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13條規定:「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高端疫苗未做三期試驗,會不會影響賠償事宜不無疑義。
💉AZ與莫德納疫苗分別在施打73天、26天後,才出現死亡案例,但反觀國產高端疫苗甫開放接種,才1天也就是隔天隨即就有二例死亡。即便是AZ與莫德納統計至8月23日,也分別有536人及117人通報疑似疫苗接種後的死亡案例(所有死亡案例與疫苗間之關聯性,均要由檢察官與法醫相驗後才能確認)。但從施打後的首例死亡時間與疫苗接種數量來比較,國內的高端竟比英國的AZ及美國的莫德納發生得如此神速,這種「超英趕美」的衝擊,國人並不樂見,更無法接受。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這不是新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疫苗成為防疫措施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全民對新冠疫苗信心不足。衛福部2月18日公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其中第13條的修正,恐怕將接種疫苗的風險,大幅度的轉由民眾承擔。民團積極呼籲政府,儘速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標準。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
預防接種救濟辦法第13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近期看到許多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死亡的新聞,不在打疫苗先鋒行列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看看以往接種疫苗死亡的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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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位學生在接種疫苗後眼睛跟臉都腫起來,因為找不到原因所以一直用類固醇和抗過敏藥治療,2年多後某天暈倒送醫,被診斷出ADED急性瀰散性腦脊髓炎,最後死亡💀
理所當然地,這位學生的爸媽是原告,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去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被認為不符合,死亡與接種疫苗無關,中間經歷一番必經的掙扎過程,最後還是走到行政訴訟。
原告說,從各項意見報告來看,你們就是ADEM無法排除與施打疫苗有關,甚至仿單上就有寫,而且也沒有說絕對不會在2週內發生!不要擷取片段斷章取義!
誰被告勒?
→現在正紅的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就說,學生一開始的病徵不符合ADEM,他有甲狀腺炎,眼睛浮腫也是症狀之一,但甲狀腺炎跟疫苗沒關係。根據疫學上因果關係理論,無法認定學生的ADEM和疫苗有合理關聯,你應該再多拿一點有蓋然性的證據!而且疫苗記載的副作用很快就會消失,你的症狀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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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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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預防接種受害者救濟補償制度」是因為符合法令標準製造或輸入之疫苗仍然會有現今科學技術無法預測、發現的副作用或風險,民眾因相信行政機關實施防疫之公共衛生政策而接受施打疫苗,導致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就叫「#特別犧牲」,不能叫特別犧牲的民眾獨自承擔這個損害,應該要讓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成立基金來分擔這種難以避免的風險,並藉由私益受害的補償來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副作用的「#公益目的」。
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是基於疫苗潛在風險性所致難以證明受害因果關係而設。
只要不能查明預防接種跟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沒辦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符合審議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的「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
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採較低的審查密度,但如果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或不完全的資訊,法院當然還是可以審查的。
從審議小組有擷取片段說詞,還用紅斑性狼瘡家族病史來認定學生免疫力較低,但卻忽略他根本沒有紅斑性狼瘡等任何自體免疫性疾病等來看,合理判斷審議小組的判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或不完全的資訊。
行政法院沒有逾越判斷餘地。
🔹
「難以一概認定皆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很少持續一年以上」不等於「排除由疫苗接種引起」、「不會持續一年以上」。而且ADEM通常在病毒感染或接種疫苗後發生,雖然30%以上的青少年沒有前驅症狀,但沒有前驅症狀不代表沒有發生ADEM的可能。
🔹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舉證責任之倒置。
預防接種疫苗的選擇、獲得、保存、接種方式還有安全評估等都在行政機關或施打者都掌控範圍,接種疫苗的民眾居於證據地位不平等的處境,要民眾負預防接種疫苗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應該要由行政機關來負擔才是。
🔹結論:衛福部不要煩了乖乖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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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大家知道重點是什麼了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03年修法前的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規定「無法排除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只要無法完全排除是因為預防接種導致死亡,就可適用。
ʙᴜᴛ已經修好幾次法了
現行法改規定在第13條跟第17條
第13條的用語改成無法確定,並說明是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關聯性。
第17條則是明訂,要發生的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才能不救濟!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一生平安,不要遇到跟這個案子一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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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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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救濟辦法第13條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北市疫苗施打要加油:要保險、要預約、要分流、不能插隊】
來函照登,不知道市府這個回答大家接不接受?
台北市最新分到的五萬四千劑疫苗,今天就要開始施打。以下建議,希望柯市長能夠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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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建議市府全額補助為醫護人員加保疫苗險,讓醫護人員得以無後顧之憂地施打疫苗,讓醫護更安全、更安心。
柯市長5/20宣布強制要求北市醫護人員施打疫苗,我在5/21就公開建議【台北市應比照高雄,全額補助醫護人員疫苗險】,並向市府提出正式的書面質詢。截至6/1才收到衛生局的回覆。
衛生局竟然回覆台灣有全民健保,還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所以不需要為醫護人員公費加保疫苗險。
請問這是什麼態度,誰不知道台灣有健保,有健保就不需要保險嗎。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受訪時已一再表示,基層醫師都希望能接種疫苗,但由於副作用可能會有發燒、不適等症狀,呼籲醫療機構應給予完整權益、充足休息時間,再讓醫護上戰場照護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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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這是國家原本的救濟制度,所有打疫苗受害的人都可以請求救濟。
衛生局的意思就是說,醫護人員不需要任何額外的保障,就跟所有人一樣出事了靠健保和受害救濟就可以,這就是我們北市府對待第一線醫護人員的態度嗎?
今天明明是柯市長一聲令下,就要醫護人員強制施打疫苗,在疫情爆發的當下,珍貴的疫苗保留給第一線醫護人員當然是合理的。
問題是施打疫苗確實可能造成不良反應。今天如果在強制施打的同時,也全面增加保險的保障,這樣不是比較貼心嗎,再次呼籲柯市長能夠考慮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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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建議疫苗施打流程要預約、要分流
衛生局長黃世傑已經坦承,上週疫苗施打過程中沒有預約、沒有分流,造成新一波的群聚風險:https://reurl.cc/7ry4z5
我建議疫苗施打一定要採取預約分流,市府應該預先造冊、主動通知、分流施打。
高雄做得到預約分流、安全施打,台北沒有理由做不到。希望市府不要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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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打過程不能再有「高層插隊」、不能再「放生基層」
我嚴正要求,防疫第一線人員應該優先施打疫苗。不能再發生5/29台北市兩名三線一的督察系統高階警官和警政署署長室秘書等「高層插隊」的狀況:https://reurl.cc/6ayj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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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基層診所的醫師,在社區防疫的第一線為大家努力,卻完全被排除在上周的施打優先順序之外。
這點我完全不能接受,醫師本來就是最優先的第一類人員,怎麼會發生這種事。
衛生局已經公開承諾,今天開始,將從萬華區和文山區兩個疫情最嚴重的行政區,開始讓基層診所醫師施打,我要求一定要在最短時間內讓所有基層醫師都施打疫苗,絕對不能再「放生基層」。
https://reurl.cc/R06L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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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回覆內容如下:
民國110年06月01日 臺北市政府府授衛疾1100120981 號函答覆
主旨:
有關貴會第13屆第5次定期大會林穎孟議員書面質詢:「建請比照高雄市,為接種COVID-19疫苗的一線醫護人員投保公費疫苗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復貴會110年5月24日議詢警字第11008001400號函。
二、我國目前已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凡參加全民健保的保險對象,經繳交保險費並領取健保卡後,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皆可憑健保卡至醫院、診所、藥局及醫事檢驗機構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三、COVID-19疫苗接種後如有相關副作用需門診、 住院、中醫、牙科、分娩、復健、居家照護、慢性精神病復健等項目,所有必要的診療服務全民健保都包含在內。
四、若於疫苗接種後,疑似發生不良反應、嚴重疾病、身心障礙或死亡等情況,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進行申請。
五、考量接種疫苗如有衍生副作用需就醫,健保與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應可因應,爰暫不比照外縣市辦理公費疫苗保險。」
預防接種救濟辦法第13條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疫苗成為防疫措施的最後一道防線,但全民對新冠疫苗信心不足。衛福部2月18日公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其中第13條的修正,恐怕將接種疫苗的風險,大幅度的轉由民眾承擔。民團積極呼籲政府,儘速修改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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