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要身分證影本:直接民權,兩套標準?】
立委李俊俋說,民進黨團版《公民投票法》將恢復連署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然而,當初廢止身分證影本規定的,其實正是時任(也是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
2006年7月,民進黨為了推「討黨產公投」,蘇貞昌讓內政部修改《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讓公投連署不必國民身分證影本。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2005-2006年國家人權報告》,還列入「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權與便民的考量,針對公民投票的提案或連署,不需檢附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只需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為一項人權推動政績。
請問民進黨立院黨團:為什麼不聽蘇院長的話?
請問蘇院長:您現在的態度又是什麼?
推動直接民權,可千萬不要兩套標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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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3/24)大法官會議針對臺北市政府和祁家威的聲請解釋案,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聲請人、大法官與鑑定人在憲法法庭上的詰問對答,展現出理性思辨的高度與深度,可說是台灣民主與人權的驕傲。
法務部出席憲法法庭,在憲法法庭上以關係機關的身分代表行政部門發言,發言內容卻仍然包括一些容易造成社會混淆的說法,可以說充份展現出法務部從去年立法院提出民法修正草案後、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上的失職:始終在「可能」衍生的問題上打轉,卻遲不採取行政作為,提出法律修正與調適的具體作法。
甚至,法務部似乎忽略了自己同時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和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祕書處,主責兩公約業務。我國自2013年以來已召開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審查委員早已在第一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明確建議我國應修訂民法以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包括同性婚姻。法務部在憲法法庭上的表現,可說是置其所主管之兩公約落實及人權保障業務於無處。
今天我也利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的機會,當面向法務部長提出以上提醒。法務部長今天說,部內認為這個議題是立法不足,也承認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從上一屆立法院開始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以來,法務部在這五年內不斷講的都是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而產生的問題,但在行政措施上還做了什麼?如果真的會造成衝擊的話,法務部所做的相關配套是什麼?除了提出問題以外,希望法務部能夠提出具體的對策並真正落實。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要說做[普世人權]先從陳水扁總統問題向中國國民黨討公道,給台灣人人民頭家一個可以接受的交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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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競選期間承諾,要把人權普世價值,轉化為新政府的治理基礎;在民間人權團體近年積極奔走、倡議下,據了解,副總統陳建仁在上個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中,首度點頭承諾,將在行政院下研議成立「人權處」,未來專責統籌跨部會的人權事務。
法務部官員並透露,人權處的架構及編制尚在規劃研議中,將以行政院的層級來統籌跨部會的人權事務;未來可能採設置「人權處」,或直接與現行的「性別平等處」整合成一個專責單位「人權性平處」,再調整、增聘員額。官員說,就實務而言,後者直接整合成一個單位,運作較方便,但最終方案尚未拍板。
我國2012年在行政院下成立「性別平等處」,是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單位,含綜合規劃、權益促進、權利保障及推廣發展共4科室、40名專職人員,負責處理相關業務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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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處將設在行政院下,未來可能採「人權性平處」的方式,與現行的「性別平等處」整合成一個專責單位。
相較於性平業務,我國人權事務卻僅由法務部法制司的人權一、二科負責,正式編制僅7人,加上4名約聘員工,等於我國掌管人權法規解釋與研究的業務,全交由這11人分攤。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目前人權業務只靠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及法務部人權科處理,並沒有專職人員、也沒有預算,因此,各部會轄下的法規命令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都交由部會自己負責,「但事實上他們根本看不出來有沒有違反人權」。
事實上,人約盟曾在2015年國際人權日前夕寫了一份建議書,呼籲未來的總統當選人必須正視我國人權事務,除了儘速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另也倡議在行政院下成立專責跨部會機構「人權處」。當時蔡英文曾在臉書承諾當選後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未對「是否成立行政院人權處」表態。
對於政府未來可能採整合方式成立「人權性平處」,黃嵩立說,現有的性平處已運作多年,至今仍有許多性平議題及事務需要持續關注;而人權業務也須有足額專職人員負責,因此,未來的人權處建議比照性平處,至少聘足40名具人權專業的專職人員,才能真正發展出人權影響評估、人權統計、人權指標等工作,並檢視各部會的政策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黃嵩立批評,現行各部會轄下的法規命令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都交由部會自己負責,「但事實上他們根本看不出來有沒有違反人權」,人權處有設立必要。
他並舉例,因政府目前缺乏專門的人權單位,有些電影例如《大尾鱸鰻2》揶揄、歧視了原住民,居然會被認為沒有違反國內法律,顯見國內對於「反歧視」的法律根本不完整;若能成立人權處,就有預算、員額可研擬一部完整的《反歧視法》,去監督政府施政有無落實反歧視。
黃嵩立也說,相較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人權「政策」的擬定,行政院人權處則要處理跨部會下的人權政策執行及法規,兩者都有設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