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薪資條件違反勞基法了吧 #好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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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客運駕駛超時工作問題,公路總局要求駕駛配置1個USB隨身碟記錄工時,今年8月29日,吹哨者葉司機揭發桃園客運違規使用2個usb,以規避公路總局的稽查、提供錯誤的車行時間資訊。
桃園監理站上午、下午檢查,都沒有發現違規情事,晚上新竹區監理所所長親自帶隊突襲,查獲245個違規案,裁罰220萬5千元。
結果,勇於揭發公司不法的葉司機,在揭發之後,從此班表就變成工時超長、薪水減少的斷班班表。
❓什麼是斷班班表?
以葉司機所提供的其中一張班表來看,早上7點被派車之後,下一趟被派車的時間是18點15分,扣除車輛的往返趟次,中間空班的時間高達6小時,然後接著再開一趟21點40分發車的班次,直到23點才能下班。
從早上7點發車到深夜11點下班,整個人被綁在桃園客運的工作整整16個小時,但是桃園客運的這個做法,並沒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因為交通部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只要手在方向盤上沒有超過10小時,即便桃園客運搞了一個這樣惡整司機的超時班表,都不會違反交通部的法規。
生計上,也因為「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作時間」,桃園客運故意排出斷班趟次,更使得葉司機的薪水每個月減少一萬五千元以上。
那麼他從打卡上班到打卡下班將近16小時,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呢?勞動部說,那要看他中間的空班時間是不是能夠自由運用、是不是待命時間。
桃園客運惡搞吹哨者司機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74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不得對勞工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工發生不法侵害,可以向雇主或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不利之處分。
我嚴厲地譴責桃園客運者這種對待員工的態度,並且已請勞動部盡速進行勞動檢查,確保吹哨者葉司機的班表可以正常化。
最後,順帶一提,桃園客運這五年來領取了政府高4.6億元的補助。其中曾經詐領公路總局1224萬元補助、也有違反公路法高達 162 項的紀錄,共罰鍰 353 萬 7 千元及違反勞基法37 次,共罰鍰 1,779 萬元。
政府基於促進交通的目的補助民營企業,固然有其正當性,然而在幫助企業的同時,應該也要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義務,如果不好好監督,胡蘿蔔還是照樣給,那麼企業永遠沒有學乖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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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納桑~農曆年前後是轉職旺季,我們在前陣子有分享過職務交接注意事項與年終獎金發放等議題,今天要來簡單分享的是勞工離職時常見的爭議,也就是離職時如果當月並非工作到最後一個日曆天,薪資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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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常聽到有些勞工會抱怨,當他向老闆提出離職的意思時,最後公司只會用「實際工作日」來計算最後一個月的薪資!更白話一點來說就是👉🏻可能就是公司會主張要「扣除紅字的薪資」,因為有些老闆會認為勞工都要離職了,為什麼還要給他休假日的薪 資呢🙄事實上,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無論是我們常聽到的一例一休、國定假日(法條稱為休假日)或是特別休假,當天就算勞方沒有出勤,薪資仍然應由雇主照常發給,因此對於月薪制勞工來說,離職時仍應按當月在職天數的比例計算薪水,如果資方僅單純用「實際出勤日」來給薪,那就可能會被認定是「未全額直接給付工 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或是沒有發給例休工資而違反前面說的第39條 規定,無論是何者,都可以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罰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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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如果勞資雙方從頭到尾都是約定「時薪制」,那麼當然就是以實際出勤時數來計算薪資,不過這時候也要注意一下⚠️所發給的薪資有無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時薪為158元)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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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過年前後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勞方把離職日壓在連續假期結束之後,再主張薪資應計算到該勞動契約終止日為止,當然,依照我們上面提到的法令規定與邏輯,雇主的確應該計算薪資到該日為止,也就代表整個連續假期期間勞方雖然未出勤提供勞務,還是能領得到薪資。相對的,也常聽到雇主在農曆年前資遣勞工,就是要避免多給付連假期間的薪資😅😅😅無論如何,勞資關係的類型百百種,但雙方如果能明確約定, 並依約履行權利義務,或許就能多少降低不必要的爭議囉~記得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小小權益還是要多留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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