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者皮繃緊!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
銀行、保險等各業法罰鍰上限已提高
未來若金融機構不法或違規情事有具體事證
重罰「趨勢會延續下去」
近期重罰案例多是理專挪用客戶資金
一案的罰款動輒就是1、2,000萬元
壽險業一罰也是數百萬元到千萬元
今年前八月金融機構的罰鍰已破2.18億元
罰鍰預算2.51億元應可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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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金管會 #保險 #壽險 #裁罰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金管會 裁 罰 銀行 在 郭國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財委會質詢初登板!
✅五倍券綁信用卡 銀行銷售話術誤導民眾!
數家銀行標榜「#回饋5000元」或「#消費回饋100%」,但這些銀行所謂的回饋,其實就是 #政府的5000元。🤷♂️🤷♂️🤷♂️
銀行為追求業績,以疑似不實廣告誤導民眾,恐怕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國文要求應有補救措施,給民眾機會修改或要求銀行依廣告內容加碼,若違法也應依法裁罰!
✅創新板與戰略新版目標達成堪憂 也留不住臺灣獨角獸🦄
創新版和戰略新版今年七月上路,金管會宣示目標一年內二十家掛牌,但目前僅有一家,金管會目標達成堪憂!
金管會也點名 #Gogoro 及 #KKBOX 兩家臺灣獨角獸企業,但如今 #Gogoro已經GO🛵到美國掛牌上市了。是否能留下KKBOX,證交所看來也是沒什麼信心。
三月也曾建議SPAC模式評估,黃天牧主委今日才回答認為臺灣不適合發展,但除歐美外,鄰近韓國也已於2009年發展。金管會應具體說明原因,也應為臺灣資本市場發展提出多管齊下政策工具!
✅#風險收益等級 問題未解決 依舊無法揭露 #垃圾債 風險!
你知道你的退休金投資去哪裡了嗎?標榜固定收益的高收益債風險真的不高嗎?
國人 #投資在高收益境內外基金的金額高達一兆,而倒過債的中國紫光公司債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國恒大公司債,都可能包含在其中!
國文上個會期就要求金管會處理高收益債在風險收益等級中被評為穩健保守型的問題,至今過了半年仍在研議中,應盡速解決,#終結臺灣人過度依賴高收益垃圾債的亂象!
金管會 裁 罰 銀行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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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裁 罰 銀行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上週我針對趙藤雄是否還適格擔任遠雄人壽大股東提出質詢:
⭕️依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範:「依本辦法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簡言之,在核准成為大股東後,如有發生有違誠信、正直的情形,主管機關得命其調整持股或廢止原處分。
❌令人詫異的是,上周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提出了相當離譜的法律見解:「大股東的適格在審查時通過,之後的事由不會再影響」,明顯是用第十條第一項的:「『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違反申請時之承諾事項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予以混淆。我請他回去把法律看清楚。
❌今天我再次詢問顧主委,其雖然改口 ,但繼續用莫名其妙的解釋來硬拗。弄錯自己主管的法規,被點明之後又惱羞成怒,簡直莫名其妙。
2.上週同日我揭露永豐銀在2017年6月16日,為籌措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的保釋金,於非營業時間由行員代客戶提領大額現金的離譜行徑。沒想到事後金管會儼然成了大財團的化妝師,為永豐銀行搽脂抹粉。
1️⃣首先,金管會終於承認對於如此離譜的行徑,如我上周所質疑,竟然是決定不裁罰。
2️⃣此外,金管會一再說與何壽川保釋金無關。
3️⃣顧主委企圖將問題移轉為永豐銀沒有代墊保釋金。
3.針對金管會的含混,我一一打臉:
1️⃣行員代客戶提款的行為,嚴重違反金融法規對銀行員的規範,於非營業時間開金庫進行此交易,更是離譜至極。
2️⃣何壽川6月16日清晨就被帶走,6月18日遭收押,很明顯是因為沒有交保的機會,籌措的錢才沒有使用。更嚴重的問題是,6月16日當天何壽川、游國治等人的帳戶都有提領紀錄,人都被帶走了,錢到底是誰領的?
4.更誇張的是,金管會檢查意見明明寫得非常清楚:「行員於6月16日非營業時間自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額現金提領大額現金。未留存查證該資金來源或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在我揭露後,金管會完全改變說詞。更可笑的是,當顧主委替永豐銀掛保證符合銀作業規定,卻立即被檢查局長打臉,承認永豐銀確實有問題。
當如此誇張的行徑被提出後,金管會甚至向媒體放話,說要追究洩密責任,讓人不敢置信。
⛔️附註:
2019-10-14 財政委員會:趙藤雄是適格大股東嗎?敗壞的金融監理
https://reurl.cc/8lN99o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https://ppt.cc/fRC3fx
金管會 裁 罰 銀行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去年我曾公開檢舉,2012年陳慶男提供非法政治獻金幫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根本未依法申報。
➡️然而,自稱「調查程序非常縝密」的監察院,僅查閱馬英九等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就回覆「尚查無慶富公司捐贈馬英九、吳敦義及中國國民黨之記載」。原本就未依法申報的非法政治獻金,當然查無相關記載,這是哪門子的縝密調查?
➡️更離譜的是,針對「政治獻金未依法申報是否要裁罰?」的基本問題,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竟說「這是私人之間的事情」,顯見完全不適任,連基本常識都欠缺。
我明確指出,陳慶男於偵訊時即坦承「用公司經費幫馬英九辦造勢活動」、「給過上千萬政治獻金去打點政治人物」,檢察官更查扣陳慶男拿錢去疏通聯貸案的內帳。
➡️最後監察院才承認,因為案件已罹於時效,並未進行實質調查。
2. 我曾揭露並要求監察院徹查,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竟於在職時幫忙陳慶男喬貸款條件。李瑞倉不僅要求第一銀行配合,甚在主委辦公室找來陳偉志與銀行一起喬,最後銀行退還陳慶男父子5.5億,損失由全體納稅人買單。
➡️然而,監察院明明認定違法,卻未彈劾李瑞倉,只對金管會提個不痛不癢的「糾正」案。請問監察院為何輕縱李瑞倉?
⛔附註:
【陳慶男的非法政治獻金】
2018-12-1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懲治貪官、糾舉弊案 監察院的成績單在哪裏?
https://reurl.cc/RdyVEG
2018-10-2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護航黑道民代開快車 查處高官舞弊慢吞吞
https://ppt.cc/f7XPhx
2018-10-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違法洗錢與慶富內帳
https://ppt.cc/fxW7kx
【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違法圖利慶富】
2019-8-24 「台灣的下一步」:金權政治下的金融地產財經幫
https://reurl.cc/GkK2vZ
2019-2-23 「5.5億損失誰買單?還要包庇李瑞倉到何時?」記者會
https://reurl.cc/0zZqAl
2019-2-21 金管會是把大家當笨蛋嗎?
https://reurl.cc/Yl0KGl
2019-2-21 監察院是在搞笑嗎?
https://reurl.cc/A10rQQ
2018-12-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xD6VWe
2017-12-25 財政委員會:別包庇李瑞倉的違法圖利、檢調應積極追究查辦
https://reurl.cc/vn6zML
2017-12-25 別包庇李瑞倉的違法圖利、檢調應積極追究查辦
https://reurl.cc/oD5MjM
2018-3-27 財政組總質詢:金權亂搞笑呵呵、人民買單苦哈哈
https://reurl.cc/jdvKVM
2017-12-11 金管會要如何處理前主委李瑞倉的違法失職?
https://reurl.cc/GkK2DG
2017-12-7 恬不知恥的李瑞倉
https://reurl.cc/QpZKmO
2017-12-8 真是太可笑的辯解了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835915829923993
2017-12-7 「金管會違法幫慶富喬,納稅人失血5.58億元」記者會
https://reurl.cc/gvaXpN
金管會 裁 罰 銀行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遠雄集團趙藤雄近年來屢屢發生掏空、行賄等不法情事。依現行《保險法》及授權法規,早已不適格擔任大股東。令人詫異的是,今日我詢問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及保險局長,竟接連表示在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僅在「股權轉讓時」規範。換言之,即使事後如趙藤雄出現嚴重違法,大股東的適格性都不受影響。
為什麼我感到詫異?因為依金管會所頒定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縱使已核准,「事後發生不符合規定之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命其調整持股、甚至廢止原本核准。顧主委跟保險局長顯然連自己主管的法規都沒有搞清楚,還在繼續胡扯,為根本已不具大股東適格性的趙藤雄護航。
面對質疑,顧主委左閃右躲,令人相當失望。
2.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6月16日遭移送地檢署,永豐銀員工在夜間非營業時間開金庫,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筆現金達7500萬準備其交保金,且並未留存查證紀錄,把銀行金庫當自家金庫,行徑相當離譜。
更離譜的是,金管會在收到檢舉後,僅表示:「應請檢討並研議改善,以強化疑似洗錢交易之監控及留存查證紀錄之完整性。」並未積極追究永豐銀的嚴重違法。
3.面對我的質疑,顧主委先推辭給這是在他到任前發生的情事,但我所出示的證據是於今年1月時,永豐金將金管會回覆意見提報至董事會討論的會議紀錄。遭當場打臉後,金管會突然改口關於此案裁罰與否,尚未有所決定,目前為檢查報告的意見。
我進一步追問這份檢查報告檢查局是何時送至銀行局,得到的答案是去年已送到銀行局,但直至今日銀行局長表示根本還沒看到該報告。面對大財團老闆,行政程序之推託與效率之低落,令人無法想像。
更令人感嘆的是,金管會不斷迴避問題、前後矛盾遭當場打臉後,顧主委竟還惱羞成怒說「做任何金融檢查應該不需要向我報告」,試圖移轉問題的焦點。
金融監理攸關金融秩序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管會不應面對特定財團大老闆就棄守職責。
⛔️附註: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https://ppt.cc/fRC3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