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們曾接獲同仁家屬私訊反映,說她先生工作多年認真努力,好不容易辛苦十幾年熬到要升巡佐,卻在一場意外的小擦撞車禍,因對方堅持提告傷害,被機關移付懲戒,造成考績、升遷與考試資格受到很大的影響。我們不禁思考,有些案件能究責於同仁嗎?這樣的課責是否合理?
今年初,我們請人事室重新檢視 #移付懲戒案件的原則,首要就是避免同仁的私領域行為,在無關職務執行或不涉嚴重影響機關信譽下,受到過度的苛責。期盼藉由移付懲戒制度的合理化與人性化修正,讓同仁不再因為舊有的枷鎖,而在官司中,以對自己不利的方式與對方和解,犧牲自己應有之權利,甚至是受到逾越比例的懲罰。
我們始終相信這會讓同仁以身為警察而充滿榮譽感,我們也會持續修改內部規定或是對外爭取支持與修法,在謀求同仁權益保障與制度改革這條路上前進。
相關規定已於105年05月18日以警署人字第1050094368號函頒布,大家也可以在「警政知識聯網\業務公告\人事室」內查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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