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怕VCR:盜版錄影帶如何改變世界】#葉郎電影徵信社
美國司法部日前大動作逮捕了一個幾乎盜遍所有好萊塢電影的跨國盜版團隊 SPARKS成員。
這個集團同時還與全球十多個盜版團隊形成了一個組織嚴密的網路聯盟 The Scene。盜版新聞網站 Torrentfreak 說這些盜版生態圈的人經常自比希臘神話中的九頭蛇,因為就算被砍掉一個頭總可以不斷重生,然而這次事件其實更像另外一個典故——阿基里斯之腱,一箭射中要害。根據盜版資料庫 PreDB 的統計,事發第二天全球網路上的新盜版檔案數量立刻從一週前的單日1944筆驟降為單日168筆。
這個威嚇意味濃厚的大動作,很可能是在替《天能(Tenet)》和《花木蘭(Mulan)》兩部被寄予厚望重啟全球電影市場的大片排除障礙。美國的疫情使《天能》不得不在海外市場優先於美國國內上映,檔期的時間差替盜版發行網絡製造了機會。《花木蘭》則採同樣罕見的網路和電影院同步發行,也大大提高了高品質網路側錄版流出的機會。然而無論如何取締,最終《天能》和《花木蘭》的盜版影片仍在上映後幾天內現身網路。
這樣的貓捉老鼠遊戲不是在網際網路發明之此後才開始。早從半世紀前第一台可以拷貝影片的家用 VCR 錄影機問世以來,好萊塢就沒有一天有可以睡得安穩。
同樣為了錄影機睡不安穩的還有當年鐵幕內的共產國家政府。
出乎他們意料的是錄影機的拷貝技術後來並沒有瓦解電影業,倒是隨手推翻政府、解放了好幾個鐵幕國家的人民。以下是盜版錄影帶如何改變世界的故事:
1975年 Sony 推出第一台 Betamax 格式的家用錄影機,並將該產品推向美國市場。第二年隨即被 Universal 和 Disney 兩家好萊塢片廠告上法院,認為他們製造了一款專門用來侵害著作權的犯罪工具。
Sony 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釋一個聽起來很像來自某部 Christopher Nolan 電影的科技名詞:時間平移 (time shifting)。
實際上 Sony 既不是錄影帶格式的勝利者(最後是 VHS 贏了),也不是開創者。世界上第一台錄影機是美國磁帶技術廠商 Ampex 在1956年推出的 VRX-1000,接下來 30 年間至少還有幾十種錄影帶格式備被研發出來,但所有人都不知道該告訴消費者把這台昂貴的機器買回家能做什麼。結果是 Sony 率先突破盲點:“Watching Whatever Whenever” 報紙上的 Betamax 廣告這麼說。
這句廣告標語就正是 Sony 在法庭上主張的「時間平移」概念的精髓。
21世紀的我們很難想像時刻表曾是電視體驗的核心。直到幾週前紐約時報都還在紐約地區的版本保持電視時刻表這個超過半世紀的傳統。神奇的錄影機把內容決定的權力從電視台和電影院老闆轉移到觀眾手上,讓觀眾可以用遙控器掌控什麼時候看以及看什麼。它讓電視機這個媒介從此具有 Netflix 的節目隨選特質(可以自己決定看甚麼),有 YouTube 的創作參與特質(可以自己拼貼剪輯內容),還有Twitch 的直播存檔特質(可以把稍縱即逝的直播永久留存)。然而這個影響力堪比網際網路的革命性產品差點就夭折在 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這個盜版訴訟中。
多年後公佈的檔案顯示,當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一開始是支持好萊塢的主張,準備要讓錄影機這種盜版工具從世界上消失。後來大法官 John Paul Stevens 主筆的判決主文甚至原本是寫來當作不同意見書的少數意見。
讓風向改變的主因是一路告到最高法院的訴訟曠日廢時,到了1984年大法官準備做成判決的時候錄影帶早已風靡全美三分之一家庭並成為好萊塢的重要收入來源,片廠主張的產業損害因此顯得越來越沒有說服力。而讓判決翻盤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廣受美國家庭喜愛的兒童節目主持人 Fred Rogers (Tom Hanks在《知音時間(A Beautiful Day in the Neighborhood)》中扮演的真實人物)以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的陳述:
「我向來很不認同讓別人來替你安排看什麼節目。我的整個電視生涯都在傳播一個理念:你就是最要緊的人物,你有能力做出各種健康的決定。因此我認為任何一種讓人用更健康的方式掌控自己生活的工具都是無比重要的。」
法官在判決引述了 Rogers 的證詞,認定這種賦予使用者「時間平移」魔法的神奇道具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Sony 因此獲得歷史性的勝訴判決。
和捷克導演 Milos Forman 長期合作的美國名製片Saul Zaentz (《阿瑪迪斯 (Amadeus)》)當年曾預言錄影帶終究會帶來更多影迷,因為「錄影帶其實使更多人對電影產生興趣並開始真正討論一部電影」。結果Sony案的判決出爐三年後,北美電影市場果真開始隨著錄影帶市場的倍數成長而觸底反彈,電影院票房年年攀升。就像後來的網際網路一樣,錄影帶最終沒有摧毀電影產業,反而像Netflix那樣替內容產業的營收來源增加了另一條巨大的水管。
這條完全由你的遙控器操控的水管才是名符其實的 You-Tube......
下文才要進入重點:1959年圍繞著錄影機轉的尼克森和赫魯雪夫廚房辯論、1971年赫爾辛基的新電波塔如何成為鐵幕的破口、1989年盜版電影如何催生了東歐革命和緊接著的蘇聯解體.......
全文刊載於付費訂閱媒體端傳媒,請賞文字工一口飯。全文由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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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表意權」 vs 「囡仔人有耳無喙?」
囡仔人有耳無喙,相信是你我小時候都常聽到的話,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多少都曾聽到長輩這麼對我們說過。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似乎也讓兒少們,往往變得怯於發表意見,甚至面對權利受損時,不敢、或是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 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其中一份兒少報告中指出,其實這樣的觀念,某種程度已經侵害了「兒少表意權」!
台灣社會長期都有這樣的困境,在各種場域中,孩子們失去了完整地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即使兒少能夠充分表達想法,大多時候也都不受重視,甚至是被當成「兒戲」。
📖 什麼是兒少表意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ure to the child who is capable of forming his or her own views the right to express those views freely in all matters affecting the child, the views of the child being given due we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hild.
For this purpose, the child shall in particular be provided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n an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chil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representative or an appropriate body,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national law."
簡單來說,兒少表意權代表的是,兒少應該要有「表達意見」及「被傾聽的權利」,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政府應該透過相關的措施來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到,兒少表意權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在考量兒少的最大利益之下,相關的權利行使都應該考量到這個原則。
除了表達意見之外,這些意見可能代表一種觀點或經驗,成人在決策過程當中,應該將這樣的意見納入考慮當中。
這個過程,就被稱為「參與」,透過單個兒少或兒少群體行使發表意見權,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而且,參與不只是一時的,而是兒少和其他群體在制定與相關政策和措施時,長期持續的交流。
📖 兒少表意權在台灣
在CRC國家報告當中,行政部門舉出過去政府實質保障兒童表意權的幾大面向,包括: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兒少法》要求機構團體和政府加強兒少參與機制、教育法規對於校園學生代表的設置、司法程序和勞動權益也包含兒少表意的相關管道。
然而這些內容大多是法規層面的陳述,對於實踐和意見表達後的執行狀況,卻沒有多加著墨,同時,也會讓人質疑這些作為,能否引起社會結構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變革?
也因此,針對 CRC 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委員會雖然欣見學校和地方政府納入兒少代表,卻也擔憂社會文化氛圍,是否提供兒少一個自由、安全的發聲環境?
除此之外,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幾個建議的措施:
✔️政府應該研究如何聽取兒少意見
✔️加強兒少工作者的培訓
✔️透過法規,保障兒少在行政和立法程序中的參與
📖 兒少表意權與兒少代表
除了兒少表意權之外,「兒少代表」又是什麼呢?
簽訂 CRC 之後,政府部門也陸續提出相關措施來保障兒少表意權。
在校園內,國教署頒布了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要點;而在校園外,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則更進一步的保障了兒少代表的身份,讓兒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府的政策訂定過程中!
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都有設置兒少代表的機制,而在立法委員可以監督的中央部門中,從去年,開始召集了「中央兒少代表團」,並且分佈在「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三個編組中。在數十位的代表團中,兒少權益小組又分別遴選了 3-5 位的委員。而這幾位的兒少委員的任期和職權基本上都和成人委員相同,也可以進行提案。
📖 關於兒少表意權,我們還能做什麼?
在先前的質詢中,我就有特別提醒衛福部,今年底行政部門即將發表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我希望國家報告和國際委員的審查,不只是一種宣示,而是台灣兒少權益持續推進的動力!
(可參考5月20日我在衛環委員會的質詢:https://reurl.cc/exQpVL)
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緩慢而和緩的,除了制度的變革之外,如何扭轉結構和氛圍才是難題。
舉例來說,在5月20日的質詢中,相關的資料及實際狀況、機構中兒少的困境,部分就是由兒少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包含明確說明機構現狀、待改善的部分,甚至是政策建議等,正是因為他們可能曾是機構的使用者,所以能直接、且真正看見問題所在的建議。這正是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他們的聲音與意見應該被重視、看見。
另外,以校園為例,雖然學生自治的相關規範逐步到位,但是學生自治組織的長期生態,卻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學生勇於參與、表達,都是行政單位可以思考的,校方也應該保持開放的心態,增加學生共同參與校務的管道。
在校園外,兒少代表雖然有了法規的保障,卻還是面臨許多困境。地方政府承辦單位的歸屬問題、培力機構的選擇,都呈現多頭馬車的亂象。而在中央行政單位中,兒少代表的遴選機制、運作形式也頗有爭議。
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究竟如何定位兒少代表?在各項會議中,政府部門真的有把兒少代表的發言當一回事嗎?還是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兒少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時代力量作為一個青年政黨,如何讓更多年輕世代的心聲被仔細聆聽?我們責無旁貸。
台灣過去數十年的政策推動過程中,似乎長期忽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然而,主權、經濟、司法、環境等這些重要的政策命題,其實全都跟兒少的未來密不可分。
未來,在短期內,我會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推行實務;以長期目標來看,則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中,推動如「未來委員會」的相關建制,讓兒少可以更深入的參與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
傾聽兒少的聲音,把兒少當作獨立的個體,強化兒少表意權,我們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台灣!
陳述意見書是什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也不會改變,
如果是事實認定問題,換法官,心證就會改變?
2.聲請迴避的要件很嚴格,通常不會過,
然後,
你會碰到「原來的法官」「被你冒犯過的法官」!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3.一般人會聲請迴避,
理由大多是「法官不友善」,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
法官接你這個案子,判輸判贏對他沒差,
如果他的想法對你不利,
他大可以「笑笑的判你輸」,
不需要跟你廢話那麼多!
會跟你講難聽話的法官,
其實是好心提醒你,你的官司哪裡還不足,
希望你能夠補強,不然他沒辦法判你贏!
然後,你就對「這個好心的法官」聲請迴避?
什麼叫做「好壞話不會聽」「好人壞人不會分」?
這個就是!
《法客開庭去》
當法客還是小菜鳥時,某天下班前,學長經過突然拍我肩膀、緩緩地說:要是從沒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算不上真正當過法官!
法客當時聽不太懂,只知道學長下午剛寫完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的意見書。
學長是個胖子,走起路來不免費事些,看著他蹣跚離去的背影,法客突然冒出想吃顆橘子的念頭。
有些事,總要等到自己遇上,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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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刑事案件涉及處罰的緣故,根據法客個人主觀感受,當刑庭法官似乎要比民庭法官有尊嚴的多。記得法客第一次(?)被聲請迴避,就是在民庭。
案件不難,乍看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法官當久了,有時第六感還挺靈的!某些案件光看到當事人狀紙,自然知道皮要繃緊一點。可惜法客當年還小不懂事。
-\-\-\-\-\-\-\-\-\-\-\-\-\-\-\-\-\-\-\-\-\-\-
開庭當天,一如以往地先請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面對沒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不能要求太精確),被告也行禮如儀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接著重頭戲來了。
法客:起訴狀並未附上其他資料,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被告負賠償責任?
原告:為什麼是我舉證?你怎麼不問問被告自己做了什麼?他要先證明自己沒做錯才對!
法客:但是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先提出證據、才好讓被告答辯ㄚ!
原告:你看我像會說謊的樣子嗎?他敢做出這些事……
(以下省略瘋狂跳針10幾分鐘)
法客: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先改期,你去問問別人該怎麼進行訴訟。
當法客以為暫時順利結束,然後?………然後我就被聲請迴避了!
理由是:「偏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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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覺得莫名其妙,還是乖乖停止訴訟送分案,一直等到別庭裁定駁回後,接著展開第二回合。
法客:上次已經提過,請原告舉證!
原告:你叫被告自己舉證ㄚ!
法客:我已經說過了,原告要先舉證。
原告:你告訴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要舉證?
法客好心當場翻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給他看。
原告:這規定只說當事人、沒說原告,既然被告認為自己沒做錯,這對他有利,你叫他舉證ㄚ!
法客:我想,我們看的可能不是同一本民事訴訟法!我還是再改一次期,你去問律師或找法院訴訟輔導科,要不然這樣下去,對你實在不是好事!
然後?………然後我又被聲請迴避了!
除了援用上次理由,這回加上法客因為上次被聲請迴避、記恨在心裡,所以有偏頗之虞。至於其他罵的更難聽的,現在一時也記不起來。
想當然爾,這次聲請照樣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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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第三次開庭,前面情節大致重複上演,法客實在不知道該怎麼開口,簡直比當年向老婆告白還更緊張。
只好囁嚅地對原告說:再這樣實在不是辦法,但我不能挑案子,你也沒有權利挑法官,你要不要考慮撤回訴訟、再重新提告,這樣雖然會損失3分之1裁判費,至少有機會換其他法官審理,你覺得如何?
原告說:讓我回去想一想。
(本件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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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客以為原告終於理解法官迴避的真義(灑花~),收拾好心情、繼續進行後面其他案件。開庭結束後,突然有位員警(不是法警)在法庭外探頭探腦。
法客:請問有什麼事嗎?
員警:報告法官,沒什麼事啦!剛剛有人來報案,檢舉這裡有位法官是貪污現行犯,我們按規定得派人來看一下,請法官千萬不要介意!
法客環顧四周,整間法庭好像只有一個人穿著藍領法袍。於是接著問,
法客:你有看到那位「現行犯」嗎?需不需要我幫忙找?
員警:沒有、沒有,我回去報告一下就沒事。
果不其然,之後又有第三次聲請迴避(還來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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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由於不斷聲請迴避,拖長審理期間,後來遇上年度調動,法客選擇回到刑庭,因此不在自己手上結案,漸漸也淡忘這件事。
隔一陣子聽說接手的同事順利審結,聽他講起,原告開庭時還得意地說法客一定是心虛才自動請調、不敢辦他的案子。
法客聽了只能苦笑,也想起當年想吃的那顆橘子!
#第一次被聲請評鑑就上手
#我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你的民事訴訟法
#聲請法客迴避的理由真法客
#還好當時沒有當事人聲請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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