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不開的一本書,一些事】
Cathy Park Hong《Minor Feelings》
也不是說有意避開,就是知道了很久,沒拿起這書來讀。本書在2020年初出版,作者是一位美國韓裔著名詩人,這是她的第一本非詩集/非小說作品,書的副題是"A reckoning on race and the Asian condition":「種族和亞裔處境的反思」,隨著全球疫情後出現的反華情緒,和特別在美國發生襲擊亞裔人士個案數目大幅上升,令亞裔美國人身分認同成為熱門話題,而這書在今年初推出了 paperback,過去只讀沉悶的政經書籍的我,本來近期集中睇小說,但 Hong 的這書,再也避不開。
本書名列去年多個年終書評十大名單中,只不過是短短二百多頁、七篇文章,有什麼特別?作者以自己第二代韓裔美國人的身分和個人經歷,包括自己和一些認識或不認識的人的故事,探討了種族、結構性種族歧視,和在白人社會主導下成長的影響等題目,也因為她是詩人和藝術家,特別討論了小時學習英文為第二語言,從而讓她對這語言有更敏感了體會和應用,和一些在藝術社群中亞裔面對的問題。
Hong 成長家庭環境中上,住在白人居住地區,甚至家有私家泳池,但不忘提醒讀者小時候住在洛杉磯Koreatown的「基層」地區,不過在1992年當地發生的黑人與韓裔種族衝突前,父親生意有成,已經搬走。與我之前介紹美國越南裔詩人/作家 Ocean Vuong 不同的,是後者以難民身分移居美國,在單親家庭中長大,一直貧苦地工讀,Hong 讀的是私立大學,但二人對英文為第二語言的體會,在他們作品中,可見相似的地方。
尋找一起走過的經歷
兩人相似的經歷,還有是一個刻苦、堅強但對子女十分嚴厲的母親,就像我們在流行文化中阿信再加「虎媽」的印象。Hong 提及,小時到白人孩子朋友家中玩,覺得很和平和安寧,父母慈祥,小狗可愛,但回到自己家中,父母總是吵吵鬧鬧,沒有寵物,但老人家總有些古古怪怪的習慣(像祖母親用咖啡罐裝自己的尿去後花園種蔥),我想如果拍成電視處境喜劇,應該嚇壞白人,但反過來,只會令他們對小數族裔 stereotyping 的印象定型,更根深柢固。
Hong 的文章中,帶出很多重要的問題,例如,她作為藝術家,作品是否被困在白人社會對亞裔的印象的框框內,要遷就他們怎看我們,才能有機會出版?甚至她透過於1982年在紐約姦殺被害的美國韓裔女詩人 Theresa Hak Kyung Cha 的事跡,質問為何媒體甚至她的藝術界同僚和朋友,分別都淡化報導或低調處理,難道亞裔面對的暴力,白人社會都不想提,不想知道太多,亞裔在他們眼中,最好是隱形?這狀況,也與黑人面對的問題和歧視,有所異同。
Hong 所提出的問題,未必有答案,卻能另我們反思自己的經驗。無論在那裡生活,或曾經在那裡生活,在「自己的國家」抑或「別人的國家」,是多數是少數,不要說沒有歧視,要是這樣說,肯定只是視而不見而已,包括在中國和香港。我也想,我曾經在美國留學和打工十多年,回到香港,種族上少數分子變回多數,但身分認同又在種族層面上增加變數,回歸後香港身分在國家全面管治下又不一樣了。但至少回想自己十多年在美國的經驗,究竟當時是怎樣的?
誰是「亞裔美國人」?
近年使用的「亞裔美國人」(Asian American)一詞,原來是上世紀六十年代,在美國反越戰和民權運動示威浪潮最火紅的加州柏克萊(Berkeley)所創作出來的,今天最「建制」的形容詞,當年卻已是最「前衛」的。即使在八十年代我在美國讀大學時,對亞洲人的形容詞,很多人仍然以 "Oriental"(東方人)這個顯然極為殖民主義的詞語稱之。至近年,如果要向一些美國機構有需要填表,在種族一欄往往會以「亞裔美國人及太平洋島民」(Asian American and Pacific Islander)統稱,我都會不禁想,亞裔都夠包羅萬有了,怎麼把太平洋島民都打成一片?
反觀英國,近年在這些回應表格分類,都變得比較仔細了,會分為「中國人」、「華裔英國人」或甚至「香港人」,當然也有些「混血」、「其他」或「不想或選擇不回應」給選擇,始終,說是種族但其實也是身分認同的選擇問題。然而,是否美國人就是比較懶惰,還是白人主導思想下分不開,不想分?他們分不開華人、日本人、韓國人、越南人等等,這都罷了,就是兩個東亞裔人的不同面孔,都總是分不開,我們分辨白人面孔卻沒這問題,是否我們看荷里活電影太多,他們看亞洲片太少?
自去年起,亞裔在美國因種族歧視遭受襲擊個案大增,亞裔美國人團體因而加強聯繫,作出回應,我曾經聽過當中他們舉辦的數個網上論壇,華日韓越還有印度、菲律賓等主要社群的參與都有,他們都會指出,一般美國人社會和白人主導的理解,甚至在不同亞裔之間,其實都未必完全了解「亞裔美國人」所包含的複雜性,不同的種族、文化、背景、語言,分隔了他們的互相了解,還有不同國家之間的政治和歷史的紛爭、新仇舊恨,在美出生的日韓中/港/台人後代,可能感受不深,但如果是新移民或者留學生,不幸地可能根本互相敵視,另一方面,新移民與否、教育程度、社會階層不同,對種族歧視的體會也不一樣。
我比較深刻印象的,是有一位講者曾經提出過,在媒體甚至官方的描述,不宜再簡化地以"China"或"Chinese"形容中國政府或官方的事宜或行為,中國餐說是"Chinese food"沒問題,但如果是政府的行為,就應該在內容和標題說明是"Chinese government",的確,任何政府也不能代表所有人,批評一個政府不應把不滿投射都該國的人民,這個建議,可圈可點!
黑暗的歷史
另外,他們在討論中提出的典型應對,必定包括在美國教育中加強亞裔在美過去面對的歧視歷史,由美國內戰結束後,失去了黑人勞動力後,美國於1860年代輸入數而萬計的中國勞工以參與興建鐵路,可說是美國鐵路尤其是開發大西部的,當初都是以中國人的血汗,甚至用上平均每公里幾條中國人命搭建出來的,但美國政府「打完齋唔要和尚」,之後卻因恐怕大量亞洲移民,通過了「排斥華人法例」(Chinese Exclusion Act 1882),中國人甚至其他亞洲人,甚至包括前美國殖民地的菲律賓人,都難以移民美國,直到1960年代才真正開始改變。
今天亞裔美國人提出應該放進中小學歷史教材的,當然還有二次大戰時的日裔美國人的遭遇,他們無辜地被視為間諜,財產土地被充公,失去自由,年輕男丁卻被徵上戰場,保衛美國這「家園」,其他家人就關押在集中營多年,直到戰後才放出來,這段黑暗歷史。至於韓國和越南人,無論是否同意美國當年應否介入他們國家的內戰,阻止共產主義擴張,大概都會同意,美國接收不少來自兩國的難民或移民,多少都為贖罪。
然而,在今天美國的本土政治環境,種族主義反而更為抬頭,在部分州政府出現共和黨人大力打壓黑人投票權利和鼓吹白人至上主義,要提出亞裔美國人歷史觀,把這些美國帝國主義的黑暗歷史,放進教科書,談何容易!反過來說,政權用作政治宣傳教育的話不算,就是過去在華人社會和教材又有多少談論「賣豬仔」和美國反華移民法案?就是我這一代香港人,對這些事的印象,只有「華英雄」和黃飛鴻電影(但這些故事內容卻反而只較多描述中國人自己人打自己人多於受白人的歧視),難道這歷史連中國人自己都不想再提?
種族暴力未停止過
這兩年在美國發生多宗亞裔面臨種族暴力事件,特別在三藩市灣區和紐約市等地,以及在今年三月發生的亞特蘭大按摩院槍擊案中的受害者,回想我接觸這些仇恨罪案(hate crime)的報導,始於1982年的陳果仁案。案發於我入讀美國大學前的幾個月,案件和之後數年關於的審判的報導,在我讀大學時訂閱的星島日報(記住當年未有蘋果甚至world-wide web!),應該一直看到這案件的發展。
陳果仁在中國廣東於1955年出生,六歲被被同來自廣東的養父母從孤兒院收養,帶到美國長大,於1982年二十八歲之齡,在美國底特律一家脫衣舞會所與朋友慶祝八日後將舉行的婚禮時,與在場人士起爭執,後來被兩名白種人追打,以棒球棍擊至腦死亡,四日後正式離世。這是否種族仇恨罪案?有證人表示,聽到兇徒曾經說:「都係因為你班XXXX令我哋無工做」(It's because of you little motherfuckers that we're out of work.),兩名被告當然否認說過。
歷史背景,當年美國因日本經濟起飛,尤其美國汽車業面對日本進口車競爭,節節敗退,三大汽車廠大量裁員,而底特律正是美國汽車業傳統重鎮,失業情況嚴重,雖然陳果仁是華人,相信很可能是被錯誤當作為日本人而被害。然而,州政府的審判,竟然輕判兩名兇徒罰款三千美元,守行為三年了事,華人團體說,等同公告天下,三千大元可以買起一條中國人命。
之後,有華人律師和記者介入,根據侵犯死者公民權利把案件推上聯邦法庭,原本把兇徒當中一人成功入罪判監廿五年,另一人就脫罪,但在兩年後上訴判決,兩人獲無罪釋放。最終,家人僅能以民事訴訟控告兇徒,獲判約一百五十萬美元,還要分期每月幾百元地給被告慢慢還,慢慢玩!因此,今年的亞特蘭大槍擊案,社會爭論是否應該以種族仇恨罪行控告兇徒,但歷史告訴我們,在美國,要如此入罪,十分困難,結果,恐怕又是不了了之。
當然,與當年中國人被當作日本人不同,這兩年如果說有人因疫情而仇視華人,但不少在美國街頭被襲擊的,卻是其他族裔的亞裔人士,可謂諷刺,並且,這也不是因為認錯,不少襲擊者顯然沒打算再理會他們是華人或是其他亞洲人,就是發洩要叫他們「滾回家」,即使他們不少根本是土生土長美國人。可幸的是當年陳果仁案只有美國華人稍為關心,今天可能因為所有其他亞裔都一同受害,亦相信因為社會始終有少許進步,不同族裔的亞裔人士總算更大程度地合作起來。
選擇忘記的歧視?
回望我在美國生活的那些年,究竟有沒有受到種族歧視?要說出具體例子的話,我說不出來,但說沒有遇上,我可以肯定地說,一定有。小的事情地方,面對過的白眼,服務上當我隱形,言語上的欺凌,必定有,但很奇怪,雖然說已經過了廿多年,是真的完全記不起來,還是我潛意識要忘記這些事、那些人?相反,像 Hong 書中形容,美國人對亞裔有些既定形象、行為模式,作為「乖乖」的「模範少數族裔」,我們只要「fit」進這些模式,自然大體上「相安無事」。當時,不自覺下,受害者也成為了種族歧視的幫凶。
我的大學處於中西部非常保守的印第安納州(Indiana),白人絕對佔最多,黑人也少,不過,可能因為屬於理工科目較强的學校,來自分布大量不同國家的留學生算多,我大學第一年時,宿舍同房被分派了一個美國人,他來自本州的中型城市,從未踏足外國,甚至連美國本土可能只去過少數鄰近的州分,我這個香港仔同房,對他可能已算是個衝擊。我們相處不錯,但我相信他也覺得,他潛意識下覺得自己是主,我是客,他是大,我是細,而我都是用最典型的亞裔方式,用學科成績證明自己的實力,得回多些尊重,尤其因為我們主修科目一樣。不過,不自覺下,這也許又已墮進「模範少數族裔」的stereotype 了。反而我有印象的,是他初時常笑我寫中文信給家人朋友(我1993年在入學第二學期才拿到電腦戶口,學識用互聯網和電郵,減少了手寫信),寫的中文字是"chicken scratch",如果以今天標準來說,算是有點歧視成分了,不過,當年,算了。
與 Hong 描述她的大學生活比較(我比她約早十年入大學),我們都是在中西部的保守州分(她在艾奧瓦州 Iowa),不過她讀藝術,我讀的是工程,也許在亞裔的模範形象中,數學、理科能力較佳,讀這些科目的話白人接受,問題較少,只要是繼續在這些方面發展,可謂各取所需,當年就算是畢業後要在當地找工作,拿工作簽證留在美國,入籍,都不困難。後來我碩士畢業後進入大型電腦公司,先後在東西岸,前後兩家公司工作,回想起來,都是走不出這亞裔模範形象。
我在美國的第一份工作,聘請我的是一位台灣人,從一開始,我真的有想過,他是不是因為我是華人而挑選了我?結果我都沒有問過他,當時組中除了我倆沒有其他華人,而我們也從沒有在工作內外講國語。當年我讀的是電腦工程,但第一份工作卻是在電腦公司生產硬碟的製造工程部門寫相關控制機械的程式,老實說,並不十分「夾」,大學學的都不一樣,要重新學過,而硬件製造可說是比較「悶」,結果兩年後在公司轉職到西岸矽谷的前線部門,才擔上較接近軟件顧問和諮詢的工作。矽谷在科技人才上即使當年已經是個大溶爐,我的同事幾乎來自世界各地,說什麼種族歧視?雖然最終大老闆,基本上全是白種人。
後來我在1994年返回香港工作後,無論是朋友討論或是媒體訪問,問及我為何回流,我的答案都會說,在香港可以更快踏上更高的職位,事業發展更好。當然,也許在一刻是那樣,不過,我也會補充說,如果留在矽谷多一會,等及互聯網 dotcom 泡沫吹起,留在美國也許發展更好也說不定。不過,當時在美國大公司所見的,的確是即使科技行業也有這個玻璃天花(glass ceiling),上面的職位望得到,但不會能上到去。我沒有詳細數據,但即使至今,大家印象中仍會覺得,除非自己創業,在美國大型科技企業的最高層,華人等亞裔的不多,除了印度人。
Minor Feelings
Hong 書中說的 minor feelings,是指當「美國式樂觀主義被置於你的身上,與自己種族實況面對呈現矛盾,導致的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人家告訴你,一切在改善中,自己卻覺得,都是一樣;人家說,亞裔多成功,自己卻感覺失敗。」相反,當我們覺得,「受夠了」,要對自己誠實一些,即使要令其他人覺得「難相處」,卻會被視為「敵意、忘恩負義、妒忌、令人沮喪、好戰」,就像白人社會覺得我們走出模範樣式,出了軌。
想起來,當年離開美國,的確有點兒這些感受。不過,奇怪的是,今天在香港,如果嘗試把種族部分,自己選擇用一樣你感受到的東西代替,這「認知失調」和「被當作出了軌」的感覺,同樣出現。這,又是什麼?
所以,我說這書避不開,是因為有些事,有些感覺,是避不開的。《Minor Feelings》最成功之處,最另我覺得是所讀最佳的書之一的原因,是因為它出奇地令讀者反思。不只是共鳴,更加是反思。
#CathyParkHong #MinorFeelings
#和你讀
#光讀書 #書評 #讀書
「民法習慣法例子」的推薦目錄: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課業] 法緒習慣法之優先效力-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Now is 賦格小編's Time📣 <民法第1條的習慣 的評價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B3L7罪刑法定主義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立台東高中108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考高二公民與社會答案卷 的評價
- 關於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上榜心得112年高考一般行政榜首+雙榜一年上榜心得- 公職 的評價
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姻親專法!?】
因為先前有一位媳婦被婆婆逼死的事件,開始有民眾覺得應該要訂立 #姻親專法,目前已在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超過五千人附議,依照規定,政府機關必須給予回應。
但是你知道法律有規定子女要孝順嗎?
我國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但什麼叫孝敬? 又是誰來認定所謂的孝敬?
律師做了十幾年,我從來沒用過這條法律來打官司,因為 #太不明確 了。
有的子女因為受不了父母長期的過度溺愛或過度管教,失去理智殺死父母。
有的子女從小被父母虐待,導致長大後對父母不聞不問。
有的子女每個月固定匯孝親費,但從來不返鄉探視父母。
有的子女一天到晚跟父母頂嘴,可父母生病時,他從不推辭任何責任。
光是以上幾個例子,你界定得出子女算不算有孝敬父母嗎?
那姻親之間的關係又該如何界定呢?
#姻親專法能有強制力嗎?
小時候課本都教過,法律跟倫理道德風俗最大的差異就在於 #強制力。
如果試圖用強制力來限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真的是我們要的嗎?
用法律來規定你不能建議我小孩要怎麼教、怎麼養。
就算我過度寵溺或虐待孩子,你不能管。
用法律來規定你不能干涉我的生活習慣、日常作息。
就算我再髒、再懶你都不能管。
如果真的訂出這樣的法律,會不會有一天當岳父跟女婿說:「我們這裡學區比你們那邊好耶,你要不要把小孩戶口遷來我們這邊念書?」
結果女婿聽了一個不爽,覺得岳父你怎麼可以干涉我們要讓小孩念哪裡呢?就一狀告上法院,這樣法院是要怎麼懲處岳父呢?關幾天? 還是罰款?
張○馨小姐的事情,我也很憤怒,很遺憾,但我還是認為要用法律來規範人際網絡實在太難。
因為我們是翁婿,所以依法只能握手搖三下,這種用法律來規範人與人之間應該怎麼互動的想法,有點高估了法律、低估了人與人的情誼。
#奶爸律師
#陳又新
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通姦除罪化 】小三丶小王不會出頭天!
#結婚是結一家人,不是嫁一個人
#釋憲結果深表遺憾也只能尊重!
#保護傘~提告"#侵害配偶權"較容易成立
#原配~我只是研究法案而已~愛你喲❤️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有許多人熱烈討論,蒐集了幾個比較頻繁出現的疑問,做了一包 Q&A,希望能夠破除大家心中的疑惑。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https://taiwangov.com/xIXAt
#QA #通姦釋憲
——————————————————————
✦ 如果你也覺得這些資訊 很重要!
✦ #分享 這則貼文,讓更多人了解 #通姦罪 吧!
✦了解更多釋字第554號:https://lihi1.com/mwxjO
✦ 什麼是比例原則:https://lihi1.com/bX4gw
——————————————————————
❤️#你知道幾乎沒有人因為通姦罪被關,而都是「#繳納罰金」嗎?
刑法 239 條是最重本刑 1 年的輕罪,依照刑法規定,如果判刑宣告在 6 個月以下,是可以易科罰金的。而從 99 年到 108 年這十年來,在一審通姦罪成罪的 3,165 人中,只有 2 個人被判刑超過 6 個月,因此實際上高達 99.94%的判決是得#易科罰金,繳錢給國庫。
❤️#受害配偶仍受到「#民事」法律的保障
而且,通姦罪雖然違憲,但不代表以後就可以無法無天,通姦配偶仍受到 #民事法的限制,如果有通姦行為,仍可能因為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必須 #以金錢賠償受害配偶。
其實通姦違憲,只是要避免「#刑法」過度介入婚姻,回歸民事法來保障婚姻家庭。民法歷來有關刪除冠夫姓、從夫居,或夫妻財產制等修正,還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事事件法的逐步完善,就是希望讓婚姻雙方更加平等,弱勢配偶能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從釋字 554 到 748,大法官向來認為婚姻受憲法所保障。但大法官也指出,隨著社會跟各國的發展,在婚姻之中,#個人人格自主 的重要性已更受肯定,#婚姻的社會功能則逐漸相對化。此外,在 554 號解釋之後,憲法的權利保障都持續加廣、加深,像是承認 #隱私權也受憲法保障,就是最好的例子。
考量到這些變遷,大法官認為應該與時俱進,有必要重新審查通姦罪規定的合憲性。
了解更多釋字第 554 號:https://lihi1.com/mwxjO
❤️#大法官其實正面肯定婚姻、家庭受「#憲法」保障,解釋裡強調,婚姻讓配偶在精神、感情跟物質上互相扶持,還有維護人倫、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各種社會功能,因此是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保障。
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肯認 #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所以一個人是否、跟誰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跟配偶一起經營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及生活方式)的權利,也都受到憲法保障。
❤️#大法官肯定約束婚姻忠誠的正當性,沒有鼓勵通姦
因為婚姻受憲法保障,大法官認為,國家可以立法約束婚姻忠誠,來維護婚姻。所以其實大法官認為,刑法 239 條制裁通姦,是要約束配偶互負忠誠義務,來維護婚姻制度跟個別婚姻存續,而這樣的 #目的是正當 的。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主因,是通姦罪規定對#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帶來的損害,遠大於可以實現的公益。
❤️#通姦罪無法通過憲法比例原則的檢驗
大法官指出,刑法是最後手段,原則上應限於處理侵害公益、反社會的行為。但隨著婚姻在社會功能上的相對化,而且婚姻的基礎在於兩個人的感情,通姦行為雖然傷害了對方的感情跟期待,但還不至於明顯損害公益。所以用刑罰來嚇阻通姦,必要性存疑,#可以實現的公益程度也不大。
另一方面,通姦罪堪稱嚴重干預了攸關人格自由的性自主權,而且通姦多發生在私密空間,所以發現、追訴、審判的過程,等於讓國家刑罰權力長驅直入人民的臥室,嚴重侵害了人民的隱私權。所以 #行為人所受的不利益相當重大。
因此兩相權衡之下,#通姦罪規定導致的損害,顯然大於其所要維護的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因此宣告違憲。
❤️#想知道比例原則是什麼嗎:https://lihi1.com/bX4gw
英國哲學家羅素說過:「愛情只有當它是自由自在時,才會葉茂花繁。認為愛情是某種義務的思想只能置愛情於死地。」
刑罰雖然有一定程度嚇阻通姦的作用,可以維護婚姻忠誠,但性事上的忠誠義務並非婚姻的全貌,維持婚姻更多靠的是配偶之間努力相互溝通、理解,而違反忠誠義務雖然可能危害、破壞親密關係,但不絕對影響婚姻存續。
因此,用刑罰處罰通姦,對避免婚姻崩解,也就是對 #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來說,其實效果是比較低的。無論通姦罪有沒有違憲,婚姻破滅的導火線更可能是因為個性不合、缺乏溝通或生活習慣的不同,如果不想努力經營,只想仰賴刑罰來填補感情的裂痕,婚姻最終仍可能毀滅。
❤️#通姦除罪化目前是各國趨勢,也是性別意識提升的重要指標,日本於 1947 年便將通姦除罪化,歐洲各國自 1960 年代也逐漸將通姦行為除罪。與我國同處東亞文化圈的韓國,2015 年由憲法法院宣告通姦違憲後,整體離婚並沒有飆升,反而微幅下降。韓國自 2010 年~2014 年離婚率為 2.3℅,自 2015 年通姦違憲後,2015 年~2018 年離婚率為 2.1℅,由此可證,韓國廢除通姦罪後,婚姻家庭似乎也沒有因此崩解。但民事求償金額提高3倍。
❤️#通姦雖然不再是刑事上的犯罪,不過不代表沒事,配偶跟別人通姦,還是可以跟小王或小三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雖然通姦不再是犯罪,不過還是可以作為離婚的事由,也就是老公跟別人通姦的話,老婆還是可以拿這個當理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通姦罪原本的成立要件就比較#嚴格,通常需要「#抓姦在床」,而請求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要件本來就比通姦罪寬鬆,所以就算在今天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前,也常常出現通姦罪告不成,但是民事上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
參考資料:https://lihi1.com/TGlqR(韓國統計廳)丶司法院
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Now is 賦格小編's Time📣 <民法第1條的習慣 的推薦與評價
主張民法第1條中的「習慣」為習慣法的理由: 由於習慣法是用來補充法律,因此第2條便規定習慣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當然事實上的習慣也不得違背 ... ... <看更多>
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B3L7罪刑法定主義X 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例子 的公文)。當事人認為這樣的函釋有違憲的疑慮。 大 ... 二、禁止 習慣法 原則:與 民法 不同,刑事的處罰拒斥 習慣法 的適用。但是法官 ... ... <看更多>
民法習慣法例子 在 [課業] 法緒習慣法之優先效力-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下列對習慣法之優先效力的敘述,何者為不正確?
(A)從物關於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優先適用
(B)民事所適用之習慣在不違背公序良俗情形下均具有此效力
(C)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適用
(D)習慣法的例外規定
答案是(B)
所用之書是志光陳文儀的法學緒論
民法第二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利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
不知道(B)錯在哪
另一題
法律與條約發生牴觸時,就理論而言,下列何者較為適當?
(A)不論條約批准在前或在後,均與法律效力相同
(B)條約批准在法律之後,原則上以法律之效力為優
(C)條約批准在前,以法律之效力為優
(D)不論條約批准在前或在後,均以法律之效力為優
答案是(C)
條約與法律牴觸,實務上以條約優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206.234
※ 編輯: jackie2x 來自: 218.164.206.234 (03/22 21:23)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