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制度改革,是改善監獄功能的第一步】
今天上午,我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與盧映潔老師,一起開了新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施行記者會。
從當兵開始,我的人生就不斷的和監所有關係。我當兵的時候在國防部臺南監獄當軍法官,當律師後也在臺中、新竹的看守所和監獄來回。在監所之內,你可以看到赤裸裸的階級與權力,以及國家對於被擠壓到社會最底層的受刑人能有多麼吝嗇。國家首先剝奪了這個人的一切,不只是人身自由,連和家人朋友聯絡維持社會連結的可能性,透過工作自給自足維持尊嚴的選擇,以及冬天洗熱水澡的機會,都被無情的剝奪。而有些人,被剝奪的不只是在監期間的人性尊嚴,更因為監所欠缺教化功能而虛耗人生,最後只能不斷地流轉在監所內外。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第3項也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然而,2009年12月10日公約在台灣施行以來,這些崇高的理想,卻侷限於我國監獄長期以來資源缺乏的獄政現實,以及社會對於受刑人的應報心態,對於監獄生活水準劣等原則的執著,而遲遲難以落實。有些事項,例如冬天的熱水澡,因為知名受刑人前總統陳水扁的反映而有一些改善,但大多數的改革卻仍舊是現在進行式。所幸,在立法院第九屆的最後一個會期,我們通過了《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的修正,從戒具使用、作業金、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到申訴和外部監督制度,都進行了通盤的檢討。雖然仍然有相當的改善空間,不過的確為台灣的監所人權跨出了一大步。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監所沒辦法依據立法意旨,貫徹內部管理的改革並設立外部監督機制,甚至讓受刑人有機會接觸到法律資源(例如申訴所必需的法律扶助),那麼改革也只是書面作業。我要在這裡呼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該要負起責任,建立完善的申訴丶求助機制,並且提供必要的資源落實相關規定。特別是監獄行刑法第7條以下規定的「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無論是一般的申訴案件甚至監所內的死亡事件,都要讓視察小組有個案的獨立調查權,能夠不受干擾地發現問題,才能解決問題。也只有讓陽光照進監獄,讓受刑人這些公營造物真正的使用人能有申訴和求助的機會,改革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實。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監獄 行刑法 戒具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日前看到一則令人痛心的新聞,一名在澎湖監獄任職近30年的管理人員,因積勞成疾,於母親節當日病逝家中。據了解,這名管理人員早在今年1月於監所備勤時就發生昏迷不醒緊急送醫的情況,雖然撿回一命,卻因為矯正署認為「備勤」不屬於「執行職務」,導致無法申請公傷假。病逝家中也不被認為符合因公撫恤的要件。
( https://reurl.cc/OnDMv )
矯正署認為「備勤」不屬於「執行職務」,除了凸顯管理人員明明在監所待命卻不被認定為工時的弔詭現象外,也凸顯了現今監所人力不足及輪班制度的問題。
矯正署基於節省人力,將監所管理員上班方式分為日勤與夜勤兩種。日勤上、下班時間較為固定;但夜勤工作,工時較長,且依照各監所的人力分配採不同的輪班制度。一般而言,夜勤一次上班時間為二十五小時,其中再分為值勤十六小時、備勤九小時。備勤雖屬休息時間,但仍處於待命狀態,隨時可能被要求上工,備勤時段也被零星切割穿插在值勤時段中。這些都讓夜勤管理人員很難有完整放鬆的休息時間,對其睡眠、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安排有極大影響。
今年5月1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政院版所提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兩部草案涉及層面極廣,為了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大幅強化保障收容人各項權利,諸如通信、就醫、救濟、戒具使用等。而監所人員日夜和收容人相處,更是直接因為法案修正而受到業務量衝擊的群體。制度順利運轉離不開人員的配合,所以如何改善、提升監所人員的勞動條件,合理調整監所人員的工作負荷,激勵監所人員士氣,進而讓本次獄政改革得以落實,是法務部及矯正署的重要課題。
本次質詢,我再次提醒法務部,必須要正視我國監所收容人數長期超額,導致戒護人力不足的情形,《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法務部更應積極瞭解矯正業務的實際需求,確實盤點及補足所需經費與人力,視人力增補情形改善輪班制度,合理調整監所人員的工作負荷。
另外,在制定法律的層次上,不能只依靠刑罰來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刑罰成罪條件不斷放寬,刑責不斷加重,入監人數不斷提升、刑期不斷延長,監所超收比例沒有改善,只會讓獄政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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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認為「備勤」不屬於「執行職務」,除了凸顯管理人員明明在監所待命卻不被認定為工時的弔詭現象外,也凸顯了現今監所人力不足及輪班制度的問題。
矯正署基於節省人力,將監所管理員上班方式分為日勤與夜勤兩種。日勤上、下班時間較為固定;但夜勤工作,工時較長,且依照各監所的人力分配採不同的輪班制度。一般而言,夜勤一次上班時間為二十五小時,其中再分為值勤十六小時、備勤九小時。備勤雖屬休息時間,但仍處於待命狀態,隨時可能被要求上工,備勤時段也被零星切割穿插在值勤時段中。這些都讓夜勤管理人員很難有完整放鬆的休息時間,對其睡眠、身心健康、及家庭生活安排有極大影響。
今年5月1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政院版所提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兩部草案涉及層面極廣,為了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大幅強化保障收容人各項權利,諸如通信、就醫、救濟、戒具使用等。而監所人員日夜和收容人相處,更是直接因為法案修正而受到業務量衝擊的群體。制度順利運轉離不開人員的配合,所以如何改善、提升監所人員的勞動條件,合理調整監所人員的工作負荷,激勵監所人員士氣,進而讓本次獄政改革得以落實,是法務部及矯正署的重要課題。
本次質詢,我再次提醒法務部,必須要正視我國監所收容人數長期超額,導致戒護人力不足的情形,《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法務部更應積極瞭解矯正業務的實際需求,確實盤點及補足所需經費與人力,視人力增補情形改善輪班制度,合理調整監所人員的工作負荷。
另外,在制定法律的層次上,不能只依靠刑罰來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刑罰成罪條件不斷放寬,刑責不斷加重,入監人數不斷提升、刑期不斷延長,監所超收比例沒有改善,只會讓獄政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
監獄 行刑法 戒具 在 法規名稱: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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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 行刑法 戒具 在 監獄行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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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 行刑法 戒具 在 監獄行刑法§23-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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