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把棺材放在立委服務處門口,嚇到不少人 (#文森大叔)
終止收養回復本姓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女子表示,素未謀面的「哥哥」對父親不聞不問,卻能繼承遺產,民法部分規定不合時宜,勢必衍生爭產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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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回復本姓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過去常有為「傳宗接代」收養子女一事,然而在養子女長大時,有可能想回復與親生父母之關係而想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可能原因甚多。
然而,在現行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若法院認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本案即為法院認顯失公平之一例。
法院不予許可之其一原因為「當初黃女被收養之目的即為了傳宗接代,且其生父尚有其他子女照顧,不能僅以養父死亡為其終止收養之原因,否則亦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上開理由讀者是否認為合理呢?是否因現今時代變化思想應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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