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助理代發布】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4/23)日應邀出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主辦之「台灣,不為人知的一面」-FIDH台灣人權現況報告發表記者會,蕭美琴表示,在台灣簽署聯合國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之後,相當樂見除了政府正式邀請還有民間團體獨立邀請的人權觀察者來台檢視台灣人權現況,這不僅讓台灣人權相關法規及執行狀況...
入出國及移民法英文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3/11~110/03/18
資格條件: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歷。
二、配合收容所勤業務特性,需日、夜輪服勤務,以健康狀況佳、體能良好者為宜,另熟諳電腦操作並具相關證照者尤佳。
三、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移民法規熟悉,或熟諳電腦操作並具相關證照者尤佳。
四、具英文、韓國、日本、阿拉伯、孟加拉、緬甸、柬埔寨、泰國、印尼、葡萄牙、越南及寮國等國家,其中一國語文聽、讀、說、寫能力者,優先考量。
五、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一、執行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工作。
二、擔任收容所警衛勤務工作。
三、協助辦理收容所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四、執行其他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路光明三巷17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 一律採用通信報名,相關報名表請至本署網站首頁(http://www.immigration.gov.tw)徵才專區,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佐理員職務代理人外補作業內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逕將Calc電子檔於110年3月18日前傳送至([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另檢具紙本資料於110年3月18日前郵寄至本署南區事務大高雄收容所蔡正賢先生收(地址:828高雄市永安區維新路光明三巷17號),並請於信封上加註應徵之單位職稱(如:高雄收容所佐理員職務代理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 聯絡電話:(07)691-6910、傳真:(07)691-7178。
3. 檢附資料:
(1)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單位職缺及日、夜間聯絡電話。
(2)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附照片並簽名)。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如無大學以上畢業證書,逕視為資格不符),持國外學歷者,須完成駐外單位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4)請檢附語言檢定證書、接受電腦證照訓練、汽、機車駕照等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4. 擇優依錄取名額之3倍至5倍人數,以電話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不合者不退件,敬請見諒。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5. 本次甄審除正取者外,另得視結果擇優2名額外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 僱用日期:實際到職日起至侍親留職停薪人員復職或僱用原因消失之前1日止(預計至112年4月30日止)。
7. 待遇:280薪點,折合金額:新臺幣3萬4,916元/月。
8. 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同意接受本署為應業務需要,所為工作地點、內容之調派相關措施,無意願者請勿報名。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入出國及移民法英文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譴責民進黨王浩宇護萊豬
侮蔑賽德克巴萊 低級秀下限
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日前於臉書放上牛排圖片並附註「這裡面,有賽德克巴萊嗎?」引發原住族群體公憤。國民黨團今(11)上午召開記者會,強烈譴責王浩宇用圖像、文字羞辱、侮蔑原住民族,更凸顯國民黨團強烈要求明年進口美豬牛必須標示「有萊、無萊」的正當性、急迫性,國民團也要求說自己身上也有原住民血統的總統蔡英文必須公開譴責同黨市議員歧視原住民的行為,民進黨、王浩宇必須公開向全國所有原住民族道歉。國民黨團同時呼籲民進黨團支持《反族群歧視法》的制定,讓王浩宇這樣的歧視圖像、文字、語言受到法律的制裁。
書記長林奕華表示,民進黨籍桃園選出的「不分區議員」王浩宇簡直把低級當有趣、秀下限沒底線,在自己的臉書以一張牛排照片標記「這裡面有賽德克巴萊嗎?」用質疑牛排含有萊劑的隱喻,拿原住民賽德克族的名稱戲謔、誣蔑,非但不好笑,甚至涉嫌歧視原住民族。台灣原住民族原本有9族,後來再細分為現在的16族,「泰雅族」分出「賽德克族」就是其中之一,台灣高達7成的民意反對含有萊劑的美牛、美豬進口,主要是萊劑是對人體有害的藥物,王浩宇拿賽德克族來隱喻牛排含萊劑,把原住民族與萊劑放在一起,根本就是歧視原住民族,國民黨團給予最嚴厲的譴責,王浩宇必須向原住民族鄭重道歉。
林奕華指出,民進黨過去在野時反萊牛進口,現在執政之後含萊劑的牛豬肉和內臟全進來,門戶大開!身為地方民意代表的王浩宇,不是該跟自己的黨反應最直接的民意,反而用這種戲謔的方式來護航民進黨政策,認為全民就應該吃含有萊劑的美豬牛,王浩宇是否也意味著在未來,在民進黨開放美萊豬牛後,全民都得「吞下去」?林奕華表示,王浩宇的貼文不但歧視原住民族,也證明國民黨團堅持必須標示「有萊、無萊」的重要性。林奕華呼籲自己曾說過身上也流著原住民血統的蔡英文總統,面對同黨議員說出歧視原住民語言的行為,該出來說幾句話吧!
來自南投縣仁愛鄉賽德克族藍委孔文吉表示,賽德克巴萊這部電影裡有一句話:「如果文明要叫我們卑躬屈膝,我們要讓你們知道野蠻的驕傲」。賽德克巴萊的漢文解釋,就是「真正的人」、「真正的勇士」,王浩宇以牛排含萊劑侮辱賽德克族,這讓所有賽德克族,乃至於各原住民族群都無法接受,強烈譴責這樣的文字羞辱行為,必須向賽德克族公開道歉,否則將發動賽德克族到王浩宇桃園服務處抗議。孔文吉氣憤的表示,王浩宇用牛排隱喻,是否也代表他要吃掉賽德克族?繼續欺凌原住民族?
孔文吉指出,蔡英文總統2016年8月1日在總統府內公開向原住民道歉,當時所做承諾,到底有幾項做到了?民進黨立委從第9屆到現在的第10屆第2會期,動用多數暴力封殺《反族群歧視法》,現在民進黨的桃園市議員又在臉書汙辱原住民族、汙衊賽德克族,難道這就是民進黨所說的多元文化包容嗎?
內政委員會召委也是原住民族選出的立委鄭天財表示,王浩宇不會不知道賽德克巴萊的意思,既然會發臉書,就能GOOGLE知道賽德克巴萊的源起,魏德聖導演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後,許多國人都知道賽德克巴萊,王浩宇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就是故意。此外賽德克巴萊在族語中的意思是「真正的人」,王浩宇那句話翻譯起來就是「牛肉裡面有真正的人嗎?」,這樣當然是歧視,上屆立法院和孔文吉就提出《反族群歧視法》,過了4年民進黨一直阻撓反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都明定外國人來台居住不得有種族、國籍、語言歧視,且有罰則,連外國都不可以歧視,民進黨卻不肯支持他提出《反族群歧視法》立法,根本就是差別待遇,這是否民進黨允許、默許同黨市議員歧視原住民的行為?鄭天財沉重呼籲蔡英文必須糾正、譴責王浩宇侮蔑原住民族的文字、圖像和語言。
藍委李德維表示,民進黨號稱尊重多元族群,卻放任黨籍議員亂開少數族群玩笑,民進黨也有兩位原住民立委陳瑩和伍麗華,她們也應該對王浩宇這種言論表態,否則民進黨就是歧視少數族群的政黨。李德維指出,王浩宇在得知國民黨團將召開記者會後,仍維持戲謔態度在自己的臉書放上黨團記者會採訪通知,完全沒有反省的誠意,繼續用戲謔、不在意的態度,來處理歧視原住民的行為。李德維因此呼籲所有中壢地區選民,王定宇不道歉下架臉書貼文,明年1月16日就出門投罷免票將他下架。
入出國及移民法英文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助理代發布】民進黨立委蕭美琴今(4/23)日應邀出席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主辦之「台灣,不為人知的一面」-FIDH台灣人權現況報告發表記者會,蕭美琴表示,在台灣簽署聯合國兩項重要人權公約之後,相當樂見除了政府正式邀請還有民間團體獨立邀請的人權觀察者來台檢視台灣人權現況,這不僅讓台灣人權相關法規及執行狀況與國際接軌,也是非常寶貴的機會。蕭美琴說,國際人權專家前陣子來台檢視我國人權狀況後,給予我國七、八十項具體的建議,FIDH今天也非常用心的提供完整人權建言,有些問題目前也正在處理,包括內政委員會在本週將處理的國籍法及入出國移民法,修法工作都持續進行。
有關國際人口販運的問題,蕭美琴說,台灣近年來雖然通過了人口販運的防治專法,執行狀況雖獲肯定,但仍有改善空間,也是國際人權專家將持續關注的。此外,包括歐盟國家長期所關注的死刑問題,蕭美琴則是認為,目前國內雖未取得共識,但政府卻非常被動,不願與社會主動對話溝通,造成民眾長期的偏見與恐慌。至於尤美女委員長期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積極推動的國家體系內人權組織架構,她認為在架構未充分建立之前,相關責任都是落在各部會,如勞委會、內政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權責機關,對此,立法會人權小組將持續關注。
最後,蕭美琴重申,台灣作為與國際接軌,且自認以人權立國的國家,應該持續與國際人權團體溝通對話,同時歡迎他們所指正的立場與建言。此外,她也提及本週將審議的移民法中有關外籍人士可以參加台灣合法的請願及集會活動,就像前陣子外籍人士何丹霖欲參加台灣的環保遊行,遭禁止入境的案例,她認為這絕非單一個案,而是我國法律無法與國際接軌的缺失,台灣既然要國際化,就必須更開放、更包容的接受國際人士關心並參與台灣各領域的公民運動,使台灣的人權狀況提升到最進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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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的國際人權聯盟(FIDH),於去年11月派出3位代表(FIDH前副主席Danthong Breen、印尼非政府組織KontraS研究員Kencana Putri、FIDH亞洲部主任David Knaute)來台進行10天的調查任務,訪台期間密集與台灣官方代表、民間NGO組織進行訪談,希望能透過這次任務,讓國際社會更全面了解台灣人權的現況與挑戰。歷經3個多月的撰寫、持續觀察與修正,這份台灣人權現況最新的英文報告『The Hidden Face of Taiwan』,今天正式對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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