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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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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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遇到媽媽們問我,斜槓可以做什麼?其實每個人的專長跟天份不同,不經過一段時間的嘗試,很難知道一個人適合什麼。
不過,我倒是想到可以多介紹一些斜槓的主婦與行業,讓媽媽們參考,這也是我目前第六本書在撰寫的主題。
最近,我接觸到一個行業,覺得很適合想要斜槓的媽媽,工作時間彈性,單位時薪也不低,那就是整理收納顧問。
以前,有不少媽媽,如果一時之間找不到專長,有人會去做家事清潔員。其實,家事清潔員的時薪也不低,工作也還算彈性,但就是比較耗勞力,未來的想像空間也沒那麼大。
但是,整理收納顧問相對單位時薪更高,但是工作不會那麼辛苦,而且甚至是一種完全顛覆你的認知,可以療癒客戶的職業。
最近剛好認識兩位整理收納顧問,於是找她們來開了一個講座,跟大家分享,整理收納顧問究竟是什麼樣的工作,如何取得認證、如何經營,又可以怎樣改變客戶及自己的人生。
#飛兒芮整理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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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Ashlee。畢業於東海大學社會系,曾於社福團體服務。
同時也是菲菲的合夥人。
成為整理收納顧問之前,當了四年的全職媽媽,體會到沒有後援、照顧孩子的辛苦,以及因為家庭因素而無法實現自己的無力感。
我開始關注女性自我成長及親子教養領域,那時的我曾有個夢想,
希望能夠創辦一個團體,協助因照顧孩子不得不犧牲夢想無法踏出第一步的媽媽們。
2019年,我正式跟家庭辭職,告別全職媽媽的角色,回歸職場。
轉換到老人長照領域,在社區長照據點服務原住民耆老。
原先只是想找專業整理收納顧問來教個案怎麼整理,研究資訊後,發現自己也很有興趣,於是考取日本專業整理收納證照,也開始兼職接案,在今年初正式轉為全職整理收納顧問。
我認為整理收納顧問工作能與助人結合,且能運用資源連結的專長,將二手物資轉交給有需要的人,將善意更有效地傳達。於是,決定踏入整理領域,結合兩項專業幫助更多的人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整理能助人,幫忙媽媽節省時間,有效專注重要的事。回想初衷,我想整理最吸引我的是:能幫助人們能有更多的時間專注在自己想做的事,過更有品質的生活。
因此,如果能幫一個家庭整理好空間和環境,讓媽媽多出時間做自己想做或有興趣的事,那麼媽媽開心,全家也開心。
當我幫助這些忙碌、沒辦法或不知道怎麼整理好家裡的媽媽,讓她們多出與家人相處及與自己相處的時間,甚至發展更多潛能,不知不覺中也漸漸靠近和當初想協助媽媽們的夢想道路上。
當興趣成為工作,超級幸福。幾年前我在《熱情人生的冰淇淋哲學》這本書讀到:『擁有多種興趣的人,如何兼顧生活和熱情,將熱愛的事物來賺取生活所需。』當時,我一直想找一份可以完美達成這幾個條件的工作。
很幸運地,我從整理收納顧問這份職業找到了幸福的定義。現在我不必轉換職業軌道,也能同時滿足好幾種熱情(助人、生活美學以及不斷獲取新知識)。
我非常熱愛這份工作,在完成夢想的路上,我目前取得了三個日本資格認定,日本JALO生活規劃術協會一級認定、日本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整理收納專家協會1級認定、日本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整理收納專家協會2級講師認定,我將繼續把整理推廣給更多的人,讓更多人感受到整理的美好。」
#飛兒芮整理工作室
#菲菲_王菲緹
「因為與ASHLEE的合作,讓我又思考一次🧐
關於【整理】,我想帶給你的是什麼!
曾經我因為不善整理,夫妻關係緊張,也埋怨怎麼先生不一起協助,下班後回到家,面對滿室的物品,讓我茫然,這不是我要的生活!學會整理後才發現,原來先生跟我一樣無助🤦♂️🤷♂️
我們都不知道【整理】的方法。
從#整理收納專家協會 學習後,我動手整理了我的家,
沒想到神奇的魔法發生了🧚♀🧚♀
美好的環境改變了我的先生,願意跟我一起維護家裡的整潔,家具的重新規劃,讓孩子能容易的完成物品歸位,讓我獲得了大小神隊友。
聽到孩子驕傲的說,我媽媽好厲害,先生對我說,這個家有你才這麼完美,我內心感動著,也激起我想要透過整理幫助更多家庭的心!
實際到府後,更深刻感受到許許多多的家庭跟我有一樣的困擾😫😫
也發現,整理這件事的重擔都落在女性身上,同樣身為女性,身為母親,我能為妳做些什麼?
我想為妳減輕壓力,
我想為妳找回笑容,
我想為妳找回自己的時間,
於是我開始全職這份整理的工作。
到府將近三年的時間,最開心聽到客戶跟我說,
#我先生願意一起動手整理,
或是整理後,我找回了跟自己獨處的時間,客戶改變的美好,都是讓我繼續堅持下去的動力🏡🥰
我跟ASHLEE一樣非常熱愛這份工作😍😍我目前取得了4個日本資格認定,
日本JALO生活規劃術協會一級認定
日本清掃收納協會一級認定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整理收納專家協會1級認定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日本整理收納專家協會2級講師認定
我與ASHLEE將更努力把整理推廣給更多的人,
讓更多人感受到整理的美好。」
娘子軍整理收納斜槓講座
時間:12/30(三)下午13:30~15:30
地點:捷運台北橋站旁
費用:500元
目的:幫助娘子軍了解整理收納顧問工作及如何取得認證
報名方式:私訊律師娘
名額上限:30人
● 時間流程安排
13:30-14:10 整理師大剖析
14:10-14:20 休息
14:20-15:00 想成為上門整理師的要件
15:00-15:20 整理收納技巧教學-折衣教學
15:20-15:30 QA
● 講座大綱
➢ 新興行業-整理師大剖析
1、 整理師在做什麼
2、 整理師的職業傷害
3、 整理師課程分享
4、 整理師是新新職業藍海嗎
➢ 想成為上門整理師的要件-Ashlee
1、 為什麼客戶無法丟東西?理解與尊重
2、 如何與客戶對話?怎麼走入客戶的心裡
3、 斜槓人生如何平衡?
➢ 整理技巧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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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GET】讓處分書說話就好,免得又被告上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55號
告訴人 甯祥豪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張貼「本網頁製作者為陳彥文,筆名麥克風,因揭發民進黨網軍如宇宙網美Emmy Hu、總統外甥吳孝銓、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最終導致經營多年有兩萬多人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被惡意檢舉刪除,遭到其同夥如本網頁主角四月劉O偉,與大量假帳網軍抹黑騷擾威脅,自己和家人遭到濫訴。四月劉O偉以濫訴為手段威脅本人與家人,甚至分享本人文章的不知名網友,且至今日(2019/01/24)仍不斷發文企圖破壞本人名譽,為方便澄清,只好製作此網頁,供大家判斷其影射抹黑等行為是否可信: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則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 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陳彥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自108年11月間發表一篇文章,揭發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後,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自那時起即常遭檢舉及被假帳號騷擾。那些人還騷擾伊家人並創立奇怪的社團,而在社團中告訴人甯祥豪在臉書稱「欸額,芒果在麥克 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抹黑伊婚外情、養小三,且劉俊偉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如何取得伊個資,劉俊偉並對伊提告。因該社團大量檢舉,約於109年1月中旬,伊臉書粉絲團被下架,該社團成員還在ptt炫耀檢舉成功,且因劉俊偉在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於109年1月間遭臉書關閉後,又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暗示伊因遭其提告才關閉粉絲團,且伊在該社團遭封鎖完全無法辯駁,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並將 該社團成員的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伊本案貼文並非稱大量檢舉是由告訴人主導,僅是陳述因批評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以及該社團成員如吳孝銓、告訴人等人之惡行,而遭到該社團成員大量檢舉2、3個月後,導致伊粉絲團被關停之事實等語。經查,告訴人確曾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並在「如果彥文你愛芒果嫂子在你後面她非常火討論社團」中,留言「我的優勢就是我是異男,所以比你早看出來麥克風其實很喜歡你」,並在「如果論亭妳也噁女彥文還是愛妳討論社團」中,留言「四月老師要告他太太我願意幫忙」,四月(為劉俊偉)隨即留言「我也一起傳給你,讓他們一家團聚個兩 次」,亦有其他不明網友在網路上一同附和,而被告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並遭不明人士大量檢舉而關閉,被告並遭劉俊偉控告其自108年11月間自109年 3月間,在被告個人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刊登相關文章而涉嫌妨害劉俊偉之名譽等情,此有臉書網頁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5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述因遭劉俊偉及其他網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等語,尚非無據,係上開「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係因告訴人有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而誹謗其名譽,而該等文字僅為被告整體批判及評論文字之一部分,被告主要是為捍衛自身名譽而將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始刊登本案貼文,為闡述個人意見時而提及「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並非單純以上開文字指謫或恣意謾罵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綜上,被告顯係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縱被告評論之部分用字遣詞稍嫌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告訴或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 檢察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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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台大民總講義內容表示:
善意取得只問是否為無權處分且具可信賴之公示外觀。
不問無權處分之原因為何(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代理...)
但100年律師民法第14題答案為B
即無權代理之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依照解答的邏輯推論,
是指善意受讓僅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
在"無權代理"之場合即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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