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對新立委如此嚴格?因為委員修同一條法的提案,比當年羅淑蕾的提案還要狠,對交通環境影響極大,直接閹割法律規範。
【第八屆立委】任期,2014年「七條之一」的90天的檢舉期被羅淑蕾連署改3天。就是任何犯行超過3天就不可以檢舉。最後被交通部官員擋下來,最後七天通過,就是今日的七日限制。
【第十屆立委】任期,2020的今時今日,立法委員又要動「七條之一」,這次不是改3天,是把舉發文字改成必須勸導。這比當年羅淑蕾還要狠,意外的是,在提案人之間驚見品妤的名字。
#不解決問題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地方政府最愛的法律】歷年來,2014到2020年,好幾度該法被提案修改,都是因應檢舉人的「針對性」修法。而另外一條法,其中的「12條第一項第五款」早就讓違規可以不被舉發。
而且警員跟地方政府都很愛這條法,因為可以讓地方政府不用積極工作,例如地方道路規劃、停管處管理停車格、卸貨格位優化一般車不停、格位畫設…以上通通,不用,處理,因為上面沒做好而導致的部分違規,就讓12條交給紅線臨停就好。再加上另一部分的因為方便而違規者,同樣也不用負擔成本。
有「12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放任,讓行政裁量權極大,最後不舉,道路自然成為狀態狀態,傷亡不斷。但地方居民為了自救,逼上梁山檢舉,才會有警民對立,才會有交通事故頻傳,才會有違規者半夜追打檢舉人,因為相對剝奪感,直到天明。
【法條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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