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核電退役時~~ 公共電視我們的島今晚十點 (07/26)首播 (07/26/2021 公共電視我們的島第115集)
採訪/撰稿 張岱屏、攝影/剪輯 顏子惟
繼核一廠除役之後,核二廠一號機的燃料池,也因放不下用過燃料棒須提早除役,然後除役之路並不容易,放置這些核廢料的室外乾貯場疑慮未解,室內乾貯場又還在審查,更令人擔心的是最終處置又在哪裡呢?
2021年7月1日,核二廠1號機,因為用過燃料池容量不足,燃料無法退出而停機,形同提早除役。核一、核二廠陸續進入除役階段,不過除役的關鍵核燃料,還沒辦法取出。
核二廠提前除役,其實早在預期之中,因為核一、核二廠一開始燃料池的設計,就只夠存放二十年的用過燃料。為了讓核電廠繼續運轉,台電以加密的方式,增加燃料池容量,核一廠燃料池從原本的1410、1620束,增加到3083束,核二廠則從原本的2571束增加到3660束,再增加到4398束,最後兩部機組的裝載池,也改裝存放440束用過燃料,可以說是運用到極致。
台電無奈表示,核一、核二核燃料無法從燃料池取出,主因是乾貯設施在新北市政府卡關。新北市府則表示,核一乾貯當初是台電沒有按圖施工,後續水土保持審查,因為安全考慮所以沒有同意。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李清安指出,核一室外乾貯的水保缺失,包括侵蝕範圍低估、岩石強度高估、邊坡穩定微型樁強度高估、地下水壓力低估等,要求台電改善,但台電並沒有達到要求。台電則認為新北市標準前後不一,提起行政訴願,農委會做出「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但新北市堅持台電重送水保申請。
水保計畫卡關,新北市核安委員和學者也對乾貯的設計和地點,提出疑慮。2017年6月暴雨襲擊北海岸,核一廠西側山坡因為土石沖刷,導致2號機聯外電塔倒塌,2號機自動跳機。
電塔倒塌事件讓民間團體對室外乾式貯存的安全性更加擔憂。民間團體和新北市府建議,核一、二室外乾貯應該改成室內,以降低風險。2016年9月,前行政院長林全為解決核廢問題,就曾到北海岸與居民對談,當場指示乾貯第二期應從室外改成室內。
到目前為止,核一核二室內乾貯還在準備招標的規畫階段,預計分別在2028年、2029年才能啟用。台電還是寄望室外乾貯能先啟用,讓反應爐爐心的燃料棒移出。
另外,核一燃料池內放滿6000多束用過燃料,反應爐內也有700多束燃料無法退出,這種狀況下,目前核一除役只能先從拆除電塔、氣渦輪機和汽機廠房開始。
即將除役的核二也面臨相同難題。核二的室外乾貯因為新北市不核准逕流廢水削減計畫而無法興建。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李清安表示,新北市不反對室內乾貯,但核燃料移到乾貯之後,下一步又在哪裡?
由於高階核廢料的選址是四十年以上,甚至跨世代的工程,民間團體呼籲要制訂法令並建立專責機構。2015年,立委與學者專家曾提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和「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經濟部也提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但多年過去,高階核廢料的立法,始終沒有進展。
台電核後端營運處處長張學植認為,無法可循,是造成高階核廢選址困難的一大因素。但原能會表示,瑞典、芬蘭同樣沒有最終處置場選址法規,但因為有良好的社會溝通,一樣可以進行選址作業。
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執行長郭慶霖呼籲,行政部門和立院,應該盡快完成核廢三法,如果連法源都沒有,如何能讓地方居民相信,核廢料會有離開電廠的一天?
由於核廢料最終處置選址的不順利,核電除役以及核廢料處理費用也大增,核後端經費從原本預估的3300億元,到2020年增加為4729億元,後續經費還在重新估算中。
核電除役除了錢的問題,人才、技術,也都是新的考驗。2021年初,核一廠爆出,廠商進行土壤輻射檢測調查時,挖破冷卻水管線的意外,雖然沒釀成災害,卻引發外界對核電除役管理的擔憂。郭慶霖認為,因應除役需要,台電必須進行組織重整、培訓除役專業人才,並成立中央層級的除役委員會,讓地方政府、居民、學者共同參與監督。
一座核電廠運轉期間40年,除役期間長達25年,核廢最終落腳何處,卻仍是未知數。漫長的除役旅程需要專業人力,更需要社會的討論,來面對接下來的旅途。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ourisland.pts.org.tw/content/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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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瑞典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巡田編:核廢料,無法處理的難題】
文/綠黨副秘書長 李春祥
台電核二廠1號機裝置容量985MW,原應運轉到今年12月屆齡除役,但因用過燃料池空間不足,且新北市政府未同意乾貯設施動工,因此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抽換,不得不於7月1日提前停機,等於提前除役。核二廠1號機停機再度說明核廢料問題無解,核能絕非能源轉型的解答。
核能算是乾淨的能源嗎?核能發電用電一時,核廢料千秋萬世。伴隨發電產生的核廢料,將持續產生強烈輻射,一旦外洩,會造成對人體及環境嚴重的污染。須在永久隔絕的環境置放20萬年。
20萬年!!人類的歷史,也不過是幾千年。我們這一代人,得到今日的方便,留下如此恆久無法處理的廢棄物,真的能心安理得嗎?
核廢料可分為低階核廢料與高階核廢料。低階核廢料的主要是核電廠內放射性較低的廢棄物,包括廢液、殘渣、衣物、零組件等,這些廢棄物經核電廠減容或包裝處理後,目前貯存在蘭嶼貯存場以及現有3座核電廠內,需隔離靜置100年以上。
高階核廢料是核電廠用過的核燃料棒,目前都存放在3座核電廠廠區的燃料池內。核電廠使用過的燃料棒,具有高強度的輻射和熱量,必須與生物圈隔離約100萬年,才能使輻射量降到安全的背景值。因此,燃料棒離開反應爐後,鈾連鎖反應停止,必須先放置於核子燃料池冷卻,以濕式貯存10年,再移出使用乾式貯存,存放40年。方法是將燃料棒置於金屬容器內,填充惰性氣體密封,須有空氣自然對流冷卻,外部有混凝土保護。
燃料棒的半衰期長達數十萬年,對環境具有長期潛在的輻射危害。約在100萬年後才能趨於與天然鈾礦自然背景值相當的水平。目前國際上共識,高階核廢料應在最終處置場,隔絕人類生活圈20萬年以上。地質環境條件上都非常嚴格。最終處置場必須找到堅硬岩層地點,藉由多重障壁存入地表下300~1000公尺處,避免潛在風險如保護壁腐蝕、物質遷移擴散、地下水侵入、人為破壞等。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是全球性的難題。目前除了芬蘭和瑞典因具地理條件,已經選址興建外,即使是核能大國如美國、法國都困難重重,尚在選址過程中。全球迄今尚無任何一座已經成功啟用的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有些人說核廢料已經有再處理技術,其實是再製造成新的核燃料束,再製後仍然須運載回核廢料產出國,完全未解決最終處置問題。
目前台電在核二廠向新北市申請建造的核廢料乾貯設施計畫,僅能作「中期」使用,並非永久或最終處置場。在根本沒有解決方案情況下,若率爾動工,等於是拿中期貯存作為永久方案,使新北市成為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但中期貯存場環境條件不足,加上台灣天然災害尤其地震頻仍,幾十年後看不見的輻射毒性恐將逐漸逸出,汚染大台北地區。將該處理的難題如此草率敷衍丟給下一代,絕不能當作能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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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瑞典 在 說說能源 Talk That Energ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TFC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你查核這樣做的?】
深夜各種抱怨,還沒睡的就來閱讀吧,
文章開頭我仍要感謝事實查核中心與范建得老師願意回應我喬裝成一般老百姓遞出了許多資訊給他們1/31的事實查核報告要求其更正。我把我個人的脈絡講清楚,以及簡單幾個事實:
1. 如果僅是強調歐盟 #綠色轉型 ,那2050的歐盟有核能,以及不少歐盟成員打算用核能來達成碳中和是無庸置疑的,對他們來說核能就是轉型的一部份,這也是台灣多數媒體以及美聯社最先一開始對歐盟高峰會結論用include nuclear energy in green transition來下標的原因。而事實查核中心詢問的專家等人,則一直把焦點拉向歐盟 #綠色政綱 以及其中永續投資指引來強調核能不在歐盟綠色轉型中,我想這犯的嚴重錯誤是他自己定義了所謂綠色轉型一詞。而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人懷疑綠色綱領以再生能源與節能為主要核心。
2. 范建得教授原先以1/10歐盟會議中綠黨提出的決議文件強調歐盟打算非核,但我向他們指出1/10歐盟當天會議有多個版本,他們僅於回覆中表示疏漏,僅修改部分,不願意修改歐盟要走向非核的字眼,范建得教授則在我提供資料給他後,理應當已經失去強調歐盟最終要非核這樣觀點的正當性,好笑的是,他持續羅列了歐盟綠色綱領沒有要投資核能等等來說這樣就是歐盟要非核,還找了歐洲學者幫他背書(但歐洲學者並非背書歐盟要非核,只是綠色政綱沒有資助核能),無疑是他的靶被我拆掉後又持續自己射箭畫靶。而這樣的作證事實查核中心也採用,讓我深感驚訝。
3.事實查核中心認為他並非對聯合報內容做查證,而是對1/15的歐盟文件做查證,但事實查核報告的內容背景以及標題都寫明了「媒體報導...」,聯合報報導是2019/12/20,而美聯社發文則是2019/12/13,有綠色轉型一詞都是從這個時刻開始,你卻跟我說你在查證2020/1/15的東西?此外,范建得教授於事實查核報告中直接說國內媒體與擁核人士是根據國外擁核平台新聞標題誇大解讀歐盟立場,這已經是假新聞了,最初源頭就是美聯社,我們的事實查核中心卻視而不見的以這只是范建得教授用以輔佐他個人觀點的引述...(傻眼)
4. 最後總結一次這次讓人失望的紛爭,綠色轉型的定義被事實查核中心找的專家自行與歐盟綠色綱領內容綁在一起。歐盟是否要非核的定義也都由事實查核中心找的專家以歐盟綠色綱領中的投資是否列入核能做判斷標準。我想這些都不是事實查核應該做的。另外,歐盟有沒有投資核能呢?還是有喔。歐洲投資銀行仍沒有將核能排除為投資項目,反倒是已經表示2021年會終止化石燃料的投資(不知道這個事實查核中心又閱讀了沒)。
下面附上文字讓大家自由評斷吧,我會向國際事實查核聯盟International Fact-Checking Network進行投訴。
**************以下為查核中心回覆***************
陳先生您好
首先對回覆拖延致歉,由於武漢肺炎的工作量極大,我們遲到今日才回覆,甚感抱歉。
關於您的指正。我們已經跟專家學者進行再次的查證,同時也查閱相關的文件。其中,范老師也特地撰文回覆您的疑問。
1. 關於您引述的文件段落,必須回到<投資指引>之原意,投資指引是「正面表單」,必須符合永續能源的條件,才能列入<投資指引>允許融資的對象。
核能產業 存有處置爭議,尚待釐清,並未列入表單;至於核能是否萬年難解,其實無涉此主題。
您引述的文字,恰好很清楚在談此概念。
Regarding the long-term management of High-Level Waste (HLW), there is a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that a safe, long-term technical solution is needed to solve the present unsustainable situation. A combination of temporary storage plus permanent disposal in geological formation is the most promising, with some countries are leading the way in implementing those solutions. Yet nowhere in the world has a viable, safe and long-term underground repository been established. It was therefore infeasible for the TEG to undertake a robust DNSH assessment as no permanent, operational disposal site for HLW exists yet from which long-term empirical, in-situ data and evidence to inform such an evaluation for nuclear energy.
Given these limitations, it was not possible for TEG, nor its members, to conclude that the nuclear energy value chain does not cause significant harm to other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on the time scales in question. The TEG has not therefore recommended the inclusion of nuclear energy in the Taxonomy at this stage. Further, the TEG recommends that more extensive technical work is undertaken on the DNSH aspects of nuclear energy in future and by a group with in-depth technical expertise on nuclear life cycle technologies and the existing and potential environmental impacts across all objectives.
2. 您提到的1月10日的版本有二,我們經過跟范老師確認,已更正了部分文字。感謝您的指正。
3. 您引述的美聯社等媒體報導,為2019年12月的報導。與此查核報告的主題並不相關,此查核報告並不是查核台灣媒體是否錯誤引用外電。
查核主題為 Green Deal在2020年1月15日的表決結果。
范老師引用核電產業論壇之文章對Green Deal的解讀,是做為其論述的間接佐證。
若您是要跟我們討論查核報告所引述的文件。以此報告來說,原始文件是歐盟的表決案,主流媒體的報導並不是我們會引用的意見或看法。
**************以下為范建得教授回覆***************
陳同學
經仔細核實相關資料,謹就您的提問答覆如下:
首先請您了解,此次的待查證事實為:
『媒體報導「歐盟主要成員國近日同意將核能納入『綠色轉型』,成為解決碳排放的一環;希望各國利用核能,趕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
此外,綜合Green Deal的重點,最終歐盟非核與否的推論,是建立在「所以歐盟是否支持核電,應就歐盟是否願意續行投資核電來看。」的前提論述上。
至於您提及的幾項質疑,謹分別說明如次:
ˉ
1.有關2020年1月10日的議會決議部分:
就您來信指教的版本問題,經查,確實有其他版本同時提交議會辯論,故此,決定將「至於其後在1月10日提交議會大會討論之版本,卻將去核和去煤一併納入,最後則在15日的決議版本,將去核字眼刪除。 」這段修改為:
「至於其後在1月10日提交議會大會討論之版本中,甚至有綠黨主張將去核和去煤一併納入,最後則在15日的決議版本,將去核字眼刪除。」以符事實。
2. 有關美聯社報導部分:
美聯社的報導是高峰會的結果,但此間查證的命題卻是「爭議點二、《歐洲綠色政綱》是否有針對核能的議題?是否如報導所提,希望各國將核能納入綠色轉型,成為實現碳中和的一環?」
由於美聯社的報導僅及於12月10日的高峰會結論,但本項查證卻是以《歐洲綠色政綱》的最終歐盟規範為內容,故此,您認為美聯社的報導是諸多主流媒體報導之一,我疏未查證,然事實並非如此,我之所以會引用擁核團體之前後對照報導,係用以回覆上述待查證命題之用;畢竟美聯社2019年12月之報導無關於《歐洲綠色政綱》之最終發展,故而無引用之必要。更何況,此項查核報告並非針對聯合報引述之正確與否來做查核,而是針對上述命題進行釐清而已。
3. 有關技術中立部分:
您提到:「真正回到技術中立,確實歐盟有提出技術文件來判斷和項技術得以符合永續投資的標的,而在核能上,並非如您所說核能不符合永續投資原則,文件中對於核能敘述是以相關經驗設施操作經驗與實證尚不足而無法定奪,並非其真的因為甚麼核廢料問題難解,第二階段2021將會等到有更多實際例子如芬蘭瑞典等國啟用後再做定奪。」
其實,您提到的文件我們都研讀過,但在理解上,顯然與您有相當的差異:
其一,就核能使否符合永續投資原則部分言,似乎您把TEG肯定的核能減碳效益(我個人也必須表示認同此部分)和TEG認為「it was not possible for TEG, nor its members, to conclude that the nuclear energy value chain does not cause significant harm to other environmental objectives on the time scales in question. The TEG has not therefore recommended the inclusion of nuclear energy in the Taxonomy at this stage.」所以未將核能納入永續投資項目之理由相混淆了。簡言之,TEG確實因無法確保高階廢料的安全處置(Yet nowhere in the world has a viable, safe and long-term underground repository been established. It was therefore infeasible for the TEG to undertake a robust DNSH assessment as no permanent, operational disposal site for HLW exists yet from which long-term empirical, in-situ data and evidence to inform such an evaluation for nuclear energy.)所以無法將核能納入投資標的,但這不牴觸TEG認為核能具有減碳貢獻之科學事實。然則正如您所了解的,歐盟有提出技術文件來判斷和項技術得以符合永續投資的標的,本質上這是一種正面表列的做法,換言之,現在不能符合其判斷標準者,就不合於永續投資原則,這也是上述網路媒體「國際核能工程」會表示「綠色政綱忽視核能的角色」的原因。
其二,您提出一些佐證文件來說明歐盟碳中和目標,我們都知道,也了解其均提及歐盟2050年的目標都是定為80% renewable & 20% nuclear。然則,姑不論其法律屬性(政策或策略?)如何,這些文件都頒布在2020年1月15日歐洲議會決議通過具拘束力的Green Deal之前,可否用以作為歐盟並沒有要終止核能的積極證據,實不無疑義。此外,個人以為,這20%僅是在反映Green Deal容許部分會員國就自己現有需要維持核能的空間,並未改變Green Deal不再提供核能融資之事實,更不可能據此來主張,歐盟在通過Green Deal後,還希望各國利用核能。
其三、您認為「專家指出,歐盟並未改變其最終非核之目標,」是不實的結論及趨勢分析。就此,個人也特別請教歐洲學者,在他即將投稿的一篇論文中指出;核能not covered by the Green Deal,在附註中,他也寫出與個人相同的觀點,他認為“Nuclear installations are a national matter of each Member State; however, they would not be financed under the Green Deal.” 準此,我們必須表示,若核能不再是歐盟融資的標的,其何以為繼,又為何「國際核能工程」會表示「綠色政綱忽視核能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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