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連續違規變換車道的行為數認定
作者:黃琪律師
駕駛人在短時間內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究竟屬於一個行為或數個行為?得否連續處罰?有一名駕駛人在高雄市行車時,因未打方向燈及跨越雙白線,在一分鐘內被開了四張罰單,氣得提起行政訴訟。駕駛人主張,其違規路段不到一公里,在短短幾百公尺內連續開罰,並不合理。監理所則抗辯,駕駛人四次變換車道皆未使用方向燈,且一次跨越雙白線、一次不依車道線劃分之車道行駛,皆是在不同之情狀及不同時地所為,對不同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構成危害,自應分別評價。
本件(註1)承審法官同意監理所的見解,並幽默地表示:「雖然距離是很短,但每一次的不打燈都是獨立的行為……原告若覺得連續開罰不應該,那難道連續不打燈就是應該的嗎?這是真實的道路駕駛,不是電玩馬力歐賽車,所以不會在你第一次違規未打方向燈後,就像吃了無敵星星一樣,接下來五百公尺都呈現無敵狀態可以都不打方向燈也不算違規。」
事實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已明確表示,針對多次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只要是不同車道間的變換行為,即屬不同次違規行為,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因此,駕駛人才會在短短幾分鐘內吃了好幾張罰單,值得駕駛人們特別注意。
註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9號判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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