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議會定期會審查墊付款議案的日子,其中一案「110 年臺南地區不義遺址(人權歷史場址)調查與推廣展示計畫」,針對此類型預算,我向來都是站在支持的角度,也希望台南能夠挖掘、爬梳出更多人權歷史的相關史料。
早在今年5月下旬時,當時我針對台南市的公共威權象徵處置進度提出質詢(https://www.facebook.com/linyiyingnpp/posts/930107117532472),指出台南的公共威權象徵處置進度 #僅僅只佔原數量的4%,大幅落後六都中其他縣市,當時市府文化局回應:「臺南文化中心名為《承先啟後》之公共藝術為民國 73 年開館時所設立,為本市知名雕塑家鄭春雄因地制宜特為文化中心所創作。......將撰寫此案計畫書 #送予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 協助討論此件公共藝術之恰當處置方式。」
後續我也回函至市府,要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 #應邀集長期戮力於轉型正義之相關團體,提供歷史、轉型正義之觀點,並將其納入實質討論,今天文化局葉局長也允諾屆時將安排人權團體共同參與討論。
台南市一方面 #積極推動不義遺址調查工作,向國家人權博物館申請補助,另一方面 #卻同時存在過去威權統治者的塑像,是頗為矛盾的一個現象。市府在此案當中 #將威權統治者塑像認定為公共藝術,但除了藝術價值之外,也應該從人權、轉型正義角度切入討論,最終不論採取移除,或其他處置方式,都應該積極、審慎地來處理。
📰新聞報導
【特殊造型蔣介石銅像何去何從 南市文化局允納人權專家意見】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32239
🔍轉型正義是什麼?
轉型正義,是指民主國家針對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實施的違法、不正義行為的彌補,方法包括了審判、賠償、調查真相、紀念等等,以達到還原歷史真相、弭平社會傷痕之目的。
社會團體工作計畫書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團體工作計畫書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核電爭議再起 美專家:核能非乾淨能源 核廢料處理耗時百萬年像「詛咒」(05/25/2021 EIC環境資訊中心)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美國反核團體「超越核能」(Beyond Nuclear)發言人暨核廢監督專家坎普斯(Kevin Kamps)18日在一場對台視訊演講上指出,高放射性核廢料的影響會長達百萬年,核廢料將成為全人類難以擺脫的詛咒。此外,他提到近年極端氣候加劇,將使核災風險進一步提高,從美國的各種案例都可以看出,核電廠無法應對極端氣候所帶來的威脅。
今年8月台灣將迎來重啟核四公投,擁核方主張核能便宜、乾淨,啟用核四可補足台灣電力缺口。反對方也持續提出反駁,綠色公民行動聯盟18日即邀請坎普斯針對台灣民眾舉辦線上演講,以「如何抵抗核工業的環境不正義?」為題,分享核電廠帶來的環境與社會隱憂。
核工業中隱藏的種族主義 黑人、原住民、移民被迫吞下惡果
「超越核能」成立於2007年,是美國具代表性的反核團體之一,致力於揭露核電風險與核廢處置的資訊,主張廢除核能及核武發展。這次也是「超越核能」首度受邀面對台灣觀眾發表演說。
坎普斯長期投入放射性廢棄物研究,曾於2010年1月在佛蒙特州眾議會與參議會的聯合聽證會上作證,指出佛蒙特洋基(Vermont Yankee)核電廠有反應爐洩漏放射性物質的風險,促使該州參院通過表決,關閉40年歷史的洋基核電廠,為美國反核運動歷史寫下重要一頁。
坎普斯指出,放射性物質給北美帶來的破壞可以回溯到1933年,綜觀核工業的歷史,從最初的原礦開採到最終核廢料的處置,對環境、社會都造成極大破壞。以環境層面來講,採礦工作往往造成周遭環境的大面積破壞,且多數礦區位在美加交界的五大湖區,該區域占了全世界21%的淡水總面積,任何一處出了意外都將導致嚴重後果。
從社會層面來看,坎普斯回顧當時,鐳礦開採工作都是由社會地位較低的黑人從事,這些未能享有社會資源的人長期暴露在放射性物質中,大量工人英年早逝,造成無數家庭破碎。且多數礦區都位在原住民的傳統居住區,採礦作業導致原住民賴以為生的自然資源大量短缺,不少人死於飢餓。
而美國最嚴重的核污染事故是發生在1979年的7月16日,新墨西哥州一處鈾礦提煉廠發生潰堤意外,大量含有放射性的污水進入當地河流,不僅重創了當地的民生產業,也給環境帶來毀滅性的破壞。
坎普斯說,巧合的是,在1945年的7月16日,美國政府也在新墨西哥州進行了世界首次的核試爆,後續軍方更將各種放射性廢棄物棄置在新墨西哥州。坎普斯指出,新墨西哥州的住民組成多為原住民以及墨西哥裔移民,他們再三受到核污染的威脅,卻因沒有社會地位被迫妥協,可見核工業中的種族主義。
核電無法因應極端氣候 核災風險將攀升
隨著近年極端氣候加劇,核電廠面臨的災害風險也越來越高。美國密蘇里河2011年發生洪患,洪水侵襲了內布拉斯加州的卡爾洪堡(Fort Calhoun)核電廠,該電廠緊急在反應爐周邊堆起沙包等防洪措施,才讓關鍵設施免於淹沒。
同樣位在內布拉斯加州的另一座古柏(Cooper)核電廠近年也一再遭受密蘇里河氾濫威脅。坎普斯進一步指出,但這類洪水越來越頻繁,可說是一種「內陸海嘯」,對核電廠的威脅不容忽視。
除了洪水,今年2月的雪暴導致南德州核電廠機組跳脫,當地電力出現大缺口,民眾連暖氣都無法使用。坎普斯認為,從美國的各種案例都可以看出,核電廠並無法應對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將使核災風險進一步提高。
10萬噸核廢料如何處理 連美國政府都無解
核廢料也是令美國頭痛的大麻煩。2015年,內華達州一處低階核廢料處理場,因雨水滲入與鈉金屬產生化學反應,引發一連串的爆炸與大火。今年4月底,華盛頓州生態部公布報告,指出漢福德核廢料處理場(Hanford Nuclear Reservation)的地下儲存槽發生洩漏事故,已洩漏約6400公升的放射性廢水到土壤中。民眾不斷要求提升核廢處理的安全性,但美國政府遲遲沒有具體改善。
坎普斯指出,美國有將近10萬公噸的高階核廢料等待處理,現有暫存場都趨於飽和,但尋求最終處置場相當困難。他進一步說明,地球表面上任何處置都有風險,最終處置必須要埋入一定深度的地質處理場,讓核廢料完全與外界斷絕接觸,但美國政府始終無法取得與地方的共識,至今無法選定場址。
台灣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也卡關 進度大落後
反觀台灣現況,截至今年3月底,目前三座核電廠的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量共計11萬3217桶(1桶=55加侖),加上蘭嶼有10萬277桶、核能研究所的1萬7267桶,共23萬761桶。
我國有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計畫,經濟部早在2012年7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與「金門縣烏坵鄉」2處建議候選場址,但因兩地縣政府提出抗議,至今未辦理公投。
原本預計2025年就要完工的低放最終處置場,現在連場址都搞不定,台電在計畫書中提到,若最終處置場無法順利推動,將先建設「集中式貯存設施」應變,但該方案也卡在土地取得階段未能興建,進度嚴重落後。
我國三座核電廠接連除役 用過核子燃料何去何從?
而用過的核子燃料,截至今年3月底,三座核電廠貯存量共計1萬8816束,約3919噸。這類高放射性的廢棄物,需先經過水池充分冷卻後,再取出進行乾式貯存(中期貯存),中期需存放約40年,而後才會放入最終處置場。
目前台電的核一、核二廠的中期貯存計畫都因未通過新北市政府審查而卡關,台電轉而在核一廠興建「室內」乾式貯存場,核二廠仍在針對水保問題研擬解決方案。導致核一廠的除役工作延宕,即將除役的核二廠所剩時間也相當緊迫,目前仍在營運中的核三廠則在申請相關執照中。
而我國最終處置計畫打算採用深層地質處置,將高放射性廢棄物埋在深約300公尺至1000公尺的穩定地質環境中。依規劃時程,預定於2038年擇定處置場址,2055年完成處置場建造。
坎普斯:核能不是乾淨能源 核廢料處理耗時百萬年像「詛咒」
在台灣有部分支持核能的意見指出,比起如火力等發電方式,核電不會製造空污及碳排放,是更加環保的選項,應透過核電提升電網強健度。坎普斯針對此問題點出,核電在發電當下或許沒有產生碳足跡,但核廢料的處理問題必須投入更多成本、更多時間,產生的碳足跡更是相當可觀。他建議將資源正確的投入發展可再生能源,如風電、光電,盡速停止核能發展。
針對台灣核四的啟用與否,坎普斯認為,核四是40年前的設計,而車諾比核災發生在35年前,福島核災則是10年前,代表核四的設計沒有因應這些事故進行修正,無法消除無窮的風險。
坎普斯語重強調,高放射性核廢料的影響會長達百萬年,核廢料將成為全人類難以擺脫的詛咒。除了處置工程上的挑戰,人類社會更需要思考「環境正義」的真諦,在處理核廢問題的過程中不能再剝削社會弱勢族群,如不該再占用原住民族的土地埋放核廢料。面對核能爭議,現今社會必須不斷溝通,人類才有可能邁向沒有核電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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