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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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P看時事:被強制裝避孕器的小甜甜布蘭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一部電影叫做《詐欺女王》(英文:I Care A Lot)?電影講述由法院認命的監護人Marla用不同方法奪取有錢老人的監護權,好藉機侵占財產的故事,即便這些老人都還有思考和行為能力,卻被Marla和無良醫師聯手,讓法院認定不能自理,最終財產交由監護人Marla保(侵)管(占),送進療養院不得翻身。雖說這是由真實故事改編的黑色喜劇,但類似案件受害人可不只有和法律不熟的年長者,也包括Princess of Pop流行天后小甜甜布蘭妮。
年輕的朋友可能不太知道布蘭妮是誰,她在當紅之際是全美青少年為之傾狂少女偶像,我念初中時,從她Baby One More Time到Oops I Did It Again,幾乎是只要出任何一首歌就會紅遍家喻戶曉。她的一顰一笑,妝髮打扮,以及和賈斯汀的戀情永遠是八卦雜誌的焦點,專輯銷量讓她成為最賣座的青少年歌手,這業績至今都沒人能超越。當時的布蘭妮只有十六七歲,被迫在狗仔和觀眾的焦點下長大。她和賈斯汀最終沒能走到一起,多年後和舞者Kevin Federline成婚並生了兩個小孩,但這段婚姻並不和睦,根據NPR的報導,布蘭妮在第二個小孩才兩個月大時和Kevin Federline離婚,她當時罹患嚴重的產後焦慮症,一舉一動卻還是受到狗仔的緊迫盯人,導致她精神狀態每況愈下,也越加失控,導致她失去小孩的監護權,越少看到小孩她又越失控,成為一個惡性循環。到最後布蘭妮把有頭髮都剃掉,拿傘攻擊記者,也是在這個時候法院判定布蘭妮精神異常且沒有自理能力,將她所有財產和行動都交由她父親Jamie Spears管理,也就是監管系統Conservatorship的開始。
這樣的監管制度讓布蘭妮生活重新上軌道,就醫、用藥、復出,唱歌、工作,甚至交了一個感情穩定地的男友。但在上週布蘭妮打破沉默為自己發聲,想要終止監管系統,她在聽證會上表明這個監管系統欺負她,不但讓她無法作生活中的任何決定,甚至不讓她在工作空檔中間休息、不得改變編舞的順序、強迫她吃對她有極大副作用的藥物。布蘭妮進一步說到,「我想要結婚生子,但監管系統下的管理人卻告訴我我不能,甚至要求我不能移除在體內的避孕器,好確保我不會再度懷孕…這個監護系統在虐待我…我值得掌管我自己的人生。這個監管系統很會剝削我的人生,而我想要把自己人生找回來。」
布蘭妮的遭遇令人感到同情和不捨,更難得的讓美國紅藍兩黨的政治人物都紛紛在版面放上 #FreeBritney 的標誌(包括紅通通的Ted Cruz 和Matt Gaetz、藍到見底的Carolyn Maloney和Barbara Lee)。但布蘭妮想要停止被監管的請求卻在被駁回,只因為一旦被法院認定需要活在監管系統底下的人,很多都是長期失智或無行為能力,想要鹹魚翻身的機會可謂難上加難。但布蘭妮的案例卻也顯示出監管系統底下的種種問題,比如情緒不穩定的病人是否值得擁有生不生小孩或用不用藥的權利?布蘭妮明顯的和其他長期意識不清醒的病人有所差異,她或許只需要幾年的過渡期來調整心理健康,是否必須被終身察看?
我相信布蘭妮不是唯一,更不會是最後的案例。但還是衷心祝福布蘭妮能找回自由,期待她結婚生子的新聞重返八卦小報的那一天。
你喜歡過小甜甜布蘭妮嗎?留言來告訴我,好讓我知道我們是同世代的人吧!
#BritneySpears #小甜甜布蘭妮 #完全是自曝年齡的一篇文章但我不在乎 #邊寫邊聽BabyOneMoreTime實在太有感 #DrP看時事 #每周五早晨固定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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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張兒推輪椅運母屍逛大街現場
驚悚影片曝光!死者斜倚沒人察覺
台中市3月驚爆兒子丟包母親案!3月22日深夜,一名男子用輪椅將母親推到公園丟棄,隔天白天運動民眾發現,一度以為睡覺街友,趨近一看,發現是女屍,嚇得報警處理;警方找到推輪椅李姓男子為死者兒子,他雖然承認遺棄母屍,接著卻「人間蒸發」,檢警至今拘不到人,讓案情更撲朔迷離。
《蘋果新聞網》獨家找到李男(54歲)丟棄老母(84歲)監視器畫面,影片中李母坐在輪椅上,穿連帽外套、頭上戴帽往左偏、一動也不動,讓人直覺她當時是否已死亡。
記者反覆觀看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母子從大忠南街一處巷弄出來,在附近巷弄進出徘徊多次,接著才沿著大忠南街前往麻園頭兒童公園,沿路有多輛機車擦身而過。
其中一處路口斑馬線,李男母子甚至從停等紅燈機車騎士前方經過,但沒有人發現有輪椅上李母異狀。李男將母親推到公園後,棄置溜滑梯平台,觀察約5分鐘時間,推著空輪椅轉身離開。
3月23日上午9時許,警方獲報到場,發現李母已氣絕,經調閱監視器,直到3月30日才找到李男,他到案供詞反覆,一下又說推媽媽到公園散步,一下又改口,指發現媽媽沒有生命跡象,緊張不知如何是好,才將媽媽推到公園棄置。
案發地民權所所長劉松吉指出,李男用輪椅推著母親到公園,隔天一早9時許,民眾發現報警,警方先以無名屍調查,調閱監視,3月30日確認死者身分找到李男,偵訊後,將他依遺棄、毀棄損壞屍體罪嫌送辦。
讓人意外的是,李男警訊後離開派出所,竟然就人間蒸發,不僅31日檢察官相驗,沒有依通知到場,連後續開庭也不見人影,檢察官最後開出拘票抓人,但李男戶籍地公益派出所警方,抓了7天竟還抓不到他。
台中市社會局表示,李母領有老人國民年金,無身障身分,全家皆無福利身分,也無保護案件通報紀錄。
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侯淑茹指出,經調查,老婦人被推到公園前已死亡,該案定調非老人虐待案件,「李姓男子可能在媽媽死亡後不知道怎麼處理,因此就把媽媽推到公園去,因家人有喪葬補助需要,社工已幫忙連結民間慈善團體給予協助。」
律師陳惠伶表示,檢察官合法傳喚,李男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此檢察官才開出拘票拘提,警察拘提不到他後,在法律上就會進行通緝,「被通緝為有逃亡事實,屆時他被裁定羈押機會將提高。」
陳惠伶說,遺棄致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名媽媽被兒子遺棄前如還有生命跡象,李男因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依法還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果李母被遺棄公園前已經死亡,李男涉嫌遺棄屍體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遺棄者是遺棄人母親,李男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地方中心陳世河/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