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ProtonMail 事件,再談私隱與隱身
文:薯伯伯
最近 ProtonMail 涉及一宗引起極廣泛關注及討論的資訊安全事件,事緣一名法國社運人士被法國警方調查,法國警方透過歐洲刑警與瑞士警方交涉,瑞士警方向瑞士法院申請命令,要求 ProtonMail 監察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ProtonMail 如令執行。在法國警方提交給當地法庭的文件顯示,顯示了涉事者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牽然大波的原因,是因為 ProtonMail 一直標榜安全及尊重私隱,而大多數用戶是真誠地相信該公司維持「零記錄政策」(no log policy),但 ProtonMail 的公司事後指出,在一般的情況下不會記錄用戶 IP,只有在收到瑞士法院的要求,才會開始記錄用戶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不少香港人的關注及擔憂,我認為是好事,這顯示不少香港人早已脫離資安無明無知之心。正是因為了解資安對自己的重要,才會因資安事件而心生恐懼,從而作出相應的行動及策略,這是非常重大的進步。
我之前一直沒有評論 ProtonMail 事件,並非沒有看法,而是不願倉猝下結論,寧願多花一點時間去了解情況,以及等待各方回應,再給讀者建議。
我先說一下我的結論,然後再討論當中的細節及分析理據。
一,我的結論
我依然認為 Proton Technologies 是可靠的公司,而我仍然使用這家公司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作為自己最主要的電郵及 VPN 服務供應商。
(注:我以前多次介紹 ProtonMail 及 ProtonMail,每一次介紹都是用普通的連結,而非介紹人 referral 連結。讀者看完我的文章而選用該兩個服務,對我完全沒有利益,而我使用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時,也是自己付費,沒有任何形式的贊助。)
二,不同場景
這宗案件最太的爭議,是當 Proton Technologies 公司收到瑞士法院的命令時,同意開始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我們用五個不同的情況去逐一分析,當位於瑞士的 Proton 收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發出的法庭命令後,會如何應對。
Proton 公司主要有兩個服務,一是電郵,另一個是 VPN。目前涉事的是電郵的服務,但我也會討論一下他們對 VPN 的可能處理手法。
Case 1:在完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均不會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但要留意這是不為,而非不能,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Proton 並不會記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用戶的 IP 地址,但他們是有能力這樣做,只是在沒有命令的情況下,他們不會這樣做。
Case 2:假如瑞士警方拿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由於 Proton 的註冊地是瑞士,法院的命令足以迫使 Proton 開始記錄 ProtonMail 的用戶 IP 地址。
Case 3:承上,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有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但該規定不能針對 VPN 供應商,也就是瑞士註冊的 VPN 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也沒有法律責任去記錄客戶的 IP,而 Proton 對其 VPN 用戶,是一直保護他們原來的 IP,目前沒有向第三方交出過相關數據。這次上了新聞的人,是使用 ProtonMail 電郵用家戶,而該用戶沒有使用 VPN 連接郵件服務。
Case 4:當美國警方透過美國法院發出命令,要求位於瑞士的公司交出客戶資料,就必須要得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批準。而 Proton 不能單方面與美國的 FISA 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合作,否則即屬違反瑞士法律。
Case 5:即使有瑞士法院的命令,ProtonMail 也只能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而不能突破其 AES-256 加密,亦不能查看到客戶的電郵的主體文本內容,但要注意的是,電郵的 metadata,包括發送人的電郵地址、電郵主題,則不屬加密的部份。
Case 6:歐盟區內的法院向瑞士法院提出申請,獲批的機會較大。
Case 7:極權國家向瑞士法院提出批出命令,獲批的機會較小。
三,討論
當 ProtonMail 配合瑞士法院命令,記錄並交出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有不少人來信,想我建議一些「更為安全」的電郵服務。但任何公司均會受其註冊地的司法管轄,例如另一間著名的安全郵箱服務供應商是 Tutanota,註冊地是德國,同樣會受德國法律規管。
承接 Case 3 的情況,如果用戶在連接 ProtonMail 服務時,有同時使用 ProtonVPN,即使瑞士法院同時向兩間公司發出命令要求記錄客戶 IP,但由於相關規定只適用於 Mail,而不能套用在 VPN 上,所以 Mail 要記錄 IP,但 VPN 則不會記錄,最終也就是無法得知使用者的 IP。
ProtonMail 本身亦有提供 TOR 版本的 ProtonMail(https://protonmail.com/tor),那就是連技術上也難以記錄用戶 IP 地址。
四,私隱與匿名
我發覺不少用戶混淆了私隱與匿名的概念,兩者看似相關,在實際執行時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物。坊間經常有人把「保護私隱」及「隱藏身份」混為一談,這是錯誤的說法,也是危險的說法。要做到完全不留任何個人痕迹的「隱身」,不只牽涉極度複雜的操作,加上淵博的學識,還有非常考驗耐力及堅忍力。
舉個例子,有人頻密更換電話卡,以為使用「太空卡」就能隱藏自己身份,但卻把多張「太空卡」輪流放入同一部手提電話使用,當中也包括與自己有關連的電話卡,那麼其他電話卡就不算是匿名了。又或者用家本身很小心,把不同的太空卡放在不同手機,卻經常把太空機與自己常用的手機同時打開,出雙入對,那也做不到真正的匿名。
我曾經聽過有人跟我說買了「太空卡」,追問之下才知對方居然認為使用「沒有個人登記的八達通購買自由鳥」就當是「太空卡」,我就覺得非常不安。
我撰寫的資安文章,一直強調的是私隱,而非隱身。隱身是極為複雜的操作,對於大部份讀者而言,必須覺察自己不能輕易隱身的技術現實。有關隱身的討論,請參看:〈零基資安訓練營(九):如果要完全隱藏網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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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患
使用網上服務時,必須清楚明瞭自己的需要以及其服務的限制。以 ProtonMail 的為例,分三種情況去講:
A. 電郵內容文本:如果電郵用家只是想把電郵文本的內容加密,使用 ProtonMail 很合適。
B. 隱藏 IP:如果電郵用家想隱藏自己的 IP,每次連接 ProtonMail 時就應該使用 ProtonVPN,又或是使用 TOR 的登入點,但可能還是有其他蛛絲馬跡能查看到當時人的真實身份。
C. 電郵標題:這項資料未能加密,敏感資料不應寫在電郵標題。
六,尾聲
如果是要防止電郵內容被偷窺,收件及寄件雙方均使用 ProtonMail 是很合適的做法。以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情況來看,ProtonMail 提供了其 IP 地址,卻沒有(亦不能)提交其加密的電郵文本內容。
收尾再重申我的結論:我目前仍然認為 ProtonMail 是安全的電郵供應商,而我的電郵地址上就是自己的名字,我清楚知道自己要求的是電郵文本內容加密,而非隱藏自己的身份。
如果要保持高度匿名,那就要使用 TOR、VPN,上網地點也要非常講究,必須經常轉換上網地點,像斯諾登在發佈 NSA 大規模監控公民的消息時,就是開車去搜尋 Wi-Fi 訊號,每次上網十多分鐘就要停下來。
ProtonMail 事件引起多人關注,而從不少讀者及朋友的反應來看,不只是關注,更引起不安。我很樂見這種不安,我相信這種不安其實是好事,這代表大眾更為注重資訊保安,早已脫離盲目相信安全無事的時代。不過在注意安全的同時,更要明白自己想保護的是甚麼類型的數據。遠離無知,保持警惕,但不過度恐慌,才能更掌握人民的科技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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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娛樂圈捱大,讀書不多,深明大義,不為名利所動
文:薯伯伯
當八十年代紅極一時的藝人相繼轉軚,忽然愛國,忽然建制,有人不禁會問,如果梅姐梅艷芳還在,她又會如何取態?這個問題,即使是她的忠實追隨者,沒有人能代她去回答,但始終可以說一些客觀事實,可作憑證。
民主派元老級人物華叔司徒華過身後,其回憶錄《大江東去》出版,第 26 章〈「黃雀行動」的秘密〉提及梅姐,司徒華是這樣形容被稱為「香港女兒」的歌手:
「梅艷芳也同樣有情有義,出錢出力。當年,我們曾打算在美加,再舉辦類似香港的『民主歌聲獻中華』,為海外民運團體籌款,支援流亡在海外的民運人士。籌備過程中,梅一口答應到美加義演,分文不取。
「雖然海外義演最終搞不成。但為了抗議六四鎮壓,她多次拒絕應邀到內地演唱。以她那時的高身價,在眾人的心目中,正是返內地掘金的黃金機會。」
華叔司徒華在書中還提到:
「梅雖然自小在娛樂圈捱大,讀書不多,但深明大義,不為這些名利所動,真是難能可貴。可惜天妒紅顏,我們也痛失一位難得的戰友。」
(見《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牛津大學出版社,2011 年版,第 341 頁)
我想起「梅雖然自小在娛樂圈捱大,讀書不多,但深明大義,不為這些名利所動,真是難能可貴」這幾行字,總覺動容。
當傳媒的聚焦逐漸消失,當年在「民主歌聲獻中華」的舞台上流過汗的、打電話來支持的人,有多少會像梅姐那樣,繼續默默參與後續的黃雀行動。當幾近倒台的政權,忽然變成搖錢樹時,梅艷芳卻為抗議六四鎮壓,除了辭演《阮玲玉》,亦多次拒絕應邀到內地演唱。
這些事情,尤其涉及「黃雀行動」的細節,以前無人知曉,梅姐更沒借機博取掌聲或光環,她只是默默地把應該做的都做了。到了華叔可以毫無顧忌地在其遺作中公開讚揚梅艷芳這位演藝圈中的良心人物,梅姐也早已作古八年。說起來,怎麼又不令人唏噓?
如果有人問,梅姐若然在生,今時今日,到底會持甚麼立場。我只能說,一個在沒有利益時依然為了自己所追求的理念而付出的人,一個在充滿利益的大前景前卻毅然卻步的人,我深信有此風骨的人,絕不會走上高牆搭建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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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罪孽
文:薯伯伯
納粹德國在 1935 年通過《紐倫堡法案》,開始從國家法律層面去剝奪猶太人的權利及財產,當時有部份德國人不認同反猶運動,甚至協助受苦難的猶太人。在德國佔領東歐大部分地區後,保護猶太人的義舉,不單違法,更是死罪。
二戰結束前三年,納粹軍大規模驅逐猶太人到特雷布林卡屠殺中心,期間在華沙貼出一張宣傳海報,提到:「援助未經許可離開的猶太人,可判死刑。」
海報的內容提到:「最近,許多猶太人離開了他們指定的猶太人居住區⋯⋯我提醒您,根據 1941 年 10 月 15 日總督關於居住限制的第三項法令,不僅是離開指定居住區的猶太人會處以死刑,而為猶太人提供避難所者,亦會判處相同懲罰。協助形式不單包括提供一晚住宿和食物,還包括任何方式之援助,如使用任何類型的車輛運送他們,或通過購買猶太貴重物品等等。」
署名人是華沙區黨衛軍軍長兼警務處處長(注一)。
協助猶太人的德國公民是違反了納粹的法律,在納粹政權的眼中是有「罪」,但從業力的角度去看,不單沒有「罪孽」,倒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圖」,而且救的不只是一條生命,更可能是一個家庭,一個社區。救過 1200 名猶太人的舒特拉,在艱苦困局之中,難行能行,勇敢承擔,他犯了納粹的罪,卻沒有罪孽,反見果報無邊。筆者在數年前曾到過耶路撒冷錫安山的舒特拉之墓,猶太人習慣在墓碑上放一塊石頭致敬,而舒德拉的墓碑幾乎埋在小石之下,只露出了其名字及「國際義人」的刻字(注二)。
至於有些人滿口法律,甚至他們口講就是法律,當然不會「違法」了。他們沒有犯下現世法律的罪,罪孽卻更深重。
圖:位於耶路撒冷的舒特拉之墓,上面用希伯來文寫著「國際義人」,德文則寫著「1200 名受迫害猶太人的難忘救星」。
注一:納粹通告的來源及翻譯,請參看美國大屠殺紀念館 https://www.ushmm.org/learn/timeline-of-events/1942-1945/german-poster-announces-death-penalty-for-aiding-jews
注二:在電影《舒特拉的名單》的尾聲,有以石頭致敬的片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z2Ignq93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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