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法理建國的這183天,我遇到好幾種大拳教信徒。
大拳教信徒大概可以分成這幾種:
政治實力至上(以為政治手段能凌駕國際法劃下的紅線)
武力實力至上(以為武力強大就能橫行無阻)
經濟實力至上(以為光靠經濟實力就能得到國家地位,然後分辨不出成為主權國家與還不是主權國家可以與他國建立怎樣的合作外交的差別)
道德高度至上(民主無敵論者,無法意識到民主是體制,但不是主權國家必要條件,國際上承認你是主權國家不是因為民主體制。)
學歷至上(嘴只有菁英才可以談論法理。)
我不想維持在「中華民國光復台灣的騙局」上,所以毫無懸念的走上推廣法理建國路,「一中兩政權」的框架一直籠罩在台澎人身上,這只能台澎人自己釐清問題所在自己解開才能。
這幾週出現了一個政治至上的人,雖然這些都回答過了,但他不願意看我給他的文章,又一直自顧自地說,我就來單獨發一篇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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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主張「國際法離不開國際政治的範疇。請務必了解一件事,法律是為遂行政治目的而存在的。」、「妳連政治與法律的位階高低都分不清,談國際法能不偏頗?」
我就簡單的用社會規範舉個例好了。
就好比這個社會運作有一個無形跟有形的規範,有形是大家看得到的立法,無形則是當前社會形成的普遍價值觀。
你知道不可以殺人,不全然是殺人會犯法這種簡單邏輯,更重要的是知道守法背後的意義,是因為人權、重視生命,還有沒有人可以有資格踐踏他人生命,或者你不可能背負一個人的生死等等。
這些價值觀形塑是你從小到大學習來的觀念,不是法律告訴你不能做你就不能做。
社會上的政治精英也沒辦法單靠一群政治精英政黨來改變當前社會形成的習慣,不可能強硬的去改變,因為現代社會運作對人權觀點也成形了,不可能會🈶️透過政治操作來去直接完全扭轉社會上所有無形的價值觀。
社會凝聚的聲音仍舊是必須每個人體現出來的結果,這不難理解吧?
人活在社會上,不是原始人狀態,每個人依循的框架就是社會框架,也許是從小到大父母告訴你的規範與道德觀念,也可能是你自己思考的倫理觀點,更重要的是你知道這個框架是伴隨著責任的,你受到社會化的牽制。
你不會說社會框架不重要或是不存在。你不會說要夠聰明有肌肉,就可以橫行在社會上呼風喚雨,因為大家都知道在社會上要讓人信服,不是單靠外表壯碩,不是靠說話大聲就可以。
換句話說,國際法天花板也是這樣。
國際法源自國際之間形成的慣例,當別國質疑你做法不同時,你就會需要論述你的主張,因此國際法就是各國透過實踐,以及對共同認知的是非對錯所形成的運作規則;通常慣例形成需要十年起跳,一旦形成後也不容易改變。
[實踐->習慣->慣例+法之確信->成為國際法規範]
大多數人不知道國際法其實是國際政治的天花板,但我們必須意識到國際法的規則怎麼形成,還有框架之下的運作模式是什麼,才有辦法運用國際法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正是因為國際法法理是透過各國實踐長久下來的慣例才被各國重視,而有機會成文化,但也有些國際法法理是沒有具體化成公約的喔!
但不代表沒有可循的知道國際社會怎樣看待哪些事情。
國際法不是一本聖經或是一套法律。
他是世界各國運作、外交、戰爭過後產生的慣例,是與時俱進地構築來的,平常看到的都是國際政治運作,所以會讓人誤以為政治超越國際法,事實上是所有的政治實體都存在在國際法框架之中。
國際法是可以被具象化成國與國的條例,也可以是兩國衝突時產生的後果與處理方案,再透過過往歷史產生的影響來思考國際觀。
以為政治可以凌駕國際法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理建國派論述時說的國際法是什麼,這不是你認知上以為國際法等於某政權頒布的法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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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看完我每次不厭其煩的貼上這些,他回說:「決定台灣最終前徒的,還是國際政治勢力,但不表示台灣人不能有自己的主張。」
好的,法理建國派主張台澎人可以做些什麼?先了解客觀史實: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透過這個理解而產生建國意志,體現在參與中華民國政權舉辦的選舉,促使本土政黨奪權實質掌控中華民國政權使其承認盟佔代管機構的身份。
台澎人可以主張的是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
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絕對會比幾個人到聯合國大樓前面拉布條說要讓台灣入聯來得有力。
建國後不一定要入聯,入聯則一定要先建國。
那些以為聯合國是世界政府的人拜託去把頂置文中國際例子看一看,去殖民化完成建國的沒有都是靠聯合國完成。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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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理建國派要論述的對象是台澎人 https://wp.me/pd1HGm-3M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盟佔身份買疫苗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30699915178563/
👉🏻Q&A1+2自決建國依據是什麼?國際法對領土主權重要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15463501819899/?d=n
Q&A26:國民主權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行政慣例法源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英國女的補償金風波】
(這篇超級大逆風,請於心平氣和下閱讀。)
#我是順時鐘
#我是順時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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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述中央社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3月27日晚間宣布,由於英國情侶反映在台灣居家檢疫期間所受待遇不佳,導致報導內容涉及不實陳述,除有損台灣國際形象,且可能引起各界誤解,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台灣防疫工作執行有不利的影響。經指揮中心審慎評估,認為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之虞,決定不予該兩名外籍旅客防疫補償金。”
消息一出,引起不少法界人士批評,尤其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亦在臉書上表達對政府此決定的質疑,認為“讓我國的國際形象受損不是任何違規情事所造成。下這種指導棋,雖然不妥,仍符合我國慣例,但中央帶頭打臉自己所訂的法律,則萬萬不可。”
究竟英國女能不能領防疫補償金?讓我們來層層分析。
第一,政府認定英女有違反相關法條之虞,究竟是哪個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此案例中,英女係向在英國之家人反應個人感受(縱使此感受我們聽了多麼不爽),算不算「散播」?
來看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第三條第一項:「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第三條第二項:「前項所定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為在隔離或檢疫期間內,均未違反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所開立之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所以重點是,隔離或檢疫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怎麼寫的?
https://www.cdc.gov.tw/File/Get/NnMM7H9OpNqS0waPpsx1sw
根據疾管署的官方表單,該通知書(有中英文版本)要求事項包括:
1. 留在檢疫場所指定範圍內
2. 維持手部清潔
3. 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
4. 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5. 有發燒或其他症狀請儘速治療
6. 就醫時主動出示此通知書
由此觀之,英女跟家人抱怨之行為,顯然不在上述隔離通知書各項要求之內。換言之,英女似無「違規」事實。
胖犬認為:
就法律上來說:
外國人需不需要領補償金,可以通盤考慮調整。補償金來自台灣人民的納稅金,屬於台灣社會共享資源,外國人不一定需要領。但要不要讓外國人領,不能因為個案或輿論而有差別待遇。
順帶一提,如果你問我,我個人是認為不用給外國人領。
就此個案來看,政府如果認定英女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則應科的是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非裁定英女不能領補償金。
(另類做法是,假設補償金發給當事人新台幣一萬元,則政府科當事人等值罰金,造成實質上補償金未發之事實)
至於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來看,似乎看不出英女有「違規」之具體事實。
就政治上來說:
有輿論認為此為防疫非常時期,此種個人言論造成騷動而造成防疫之困難,故政府決定不發補償金係為合理。
我認為,一碼歸一碼,政府當然可以不發給某人補償金,可是必須於法有據,解套方法是進行修法,讓行政機關有法源可以進行裁斷。就目前法條來看,坦白說這決定尚屬牽強。
如果我們對於政府以公眾利益(common good)理由做出超出法律範圍之事進行辯護,那請試想,中共不也常常以類此邏輯(為了社會維穩或政權利益,所以侵害人民隱私或強行拆房)限縮人民的權利嗎?
我們當然明白現在是防疫非常時期,也高度肯定政府及陳時中部長的努力。我個人認為,陳時中部長帶領下的台灣防疫作為幾乎是滿分,這也是他得到高民調原因。
但在此案例中,難道我們認為「英女不能向家人表達其個人感受」嗎?英女不上道是一回事(說實話我們也無從得知她跟母親是怎麼形容的),但法律又是另外一回事。
如前所述,我個人認為外國人不需要領補償金,但如果是其他外國人有領而英女不能領,那就要有法源依據,因為台灣是個法治國家。
話說回來,縱使政府沒有說英女不能領,但照此社會氛圍下,英女恐怕也不會主動請領,是嗎?
最後,有些外國媒體朋友私下告訴我,這次英女事件恐怕已經傷害台灣的言論自由。姑且不論這個說法正不正確,但台灣不能夠一方面對於得到國際媒體正面報導沾沾自喜,一方面又對國際媒體出現台灣負面報導而展開獵巫。
逆風結束了,歡迎留下理性討論,如果認同也歡迎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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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慣例法源 在 城市山人 Mountain Urbanit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來想要在各處回覆某些有失公允的觀點,結果一寫寫成了總整理。我知道很多觀點與想法在以前就分享過,就辛苦常看這兒的老朋友了。
我會一直嘗試有條理地從根本解釋問題,常常弄得又臭又長,是因為知道現代人時間寶貴,願意爬文做研究的人甚少,許多重要觀念都在頭幾份接觸到的資訊中定型了,這些努力是為了新朋友們,希望大家能諒解啦。
正文開始,不長不短約1,000字,濃縮了我對一些關鍵議題的看法,觀迎各方賢達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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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用者付費有三個大前提:法源、標準、保險。有了法源就要有標準,有了標準再來談保險。現在是消防局以地方政府所立之法代位求償,但隸屬於中央的空勤總隊沒有法源向人民收錢──這就變成了為了罰而罰,開頭就是個大問題了。所以一直「提倡」使用者付費的人,最好多去做做功課,也許你會查到之前花蓮發生三起山難後,消防局求償的幾百萬皆被內政部訴願會打回,就會了解中央知道自治條例確實問題重重,並不是說收就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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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校的公民教育裡都有教,一個法治社會就是要依法行政,今天我們看到一部思量不周的條例懲罰了你看不順眼的人,就認為條例很棒,其實有失一位公民的素養。一位公民不應被主觀喜惡左右,而是該審視更大的制度面、文化層面議題,不然大家嘻笑怒罵一陣,把人嚇得倉皇舉家遷離,最後又得到了什麼?一個依舊會出問題的體制,什麼都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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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山」是國民政府來台後,因為對幅員遼闊的山地掌握度不夠,害怕共產黨會在裡面組織活動,為了嚴格控制進出而有的產物。更早一點,日治時代一樣有山地管制,但那是因為尚未完全掌握原住民,出於安全因素而有的措施。你說現在共產黨在山裡密謀推翻政府嗎?有飛機灑傳單嗎?你說現在進山裡面會被出草嗎?黑山是過時的想法,入山管制也是過時的制度,遲早都要被新的體制汰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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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人爬山是為了健康,走走步道也就足矣。但世界很廣大,人有百萬種,有人視登山為志業,有人喜歡力爭上游,往更高更遠更冷的地方前進,然後我們就因為這群人可能浪費社會資源,阻止他們去?山都在那兒,永遠都在那兒,就是會有人不斷的想去,瑞士、紐西蘭、尼泊爾、美國、加拿大、斯堪地那維亞諸國等多山的戶外大國皆懂得這是普世價值,所以一個開放包容的社會應該以妥善管理來取代禁止,因為有容乃大,有容才有多元價值,沒有健康的心態與體制,我們走的就是倒退路。所以現在重要的是宣導教育和完善體制,不是出了事就要罵要罰要封!
我們要向國際看齊,還是轉身回去戒嚴?要願意承擔追求自由的思辨代價,還是當律法與慣例的奴隸?這一題就留給所有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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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任何登山界的人都知道,我們缺乏有公信力的山難報告書。過去嚴守傳統的大學登山社與山岳協會都會在出事後自我檢討,撰成報告書供人參考。但現在山社與協會日薄西山,只剩負責救援的消防單位或許會寫,但寫了也不見得會對外公布,於是我們只能看各方資訊,從中推敲真正的原因。(但這其中又有面子問題,所以許多當事人說法會避重就輕,使真相撲朔迷離)
這次的事件,張元植只有在採訪中說他們因濃霧關係受困多日,食糧不足自行撤退才對外求救,但國內攀岩的本來就少,更別說懂大牆攀登,所以請不要以「健行」的角度來看他們的風險評估,先等進一步資訊出來再評論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