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民法244第三項是什麼意思,「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民法.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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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244第三項是什麼意思,「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民法. ... <看更多>
一、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為了解決債務人不當減少財產的行為,除上述保全程序的規定外, ... 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第三項)。 ... <看更多>
民法 第 244 條撤銷權行使的要件事實:原告甲與被告乙於民國80年 3 月19日訂立協議書成立借名契約,確認現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雙方均有應有部分及其比例, ... ... <看更多>
244第三項 :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關於後半"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 ... <看更多>
台湾民法典第144条全文为: 时效完成之效力——发生抗辩权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