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向高雄 #東名建設 購買小港區「東名知音悅」預售建案,詎料,交屋後發現 #權狀短少兩坪餘,經高雄市消保官消費爭議申訴協商,違法違約事實明確,建商仍拒不認錯,後續將陪同消費者報案提告詐欺、訴請減少價金暨損害賠償,並向公平會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給傲慢建商一個教訓!
1️⃣按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並 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面積及價款。因此,現行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房屋價格之平均單價之方式,將不再採行。
新法規定契約中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必須分開列價,並新增車位價款,與過去只寫總價不同,避免建商灌虛坪,若未分開列價,#買方可主張契約無效。
2️⃣次按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以彰顯零誤差之精神。
至找補之基準,因應分別計價,故面積誤差之找補,應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
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3️⃣再按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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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時報
#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服務專線0928225530
解除契約書範本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贊成反對都要根據事實 #分享事實有益討論和溝通
針對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贊成、反對都可以,但是要根據「事實」、要同樣「標準」,應該是論辯的前提,以下有幾個常見的5大「虛假根據」,舉例如下...
虛假1.
小英開放「萊克多毒豬」,逼全民食用,支持開放的人最好每天吃「毒豬」吃好吃滿...
事實1.
「萊克多美牛」已經被馬英九開放進口八年,「萊豬」是「毒豬」,為什麼「萊牛」不是「毒牛」?
豬牛一樣才是一致標準,只敢說豬,不管美牛,是在搞政治,不是為了食安。
其實不論進口什麼,首先要符合國際食品標準CODEX,就是國際認為安全的,再來就是「標示清楚」,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
台灣又不是共產極權國家,誰能逼你一定要吃什麼?解除貿易障礙、標示清楚、消費者自由選擇,為了台灣國際經貿發展而支持開放的,也可以選擇不吃的。
虛假2.
全球160國不准萊豬進口,台灣為什麼一定要?
事實2.
美豬輸出到129國,其中有101個國家是開放包括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的,而且台灣對美主要的貿易競爭對手都是開放的。
虛假3.
未來會有26國的萊豬開放進來台灣?
事實3.
全球有萊豬的26國只有4國跟台灣有豬肉交易,4國中只有美國萊豬會進口台灣,美豬在台灣市佔率只有1.23%,其中萊豬只佔0.27%。
虛假4.
美國萊豬進口沒有考慮台灣人食用豬肉量較大和食用內臟的習慣?
事實4.
無萊克多巴胺美豬早已經開放進口台灣18年,經過18年的真實市場驗證,結果如下:
美豬市佔率約為1%左右,沒有萊克多巴胺和有萊克多巴胺美豬價格差異不大。
講究口感的多數買台灣豬肉,市佔率九成。
要買低價的,加拿大等進口豬肉比美豬便宜約20%,市佔率約9%。
而內臟的食用或進補,是不能用冷凍的,何況台灣溫體豬的內臟還供過於求,根本沒有美豬內臟市場空間的。
虛假5.
法律沒有明定學校營養午餐禁用美豬?
事實5.
學校衛生法23-3條和法律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切約束契約書範本,已經決定各校換約「只能採購本土豬牛」。(豬牛一樣才是一致標準,只敢說豬,不管美牛,是在搞政治,不是為了食安)
解除契約書範本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90802租屋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的法與情@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新聞早就報導過無數次,現在最新的內政部版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裡頭的條文已明定,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多數租屋族覺得是個保障,可避免惡房東藉故亂扣押金,可多數房東則認為這樣規定並不公平,究竟為何?......↓
【案例】
最近處理某租案,租金、租期等各方面條件皆已談妥,當雙方準備要簽約時,房客有意見了,因為他發現租約裡面有一條「不合規定」的條文。租約裡提到:倘若房東擬提前收回房屋或房客擬提前退租時,關於違約金罰則的訂定為→「簽約1年,未住滿半年違約金2個月;住滿半年但未滿1年違約金1個月。」
站在租客的立場:內政部版本裡已明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換句話說,私契如果跟內政部版互相牴觸時則視同無效。將來萬一真的發生未住滿半年就要退租,租客硬是要求房東只能扣1個月違約金,房東也沒轍。
站在房東的立場:房客主動跟我簽1年合約,就代表未來預期能收到12個月份的租金,而且我也是因為1年租約的關係,才給房仲半個月的服務費,這些都是成本。
若房客連半年都沒住滿,豈不代表無形中損失超過6個月租金可收?加上退租後要重新整理屋況、空屋時的招租閒置期等等,違約金只扣2個月,很合理吧?不然,以後每位租客都騙房東說一次要簽3年、5年的,用假長約來騙降租,這樣對嗎?
房東認為,縱使違約金2個月的約定注定無效,但有寫上去、且雙方畫押,總是相對心安,多少也能警惕雙方重視契約承諾,而且2個月押金本來就在房東那邊,租客違約在先,房東硬是扣2個月違約金,諒房客也未必會為了那「多扣的1個月」曠日廢時跑訴訟或調解吧?
總之,這個案例最終的結果是,雙方互有堅持,最終破局。
【租屋,你該這樣做】
假使你是租客,通常我會建議你不要執著違約金額(超級不合理條文除外),反正,萬一真的發生了,按照內政部規定,最多就是只能1個月不是嗎?再者,如果你硬是糾結在這個點,只會讓房東懷疑你根本從一開始就打算短租,反而造成彼此的不信任。
另外,新聞報導雖然都只強調「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但其實刻意忽略另外一項資訊,內政部版本的租約裡其實也有另外1個選項,也就是:雙方可選擇「不提前解除租約」。換言之,假使租客簽1年但只租半年就要退租,仍得付足剩餘半年的租金!若從這個角度來反觀「簽1年未住滿年違約金2個月」,哪個比較硬?
【給房東的話】
筆者認為「簽1年但未住滿半年,違約金扣2個月」這條私契裡的規定,撇開法理不談,在情理上是說得過去的。
而且,根據過往的租屋糾紛,其實,惡房客的比例是遠高於惡房東的,無奈被「張淑晶事件」新聞放大,才導致內政部在研擬定型化契約時朝向「中間偏一點租客」的方向擬定,畢竟房東是有產階級、收益的一方,租客則是相對經濟弱勢,關於這點,只能請房東平常心接受吧!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租賃契約原為私法自治的範疇】
過往,租賃契約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大多由房東、房客自行約定,或就近購買文具店內的簡易版租賃契約,就這樣草草地簽訂了。一旦發生租賃糾紛,就只能回頭看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條文。但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是否公正、合理?當下處理方式租賃雙方是否均可接受?莫衷一是。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提前終止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接觸過的案例常有高達1個月至數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令人咋舌。
【租賃契約走向定型化契約而有法律效力】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公告(106年1月1日生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為求減少租賃糾紛,以定型化契約方式,改善租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提高房東、房客對租約內容了解,及其違約效果的可預見性。
其中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為「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明定租賃雙方可自行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若一方未為先行通知他方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基此,「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賦予租賃契約條文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再只是私人約定。倘租賃雙方一時不察,有不平等條款之約定,或該約定條款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效果皆會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租賃契約之公平性】
租賃雙方常因彼此立場、認知不同而產生租賃糾紛,協調解決上往往都不太容易,「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施行後,筆者對該法令保持正面的態度,或許有一些偏向保障房客權益的部分,但起碼有一套共同的標準,明確的法令保障,對於降低租賃糾紛有很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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