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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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 2016
【作 者】張熙懷│臺灣高等檢察署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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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刑事程序法則及證據法則,邁向世界刑事訴訟思潮的主流趨勢,人權保障及程序正當衡平,經歷2003年9月大幅度修法施行,為世人所關注。立法者是作者,執法者是讀者,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觀察最高法院近年來新興的刑事裁判,是察覺臺灣刑事訴訟成長軌跡的最佳渠道。
✔本書將2016年最高法院4,902則裁判大數據(Big Data),透過檢選、篩選、擷取、歸納、整理,梳理出各刑事庭、各法官所著裁判要旨,完備成書。善學者,假人之長以補其短,擁有本書就能輕易全盤掌握臺灣刑事訴訟發展新趨潮流。
【章節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法律之變更
二、公務員
三、故意
四、過失
五、不作為犯
六、違法性錯誤
七、因果關係
八、加重結果犯
九、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十、原因自由行為
十一、緊急避難
十二、未遂犯
十三、不能犯
十四、中止犯
十五、共同正犯
十六、幫助犯
十七、身分犯
十八、繼續犯
十九、接續犯
二十、集合犯
二十一、累犯
二十二、犯罪競合
二十三、吸收犯
二十四、定應執行刑
二十五、沒收
二十六、易刑
二十七、緩刑
二十八、假釋
二十九、湮滅證據
三十、偽證
三十一、誣告
三十二、公共危險
三十三、偽造文書
三十四、妨害性自主
三十五、賭博
三十六、過失致人於死
三十七、傷害
三十八、妨害自由
三十九、妨害秘密
四十、竊盜
四十一、強盜
四十二、背信
四十三、貪污治罪條例
四十四、政府採購法
四十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四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四十八、藥事法
四十九、水土保持法
五十、廢棄物清理法
五十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五十二、證券交易法
五十三、銀行法
五十四、洗錢防制法
五十五、商業會計法
五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五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
五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五十九、野生動物保育法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轄
二、舉證責任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四、司法警察發動刑事調查之門檻
五、送達
六、律師依賴權
七、證人拒絕證言權
八、具結
九、證人證詞之任意性
十、權利事項告知
十一、被告自白之合法性
十二、共犯自白之證明力
十三、補強證據
十四、勘驗
十五、鑑定
十六、測謊
十七、監聽
十八、羈押
十九、限制出境
二十、沒入保證金
二十一、釣魚
二十二、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二十三、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二十四、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二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二十六、網路視訊訊問
二十七、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
二十八、彈劾證據
二十九、訴之撤回
三十、起訴對事之效力
三十一、準備程序
三十二、訴訟條件欠缺之補正
三十三、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十四、對質詰問
三十五、交互詰問
三十六、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三十七、量刑
三十八、情狀顯可憫恕
三十九、適時行使異議權
四十、被告科刑資料調查
四十一、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四十二、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判決
四十三、有罪判決書之記載
四十四、一事不再理
四十五、上訴
四十六、抗告
四十七、具體上訴理由
四十八、自訴
四十九、不利益變更禁止
五十、一造缺席判決
五十一、一事不再理(禁止雙重危險)
五十二、再審
五十三、更定期行之聲請
五十四、執行
五十五、卷存文書、磁碟屬政府資訊
五十六、緩起訴
五十七、刑事補償法
五十八、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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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5│張熙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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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4│張熙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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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幫助犯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同居人控訴:「林X宸請把專利及公司還給我」
20180725新聞稿
應曉薇研究室接獲陳情人劉東麒北上控訴,同居人林X宸涉嫌詐騙公司、侵佔及濫用專利、虛假包裝集團公司,同居人為林女背負貸款,帶著5歲幼子身無分文靠朋友接濟,臺北市議員應曉薇今日(7月25號)邀集臺北市衛生局、警察局、法務局、商業處協助陳情人召開記者會。
雲匯醫控股集團現正積極對外募資,聲稱將赴對岸設立雲匯醫智能公司,並爭取50億元天使投資基金,預計今年9月會在澳洲股票上市,用睿奇公司及專利對外募款投資,經查證,該公司海外登記資本額竟然只有9100元人民幣。劉先生表示未同意讓林X宸使用專利,並於5月8日進行司法程序,提告詐欺與偽造文書。
因此案事關名人加持背書,吳威廷律師表示,實務上常見以專利權為號召,吸引社會大眾投資,但最後卻發現是違法吸金的案例。特別是有些投資人在投入資本後分享投資經驗,導致又有新投資人加入,此時分享的投資人容易被法院認為是違法吸金的共犯,涉犯證劵交易法第22條、銀行法第29條或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變成自己投資被騙外,更要揹負刑事責任。因此投資時可以先查詢公司所號稱的專利是否存在、公司是否為專利權人。若否,專利授權內容及期限為何?並且時時查詢專利是否仍持有,是否在投資後偷偷轉走專利權。另外由名人來代言或背書之內容發生虛偽不實狀況時,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代言人須一併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倘發生刑事案件,代言人更有可能評價為幫助犯或共犯。
劉東麒先生一生心血被騙,但最擔心的是同居人林X宸以空殼公司包裝他的專利誤導投資人,讓不明究理的投資人受騙。應曉薇議員表示,呼籲已投資的企業、醫院、或個人小心謹慎,避免積蓄血本無歸,若已受騙可致電專線檢舉。劉先生於記者會表示此專利的研究利益良善,請同居人把公司還給他,停止以不實的名義四處吸金。
檢舉專線電話:02-8786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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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幫助犯 在 [常識] 幫投資公司拉下線吸金投資之刑民事責任-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Q:幫投資公司拉下線吸金投資,有何刑民事責任?
A(簡單回一下):
一、刑事責任:觸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
法定刑至少三年起跳。
二、民事責任:依民法第185條、第184條,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PS: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是幫助犯的話,就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
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銀行法》§29 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29-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125 Ⅰ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
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
下罰金。
《民法》§185
Ⅰ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Ⅱ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184
Ⅰ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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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4.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573110808.A.850.html
※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16:55
台灣這種被吸金公司騙錢投資,又幫吸金公司吸金,最後有刑民事責任的案例
其實不少。
※ 編輯: ilanese (1.162.4.140 臺灣), 11/07/2019 15:20:25
被害人歸被害人,加害人歸加害人,這是兩碼子的事情。
※ 編輯: ilanese (1.169.7.221 臺灣), 11/07/2019 2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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