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北上出差了,感覺好像很久沒發文了😂😂😂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有關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議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時候,可以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那到底是要申請獨立調解人呢?還是要申請調解委員會呢?這兩者到底差在哪裡呢?
·
🍄獨任調解人:顧名思義就是只會有一位調解委員,是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之調解人來進行調解。整個勞資爭議調解所需時間會較長,大概會到20天左右。那選擇這個方式,調解結果較容易受到調解委員的主觀影響(偏向資方或是偏向勞方),或是可以去看看我們之前在IG的PO文(5種常見的調解委員類型XDDD)
🍄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會有委員3人或5人,由主管機關指派1人或3人(其中1人為主席),勞資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整個處理的時程大概會在42-49天之間。那選擇這個方式就能避免上述獨任調解人所遇到的問題,其實如果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妨也可以參考這個形式(雖然所需時間會比獨任調解人多了將近一倍)
·
那以上就是簡單整理,如果你最近剛好有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身邊的親朋好友有遇到類似情況,趕快!把這篇文章給他看,他會感謝你的✨或是可以去看看以前我們打過的文章
握手言和吧!勞資爭議調解教戰手冊:
https://twworkforce.com/2018/02/26/mediation/
·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資爭議 #調解 #勞基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顧問 #顧問 #高雄 #員工 #老闆 #職場 #工作 #求職 #爭議 #調解委員 #有話好好說 #心平氣和 #PEACE #雙贏 #看完文章請給我們讚喔喔喔 #愛大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罷工要的不是勞權,而是人民的尊嚴】
香港上周8/11示威遊行,社會的動盪直接上升好幾個等級。為了表達對暴政、黑警的不滿,香港部分醫護人員發起「罷工」的活動。
醫護人員不是不能罷工,是很難罷工,這一群人卻必須用自己好不容易的權利,來表達對政治的抗議,看得讓人難過又氣憤。
🎸醫護人員可以有條件罷工
在上次長榮罷工事件中,醫護人員能否罷工也成為議題,許多人拿醫護人員與空服員比較,認為醫護人員的處境也很可憐卻不能罷工。這一點在法律上來看不盡正確。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目前「禁止」罷工的職業是教師與國防部及所屬單位,不包含「醫院」。
因此,現行法律只是「限制」醫院勞工的罷工權,要求勞資雙方簽定「必要服務條款」,在遵守這個必要服務條款以及罷工程序的前提之下,醫院勞工的工會就可以宣告罷工。因此,從法律上來說,醫護人員是可以有條件罷工的。
(類似被限制罷工的行業,包含自來水、電力、然氣供應業以及部分金融交易、清算結算與保管的事業)
🎸但醫護人員事實上「很難」罷工
但,所謂的必要服務條款到底是什麼?這個是法律留白的地方,主管機關也沒有解釋,法院也沒有判決。
除此之外,法律也沒有強迫醫院一定要跟勞工簽這個必要服務條款,以至於最後還是要靠勞工自己去爭取這個條款才行。
從現況來說,似乎是沒有相關事業的勞工,能夠成功爭取到必要服務條款的。因此,雖然法律上保障這些特殊事業的勞工有權罷工,但至少以台灣的法規來看,事實上是根本不可能罷工的。
這個看得到、摸不到的罷工權,也才是「醫療人員沒有辦法罷工」的真正理由。
🎸更何況,依法不能為了「政治」而罷工
不論你/妳支持的是統一、獨立、送中或反送中,臺灣是個擁有言論自由的國家,你想要去示威抗議都沒有人能阻擋你。
但,法律允許「罷工」,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也就是你的薪資、工作環境、放假或其他勞動條件,這是「勞工v.s雇主」的權利保障,並不包含「勞工v.s政府」。
以臺灣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為例,罷工只是「一種」處理勞資糾紛的爭議行為,既然如此,就也只能用來處理「勞資爭議」。
今天香港醫院的醫護人員用罷工來表達政治訴求,可能就不在法律的允許之內,是一種違法罷工,如果雇主想要因此追究勞工的責任,甚至解雇,這些醫護人員在法律上也不能說什麼。
🎸醫護人員發動罷工,一方面是因為示威者眼球遭警方射擊致永久失明的個案,一方面也是因為警方、政府在近日的行動直接侵害醫院的運行、進行不法蒐證。
罷工確實會影響到他人,可是政治早就在每分每秒都在影響我們,說「現在」是和平的,只是一種逃避現實的行為。在這個洪流當中,沒有人是中立的,因為沉默也是一種選擇。當人民不得不用違法的方式來表達意見、追求溝通的時候,我覺得那就是政府、制度已經失靈。一個已經失靈的政府與體制,即便現在是和平的,又怎麼可能會有未來呢?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在 芙芙護理師的醫院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鑒於在護理工作了一段時間
對於這個環境始終非常的艱難
並且得不到等同的待遇
甚至連法規也不讓我們有罷工的權利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國軍及其所屬機關(構)是不得罷工的族群。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等事業,則必須由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罷工。例如,醫護人員工會須與醫院約定好,加護病房與急診室等急重症醫療維持正常運作的「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針對門診醫療部分進行罷工。但在雇主幾乎不會同意的情況下,這些行業也形同於無法罷工。」
台灣平均護理執業生涯只有6-7年,對比日本的15年、英國的30年...,大家可以很明顯在醫院看到病房的護理人員大多都是很年輕、資歷可能才2-4年,護理人員的短缺,不只影響整體醫療環境的健康,也嚴重影響全體國民的就醫保障。
「並不是不喜歡這份工作,而是這個環境逼迫我們離開。」
這是我聽到身邊很多轉行的朋友說過的話
在社會上,我們很重要;但是在環境上,我們卻很卑微。
一直想破頭有什麼方法可以提升我們的工作環境,但是好像這個社會不允許我們去爭取我們的權益
請問有沒有人有其他的想法可以拿出來討論呢?
#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看到
參考內容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3789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在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勞資糾紛、勞資爭議調解效力在PTT 的推薦與評價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在ptt上的文章推薦目錄 · [新聞] 夜間工作剩「協商權」 工鬥:工會應有配 · [新聞] 外商主管做20年「遭連續減薪」 退休討回3 · [公告] 徵才不符板規或徵 ... ... <看更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在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申請人可以選擇由獨任調解人或以委員會方式進行調解。 若以獨任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另有委託專責之民間團體辦理與由政府指派調解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