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我是一個怪人,因為我相信警察始終也是人,
有自己的情緒、處事態度、完成事情的方法,
只求事情能成功解決、完美落幕。
警察到場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
但很多人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警察是執法者,
理當按照標準作業流程處理所有勤務業務,
即使將一套法則交給不同的警察處置,
也不該出現差別性執法的狀況。
對他們來說,違規不該有第二句話,
明文規定就是該處罰,處罰的權力在警方,
故警方若到場沒有開單告發,等同警方瀆職。
OK,雖然這邏輯實在有待商榷,但我尊重,
也許這就是行政裁量權被發明與過度濫用後,
引發警民爭議的最大原因吧。
但對我來說,處事只要遵照法規的SOP,
當場的判斷,加上自己心中的那把尺,
不單單求把事情處理得「正確」,
更應該追求把事情處理得「妥當」。
一間派出所其實跟一間公司沒甚麼兩樣,
每個員工依照專業不同、興致不同、能力不同,
依照自己擅長、有熱忱的區塊業務做為區別,
有人擅長文書處理、對上頭的溝通協調很拿手,
有人對於查緝刑案、線上績效有興趣,樂此不疲
有人調帶很細心,再小的線索也難逃他的鷹眼。
而在這個單位待了好幾年的我,
沒進專案、沒進內勤、沒接甚麼重要的業務,
依舊在大輪番耍廢,與我追求的「中庸」吻合。
前面說道,我是個怪人,喜歡與攤販交手。
扣掉特定幾種明顯欠罵、死皮賴臉的,
攤販多為家境清寒的老弱婦孺或傷殘人士,
頂著寒風在騎樓擺設紙箱搭建而成的攤架,
販售牙刷牙膏、雨傘或腳踏墊等生活用品;
再不然就是推著放滿食物的攤販車沿街叫賣,
時常出沒於捷運站或是人來人往的大街小巷。
攤販都擁有自己的故事,也很愛掛在嘴上,
不是爸爸欠債,就是兒子好賭、不爭氣,
不然就是自身殘疾,找不到工作只好擺攤等等,
身世背景大同小異的可憐。
多半這種攤販都很識相,知道自己正在違規,
看到警方到場取締(或甚至只是到場巡簽)時,
都會主動收拾商品、裝袋上攤販車後盡速離開,
通常在面對這種識趣、識時務的違規攤販時,
既明白、也能體諒他們也就為了混口飯吃,
雖然是違規沒有錯,但除非太過誇張,
否則我們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晚上去路口站交整,下班時間車潮多,
除驅趕周邊違規停車外,也得適時的擋車,
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優先通行。
撇見雙手拄拐杖、瘦小的阿伯迎面走來,
雙腳萎縮、在空中晃呀晃,每一步都格外吃力,
脖子上掛了一個跟他軀幹差不多大小的大袋子,
裝滿販售中的生活用品,是個移動式的攤販伯。
眼看行人燈號小人開始閃爍,準備變燈,
他的速度絕對過不了馬路,只好在眾目睽睽下,
趕緊湊近,詢問攤販伯要不要幫忙。
「不然你幫我拿一下袋子好了。」
伸手接過攤販伯套在脖子上的背袋,
差點因為重心不穩跌個狗吃屎。
這袋子她媽也太重了吧!!!
內容物加起來少說也有個四五十公斤,
我好手好腳的成年人揹著走路也踉蹌,
真難想像一個雙腿沒有功能的殘障人士,
是怎麼用脖子跟手臂的肌肉行遍天下的。
忍受著大批停紅燈的車輛駕駛灼熱的眼光,
使盡吃奶之力揹著袋子,配合阿伯寸步前行、
同時還要以眼角餘光看阿伯有無跟上,
抵達對岸的騎樓,再氣喘吁吁地把袋子放下,
暗自決定今天下班後一定得好好調整重訓菜單。
攤販伯自動掏出身分證遞給我,讓我開單,
接過身分證,查了一下,不是查捕逃犯,
無前科,但罰單欠繳金額比我的年薪還要高。
把身分證還給他,揮了揮手請他離開,
叮嚀他寒流準備襲來,保暖衣物要穿妥,
暖暖包如果不夠用,可以來派出所索取。
「少年ㄝ,謝啦,新年快樂。」
啊伯走後,拿起指揮棒繼續擋車吹哨監控路況,
我想,2021的確需要一點對自我的期許。
When given the choice
between being right or being kind,
choose kind.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台灣警察 #違規 #攤販 #善良
Photo by 不可考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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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更新,國會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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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2.律師檢調主張
3.社會觀感主張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全文請見👉 https://reurl.cc/K63onm
📌懶人包👉 https://reurl.cc/Nayo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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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逃犯條例【政治凌駕司法】陳同佳之跨境犯罪應依法行政
#看報治國丶民調治國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成今天難以收拾的局面,最初的導火線,就是我方為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而敦促港府研修《逃犯條例》,將台灣納入「司法互助」範圍。2019/10/18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此案雖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但犯罪地點及證據在台灣,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士林地檢署去年已向陳同佳發布通緝。但內政部管轄的移民署卻將陳同佳及勸喻他投案的牧師註記為「境管」,遭台灣人民質疑政府前後立場不一,「政治凌駕司法」、「民調治國」。此舉引發的台港司法管轄權攻防,就像「炸彈接龍」一樣,丟來丟去。陸委會態度反覆,一路「指導辦案」,引發檢方、法界反感,認為敗壞了司法公信。
#政府態度令人匪夷所思
蔡英文總統、閣揆蘇貞昌、內政部長徐國勇、法務部長蔡清祥都是學法出身,但他們處理此案卻完全從「政治精算」及「選舉考量」出發,把法律理念棄如敝屣。內政部長徐國勇附和蘇揆「香港人殺香港人」的說法,以陳同佳現在「人在香港」為由,說依「屬人主義」,他應該在香港接受審判。台港有司法互助協定的前提下,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他也質疑,香港沒有死刑,卻願意跑到有死刑的台灣受審,「違反人性」。
這一說,不僅擅自推翻了我國司法「屬地主義」的精神,也葬送了台灣的司法主權。但台灣人民並不盲目也不健忘,徐國勇2016年評論我國爭取詐欺犯從肯亞遣返時,疾呼「司法管轄權就是司法主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在放棄管轄權的啦」。而今,只過了三年,徐國勇就把自己說過的話全部推翻,遇「中就轉彎」。
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管浩鳴,與內政部長徐國勇見面談陳同佳案,管浩鳴是知名的「政治牧師」,長期擔任北京與港府的打手。內政部長徐國勇卻稱管浩鳴是以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的身分會面,不知其北京市政協委員的身分。國安局官員可以利用總統出訪走私9200條菸,情報單位卻對「北京市政協委員」的入境和首長會面無法控管,連首長也不清楚會面者的來歷,是否有缺失之處?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9條第一款第四項「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陳同佳是我方「通緝在案」的殺人兇嫌,現在他願意來台受審,蔡政府卻推三阻四,拒絕他來台。這對一個主張「司法正義」和「尊重人權」的政府而言,豈不太諷刺?更別忘了,2010年在台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利用假護照潛逃回英;其間我方一再要求引渡,直到本月英國高等法院判他免於引渡來台服刑確定,這是我司法管轄權的失落。對林克穎案,外交部聲言要研議上訴;對於陳同佳案,陸委會卻把送上門的遣送案拒於門外。請問,蔡政府究竟有幾套人權及司法標準?從先前遣送未遂引發「反送中」,現在嫌犯願受審陸委會卻「反送台」,如此弔詭的變化,完全暴露了蔡政府的精算心機。
#司法管轄權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中華民國屬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刑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土內犯罪者,適用本國刑法。士林地檢署要求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是基於國家主權及司法管轄權。
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因香港司法為屬地主義,對殺人案並無管轄權,僅以「洗錢罪」將他輕判。被害人潘曉穎之父為此數度來台,請求我檢方遣送陳同佳來台受審,士林地檢署因而於去年三、四、七月三度向港府提出遣送要求,但港方均無積極回應。故目前此案訴追所缺的一環,即是被告不在台灣。所以,不管陳同佳是基於何種理由來到台灣,為了填補犯罪防制的漏網,再加以屬地管轄的優先性與證據調查的便利性,自應以通緝犯加以逮捕。
#通緝犯押解程序
機場入境查驗櫃檯面對移民官時,移民官發現其在台有犯罪事實因案遭通緝,依移民署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文第3項規定,「通緝中之對象,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因此移民署將通知航警或及專案小組將他逮捕,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受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台灣陸委會10/22表示已致函港府,稱會派員赴港押解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到台灣。台北桃園國際機場相關人員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陳同佳入境後,將送到地方檢察署;陳抵達機場後,會待同班機所有乘客下機後,再由主責的司法、警政單位等押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協助戒護及負責相關入境事務。受訪機場人員稱,陳同佳入關流程比照以往押解詐騙集團返台方式辦理,護照查驗時,會由移民署開設專枱,不會與一般民眾一同查驗;通過海關時,會走紅線申報枱通關,隨後在押解人員陪同下出管制區,直接乘車離去。
雖然通緝犯的押解在法律上已非常明瞭,但台灣政府希望香港政府續押陳同佳。國安局長邱國正21日在立法院已經坦承,因為時機點很不妥,我國不得不在政治上作考量。
《 #逃犯條例 》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背景
1.香港保安局於108年2月12日釋出修訂《逃犯條例》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訊息,並對外公開表示,修例的目的,是為了回應臺灣所提出港女命案司法互助與遣送嫌犯的請求。香港作為獨立之司法轄區,若能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之基礎上,與臺灣建立司法合作機制,本部本於向來積極建立國際司法合作關係,以實現司法正義的一貫立場,自然樂見其成,若沒有前揭基礎,就沒有司法合作。
2.香港保安局於108年3月26日所提出之修例草案內容,將使任何身在香港之人,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被送至中國大陸接受刑事調查及審判之可能,此舉已引發國際間對在港人員之人權是否可獲保障之疑慮,在此疑慮未能消除以前,臺港間實難推動任何與逃犯移交有關的司法合作。
3.我國法務部於108年5月22日在本部記者會,公開對外表達無法接受港方以其修例草案作為移交港女命案人犯基礎的立場,期許港府能廣納外界意見,重新思考修例方向。認為只有在人權保障疑慮已除之情形下,才有可能與香港進行逃犯移交的司法合作。
4.法務部108年06月14日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正義的實現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應共同追求的目標,不應因法制差異而有不同,也不應因雙方未簽訂司法互助協定而受到阻礙。本部向來基於此一理念,在平等、尊嚴、互惠及保障人權的原則下,與全世界各個司法管轄區域進行司法合作事務。」
以下經由資深律師、移民署專業人員、法務部長官、地檢署檢察官、法規研究、媒體社論參考,綜合研究討論出以下主張:
1⃣#依法行政立場
為了引渡陳同佳,士林地檢署2018年曾透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港方提出3次司法互助請求,並於去年12月對陳同佳發布通緝,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來台,但港府沒有回應。如今香港讓陳同佳自行來台投案,讓雙方有台階下,能讓犯嫌歸案,以台灣的法令審判,才是展現主權。
2⃣#律師檢調主張
曾任檢察官的資深律師主張讓陳同佳入境台灣審判,如此一來等於香港及中國大陸承認了台灣的司法主權,同時也落實台灣對通緝犯的依法偵辦,讓國際看見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3⃣#社會觀感主張
在台殺人,可不是小事,整個社會都在看政府是怎麼追求國家主權與社會正義,本案勢將成為經典案例,同時也檢視各黨各派有沒有靈魂與施政能力,切莫讓政治凌駕司法。
4⃣#法治與民主的展現
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全民了解香港法治情形,對提升台灣人民國際視野與競爭力有極大好處,但偏偏兩黨都帶人民以台灣本位看世界。香港人對送中案的抗爭,反映了香港人不信任大陸法治,但同時也造成香港今天無法可以送台。香港人的民主處境是艱難的,但香港人仍是追求法治的,這也是香港的競爭力根基,台灣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領先,也應追求法治的道路上領先。
#陳同佳案時間軸
●2018年2月
陳同佳與女友潘曉穎2018/02/08前往台灣旅行,13日入住紫園旅店17日發生爭執陳同佳殺害女友並將其屍體放入粉紅色的行李箱,睡至翌日早上決定棄屍在捷運竹圍站外草叢。陳事後返回香港,並三度使用潘的銀行卡,一共提款1.92萬元。
●2018年3月
潘曉穎的母親向將軍澳警署報稱女兒失蹤,並在寓所發現陳同佳的「入台證」副本,遂向陳查問。陳同佳其後被香港警方問話,他在會面中承認殺死潘,隨即被警方拘捕。不過由於案件並非在香港發生,沒法控告謀殺罪,最終控以四項洗黑錢罪。台灣政府其後多次要求港方提供司法互助,將陳同佳遣送至台灣。
●2018年12月
旅店按照台灣旅宿業者慣例必定會有兩人入住留下的資料,包括兩人的護照影本、登記紀錄與旅館櫃檯大門進出、捷運中山站、竹圍站、旅館退房、自機場出境監視器拍攝的畫面。
士林地檢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時效長達37年6月,直到2055年8月17日為止;並同時遞交請求書予法務部,向港府請求協助遣送陳回台接受偵查。惟港台並無引渡條例,雙方就案件一直未能達共識,事件陷於膠着狀態。
●2019年2月
民建聯陪同潘曉穎的家屬在12日召開記者會,表明支持港府修改法例,堵塞有關的漏洞。翌日香港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一次性」移交逃犯至無長期協議的地區,隨後展開為期20日的公眾諮詢。事件引起社會爭議,台灣的陸委會亦表明不同意港府以「一個中國」為前提修例並與其交涉。
●2019年3月(首次反修例遊行)
大律師公會率先發聲明反對修例,認為修例移除立法會審議的權力等。商人劉鑾雄亦一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修例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台灣士林地檢署表示,港府3月間曾派律政司人員來台,當時與我刑事局人員接觸後即返回香港,我承辦檢察官並未與港府警務人員有任何接觸;另外,4封信件是在士檢檢察官透過法務部、陸委會請求司法互助後,港方「私下」寄出信件,希望能提供相關案情資料
●2019年4月(第二次反修例遊行)
陳同佳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判囚29個月。香港立法會召開處理《逃犯條例》修訂首次法案委員會會議,但由於民主派議員拉布,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主席。
●2019年5月
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出將修例「直上大會」,直接在6月12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陸委會再度表明不會在《逃犯條例》修法的前提下與港府協商,即使修例通過亦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各界發起聯署反對修例,當中包括宗教團體、社福界、教育界、體育界及法律界等,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亦破例聯署。惟中央及中聯辦表明支持港府依法修例,特首林鄭重申政府有決心修例。
●2019年6月(第三次反修例遊行)
第三次反修例遊行當晚港府發聲明強調會按原訂計劃進行《逃犯條例》二讀。然而本次遊行創下香港1997年以來遊行人數新高,反修例示威者首次發起「三罷」行動,並在12日日包圍立法會,要求撤回修例。因此林鄭宣布暫緩《逃犯條例》修訂,不過未能平息市民的不滿,民間提出「五大訴求」,並展開連串示威活動,包括200萬人上街遊行、71佔領立法會等,風波持續至今。
●2019年9月
港府先後宣布撤回修例,及引用《緊急法》為《禁止蒙面規例》立法。
9月25日國策顧問已經帶具有北京政協身份的委員,密會內政部長針對陳嫌投案之事協商,也就是說蔡政府早知情。
●2019年10月
10月18日晚,香港特區政府發出公報,稱香港警務處已向台灣警政當局發函表達陳同佳自首(編按:正確用法為「投案」)的意願,同時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10月21日國安局長邱國表示,港府突要移送陳同佳,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
10月22日下午陸委會宣布擬派員赴港押解陳嫌,但發函給港方逾7小時未獲回應。
10月23日港府凌晨發布新聞稿,拒絕台灣政府去函要求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港府並稱,台方若願意處理陳同佳的「自首」,應立即取消對陳同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讓通緝令自相矛盾。陳同佳及身兼北京巿政協委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皆遭移民署註記管制入境。
10月23日早上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透過新聞稿表示,「港府的說法不符事實」,由於政府必須掌握陳同佳的行蹤,因此對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禁止網簽,必須臨櫃申請,並非限制其入境。
【#從陳同佳案看出台灣政治的荒謬】
陸委會今年五月:「不用修法,也可以馬上送過來。」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不留在香港過自由日子,卻說要來台灣面對殺人罪的審判,這不符合人性。」
內政部長徐國勇則說: 「 台港須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且屬人主義優先,並無雙重標準問題。」
國安局長邱國正則坦承: 「 過去法務部、陸委會曾要求移送陳同佳,但未獲港府回應,港府現在卻突要移送,時機不妥,政府不得不在政治方面考量。」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又說:「若港府可以逼陳同佳來台投案,未來就可以逼港人到大陸自首或投案,還不用送中條例,這是藉台灣之名,創造一個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作法。」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認為:「 政府應完整行使司法主權,此案若不處理好,大家會認為台灣的司法不是司法,政治干預司法、行政凌駕司法,大家會認為只要傷害的不是台灣人,台灣就不用在乎,要求國安局要慎重考量。」
現況來看內政部、陸委會和法務部3方立場都不同調,若未來無司法互助國家的人民來台犯罪逃亡都管不了,台灣豈不是成為犯罪天堂?
#專有名詞:
境管作業:對滯留國外之犯罪嫌疑人,為掌握其返國時間及行蹤,俾利案件調查偵辦,本局亦得函請移民署於犯罪嫌疑人「入國告知」調查局列管單位。「境管通知」並非「限制入出境」,「境管通知」屬行政處分的一種,移民、海巡人員僅可暫時留置當事人,若要求境管的單位拿不出拘票則要放行。依實務經驗,檢察官發拘票到港口或機場,由執勤人員將當事人留置、拘提。
#參考資料:
《放・獨家》總統府國策顧問黃承國帶「北京市政協委員」見內政部長談陳同佳案?
《逃犯條例》修正當初就是為了他!在台港女命案凶嫌陳同佳,10月中旬可望出獄
陳同佳赴台自首?蔡英文:只有逮捕、沒有自首
陳同佳殺人案:吳景欽》殺人罪證都在台灣,香港難審
20191022【陳同佳案】桃園機場準備陳同佳押抵措施
20190614法務部對於香港逃犯條例修例立場的說明
聯合報社論/蔡政府「反送台」,假裝不曾要求遣送
【修例風波】陳同佳殺人案時序一帖睇
《讀者來函:台灣檢方起訴陳同佳殺人有證據不足問題嗎?何須杞人憂天?》
通緝令自相矛盾?港府稱台灣應取消對陳同佳入境管制 內政部回應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停留許可(網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查捕逃犯作業規定 在 陳信諭 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高雄人或多或少都聽過龍發堂,
到底這個宗教機構怎麼來的?
看完之後,才驚覺背後勢力還蠻龐大的呀
#打狗故事第二集
#超長文慎入
【把你送去龍發堂】😱
-台灣精神醫療史上一個難以分類的篇章
文/ 陳信諭 醫師
從去年底龍發堂爆發結核病等群聚感染開始,龍發堂的存廢再度被提上檯面討論。在堂眾被陸續移出,以及司法單位陸續展開調查堂眾「非自然死亡原因」之際,龍發堂突然於2018年1月3日宣布全面暫停精障照顧,希望政府加速安置332名堂眾(雖然3天後堂方就反悔改口)。這樣的「反撲」,也讓衛生主管機關戒慎恐懼,地方中央已展開緊急應變。
「把你送去龍發堂」是筆者年幼時,有些長輩恐嚇不聽教訓小孩的話語。而「龍發堂跑出來的」,則是國小學童用來「互相霸凌」之語。
到底這個充滿著神秘色彩、令人畏懼的地方,到底為什麼成為精神疾病患者收容機構的代名詞?
■ 從草寮到全台最大民間精神病患安置處
龍發堂官方版本的創立史,帶著點鄉野傳奇的色彩。創堂住持釋開豐俗名李焜泰,僅國小畢業,原在祖先留下路竹農地上務農養豬。
但1971年,李焜泰40歲時,不知為何佛性頓開,便在農地上搭起草寮修行佛法。有位友人之子是精神病患,想拜他為師,但這個案連大小便都無法自理,這時,已是釋開豐的住持,用草繩將兩人綁在一起,「為他講解道理,教他如何做人,並領他從事些簡單的勞動工作。」根據官方說法,僅僅幾天,這位弟子就變得非常配合,脫胎換骨。口耳相傳後,他所創的小佛堂龍發堂不斷有病人家屬將病人帶來託付,堂史記載「出於同情和憐憫,大師又只好把他們收容下來照顧。」
不久之後,龍發堂就發展成數百多人規模的病患收容所,還有養殖場、製衣場等,雖然堂方強調「自由活動、不強調藥物、重視社會功能訓練」。但最為人知的管理方式,恐怕還是釋開豐發明的「感情鍊」。堂方讓功能好的病人和自我照顧能力差的病人腰際繫在一起,互相照顧,但不僅引起爭議,還曾經發生過暴力攻擊事件,讓堂眾暴露在風險中。
1982年,大學畢業的釋心賢拜釋開豐為師出家,並主管龍發堂行政事務和對外發言,讓龍發堂逐漸朝組織化發展,收容的病患曾逾千人,至近年也維持在六百人左右。
民間普遍傳聞,不堪長期照顧患者負荷的家屬,只要付出1~200萬「功德金」,龍發堂就會照顧患者終生,但家屬若中途要帶走患者,堂方卻以這是捐獻為由拒絕返還。雖然堂方多次公開否認「買斷」等說法,表示是採「隨喜捐獻」,但平日刻意管制不公開的「居住區」、獨特的照顧模式、龐大的堂眾群體,加上宗教色彩,也讓龍發堂爭議越來越多。
■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龍發堂出現時,台灣精神醫療到底是怎麼樣的呢?
1970當時,省立高雄療養院成立不到十年,仍是四合院的建築,主治醫師編制只有四人。台北市立療養院才成立一年,剛開辦60床的住院病床。台灣兩大城市都如此,可見精神醫療設施仍相當貧乏。
和歐美相比,台灣精神醫療的起步相當慢,再加上社會的恐懼與污名化,對精神醫學知識與制度的引進,也遠遜於其他醫學學科。
現在西方醫學的引進始於傳教士時代,但精神醫學的引進則要回溯到日治時代,1918年台灣第一所精神病院台北仁濟院成立,1934年第一所公立精神病院養神院在松山成立(後來的錫口療養院,1970年代遷移到桃園成為桃園療養院),當時尚無抗精神病藥物,也沒有足夠接受精神醫學乃至各類心理治療訓練之醫事人員,這些醫院較多以「人道安置」為主。就算1936年殖民政府公佈「精神病監法及精神病院法」,其中社會管束的意義都比較大。
這或許會讓人想到法國哲學家傅柯所研究的《古典時代瘋狂史》中的大禁錮時代;傅柯在書中提到,關禁閉是十七世紀才全新創造的制度,是作為一種經濟和防範措施,將「貧困」、「沒有工作能力」、「無法融入群體的人」隔離。
古典時代的人們從社會角度來認識瘋癲,選擇了放逐,理智獲得了勝利。
相對於傅柯筆下的法國,國家主導的衛生服務在台灣要等日本殖民時期才出現。而從前現代時期一直到現代化開始,台灣人普遍仍以宗教解釋瘋癲之原因,現代國家治理的角色被家庭、社會互助和宗教團體所取代。許多患者被家屬禁錮,或由廟宇等組織收容。
日本殖民政府未竟的現代化治理機器,戰後,由中國殖民政權完成。在日治時期之末,臺北帝大已經成立神經精神科,開始引進「理性的力量」,嘗試將精神病「醫學化」。然而,戰後初期整體的公衛政策,「社會角度」仍重於「醫學角度」。
1957年,第一家大型精神病院玉里榮民醫院成立,而後西部許多找不到去處病患被送到玉里收容,除了一般熟知的慢性精神病患者,尚包含了「政治不正確的反動者」在內,人數多達5000人以上。這些病患除了不用繳納費用,更可領有少許零用金,會由工作人員帶領「購物大隊」到鎮上消費,接觸社會。
當然,除了購物大隊外,投票也是集體出動。據媒體報導,玉里醫院中為了訓練精神病患投票,曾在病房內貼出選舉公報,並反覆使用「行為制約」、「社會模擬」等模式訓練患者。玉里榮民醫院院內過去甚至曾經成立中國國民黨黃復興黨部支部,因而特定政黨得票率,居然比眷村還要高。
二戰後數十年間,在中央政府的衛生主管單位,竟也沒有心理健康專責部門或預算。公衛學者陳瑞容和八里療養院的彭英傑便提到:
「1980年以前,精神醫療是完全歸屬於社會救助,其實只是救助病患、容病患、補助病患生活照顧,解決社會的問題而已,負責的單位是內政部、社會處、社會局等,在1980年以後才由衛生署主導,將精神醫療當作醫療來看。」
這樣的情況,當時的精神醫療從業人員也更有深刻感受。1980年代初期,台北市立療養院的葉英堃院長和陳永興醫師申請研考會經費進行了全國八十間精神醫療設施和人力調查,結果讓陳永興永難忘懷,他寫道:
「這個研究做完後,對我產生很大的衝擊,我覺得市療簡直像天堂一樣,沒有走出去根本不知人間和地獄的長相,我們在教學醫院內每天穿得整潔亮麗,早上看門診,中午就是讀書會、討論會,下午看住院病人,大家忙著準備寫報告升等、升主任、做教授,差不多都是過著這種生活。幾乎每家醫學院的學生都走同樣的路,根本不知道我們每天所看到的病人,是全台灣運氣最好的病人,當時會將病患送到醫學中心住院、看門診的,不是家庭教育程度高,就是家庭經濟很好的,那時候還沒有健保,能送來這裡的都是家庭經濟能負擔得起的人。我們繞了台灣一圈才知道,全台灣的天堂真的沒幾間,八十間精神科院所,真正好的才五、六間,剩下的都是長期收容的院所,不見天日、黑暗淒慘的地方很多。沒實地見識過的人,完全不會知道世間有多黑暗。 」
當我們往回推到1970年代,一般精神病患的處境和家屬的負擔可想而知。在龍發堂病人家屬的訪談紀錄中,便可以見到,許多家屬並非否認現代精神醫學,也並不相信龍發堂的宗教神威,但在長期求醫與進出各類機構的過程中,弄得精疲力盡,最後才找上龍發堂。
甚至連經過台灣一流精神醫學訓練的醫師,也認為:對於無法取得現代醫療資源的精神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龍發堂提供一個比起醫療機構更容易負擔、更妥適的居住空間。寫下這樣話語的,正是第一位進入龍發堂調查的精神科醫師。
■ 現代社會與精神醫學視角下的龍發堂
1982年,台大訓練出身,剛到高醫不久的文榮光醫師,獲得堂方同意帶隊進入龍發堂調查,並在國科會的支持下展開這個台灣特有的醫療行為與民間信仰,以及精神醫療體制的研究。文醫師雖以現代醫學的角度切入,但對於龍發堂的存在的社會功能,仍抱持開放心胸看待其角色。
他也認為,雖然龍發堂所採用的民俗療法,療效上當然比不上現代化的精神醫療院所。不過:
「該堂卻遠勝部分私人收容性的機構。因為龍發堂不會把病人當作呆人擺在像倉庫一樣狹小的空間內置之不理,或以類似人間地獄、惡魔島等不人道的待遇相待(聯合報,1984.05.01) 」
此外,龍發堂採用的民俗療法也並非完全無效:
「在龍發堂,鐘聲就等於住持開豐,鐘聲的權威已凌駕一切,患者因而有『制約』行為。…在現代精神醫療中有職能治療,即教一些手藝,讓病人由工作中得到安寧及訓練專心......養豬、養雞、成衣加工完全符合職能治療的原則(聯合報,1984.04.09)」
雖然龍發堂做出一些努力,但文榮光醫師也同時指出,有6成堂眾皮膚有異狀、4成內科理學檢查異常、3成神經學檢查異常,另有相當高比例堂眾死於感染,這些都是在醫學協助下可以避免的。換言之,堂方若沒有讓堂眾接觸到充分的醫療資源,當然有其責任。
文榮光醫師的研究引起了社會注意,而其他專業人員,例如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趙庸生也曾帶領學生前往參觀。龍發堂利用禁錮方式的管理也隨著曝光率爭加引發爭議。尤其在1984年更發生一起備受注目事件:有病患戴手銬逃出,周邊居民以為是逃犯報警,警方出動霹靂小組圍捕,引起廣泛關注和再次的輿論抨擊。
龍發堂爭議,加上多起精神病患社會案件,也促使政府加速研擬「精神衛生法」。同時,也加速發展精神醫療體系以及擴建精神醫療設施,在制度方面,1986年推動精神醫療網、隔年精神醫學會與神經科分割、1989年開始精神專科醫師考試認證制度化。硬體方面,推動大型療養院新設和擴建,例如省立桃療八里分院(現八里療養院)、設立500床的嘉南療養院、玉里榮民醫院整建、省立玉里醫院設精神科1200床(現衛福部玉里醫院溪口復健園區)、北市療(現北市聯醫松德院區)復健醫療大樓、凱旋醫院綜合大樓等,合計總經費達32億元,並陸續於1990年代至2000年代初完工啟用。
■ 「宣告非法」之下的政治角力
當然,對於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龍發堂大力反對。1989年時,支持精神衛生法立法的高縣立委黃河清,因反對龍發堂合法化,釋開豐便率領病患組成的樂隊,前往黃河清服務處吹奏「西所米」等出殯音樂。不料黃河清數週後居然後在沐浴時死亡,不但民間繪聲繪影,釋開豐還公開表示,黃河清的過世,是因為「連神明都看不過去。」。而另一位支持精神衛生法的醫師立委洪奇昌,也曾被兩百多名龍發堂家屬包圍服務處抗議。
相形之下,當時自封「民主戰艦」,作風爭議的朱高正,卻在立法院發言相挺龍發堂。由於精神衛生法草案29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非為醫療、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事件,不得拘禁病人。朱高正就表示:
「是否於本條定一些客觀標準,在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我們尚未有足夠的精神病院、精神醫師之前,對這些機構是否做一妥善處理,以免造成社會問題。」
而路竹本地出身的立委 #王金平 則表示:
「有許多龍發堂病患家屬曾來本院請願,.......大家聽了家屬的陳述後,認為很有道理,同時希望能再了解,類似龍發堂等精神收容機構後,再審本法。因為大家認為,龍發堂的存在有其功能......在政府沒有能力照顧這些病人之前,對類似龍發堂的機構亦必需慎重妥善處理。」
但不論是龍發堂家屬團體,或是反對立委,均未能影響立法內容,另一方面,康復之友協會等對立法持正面態度的團體和其他病友、家屬,其意見以及復健需求等面向,也沒有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凸顯。因此亦有學者批評為「國家官僚獨大,缺乏市民參與」的精神衛生法。而從配套建設脈絡來看,1980年代末的精神衛生改革,更多的是重視社會安全,而較少社區化復健醫療的投資。因而在歐美以去機構化與社區醫療為主流已積極發展多年時,台灣則仍持續進行醫院急慢性床數擴增。
而對現代精神醫學持懷疑態度者,更援引龍發堂為例。如中時記者劉揮斌於1990年一篇名為<回首來時路,龍發堂為何能存在二十年>的文章中,便寫道:
「現實上,藥物治療對嚴重精神病患完全無效,這也是龍發堂能夠受到病患家屬支持及存在二十年的原因,但醫界卻拒絕省思,以事實成就來證明他們的理論,反而要借助賦予本身的權源,透過刑法的力量來肯定自我,這種勝利未必光榮。」
不過,朱高正協助龍發堂「走向國際」,幫助龍發堂大樂隊、宋江陣到東南亞、中國等國演出,以及牽線讓釋開豐到中國推廣龍發堂療法等服務。也讓龍發堂倍感窩心,甚至成為朱高正的超級助選員。而堂眾與家屬的票源,也成為各級選舉的一大票倉。
而在1990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後,龍發堂存廢引發各界激烈爭論,在家屬說明會中,釋心賢便指出:
「精神衛生法草案經總統公佈實施後,不但是龍發堂,連所有病患家屬,一個都跑不掉,如果未依法送醫治療,都要罰款;因而致死,還要判徒刑,對家屬而言,可說是沒完沒了。」
釋開豐為抗議這項政策,竟使出「解散龍發堂」絕招,龐大堂眾安置問題果然引發軒然大波,最後不了了之。而龍發堂也因此一直被衛生單位視為燙手山芋。
■ 進入21世紀的龍發堂
之後,處於違法身份的龍發堂,爭議絲毫未減。
2000年2月,有病患及家屬向立委余政道陳情,指控釋開豐自稱是元光神佛下凡,製造合成分身照片誇顯神力,還自塑金身供病患和家屬膜拜,並強迫信徒購買30-50萬元不等的金身等物件。同時病患指控釋開豐和釋心賢收容病患每人索價250萬元,並長期凌虐病患,從事無償勞役。余政道當時曾招開記者會批評龍發堂斂財及凌虐病患,但釋開豐對指控一概否認。
2000年6月,監察委員至龍發堂視察,發現該堂確實有結核病患,因而指示高雄縣府輔導合法化,讓病患獲得更好的照顧。衛生署及高縣衛生局介入後,對龍發堂「堂眾」完成身心評估,後續有部分病情嚴重的病人被移出照顧。而政府也規劃將該堂改設康復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輔導合法化。
2004年,住持釋開豐病逝,但他晚年因糖尿病併發症、中風等原因,堂務早已委由釋心賢與第二代住持釋心善處理,營運並不受影響
然而,雖然衛生署核准龍發堂籌設康復之家,高縣府社會局也核准籌設康復之家附設身心障礙教養院,但因土地變更等問題,遲遲未合法立案。而雖嘉南療養院的精神科醫師每周三會到龍發堂進行巡迴醫療,堂眾也服用精神藥物,但也有消息指出,龍發堂內給藥完全不經管理,堂眾難稱有接受治療。而龍發堂內大量病患,也沒有像是合法的康復之家和精神護理之家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復健活動。
縣市合併後,高市府也曾有意輔導龍發堂就地合法化,以「向日葵康復之家」提出申請,但2013年堂方向市府申辦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作案,但因「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原則不得變更使用」而被駁回。在龍發堂並未積極配合解決合法化相關作業下,衛生福利部已於2016年3月31日廢止其康復之家150床許可。
而到了2017年,龍發堂更爆發嚴重疫情。從7月開始,阿米巴痢疾及肺結核發生群聚感染,累計確診阿米巴痢疾個案32例,肺結核6例,在衛生局屢次稽查後,衛生與防疫措施並無顯著改善。而衛生局預估龍發堂之潛伏結核感染陽性率(IGRA陽性率)將達40%,也就是多達200人必須移出。因而衛生局於2017年12月21日公告龍發堂為傳染病疫情流行地點後,並要求堂方確實落實「移動管制 只出不進」措施,逐漸移出病人。
12月18日,龍發堂仍有503名堂眾,在持續移出下,至1月已經降低到332人。而衛生局介入查核後,赫然發現近8年共死亡97人,對部分死因與病歷記載有落差,移送檢調調查。
然而,龍發堂移出的病人還是一大問題,這些移出的病患大多屬於第五第六類病人,卻有許多安置在綜合醫院或療養院急性病床,不但可能佔用急性醫療容量,也會對需要病床病人產生排擠效應。就算之後逐步安置,也仍需要龐大經費。經衛生局調查後,龍發堂收容許多患者領有補助,但這些補助金去向,或是之前所傳家屬支付堂方的安置費用,去向都不甚清楚,有待進一步釐清。
此外,在衛生局移出行動中,若遇到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定義之嚴重病人,或就算符合,但沒有「自傷傷人之虞」,無法啟動緊急安置的病人要如何處理?社政與其他資源如何轉介連結?突然被改變安置地點的老病患,會不會出現遷移壓力症候群(relocation stress syndrome)?這些都是大問題。
儘管龍發堂爆發疫情後,的確需要即時的動員處理,但龍發堂在台灣精神醫學史上的角色是否就此「蓋棺論定」,尚難定論。
以龍發堂在精神衛生治理下形象作為碩論主題的湯家碩便指出:
「從龍發堂案例來反思今日我們對於精神疾病的認識與想像,可以發現精神疾病不僅僅是醫療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歷史/社會問題,因此也自然無法化約為一種從個人生理跳躍到社會的解決模式。」
當然,當今的精神醫療強調生物-心理-社會三元模式,已不再用單一的向度詮釋疾病,而社會精神醫學也更強調康復(Recovery)的概念,協助病人重建功能與積極生活,尊重病人自主的居住與職業選擇,並以個案管理和團隊服務概念,提供重返社會之協助資源。
但本次的事件,能否跳脫過去精神醫學-龍發堂的對立或背後政治勢力衝突的「二元對立」,而能真正以病患之福祉為本,並喚起大眾對精神醫療社區照護資源的重視,才會是龍發堂半世紀紛擾下一個理想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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