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查驗把關進口食品,對於國人食安的維護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別是萊豬開放進口,邊境查驗是否發揮功能更不能忽略。
檢視衛福部於2015、2017年對進口肉品進行邊境查驗時,曾查獲含萊劑的進口肉品,然而這些案例卻僅用「退運或銷毀」方式處置,並未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裁罰6萬到2億元的罰鍰。
在2018年時,因應非洲豬瘟疫情的爆發,對自疫區攜帶肉品入境的旅客,除將肉品沒入銷毀外,更處以至少20萬元的罰鍰,至今年一月已裁罰600多件。
相較之下,衛福部在面對 #違法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的業者時,僅以退運或銷毀方式輕輕處置,等同縱容違法業者,如何讓民眾相信明年元旦合法開放含萊劑的美豬後,衛福部能從源頭為國人的食安守住第一道防線?面對衛福部如此怠惰消極的做法,時代力量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檢視過去疏漏,確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為國人的健康把關!
#正視邊境查驗漏洞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口肉品的動物用藥超過一定容許量時,就應該依第44條第1項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但時代力量發現,衛福部長年以來竟然只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進行退運或銷毀的處置,令人訝異。
在目前所有肉品進口僅有4%的邊境查驗率情況下,豬肉查到含萊克多巴胺卻僅退運或銷毀,可能導致部分業者會心存僥倖進口萊劑豬肉。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罰責的情況下,衛福部竟未予以罰鍰,等同縱容違法業者。時代力量強力要求衛福部正視邊境查驗漏洞問題,負起把關責任。
#「輸入」定義應一致
目前《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的「輸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輸入」。簡單來說,衛福部認為前者是指 #還在邊境進行查驗,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後者則是 #進入台灣境內、進到市面上的產品。因此無法就前述案例開罰。
時代力量主張,衛福部應該在法規上避免相同的「輸入」名詞,卻存在不同定義的狀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應有一致定義。
所以 #做好源頭管理為根本之道
政府防範非洲豬瘟時,旅客攜肉入境除銷毀肉品,同時還會處以20萬元以上的高額罰鍰,但是現在卻只對違法進口萊豬的廠商做退運或銷毀的動作。
依照目前只有4%的查驗率,在肉品進入市場後,即使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最後也僅能懲處到違法小攤商。時代力量認為應從源頭管理作起,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與44條應該給予不良進口廠商裁罰,並要求衛福部應落實現有法規賦予的裁罰手段,不要再輕輕放過違法業者,切實為人民的食安把關,落實源頭管理作為。
|延伸閱讀|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https://npptw.org/GnGSIW
陳椒華委員
https://npptw.org/senvUX
正視邊境查驗漏洞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就現行邊境管理查驗含萊豬肉,衛福部未依食安法規定裁罰進口廠商一事提出質疑」
時力黨團_2020-11-26
針對衛生福利部在過去數年,對於進口肉品進行邊境查驗時,發現含萊克多巴胺之進口豬肉產品,僅以退運或銷毀方式處置,並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第44條規定處以罰鍰乙事,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陳椒華、王婉諭三位委員,於今(11/26)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此裁罰疏漏之亂象,並要求衛福部應落實現有法規賦予的裁罰手段,自源頭做好把關,並要求在衛福部主管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有關「輸入」定義應一致。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說明,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進口肉品的動物用藥超過一定容許量時,就應該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處以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但經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函詢衛福部,發現衛福部長年以來只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進行退運或銷毀的處置,令人訝異。在目前所有肉品進口僅有4%的邊境查驗率情況下,豬肉查到含萊克多巴胺又僅退運或銷毀,對部分業者而言心存不會被查驗到,所以就進口超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產品的僥倖心態。對於衛福部目前的邊境查驗作為,邱顯智委員質疑未來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衛福部是不是能為人民的食安及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邱委員呼籲政府應正視邊境查驗漏洞問題,負起把關責任。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進一步說明,自今年8月蔡英文總統宣布要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美豬及30月齡以上美牛進口後,時力黨團堅持不應開放豬內臟進口、完善高風險族群風險評估及有無來克多巴胺的標章制度等立場。但面對衛福部目前不合格的邊境查驗作為,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罰責的情況下,衛福部竟未予以罰鍰,等同縱容部分業者在過去豬肉含萊克多巴胺零檢出政策下,存有甘冒風險心態,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
陳椒華委員也強調,在2018年時,為因應非洲豬瘟疫情的爆發,行政院與立法院迅速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對自疫區攜帶肉品入境的旅客,除將肉品沒入銷毀外,更處以至少20萬元的罰鍰,至今年一月已裁罰600多件。但衛福部在2015年及2017年對於查獲廠商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的處罰僅要求退回或銷毀,衛福部如此怠惰消極的做法,時力黨團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檢視過去疏漏。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指出,對於肉品進入台灣,過去發生在非洲豬瘟時確實可以裁罰。但是現在卻只對進口商做退運或銷毀的動作。王婉諭委員擔心,依照目前只有4%的抽驗率,在進入市場後,即使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到最後可以僅有懲處到小攤商。
王婉諭委員認為,應該要從源頭管理作起,除此之外,她表示,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與44條應該給予不良進口廠商裁罰。然而就目前衛福部認為在《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的「輸入」指的是還在邊境進行查驗,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但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輸入」指的是進入台灣境內、進到市面上。所以衛福部認為在邊境查驗通關前查獲的不合格肉品,無法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處罰。時力黨團認為這會造成廠商會就如此的法規差異加以規避,而在無法做好源頭管理的條件下,衛福部在法規上應該要避免用相同「輸入」名詞,卻存在不同定義的狀況。王婉諭委員呼籲衛福部在未來應加強邊境查驗能量,並能真正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主管機關衛福部不要再輕輕放過違法業者、樣態與行為,切實為人民的食安把關,落實源頭管理作為。
另外王婉諭委員說明,衛福部僅提供遮蔽後的違法廠商資料及違法態樣,但消費者有知的權利,衛福部對於違法廠商應該公開名單。也因此時力黨團先前即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3的修正草案,要求衛福部應有相應的平台提供這些違法樣態及廠商名單,在作好源頭管理的同時,讓消費者能有足夠透明的資訊可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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