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肅殺的蔣家戒嚴統治時代,我曾提出臺灣民主五大害:「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司法不義」。我本來計劃就每個主題寫一本小書,我才寫了第一本書名叫「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蔣家政權立刻下令再逮捕我。在緊急中我只好接受艾琳達䢖議一起跑到美國臺北領事館結婚。那時我才出獄一年多,依當時蔣家頒布的法律,我只要五年內再犯兩個月有期徒刑就要恢復我原先的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這當然是個非常嚴重的事態,雖不意外但如果能免最好就免。我只好答應採取第三十七計「和番保身」,藉「美國人丈夫」的身分保護免於被捕。在領事館我召來陳菊、䔥裕珍做証人。艾琳達卻私下電告我當時的美國戀人Debbi前來……。
不管如何,「和番保身」奏效了。但不到一個月,反而是陳菊被捕了……。
在美麗島軍法大審中,我一再提及「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而沒有攻擊「司法不義」。因為我不願被攻擊為「干預」司法。結果,那四大害大審後被海內外朗朗上口成為台灣民主運動的主要目標。當年連北一女的學生也有樣學樣要求解除「髮禁」。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四十周年了,可是四十過去,黨禁、報禁、戒嚴令、萬年國會俱往矣,但「司法不義」依舊生龍活虎!
面對司法不義,你碰它會被罵干預司法。你放任它,它就是萬年不義!
幾年前,關於王世堅毀謗我的案子一審時,我就曾碰到一個呂政燁法官在稱讚我對台灣民主化自由化的重大貢獻後,呑一口口水竟然説:「我是綠色法官,你不答應和解,我下午就判你輸!」果然,早上才開第一次庭下午他就判我敗訴。這樣忠於政黨的法官依然可以橫行,也將領終身俸!
今年陳嘉君「拒絕違憲酒測臨檢案」,一審陳嘉君很難得贏得了勝訴率只有10%左右的行政訴訟,台北市政府絲毫不加反省自己的警察全面封路臨檢的執法本身違憲在先,(台灣當官的從不認為自己會有錯)竟然還仗勢依例上訴。高院發回更審,高院法官還在發回更審的公文書的空白處指示下級法官應往警察職權法第六條(關於身份查證的臨檢)方向來改判,入人於罪,無視法律已明文規定警察「酒測攔停」在第八條,況且大法官釋憲第535號早已明確解釋「全面封路無差別」的酒測臨檢即為違憲。另外警察教科《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一書也指出:「但若僅以本條(第八條)之要件及職權措施規定,尚不得作為全面進行交通攔檢之依據。故對於本條之酒測檢定,並未授權全面攔檢。」又在第六條部分說明:「否則,不問時間、地點或對象之設置管制站做全面攔檢,或不加判斷其合理性要件之任意或隨機攔檢,均非合法,亦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所無法肯認。」
更一審第一次程序庭,作為被上訴人陳嘉君的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一再表示我們有許多需要陳述調查,法官孫萍萍當庭偽稱:「不要急,今天不會結案,會再讓你們有機會陳述。」就在這個同時,榮總診斷我罹患肺腺癌必須開刀治療,接著嘉君在四處奔走尋求開刀之外的最佳治療方式,無暇應付官司,此事也陳明孫萍萍法官依法請假。結果有一天我們人正在榮總複診時就接到助理來電:孫萍萍法官已依上級法官指示的法條突襲判決,判我們敗訴了。上級命令比證據重要(孫萍萍法官調來臨檢開單的警員到庭作證,他看著六法權書表示自己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執行公務),比公義重要,連程序正義都可以拋棄!我們只得上訴,很不幸竟然又落在同一組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的手中!居然讓我們碰到相同的法官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和受命法官王俊雄兩位。我們依法申請該法官迴避,竟遭駁回!同樣二個法官如何能反省檢查自己過去的錯誤見解呢?亦或是長久以來行政法院已習慣為行政權護航呢?後果會是如何⋯⋯。
台灣司法的不可預測性,正如林向愷敎授當被告時對我説的:「我媽媽叫我要去各廟宇拜拜」。
台灣司法必須靠拜拜,司法界不會引以為恥嗎?
讀王健壯先生的大作,不禁又感慨萬千。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40/4035231
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 在 陳宜民教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面對前瞻預算 : 尊重民主法治 堅守程序正義 反對包裹表決
請問民進黨:世大運開閉幕轉播補助1750萬刪了沒?
立法院臨時會審查前瞻特別預算,據報載,民進黨堅稱基於「一事不兩議」原則,立法院在優先處理完民進黨提案後,可以不必再處理國民黨的前瞻預算提案,直接拒絕掉我們國民黨的合理監督,也是告訴全國人民未來民進黨想過甚麼法案,就過甚麼法案!未來立法院委員會審查議案時,有樣學樣,是不是變成大家都只排該黨之議案,而排除其他不同議案,這樣是民主法治國家嗎?!
宜民針對此次前瞻預算,共提出151個預算提案,12個主決議案,都是與幕僚逐頁、逐條、逐項審視預算書,花費無數時間挑燈夜戰的結果。7月11日收到預算書當晚,即發現文化部補助世大運開閉幕轉播的1750萬,請問與前瞻有何關係?前瞻預算期程預定於9月開始,但是世大運早已於8月30日閉幕,請問,可以這樣補助嗎?這樣符合預算法規定嗎?這難道不用提案刪除?!而民進黨團則僅針對文化部30.8億元提案刪除1.5%、4600萬元,項目自行調整,這樣對嗎?
例如根據特別預算應依照預算法83條,有緊急重大事故或不定期數年之重大政事才可以,但此次前瞻建設特別預算確有諸多補助地方政府進行老舊房舍耐震補強或修繕,如:地方政府行政中心、村里活動中心、警察廳舍、消防廳舍、稅務廳舍、零售市場、衛生局等,總經費合計達74億1078萬元!但這些原本應該都是編列在年度預算裡面處理的,絕對不是另外編一個迴避監督的特別預算!!
反觀民進黨69席委員一共僅僅提出100案,似乎對自己人有放水之嫌,恐怕愧對人民所賦予監督政府施政以及預算合理使用的重責大任。
回到今天國民兩黨爭執的「一事不兩議」,民進黨主張遵循「一事不再理」的憲法精神,但憲法中並無明文規定「一事不再理」,同樣地,「一事不兩議」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也無明文規定!
依據立法院前法制局長羅傳賢指出,「一事不再議」為國會議事原則之一,在一個會期中,已經提案的或審查中的法案,不可再重提,待下個會期才能重提。並無「一事不兩議」之原則!
大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文:「預算案非僅由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內容作『實質上的審議』,而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概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而更應視為『法律行為』,預算案既獲立法院決議通過,即視同為法律案,行政機關均應一體遵行,怠無疑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可以看出『預算案』等於『法律案』!
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所以,委員會審查時,性質相同法律草案都併案審查與協商。而預算審查時,也是如此!所以,絕無預算「一事不兩議」!
所以,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第4項規定:「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如果執政黨的要用如此傲慢蠻橫的行為「硬幹」,不顧全台灣人民的民意,並且迴避監督,恐怕不只是造成立院各黨派間喪失互信,直接導致國會未來永無寧日,也是蔡總統毀憲亂政的第一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12000367-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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