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推薦目錄: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廖震《移民署特考》【行動學習網】 的評價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蔡政杰老師的討論室- Posts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Re: [新聞] 房價不會跌了專家:要買要快! 的評價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7/06~110/08/16
資格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海洋生物、博物館、設計或藝術相關院所畢業,具博士學位。
(二)具獨立策劃展覽及行銷活動之實務經驗與能力。
(三)具備專案計畫整合、執行及控管能力。
(四)具備良好的資訊、多媒體素養、能善用及整合相關數位及多媒體工具。
(五)具跨域設計實務工作經驗、插畫能力、電腦繪圖及外語能力者尤佳。
(六)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
(七)無不適任教育人員情事;錄取人員如經查詢有上開不適任教育人員情事者,其錄取資格應予取銷。倘於報名時未發現,於聘任後始發現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一)辦理博物館展覽策展、移展、行銷等業務。
(二)辦理博物館展示方案規劃設計。
(三)辦理專案計畫整合及控管業務。
(四)網路平台行銷維運管理。
(五)研提科普展覽計畫以爭取館外資源。
(六)採購及行政相關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車城鄉後灣路2號(本館備有宿舍)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taieachi@nmmba.gov.tw
聯絡方式:
意者請檢具:
1.履歷表(公務人員簡式版本)。
2.博士學歷證件影本,如持國外學歷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尚須提供: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學位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2)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
3.推薦函(至少2封)。
4.作品(策展、行銷、插畫、電腦繪圖等)參考文件。
上開證件影本請於110年8月16日(星期一)前,郵寄本館人事室邱小姐收(944屏東縣車城鄉後灣村後灣路2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展示組助理研究員」及聯絡方式。
證件不全、資格不符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本館得以從缺。
聯絡人:人事室組員邱小姐08-8825001分機5541
備註:應徵人員同意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利用辦法規定,向教育部、法務部、警政機關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進行資訊蒐集及查詢。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75:跟妳說個冷知識:持中華民國護照+台胞證可在中國的銀行開戶,這點超奇怪。我無聊存了一萬人民幣(未滿一萬每年會扣保管費),護照若只是通行證為何能開戶?在日本若有固定地址收信也是能用中華民國護照開戶,能通行也能以外國人身份在銀行開戶,其實他們一直都把中華民國國民當成外「國」人而非台澎人,不信你去跟他們行員說我是台澎人看有沒有辦法開戶。
A175:
重點在於你只拿中華民國政權護照,沒有台胞證就是不能開戶。
在中國PRC可以開戶的關鍵不是因為中華民國護照的關係,就只是證明你是來自中華民國政權治下地區的人,實際上在PRC治下就是要拿台胞證,這就是一中兩政權的鐵證。
護照的作用是「特定人」專用的通行證,所以可以做為「這個人確實存在」的身份證明,拿護照可以開戶是因為它可以證明持有者的身份,跟對方是否認定你是外「國」人無關。
假如遇到PRC政權公安攔查到你,就會請你出示台胞證而不是護照,就很明白地告訴你對PRC政權來說台灣人不是外國人。而你確實有台胞證,也是PRC政權並不把你當外國人的鐵證。
若能不用台胞證的港澳(仍舊是中國領土),只是因為那裏是特別行政區所以適用特別規定罷了。
#中華民國政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而言彼此都是中國政權不是什麼國與國關係
-
對日本而言台澎人本來就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日本在《中日和約》第10條寫台澎人被視為(shall be deemed to)中華民國國籍,特別寫出來是因為原本領土主權擁有的國家,土地上人民也會是國民,但因為中華民國沒有台澎主權,因此特地寫出來。
《中日和約》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轉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時,這張和約就法律上已實質停止了唷!因為簽訂《中日和約》時有寫上適用對象範圍就是中華民國代表的中國,所以對日本來說台灣人也不用再「被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了。
所以入境日本填寫的那張卡在「國家/地域」寫台灣就好。
對日本來說,任何沒有日本國籍的人都是外國人。外國人跟台澎人的身份並不衝突。
人的國籍與所居住的領土主權是兩個議題。
#護照 只是通行證,通行證最簡單的定義是你從哪來。不代表是主權國家。
台澎沒有建國,所以沒有台灣護照。
這只是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為了管裡而核發的證件,是管理工具。與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無關,也無法證明台灣是一個國家。
例如:中華民國政權在台澎是台灣治理當局。居住在台澎地區的台澎人進出美國時,是以台灣關係法第15條地理範圍僅包含台澎的「台灣」的居民身分進去。同樣在中華民國政權治理下,金馬人則是以中國人的身分進入美國。
換句話說,並不是拿中華民國政權發的護照進入美國的人的所謂「國籍」都是台灣。會寫台灣還是寫中國,取決於你住在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還是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
台澎人在1952.4.28以後就是國際法上是無國籍人士,國際上都知道目前的治理當局是中國流亡政權,是受盟軍指令代管機構。
一般來說正常的主權國家的國民持有護照,護照本內的聲明,就是指外交保護,國民是國家主權的延伸,在國外受到欺負可依循這個國家靠山幫忙,但中華民國不是主權國家,因此護照的外交能力受限。
再來,很多人說中華民國護照很好用,如果建國以後各國不承認台澎新的國家怎麼辦?
根本不用杞人憂天,護照只是通行證,並不是因為有護照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換句話說國際上要承認你是主權國家並不是看你是否有護照。
-
那我也分享一個冷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下的人來台灣用的是「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發放對象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及中華民國港澳地區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還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港澳居民不用去申請這個。
再提,以前台澎人要出境也是要先得到中華民國政權的允許喔。
2000.5.21 之前,「(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D0080136&lnndate=20030414&lser=001
#延伸閱讀
台澎人國籍變化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4833173098571/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
◆ 訂閱3Q的Youtube → https://www.youtube.com/c/3QChen
◆ 追蹤3Q的FB → https://www.facebook.com/3Q.PehUi/
◆ 追蹤3Q的IG → wondachen
◆ 追蹤3Q的噗浪 → wondachen
◆ 追蹤3Q的推特 → https://twitter.com/wondafrog
===============================
◆ 台灣基進官網 → http://radicalwings.tw/
◆ 訂閱台灣基進官方Youtube → https://pros.is/L8GNN
◆ 追蹤台灣基進官方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radicalwings/
◆ 捐款支持台灣基進 → http://radicalwings.tw/support.php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OVqtZoP9Soc/hqdefault.jpg)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 05 23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案。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案。八、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十、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十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案。十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H_VQwTfKgnc/hqdefault.jpg)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
2014年8月,台灣立法院舉行了這樣一場記者會。影片中,勞工團體和外交部官員,為了職災勞工的醫療人權問題,發生爭辯。
一段關於台灣要把人(移工)當人看,還是當工具看的爭辯。
爭辯的背景有點複雜,可以參考昨天PNN的相關報導: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8/07/%E5%A5%91%E7%B4%84%E4%B8%80%E5%88%B0%E6%9C%9F-%E8%81%B7%E7%81%BD%E7%A7%BB%E5%B7%A5%E4%BF%9D%E9%9A%9C%E5%85%A8%E5%A4%B1/
簡單來說,職災受傷的外籍勞工,傷癒之後要在台灣完成延伸的復健醫療,必須向外交部申請轉換醫療簽證。規定是可以,但執行上卻困能重重。為什麼?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 陳素香表示,請求居留證延長的過程很複雜,而且職災勞工必須經歷一段很長的復健過程,復健的時間沒有保障,很多移工因為層層關卡的限制,被迫什麼都沒有拿到、或沒有完成醫療就回國。希望外交部在簽證上能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外交部官員念了一段法條回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原居留原因消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準以繼續居留。職災方面也辦理相當多的文件,會繼續辦理。」
說來簡單明快,但陳素香說,幾乎每個TIWA協助申請案件,都是吵出來的:「辦理職災居留的程序很複雜,第一個是要醫生證明,而且必須很清楚寫說還需要多久的醫療,但通常很多案子,醫生是開不出這種"他還需要多久"的醫療。」
因為是復建~
醫生證明會寫說:這個勞工什麼時候經過什麼手術 ,後續仍有復健治療的必要。
第一線的工作人員就會說:復健不算是醫療。
老闆也在問:你復健就沒有在醫療,為什麼不回來工作?
勞保局會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你這個傷兵給付我們不給。
申請ART的時候,他也說:復健不是醫療,所以沒有給你們展延醫療簽證的必要。
陳素香說:「這些都是關卡,每個個案都需要花很大的力氣去爭取。有NGO團體協助的個案都這麼辛苦,才能夠好好幫他們爭取到留下來治療的可能。沒有人協助的個案,像2013年職災發生的個案有810人,申請的只有5個人,其他人都是在合約裡就醫療完整了嗎 ?」
復健是不是醫療?這個問題吵了很久,但就算不是,難道沒有必要?
「這個體系是有可能爭取到,但這個過程從0到100太困難。我們不是只有最後一哩路,我們是有九十九哩路要走 ~ 幾乎沒有人能走過那九十九哩路。所以不要徒具形式說:我有保護外籍勞工、職災勞工;實際上大部分人都在這個制度下被犧牲。希望外交部在簽證認定上,有比較多的體諒與包容、從寬認定,讓他們能比較容易取得簽證。」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ByGggnp83to/hqdefault.jpg)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蔡政杰老師的討論室- Posts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6月10日po了一篇【疫情下的移民法規】,提到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30條,引起了不少回響,很多同事和同學都問了不少問題,也提供給我一些建議,我從兩個 ... ... <看更多>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Re: [新聞] 房價不會跌了專家:要買要快! 的推薦與評價
未來,藍領移工來台6年,且取得技能認證、薪資高於市場行情,經勞 動部核准,轉換跑道到第11款,即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取得永 久居留權,不但 ... ... <看更多>
入出國及移民署 在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廖震《移民署特考》【行動學習網】 的推薦與評價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