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幸義 觀點】
當問題裡隱藏其他一項或多項尚待證實的預設事實,就沒有辦法以單純的是非一語概括。而目前大法官再(回)任司法院長的投票案,似乎就犯了這樣的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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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問句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各位朋友:聽證會目前正在舉行,雖然作為利害關係人,但只能爭取到五分鐘的發言機會,來不及充分表達此一公投主文的種種問題,因此,我也當場遞交利害關係人書面意見(此一書面意見提到的各點,與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意見相同,我也同時遞交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完整書面意見),並要求列入聽證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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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尤美女於第八屆立委任內,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主張法律應保障婚姻平權。爰此,今天的「護家公投」聽證會,得以利害關係人身份發言。由於聽證會不做內容辯論,主要針對公投題目本身是否違憲或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進行意見表達,故提出書面意見如下:
一、本公投案與憲法相關規定有無牴觸?
依目前憲政體制,國家機關權力之行使是否違憲,應待司法,尤其是大法官會議作出最後決定。不過,雖然違憲審查之權責在於大法官會議,但本項公投案顯有高度違憲疑慮,原因如下:
按我國憲法並無公民投票之明文,僅係憲法國民主權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而規範公民投票制度。而究何事項可得公投,公民投票法亦僅為原則性規範,是在憲法規範系下,公投事項,確不能違反憲法,包括憲法規範的國家權力之行使,如立法權。依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之立法職權行使,並不需要事先經過公投,才能進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權之行使,然僅為憲法規範立法代議制度--立法權行使之補充原則,不應以直接民權之行使限制憲法立法權之形成空間。故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有違及憲法立法權之制度保障之穩定,而非為補充性之制度本旨,即有違憲情事。
本公投案不管是界定為立法原則的創制,或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位階仍應在憲法之下,不能違憲。本公投案內容要求關於婚姻、家庭等事項之民法修正,必須先經公投通過,立法院才能進行修法,即為牴觸憲法。
本公投案在所指的法律規定現狀尚未改變下,但既有法律規範已發生無法對社會上生活事實妥善予以定分止爭,預先就未進行立法實質討論的任何法案進行封殺,將阻礙未來對如何就相關變遷訂定或修正合宜規範,並導致阻撓不同意見在立法院呈現及討論機會之效果,實違反憲政對於直接民主(人民創制複決權)的設計之目的,依大法官解釋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需「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進行。故本公投案不當破壞憲政體制、無理限制立法權甚明。
承上,揆諸本次聽證之議案屬民事範疇,而提出本公投議案,雖是憲法規範之直接民權行使,然相關民事制度之討論與立法政策之形成,亦屬憲法立法權範疇,不能剝奪、限制立法院討論本案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制度與立法。是以,本公投案,已構成牴觸憲法。
二、本公投案係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條規定第2項第1款「法律之複決」、第2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或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本公投案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可公投的要件。如前所述,公民投票之設係為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故公民投票法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至四款,訂定公民投票適用之事項為此四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本公投案明顯非第一款所指「憲法修正案複決事項」外,因本公投案之內容為於程序上對立法院修法之職權設下限制,而非對已制定之法律所為之複決,故非第二款「法律之複決」。本公投案既限制立法相關規定,程序上非經公投不得修改,惟本條第三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意指:對於立法院尚未制定之法律,以公民投票方式創設法律的原則,通過後由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加以落實及具體化,故本案亦非同條第三款「立法原則之創制」。此外,本公投案為限制立法權行使之程序,要求非經公投不得修法,並無實質內涵可作為政策方針或對之而為複決,亦不屬第四款所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本公投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訂四款事項之一,並不符訂定公民投票以補代議制度不足之初衷。
三、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一案一事項。
本公投案明顯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九條第四項「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本公投案係要求「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不得修法」。然而其內容所指涉係包括民法親屬編中『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不同制度,其規範之對象、目的、制度之考量,各有不同。另外,其他特別法中,與之相關者亦不少,如民法繼承篇、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他勞保或退休撫卹等許多法令,均與此四種制度有所關連,本公投案內容不僅涉及者非單一制度,更非單一法條,也非單一事項。
四、本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本公投案違反第2條及第9條規定外,另本公投案內容,指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民投票通過均不得修法。公投案主文並未具體指明「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為哪些條文,易招致誤解,致人民各自認知所涉具體條文有別,無從就公投題目做出正確同意與否的決定。且其內容所涉既非單一事項,卻要民眾表示同意與否,為邏輯上複合問句謬誤,本公投案內容具備明顯錯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