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過去理專監守自盜的案件,通常可以歸納為七大態樣:第一,誘騙客戶交付存摺、已用印的取款憑條,將客戶款項轉到其他帳戶,並且自製假的對帳單給受害的客戶;第二,對保時將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與借款書一起請客戶簽名,假冒開戶並保有存摺,藉此挪用貸款資金;第三,外出向客戶收取現金,藉此挪用客戶的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款項。
第四,保管客戶的存摺、印鑑及現金,盜領款項後還偽造存摺交易、基金對帳單,提供給款項遭挪用的客戶;第五,保管客戶已簽章的空白表單及金融卡等密碼,將他行存款帳戶新增為受害客戶的約定轉入帳號,將客戶存款轉入假的約定帳戶;第六,將客戶欲申購的金融產品所填寫的外匯取款憑條,逕自挪用以提領外幣現鈔;第七,跟客戶間不正常的私人借貸關係。』
#結果玉山金今天還是漲了
#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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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銀行 取款 憑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別人拿你的銀行帳戶存摺跟印鑑,去銀行領錢,這筆帳誰要負責?
這個案子的事實是這樣:
小明跟朋友張三合夥開公司,一起到銀行辦理貸款,錢指定匯到小明的帳戶。在辦貸款當天,小明因為有事先離開銀行,就把存摺跟印鑑交給張三。
結果銀行撥款後,張三就拿著小明的存摺跟印鑑,臨櫃領錢,匯到自己的帳戶。
小明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領錢的人不是帳戶所有人,輕易讓別人從他的帳戶領錢,銀行該負責賠償。
銀行認為小明把存摺跟印鑑交給張三,就要負擔授權人的責任,不必對小明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26號認為:
拿著別人的存摺跟印鑑到銀行去領錢,這個情況叫做債權的準占有人,銀行除非知道領錢的人是冒領,如果是善意付款,對小明有交付存款的效力。
判決原文為:
按金融實務上與客戶約定相關往來皆依留存之印鑑辦理,相關原留印鑑、存摺或存單即為銀行核對存款戶之方式,銀行於辨認相關存摺或定存單之真正及核對蓋用之印文與存款戶留存之印鑑相符後即得付款,
而存款戶對其原留印鑑、存摺或存單等,則應負一定之保管義務,此乃兼顧存款戶取款便利及銀行核對身分措施之衡平方法。
故依銀行規約及金融實務,縱取款人非存款帳戶之名義人,銀行依其與存戶間之契約約定,並無須驗明提款人身分,只須核實存摺及取款憑條無訛,即應依約支付系爭款項。
從而提款人既係持存戶之存摺、留存印鑑,以取款憑條臨櫃取款,則銀行係善意依消費寄託關係債之本旨,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規定,對存戶即生清償之效力。又存戶未能證明係銀行之相關承辦人員明知提款人冒用存戶之存摺、印章領款或匯款,仍據以如數給付及匯出款項之事實,自難謂銀行有何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所以啦,提醒大家,存摺跟印鑑絕對不要隨便交給別人,發生遺失的狀況,一定要趕快通知銀行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