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韓國歐巴 Korean Brothers,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傢好!學習韓國語的文法/語法之前,我們先要學習韓國語的特徵。 通過比較中文跟韓文,學習韓文的特徵的話,肯定更容易學習文法。 韓國語的特徵第一個!韓國語有很多詞尾。 很多韓國語單詞可以分到兩個(箇)部分。 第一個是有意思的部分,第二個是有功能的部分。 有意思的部分就是名詞,形容詞詞乾(幹,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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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週收到中選會寄來的公投辯論會正方報名表,在5月21日特地跑一趟郵局寄出。5月24日中選會綜規處以電子郵件告知,我漏填一張表格,請我用電子郵件補上,我說沒問題。另外關於第五場辯論會,由於規定可由民間辦事處推派代表參加,他說為了避免爭議,還是請我申請一個正方辦事處。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有其它人想成立正方辦事處,並推派代表參加辯論會,還是得由領銜人同意,所以理論上不會有爭議。不過我想說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也有申請正方辦事處,而且領銜人不需要再附1200位聯名,所以我就在5月28日用電子郵件寄出附上親筆簽名的申請書件,對方也回覆收到。
結果另一位法政處承辦人打電話來,說他們只收紙本文件,我反問法源依據,對方答不出來。我說這樣很奇怪啊,你們給我的表格上面自己寫可用電子郵件申請,為什麼一定要我再跑一趟親送或郵寄呢?他說一定要用紙本,我說可以把電子檔印出來,他說要親自簽名,我說檔案已經有親自簽名了,他說印出來就不是親自簽名。
我說拜託,當大家沒簽過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喔,你知道中華民國政府有一種東西叫電子公文嗎?請你去問法政處主管,如果真的違反規定再跟我說。下班之前,他寄電子郵件告訴我,仍然要我將紙本登記書正本親送或郵寄中選會。
我半夜開信箱的時候才發現這封信,而且還是沒寫違反哪一條規定就要我再跑一趟,現在是疫情緊張期間,這擺明在刁難我嘛,所以我決定要求中選會給一個交代。
--
致 中央選舉委員會:
按公民投票法第20條,「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公民投票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按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第7條,「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者,應於申請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其電子檔一份,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印本,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收到第一項、第二項書件表冊資料,應予點清,不合規定者,即請送件人或請其轉知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補齊後,始予收件。」
本人黃士修於110年5月28日依貴會要求,以電子郵件寄出公投第17案之正方報名表、辦事處申請書、辦事人員名冊等書件表冊資料,並附本人親筆簽名,經貴會綜規處徐易麟先生轉請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辦理。
在貴會日前以電子郵件提供之正方報名表檔案上,也註明「請填妥報名表後,於110年6月4日下午4時前以電子郵件(news@cec.gov.tw)或郵寄至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證明可採取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申請。
然而貴會法政處劉尚瑋先生致電本人時,卻表示僅受理紙本文件,本人質疑法源依據為何,並請承辦人請示法政處處長賴錦珖,若能舉出不合哪一條規定,本人願意配合辦理。貴會承辦人或許擔心本人親自簽名之書件電子檔,日後或有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法律爭議,便在請示長官後再次寄電子郵件告知,請本人將紙本登記書親送或郵寄貴會,以為辦理憑據。
按民法第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實務上,包括商業契約或行政文書,無論是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送達,只要書件有其簽名或蓋章,加上雙方通訊確認意思表示為憑,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隨信補上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掃描檔案,以茲證明確為本人立約,雙方電子郵件往來皆有紀錄為證,意思表示明確無疑義,具完整法律效力。疫情期間,望貴會勿因行政思維僵固,堅持要求本人親送或郵寄紙本登記書,徒增外出防疫風險,甚至導致公民投票案之權益受損。
領銜人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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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思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繼續為預算把關】
今年預算會期將到尾聲,外交國防委員會已進入附屬單位的預算詢答。
我查閱「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預算書」,發現國軍醫院110年度仍編列了850萬的印花稅支出。印花稅是很老的稅,早期有30種憑證須繳納,現在只剩「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而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政府機關所書立的各種憑證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
為什麼國軍醫院仍然持續繳納印花稅?
針對這一點,我在委員會質詢國防部。國防部表示,因為財政部認為國軍醫院有對外門診、與公立醫院無異,所以應繳納印花稅。然而,這是稅捐機關自行加上的排除條件,條文上並沒明定,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更何況,根據財政部2013年的函釋,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的行政機關,指的是「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就是行政機關。國軍醫院完全符合條件,仍編列預算、支出印花稅。
我要求國防部必須和財政部討論解決方案,讓預算編列回歸制度,樽節支出亦可用來改善醫療環境。
表示意思 在 韓國歐巴 Korean Brothers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傢好!學習韓國語的文法/語法之前,我們先要學習韓國語的特徵。
通過比較中文跟韓文,學習韓文的特徵的話,肯定更容易學習文法。
韓國語的特徵第一個!韓國語有很多詞尾。
很多韓國語單詞可以分到兩個(箇)部分。
第一個是有意思的部分,第二個是有功能的部分。
有意思的部分就是名詞,形容詞詞乾(幹,榦),動詞詞乾(幹,榦) 等等。
有意思的部分就表示實際的意思。
有功能的部分就是助詞,詞尾 等等。
有功能的部分沒有特別(彆)的意思,但就表示語氣或詞性。
中文也有這樣的字吧。‘呢,嗎,吧’ 這樣的字有意思嗎? 沒有意思。只表示語氣。
韓國語的詞尾就是像這樣的語氣詞差不多的。那有什麼區別呢?
韓文的詞尾表示語氣還有詞性。而且韓文有很多詞尾。
所有的動詞和形容詞都有詞尾,甚至有的名詞,副詞,冠詞也有詞尾。
예쁘다 예쁘게 예쁜 예쁨
這四個單詞都表示‘漂亮’的意思。那這四個單詞有什麼共同點呢?都有‘예쁘-’.
‘예쁘-’表示(漂亮的)意思。表示意思的話,‘예쁘-’是什麼?‘예쁘-’就是詞乾(幹,榦)!
那除了‘예쁘-’以外 –다, -게, -ㄴ, -ㅁ 是什麼呢?就是詞尾。
‘예쁘-’加上‘–다’的話,成為예쁘다。就是謂語。你漂亮。너 예쁘다.
예쁘게是副詞/狀語。穿得漂亮。옷을 예쁘게 입었다.
예쁜是冠詞/定語。,漂亮的衣服。예쁜 옷
예쁨是名詞。
這種詞尾表示詞性。也有表示語氣的詞尾。
예쁘네 예쁩니다 예쁩니까? 예쁘잖아 這樣的。
那為什麼學習這個?
在韓國語,語氣,詞性改變的話,單詞的形象也可以改變。
那揹單詞的時候,怎麼辦?要揹一個單詞的各個(箇)形象嗎?
那個(箇)也可以,但是如果大傢知道一個單詞的詞乾(幹,榦)的話(有意思的部分的話),
看或者聽那個(箇)單詞的別(彆)的形象的時候也可以知道意思。
比如說,
바쁘다 바쁘게 바쁜 바쁨.
바쁘다是忙的意思。那別(彆)的三個呢?
這三個也是忙的意思。怎麼知道?都有바쁘-這個詞乾(幹,榦)對吧?
還有大傢知道一個詞尾的語氣或詞性的話,
可以在很多詞乾(幹,榦)加上那個(箇)詞尾,可以做很多單詞
比如說,
大傢知道這四個詞尾。 -다 -게 -ㄴ -ㅁ。
然後我教你們一個詞乾(幹,榦)吧。기쁘-是高興的意思。
那大傢可以做四個單詞。 기쁘다 기쁘게 기쁜 기쁨。
對吧? 特別(彆)有效的方法。
今天的課就到這浬(裏,裡)。下次我們要學習韓國語的別(彆)的特徵!
------------------------------简体---------------------------------
大家好!学习韩国语的文法/语法之前,我们先要学习韩国语的特征。
通过比较中文跟韩文,学习韩文的特征的话,肯定更容易学习文法。
韩国语的特征第一个!韩国语有很多词尾。
很多韩国语单词可以分到两个部分。
第一个是有意思的部分,第二个是有功能的部分。
有意思的部分就是名词,形容词词干,动词词干 等等。
有意思的部分就表示实际的意思。
有功能的部分就是助词,词尾 等等。
有功能的部分没有特别的意思,但就表示语气或词性。
中文也有这样的字吧。‘呢,吗,吧’ 这样的字有意思吗? 没有意思。只表示语气。
韩国语的词尾就是像这样的语气词差不多的。那有什么区别呢?
韩文的词尾表示语气还有词性。而且韩文有很多词尾。
所有的动词和形容词都有词尾,甚至有的名词,副词,冠词也有词尾。
예쁘다 예쁘게 예쁜 예쁨
这四个单词都表示‘漂亮’的意思。那这四个单词有什么共同点呢?都有‘예쁘-’.
‘예쁘-’表示(漂亮的)意思。表示意思的话,‘예쁘-’是什么?‘예쁘-’就是词干!
那除了‘예쁘-’以外 –다, -게, -ㄴ, -ㅁ 是什么呢?就是词尾。
‘예쁘-’加上‘–다’的话,成为예쁘다。就是谓语。你漂亮。너 예쁘다.
예쁘게是副词/状语。穿得漂亮。옷을 예쁘게 입었다.
예쁜是冠词/定语。,漂亮的衣服。예쁜 옷
예쁨是名词。
这种词尾表示词性。也有表示语气的词尾。
예쁘네 예쁩니다 예쁩니까? 예쁘잖아 这样的。
那为什么学习这个?
在韩国语,语气,词性改变的话,单词的形象也可以改变。
那背单词的时候,怎么办?要背一个单词的各个形象吗?
那个也可以,但是如果大家知道一个单词的词干的话(有意思的部分的话),
看或者听那个单词的别的形象的时候也可以知道意思。
比如说,
바쁘다 바쁘게 바쁜 바쁨.
바쁘다是忙的意思。那别的三个呢?
这三个也是忙的意思。怎么知道?都有바쁘-这个词干对吧?
还有大家知道一个词尾的语气或词性的话,
可以在很多词干加上那个词尾,可以做很多单词
比如说,
大家知道这四个词尾。 -다 -게 -ㄴ -ㅁ。
然后我教你们一个词干吧。기쁘-是高兴的意思。
那大家可以做四个单词。 기쁘다 기쁘게 기쁜 기쁨。
对吧? 特别有效的方法。
今天的课就到这里。下次我们要学习韩国语的别的特征!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pAXxaFUi1_w/hqdefault.jpg)
表示意思 在 台灣法律人- 【裁判簡析:再論意思表示「不成立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裁判簡析:再論意思表示「不成立」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 在上一期的創刊號中, #陳忠五老師曾針對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431 號論著判決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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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普通保證契約或擔保契約立即照付約款之重要基準#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AGENCE AENEWS ... ... <看更多>
表示意思 在 Re: [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構成要件~ - 看板Trans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zacknom (真目標)》之銘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意思表示----客觀:表示行為
: : 主觀:1.行為意思
: : 2.表示意思
: : 3.效果意思
: : 以下有兩個例題~想詢問一下看法
: : Ex:1.甲去大會會場~在會場上簽一書面文件~甲本以為是簽名致賀用,未加注意就簽了
: : 原來那是訂購百科全書的訂購單~請問百科全書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 : 請求甲支付價金?(王澤鑑書中題目)
: : 2.甲在路邊與對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計程車司機乙以為甲在招呼計程車
: : 乃趨車前往甲面錢,要甲搭計程車,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轉學考)
: : 關於第一題~王老師和多數學者的看法是認為~甲雖不具表示意思,但當事人因其外部行為
: : 有所表示,相對人僅能從其客觀的表示行為予以信賴,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難以得
: : 知,而相對人的信賴應予以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上表意人只能類推適用
: :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來撤銷,並請要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意思表示時雖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對人的信賴外觀行為,意思
: :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響。
: 根據王師的見解認為意思表示可分為主觀部分與客觀部分,
: 主觀部分又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客觀部分則為表示行為,
: 判斷順序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 本題中,甲並無意識到此簽名行為具有訂購的效果,故甲並無表示意思。
: 得類推適用§88I本文規定,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予以撤銷之,但客觀上出版商因信賴
: 甲之意思表示,但嗣後甲主張撤銷時,出版商蒙受其損害,故為保護出版商,其得向甲主
: 張§91信賴其意思表示損害賠償。
: : 重點是第二題~我在一本民法總則補習班用書上看到這題~那律師的解題為:
: : [甲與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計程車
: : 故甲縱似有呼叫計程車之行為,因欠缺""行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 : 故契約無法合意,計程車司機無法叫甲履行契約之義務]
: : 這兩題的法律事實應該是雷同的~只是一個是簽名一個打招呼,但第二題
: : 那位律師的解題認為~甲跟本連行為意思都沒有~也就是他的分類認為
: : 行為意思還要區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事",而不只是單單"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 : 所以逕認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計程車,所以連行為意思都沒有
: : 但行為意思不是只要自覺的從事某項事就好嗎?
: : 我的看法認為~甲應該具有行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師的講法
: : 只要具有行為意思(就像簽名那個一樣),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護相對人
: : 的信賴,而應認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這樣,這社會就有病了阿
: : 計程車司機就會叫你屢行契約,你再依88條撤銷...多麻煩= =
: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兩個很類似的法律事實,一個簽名,一個招手,同樣欠缺
: : 表示意思~但卻感覺解決方法如果相同~計程車事件會感到不盡合理且麻煩??
: 向計程車招手之行為意思為要約之引誘,而甲主觀上並無意識招手行為為要約之引
: 誘,故行為意思不成立。而上題的表示意思,為甲主觀上行為已有意識此行為意識,
: ,而之所表示意識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識的誤認,故得類推適用§88。
: : 如果依照那律師所寫~根本不具行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懷疑他筆誤了
: : 我在推測那律師的想法是否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 : 請教各位的看法摟~~~
: : ps.大家熱情點嘛= =法律不是要討論才進步的快嗎??
: 以上為僅為個人之拙見~
當然你若要說招攬小黃的行為當做要約引誘也是可以
也有學者採此說法,可能是因為程客因為在很遠地方招攬小黃
看不清楚司機長相,如果一個辣妹招覽一部小黃,司機一看辣妹
露出色相,流口水,或者說司機長相令程客膽戰心驚,此時學者是
為了保護程客將招攬行為做為要約引誘,若真的90年台大這一題
以要約引誘來寫的話,根本並無討論錯誤的實益,因即使外觀誤以為
是招攬行為,當小黃停下來時,此小黃停下來要載路人表示對路人來
說僅只是要約行為,此時招攬的路人,管他錯不錯誤,拒絕就可以了,
因為要約引誘對路人來說不具有拘束力.
如果把招攬行為當做要約,就有探討錯誤之必要,此時你不妨自列兩說,兩說並陳
看你要採那一說,都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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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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