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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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正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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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及常見漏未申報類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如未依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為協助民眾正確報稅,該所將常見未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常見類型整理如下,提醒民眾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五、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六、誤以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規定免稅,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七、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八、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但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九、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如已逾申報期限,倘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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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6年7月28日下午5點與張家古厝其中一位士地所有權人Alex Wang;
我倆對話內容
民主的社會要尊重多元的聲音不應主政單位的一意孤行要表達不同意見的時候就來 施壓摸頭 這樣的舉動是不太好的 不畏懼打壓 表達自己的 立場 勇往直前!衝!衝!衝 ! 勇敢的文人與弱勢者 同意尊重多元的聲音,但當一位無所有權的人欲將自己的財產據為己有時,誰又是弱勢者?每每看到當你們說又有誰打壓你們又有誰威脅你們,你們有沒有想過,其實是你們在威脅土地所有權人在打壓土地所有權人,蔣議員您是位認真為民的好議員,但您是否能了解你所幫助案件其內情究竟為何?希望您能深入了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而非僅憑單一聲音做判斷。 但也不要強拆竹塹 政府單位應協調 文化價值的東西拆了就回不去了 表達專業不應被施壓 的確 文化價值的東西拆了就回不去了,但是否真有文化價值究竟是由誰做判斷,你們?我?抑或文資審議單位?假設文資審議單位將所謂"竹塹"認定為文化景觀等,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同樣的資源可以像你們一樣去質疑文資審議單位的專業?拆竹塹對於你們來說或許是迫害?但對於土地所有權人來說當文資審議單位已做出決議,卻仍有人不放過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重新提報,那對於我們來說亦是迫害。 文化價值包含先祖的共同生活記憶周邊事務,拆了任何部份留下古厝就沒有豊硯的故事內容可導覽 其實這雙方都可協調 任何一方都可從拉扯中達到平衡或雙贏不應用施壓方式 還在爭議中就強勢拆竹塹鑑界對任何一方都是傷 協調?就我所知對方完全不肯退讓堅決將土地作為所謂"文化資產",協調是雙方都有空間才叫協調,你們有想過負擔我們地主的損失嗎?亦或是只要文資單位將其指定為文化資產就是你們的勝利?我們只能摸摸鼻子看著他人居住在我們的土地上,卻不能做些什麼。 也許這可釐清 看用什麽方式讓其應有權者在合情合理範圍内得到補償 您說需要有完整的記憶提供導覽,但我從來沒有看到有人提出未來完整利用計畫來尋求我們土地所有權人的支持,更別說是因為如今有人要進入辦理重劃,才有提報文化資產的動作,這不禁讓我想,是否是害怕自己無法繼續占用我們的土地。我們已經無償提供他使用這麼多年,如果提報文資是為了恆春觀光發展,保有台灣的特色,那我沒有意見。但如果是為了一己之私,想強行占用我們的財產,恕我無法接受。 這可雙方溝通釐清是否想佔ㄧ私己有 我想是否為了一己之私這件事不用釐清了,對方難道會承認嗎?很簡單,假設真的文資審議單位認為此處屬於文化資產並做出此決議,那對方是否同意搬離該地,並且將不屬於原本古厝之增建拆除,讓古厝及該區域成為一個真真正正可供大家遊覽及具有紀念價值之空間。 畢竟該增建部分土地原本就不屬於他所有,且我想增建部分應該不會有所謂的"古厝的完整記憶"吧 違建部分會拆除恢復原貌 謝謝,我希望這點蔣議員能夠幫忙監督,以免萬一指定為文化景觀後,對方以是文化景觀區域為理由,拒絕拆除。 不會我會監督 若大家都有共識將劃入古蹟公共導覽區,會給他期程拆除違建部份恢復原貌 蔣議員您所說的,我不能確定現在住在提報範圍內的人是否同意的,因為區內違建似乎不只有對方,希望您也是有經過與他們溝通才提出的。當然,這些事情在文資審議時希望也能有白紙黑字作為依據。謝謝 之前有跟他協商過 但需大家坐下來重訂合約內容白紙黑字例條分明記載清楚 之前有跟他協商過 但需大家坐下來重訂合約內容白紙黑字例條分明記載清楚 文資審議過後這些違建是必須拆除恢復原貌的 八月三號記者會召開 之後 大家可以坐下來談一談是否將這個 地域劃入公共古蹟導覽區 感謝您願意跟我溝通8月3日見喔 感謝蔣議員 與其中一位土地所有權人Alex Wang 對話
針對Alex wang在屏東縣蔣月惠議員臉書上留言,我不認識Alex wang,進行以下回復及聲明: Q1:...當一位無所有權的人欲將自己的財產據為己有時......其實是你們在威脅土地所有權人在打壓土地所有權人, A1:張洧齊接受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法律上具有有效身分全權代理處理恆春古厝提報文化資產一案。 A2:我們沒有計畫將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提報文化資產之後,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買賣,沒有改變。 A3:我們只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爭取保存張家竹塹古厝,從來沒有威脅或打壓土地所有權人,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有不同主張,譬如不同意保存,亦可自由表達主張,不需要我們允許,我們也從來沒有在網路或任何地方攻擊別人不同意保存是錯誤的。 Q2:...文化價值究竟是由誰做判斷?...假設文資審議單位將所謂"竹塹"認定為文化景觀等,可否質疑文資審議單位的專業?...當文資審議單位已做出決議...一再要求重新提報...亦是迫害。 A1:文化價值由文資審議委員會判斷,如果不質疑行政程序或其他部分,可以根據訴願法提起訴願,如果不滿意訴願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2:我們主張恆春張家北門古厝應該全區保存,不應該僅保存古厝本體,我們根據訴願法賦予的權利提起訴願,並且根據文資專家建議重新提報,目的不是迫害不同意的土地所有權人,目的是保存珍貴文化資產。 A3:我們很謹慎使用自己的權利,不論是訴願或是行政訴訟甚至是重新提報,對於我們身心靈的折磨不亞於Alex wang,我們也是老百姓,也需要生活,也渴望一個平靜的生活,除非必要,否則我們也不想,但是法律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因此不管什麼主張都要回歸到行政程序。 A4:民國106年6月20日公告古厝本體為歷史建築後,不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向屏東縣政府提出撤銷歷史建築訴願,被文化部駁回,我們從頭到尾都尊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 A5:但是,對於造成部分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困擾,感覺不斷面對文化資產提報,我們很抱歉,我們的本意是保存珍貴文化資產,如果不這樣做,珍貴的文化資產將遭到破壞,我們之前有跟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談過產權收購,但是對方開的價格高於市價許多且是我們無法負擔的(不是不願意,是無法負擔),我們願意再次洽談用合理的價格收購不同意保存之土地所有權人持分,請和我們聯絡。 Q3:協調?就我所知對方完全不肯退讓,堅決將土地作為所謂"文化資產",協調是雙方都有空間才叫協調,你們有想過負擔我們地主的損失嗎?亦或是只要文資單位將其指定為文化資產就是你們的勝利?我們只能摸摸鼻子看著他人居住在我們的土地上,卻不能做些什麼。 A1:我們不是不肯退讓,恆春僑勇自辦市地重劃會存在行政瑕疵,侵犯72位地主的權益,大家願意退讓,我們也願意退讓,不阻擋工程進行,只求能夠保存竹塹與古厝,但是我們的底線就是「必須為台灣保存珍貴文化資產恆春張家百年竹塹古厝」,即使只是拆除部分竹塹,都是文化資產的重大損失,請問怎麼退讓?過去我們堅持底線,現在堅持底線,未來我們還會堅持這條底線。 A2:地主的損失就是土地不能夠隨心所欲的使用,再次強調我們一直以來秉持善意來與地主協調,我們願意用合理的市價進行產權收購,但是譬如某位王姓地主持分只有1.8坪(不是Alex wang),卻開出一坪100萬令人瞠目結舌的價格,請不要忘記這是36位地主共同持有的農地,內政部的實價登錄只有3000塊的行情,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們無力負擔,如果我們無法承購,您也可以聯絡屏東縣政府,請求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32條收購,或者根據文資法第98條請求給予獎勵或補助,政府是有機制補償地主的損失的! A3:登錄或指定是台灣人的勝利,包括您,如此榮幸可以擁有一個永續傳承的文化資產,然後,古厝擴建部分的住戶就要準備搬家了,包括:張洧齊。 A4:張洧齊有挨家挨戶從南到北拜訪所有地主協調尋求支持古厝保存,有書面資料,也曾經在高雄招開協調會,有會議記錄,我們有善意談,但是條件也必須是我們可以負擔。 Q4:您說需要有完整的記憶提供導覽,但我從來沒有看到有人提出未來完整利用計畫來尋求我們土地所有權人的支持,更別說是因為如今有人要進入辦理重劃,才有提報文化資產的動作,這不禁讓我想,是否是害怕自己無法繼續占用我們的土地。我們已經無償提供他使用這麼多年,如果提報文資是為了恆春觀光發展,保有台灣的特色,那我沒有意見。但如果是為了一己之私,想強行占用我們的財產,恕我無法接受。 A1: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有法定程序,先確認文化資產價值,再來談利用計畫,所以不會在還沒有登錄指定之前提利用計畫,但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提到:「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根據文化部的解釋,尊重權益,不是需要地主支持或同意,而是專業認定後,政府補償地主的損失。 A2:如同你不想碰文化資產,我們也不想,這個過程的辛苦難以想像,如果不是因為重劃開發會破壞珍貴文化資產,我們也不想提報文化資產,所以我們也是被逼得。 A3:張洧齊現在之所以還住在古厝,是因為擔心土地開發商強拆,導致珍貴文化資產消失,一旦古厝確保安全無虞,張洧齊會立刻離開,這件事情我們有公開表示過,如果還有細節疑問可以直接問張洧齊。 A4:說「強行占用您的財產」太過嚴厲,請問您何時繼承?目前有的房屋是否在您繼承之前就存在?相信是的,所以您繼承一個「既定事實」,您與我都不是當事人,您怎麼知道上一代長輩不是用口頭承諾定居在古厝?否則,北門張家八房子孫為什麼只有第二房仍住在古厝?當然,您繼承之後可以根據您的權利表達主張,要拆屋還地都可以,但是我們不是強行占用您的財產,我們是接續上一代繼續居住在這裡,沒有強行占用您財產的意圖,您是土地所有權人,我們也是土地所有權人,張洧齊住在他曾祖父張貴春持分的土地上有什麼錯誤? Q5:我想是否為了一己之私這件事不用釐清了,對方難道會承認嗎?很簡單,假設真的文資審議單位認為此處屬於文化資產並做出此決議,那對方是否同意搬離該地,並且將不屬於原本古厝之增建拆除,讓古厝及該區域成為一個真真正正可供大家遊覽及具有紀念價值之空間。 A1:再次重申,恆春張家百年竹塹與古厝一旦登錄指定文化資產,張洧齊會搬家,其所屬增建部分建物都同意依法拆除,白紙黑字在這邊說清楚了,您可以截圖存證,目前必須先確保珍貴文化資產不被土地開發商強拆,導致珍貴文化資產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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