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富強律師直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 #德國 #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强認為應突破調整,若行政機關還是保守,就須立法委員來修法,強調立法理由,告訴司法機關當初立法原意,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此外,再審設下5年期限,根本違反 #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讓人民無法申冤,從法理情都說不通。 #法的安定性 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若是違法的錯誤判決,就不應該維持其安定性。
行政死不認錯司法自廢武功 人民申冤靠立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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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8修法理由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法委員 賴香伶 表示,太多國家體制受害者,因為行政機關行政怠惰,以「#依法行政」的理由就草草結案了事, #蘇詠盛 案因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法安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大法官也直指,蘇案即使不修法,國防部都可以用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廢止錯誤處分。而賴香伶主動關切修法及督促國防部蘇案進度,促成國防部自行廢止前令,重新更正撫卹為因公死亡。
她認為,公務員若拘泥於法條,不敢調整,民怨就會日深,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除了願意接受新觀點,還要有長官支持。另外許多行政機關人員依照 #函釋 行事。賴香伶強調 #函釋不是法律,怎可超越法律本位?許多函釋卻做了法律所沒有的解釋,使用函釋行政會讓行政人員原地不動、行政怠惰,這是國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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