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橘子與爸爸幫分隊拍的行人交通宣導影片。影片的中提了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處多少罰鍰。其實就是把握大原則,即使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也要提高警覺快速通過。開車專心,不要因為疏失造成自己或他人巨大傷痛。
【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II】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生命
#家會因為少個人就不完整
#許爸爸終於如願當上男主角了
大安波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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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 硬是要學 Soft4f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的行車觀念還是十分薄弱,每天在路上都可以看見躲在車內的違規魔人,仗著鈑金優勢來欺負路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4條、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將心比心禮讓行人,讓用路環境更加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 人助旅行與助人旅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覺得這個議題值得討論,所以把下面的留言轉貼上來。
原文在此:https://www.facebook.com/fairyseyes/photos/a.561250973934886.1073741828.561202490606401/1174858109240833/?type=3&theater
有一個讀者提出一個角度,認為「記者提出A柱死角、內輪差還是好的,至少可以提醒其他有責任感的駕駛要留意死角、提醒行人不要走到內輪差的範圍內。」
前提是,媒體也必須用同等的時間和力氣強調“禮讓行人”的重要觀念 & 技巧。但我每一次在看到汽車撞到行人車禍的新聞裡,並沒有看到這些重要訊息被以同樣的力道傳遞。
再者,我們的教育、社會共識、與媒體花太多時間在「提醒行人要小心」上,而沒有把應該要有的注意放在教育駕駛「要有尊重其他用路人的負責行為」上。
今天一個人帶著一把電鋸到辦公室,安全使用電鋸,不傷害到任何人,也不使他人感受到威脅,絕對是握有殺傷力大的電鋸持有人的完全責任。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當你把車子開到馬路上時。
靠近行人穿越道時,駕駛與騎士均需減速,如有行人準備過馬路,則要”完全停下來“,一旦行人踏上行人穿越道,行人就有絕對路權。
而不是駕駛和行人彼此用肢體語言或汽車語言”測試“、”溝通“路權。
臺灣駕駛在禮讓行人這一塊是很不及格的:
1. 我很少遇到會主動禮讓行人的駕駛。
2. 更少遇到禮讓行人時,讓行人沒有感受到壓力與威脅的駕駛。
3. 行人也不知道自己有路權
4. 斑馬線應該是人行道的延伸,如果行人有路權,走在斑馬線上跟走在人行道上是沒有兩樣的,如此一來,沒有人需要扶老太太過馬路,除非你也會扶老太太走人行道。
5. 再強調一次,斑馬線是人行道的延伸,所以行人有絕對路權。不是行人走在車道上,而是法律賦予其他交通工具使用者,在特殊情形下 (沒有行人使用時),使用行人穿越道。
6. 行人愛在斑馬線上面用什麼速度走,都沒有問題,滑手機、慢慢走,汽機車都要禮讓!行人包含行動不便的老人、輪椅使用者、對環境風險感知不成熟的幼兒、還有使用手機的行人、慢慢走的行人。沒有人有權力用自己的不耐煩、汽車喇叭、或車輛的體型與傷害力優勢,來「逼」行人走快點。
7. 如果你完全停下來禮讓行人,讓準備過馬路的行人完全沒有壓力,也不覺得有被威脅感地過馬路,有八成的機會,你會被後方的駕駛按喇叭催促或超車。
再舉一例說明臺灣行人路權被強姦的例子:很多大樓立體停車場外,會有警衛「指揮交通」?通常有車輛出來時,他們是讓行人停下來,給停車場裡的汽車先出來。
1. 這些警衛有什麼權力這樣做?為什麼他們可以叫行人犧牲自己的權利?
2. 有多少行人被擋下來之後,會捍衛自己的行人路權,跟警衛說「你沒有權力這樣做」?
3. 為什麼汽機車從停車場出來要過馬路時,不會負起身為駕駛的基本責任,先停下來,確認安全後,再繼續前進?
4. 如果駕駛可以負責,我們為什麼需要停車場前的警衛?
扯遠了。
我認為,只有在媒體也強調這些寫在中華民國法律裡「禮讓行人」的基本觀念跟教育駕駛正確的態度和技巧,再來談論A柱、內輪差,才有意義。
我不太想討論臺灣過去的社會脈絡或從文化差異的角度來分析禮讓行人的背景,我想要專注於:
1. 所以我們想要一個什麼樣的社會和交通環境?
2. 或,當我未來有小孩時,我希望他(們)有一個什麼樣的用路環境?
3. 最重要的是,我們該怎麼做?(最佳解法,可能是快點讓臺灣道路硬體設備升級成適合無人駕駛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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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及同條例第48 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 條略以:「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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