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今年68歲,約3年前開始出現失智退化症,雖然一般生活機能還可以自理,但是語言能力跟理解能力已經很難正常跟人溝通。
😥日前他固定去銀行刷本子領錢時,發現爸爸被銀行理專推銷一份45年期壽險,且一次就壓50萬下去,令他十分氣憤,想知道這份保單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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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劉北元.理事長講判決】
免體檢保單因未繳保費而停效,在復效期間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提出體檢報告,並以體檢報告所載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已達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復效,有無理由?
這個案件我在前年的課程講義,《劉北元老師為保險業精選的一百個判決》有收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判決認為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復效,因為原契約承保時,並未要求被保險人體檢,所以復效時「可保證明」的標準,不應該超過承保時的標準,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並以體檢結果,作為評估危險程度的依據,於法不合。
這樣的見解是很容易理解的,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後的恢復效力,仍然屬於原契約效力範圍所涵蓋,而不是新契約的訂立,因此要保人不需要再為保險法第64條第1 項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而且保險人可否拒絕復效,應依原保險契約訂立時,該危險狀態是否達保險人可拒絕承保的程度為判斷。
所以,既然投保的時候都不用體檢,那麼申請復效時,也不能要求被保險人體檢才對。
後來保險公司上訴最高法院,案件出現了大逆轉,原來的判決被廢棄掉,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為什麼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號判決說:
保險公司在決定要不要同意復效時,雖然要以原保險契約承保時的審查標轉為依據,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復效申請時要提出的文件是什麼,所以保險公司在必要的範圍內,都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出相關資料。
因此,最高法院似乎認為這個案件中,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體檢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最高法院比較在意的是,被保險人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是停效期間發生的狀況?還是停效前就是這樣?還有,r-GT超過標準值10倍以上,依照原契約投保時的核保標準,保險公司會不會拒保?
以上兩個問題,原來高等法院的判決都沒有查清楚,所以,最高法院就把它廢棄掉了。
#保險契約效力
#停效期間
#復效
#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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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8JL0jysdSrQ
保險法第64條 在 黃大偉理財研究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迷思,核保通過,理賠就沒問題❓
投醫療險時,「健康告知書」如沒有按實填寫,小心即使核保通過,最後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依《保險法》第64條的「要保人誠實告說明之義務」,逕行解除保險契約。
⛔️「核保通過」≠「會理賠」
已有不少實例,民眾小心‼️
保險法第64條 在 [險種] 20歲女第一份保單規劃- 看板Insurance 的推薦與評價
請詳述以下資訊:(括弧內文字請刪除)
一、性別:女
二、年齡:20
三、職業/工作內容:職業等級二(請詳細填寫實際工作內容,以利判斷職業等級)
四、保障需求:意外+實支實付+重大傷病+終身 如果有失能更好(請以IE開啟https://goo.gl/Atpsj進行試算)
五、保費預算:
六、健康告知:
(下列事項亦會於要保書詢問,參考作答即可,如認為自有體況涉及隱私,可不填)
(按保險法第64條,隱匿/不實告知,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解約:https://0rz.tw/8IOpS)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否
(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否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否
(4) 是否已確知懷孕?如是,已經幾週?否(女性回答)
(5)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否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6)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否
最近有在看康健 新一生醫事360 +實支實付 年費23653
南山 新光 目前也在觀察
預算在三萬以內
想請問版上的各位先進覺得康健這個可以買嗎?
有沒有其他罐頭表單更為適合
謝謝保險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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