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品格的民進黨part 2】—杜關東
各位夥伴,大家好,早安,我是你們的老朋友,監察院退休的杜關東,今天是107年11月20星期2,離11月24投票日只剩下4天啦,我們軍公教同仁身為知識分子,也是社會的良心,千萬不要樣那些政務官一樣,在此次選舉中完全忘記要保持行政中立,我們的道德高度,我們的民主素養,是某些政務官不能比的。我們神聖的責任,是要讓正道的候選人能脫穎而出,我們崇高的目標,是台灣能否長治久安,維護我國道德底線與法治原則的責任全在我們軍公教的雙肩上,真是所謂同志仍須努力,我們要以天下為己任,絕不能像政務官一樣,存有五日京兆的心態,處理公務只問顏色,不問是非,能撈就撈,能混就混,這些都在戕害台灣的未來。今天的天氣呢?今天全天都是多雲的日子,氣溫最高22度最低20度,降雨機率40趴,天氣比較寒冷潮濕,各位夥伴要注意保暖防寒,以免感冒,大家可要為國珍重啊!
最近國民黨主席吳敦義17日在高雄替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輔選,在前往高雄市雲林同鄉會拉票時,就已故的考試委員黃俊英,其在2006年與陳菊競選高雄市長時爆出的「走路工事件」抱不平,脫口說出:「那個查某人真夭壽,我不要說是誰,肥滋滋那個,走路起來像大母豬」,暗指現任總統府秘書長陳菊造假「走路工事件」。結果吳敦義暗酸陳菊是隻肥滋滋的母豬,遭到民進黨上下大張撻伐,蔡英文說是在侮辱國民黨自己,是在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陳其邁感到憤怒難過,吳思瑤氣到發抖痛批喪心病狂到非人的境界,蘇貞昌更是氣到不行,簡直可用悲憤來形容,連王丹都說「看見陳菊的淚水,豈止是高雄人,所有台灣人,都應當站出來了!」真是義憤填胸,一股大氣凜然的樣子,但是各位夥伴哪,請你想想4年前連勝文被罵為神豬時?請問今天為陳菊而撻伐吳敦義的名嘴政客或社會正義之士,當初有沒有用同樣的標準為連勝文講一句他是台灣人的兒子,台灣人站出來了?4年前柯文哲的團隊以及民進黨附隨組織,不停的用「神豬」來侮辱他,嘲笑他的身材,無所不用其極的霸凌他,還自認幽默時,當時有誰為他主持正義?有誰說是在侮辱民進黨自己,有誰說是在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有誰感到憤怒難過,有誰氣到發抖痛批喪心病狂到非人的境界,有誰看見連勝文的淚水,豈止是台北人,所有台灣人,都應當站出來了!有誰有誰?抱歉,抱歉沒有人,當時的社會氛圍,當時的民進黨附隨組織,當時的名嘴,全都幸災樂禍,歡聲雷動地看者柯集團及民進黨毫無忌憚的霸凌連勝文,那時比起現在,是多麼地令人為台灣的民主擔心那,台灣還有公道嗎?那時自許為公正學者怎麼不見了?只看顏色辦事,有兩套標準的國家終將走向分裂,民進黨不愛台灣,因為他不怕台灣分裂,民進黨不愛台灣因為他不怕台灣有仇恨,各位夥伴,我們才是定國安邦的基石啊。我們為了台灣的將來,我們為了我們的子孫一定要勇敢地站出來。不要冺金黨繼續的糟蹋台灣人拚命爭來的民主價值跟言論自由。
年金改革在今年7月上路,共有約33萬3000名軍公教權益受損,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公務人員可以提出復審,軍、教人員可以提起訴願,據目前的消息,大約有8萬公務人員提起復審,2萬1千名退役軍人、退休教師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依新聞報導其中有1萬6483件已經完成審查,不過當中有9成是被駁回、1成不受理,等於是全軍覆沒。」看到這則新聞,雖說是在意料之中,但是在心理上卻還滿難接受的,不是被駁回,就是不受理,那就代表行政院根本不珍惜他的員工,一個不懂得珍惜員工的公司,怎會有亮眼的業績呢?說起來還真令人懷疑民進黨治理國家能力,這有點像財團玩股票,玩著玩著一不小心把公司就買下來了,但是沒本事治理公司,對股東沒法子交代,最後只好痛宰員工,掏空公司,各位夥伴那,你看像不像民進黨現在治國的方式,先藉口財政不好痛宰軍公教福利及退休金,然後再說財政寬裕,拼命增加支出,已杜國人悠悠之口,能混幾年就混幾年吧,現在全國老百姓都已經覺悟了,都要揭竿而起啦,真是所謂的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啊,治國者怎不能小心謹慎啊。
當然啦!我退休軍公教同仁在當初提起復審或訴願時就已明白復審及訴願的結果,因為我們這個政府已經成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政府完全沒有自己的看法也不在乎法律的規範,一切都依照民進黨的指示辦事,簡直是行屍走肉,所以被駁回或不受理完全是在意料之中,所以我們現在要開示進行的是第二步,那就是打行政訴訟,因為打行政訴訟是需要花錢的,而且訴訟的結果,依目前氛圍及民進黨鴨霸作法,可能會輸,所以我們協會就決定以不收費的方式來協助退休的軍公教打行政訴訟,如果各位退休軍公教同仁願意參加行政訴訟,就可以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來,我們會協助行政訴訟的,不過因為是行政訴正式公文及訟,所以準備的資料比較嚴整的,首先你必須先準備銓敘部、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教育部或縣市政府等機關寄來的行政處份書,包含正式公文及退休金重新計算審定函,第二步將復審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寄給妳的駁回決定函備妥,以上兩項公文請盡量使用雙面列印,第三步將你的身分證影印兩分,記得要正反兩面,印章一枚,印文必須是標楷體,當以上資料準備好了,就要親自到協會來辦理委任事宜,以後兩個審級的訴訟及釋憲,均委託協會辦理。我們只要靜候佳音就好了。
當然啦,也有夥伴質疑,為何一定輸,我們還要做呢?各位夥伴,我們提復審訴願,打行政訴訟其目的是為了取得釋憲的權利,大審法規定,人民必需窮盡一切救濟程序以後才能聲請釋憲,這就是我們要進行復審訴願、行政訴訟的目的,所以我們希望各位夥伴繼續努力,為最後一哩路加把勁,讓我們一起努力,讓中華民國的大法官親筆寫下大法官對年金改革的意見,為何呢?因為這個政府用違反法律原則,用製造世代仇恨,用鬥臭軍公教的方式來刪減軍公教的退休金,這種做法是合憲的嗎?這種做法是合乎道德的嗎?我們要留下了歷史的紀錄,讓亂臣賊子懼啊!
各位夥伴那!我們向監察院的陳情案,經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的詳細調查,這三位偉大的監察委員無畏風霜,站在法治國的立場,勇敢的對政府錯誤的施政提出釋憲的聲請,讓司法院的大法官們好好地站在憲法的高度上,檢討政府年金改革政策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三位手無寸鐵的監察委員,居然敢直指行政院的缺失,真不失古之大臣風範,真是所謂的專利國家而不為身謀,而不汲汲於名也,在宋朝的時候,政府將監察委員的姓名刻於石板上,以便後人能歷指其名而議之曰:「某也忠,某也詐,某也直,某也曲。」監察院雖然沒有將監察委員的姓名刻於石板上,但是監察院有網站,監察院已將提請釋憲的三位監察委員以及反對釋憲的十一位監察委員的姓名均公布於網頁上,各位夥伴哪!大家都可以上監察院的網頁去看看,哪一些監察委員是愛國的,哪一些監察委員是汲汲於利的,其相距何其遠哉,一看即明,真不知他們的後代如何評鑑自己的先祖。嗚呼,可不懼哉!監察院院會審議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釋憲案主旨,摘錄如下,以為紀念。
『據訴,公教人員年金修法相關法案是否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等相關原則?是否有違憲之疑義?相關公教人員之權益有無被公平合理之對待等,均有詳加釐清並深入調查』等情案,行使監察職權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與第23條規定之情形,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所扞格並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解釋。而其釋憲理由,坦坦蕩蕩的指出、監察委員效忠對象是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其他任何黨派與個人,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監察院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發現「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咨請司法院解釋,此即五權憲法的真正意涵,監察委員自應維護監察院本身抽象法令違憲聲請權之聲請,否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憲法忠誠義務。實在是擲地有聲,足為千古傳誦。在這裡我軍公教同仁向這三位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與包宗和致上最高敬意。
在過4天就要投票啦,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的施政傷害了台灣人民,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分裂了台灣人民,我們要通過選票來告訴執政黨他的施政破壞了台晚的法治基礎,傷害了台灣人民的道德水平,11月24日各位夥伴一定要去投票啊。
各位夥伴,台灣的選舉的當選者都是靠一些話術、敢開空頭支票及一些抹紅抹黑抹黃才能當選,所以我們軍公教既然是人民的公僕,就不能袖手旁觀,任令那些無良政客用抹紅、抹黑、抹黃造謠等無恥手段與說謊來騙取我們鄉親的選票?各位夥伴們,我們實在不能再沉默以對啦!風雨如誨雞鳴不已,我們要關心台灣的未來,要大聲疾呼全台灣民眾都要謹慎每一次選舉的機會,不能再讓無良的政客,再當選了!另外,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如何參加全協行政訴訟,請在周一至周五0900至1700電詢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並參閱官網說明。
今天就報告到這裡,謝謝大家,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下次見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行政訴訟受理上週五截止,本週暫停,後續階段請見官網說明。
支票印章規定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法爭點整理:表見代理之意義與類型>
各位好,我是賴川。接續不久前我們談過的無權代理的基本概念後,今天要來進一步介紹無權代理中的特殊類型:表見代理。我想各位應該可以在大概10分鐘內閱讀完以下的簡短說明,歡迎各位自由儲存與分享連結。
壹、表見代理之意義
表見代理,是指在無代理權之前提下,即無代理權之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時,若本人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之發生另具有:(1)可歸責事由而(2)創造權利外觀,並使(3)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誤信本人有授予代理權之行為。此時為保護交易安全,而特別規定本人必須負擔授權人責任之情形。簡言之,「表見代理」屬於一種存在「權利外觀」之「無權代理」。
貳、表見代理之類型
民法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基本上有第107條以及第169條兩條規定,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民法第107條
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時,本人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即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
有疑問的是,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是否包含自始限制與嗣後限制二者?
王澤鑑認為,自始限制是單純的代理權範圍問題,代理人逾越自始限制代理權限者,只會成立狹義之無權代理,不成立民法第107條之表見代理,本人無須負授權人責任。然而,陳自強教授認為,不論是自始及嗣後限制,重點在於,本人對於代理權利外觀之存在是否可歸責,以及相對人對於代理權存在之信賴是否正當,若為肯定,則仍得成立表見代理責任,而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因此無論是自始限制或嗣後限制,均有成立表見代理而使本人負責之可能(實務見解亦同)
二、民法第169條
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在成立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責任時,本人亦不得以代理人無代理權為由,而對抗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即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的規定可以分為「表示授權」與「容忍授權」兩種情況,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 以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表示授權)
表示授權,是指本人對外有使相對人信賴本人曾經授與代理權給他人之行為,但本人實際上並無授與代理權之情況。實務上常見例子是,本人交付印鑑與相關文件由他人保管,而他人卻以該等印鑑與文件,作為本人曾經授與代理權之證明,而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為代理行為。應注意的是,實務認為,單純交付印鑑不構成表示授權而不成立表見代理,但若交付印鑑外,又存在其他在交易上可能被認為有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如同時交付支票簿等,即會成立表見代理。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1428 民事判例
某甲在某某配銷所之職位僅次於上訴人,上訴人之印章與支票簿常交與某甲保管,簽發支票時係由某甲填寫,既為上訴人所自認,縱令所稱本件支票係由某甲私自簽蓋屬實,然其印章及支票既係併交與該某甲保管使用,自足使第三人信其曾以代理權授與該某甲,按諸民法第169條之規定,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2156 民事判例
上訴人既將蓋有本人私章及所經營工廠廠章之空白合約與收據,交由某甲持向被上訴人簽訂契約及收取定金,顯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某甲收取定金之行為與上訴人無異,至某甲曾將所收取之定金交付上訴人與否,乃某甲與上訴人間之問題,上訴人殊不能以未自某甲處收到定金,對抗被上訴人。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657 民事判例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 (參看本院60年台上字第2130號判例)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
(二)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容忍授權)
容忍授權,是指本人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但卻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關於容忍授權而成立表見代理的情況,吳瑾瑜教授特別指出,須本人之容忍持續一段相當期間,且於該期間內重複不斷容忍無權代理人表示為其代理人,始能成立容忍授權之權利外觀。因為若無權代理人只是一次性或突然地表示為本人之代理人,而本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就要求本人應負授權人責任,對本人未免過於嚴苛。再者,若相對人僅因此即信賴本人已授與代理權,縱能認為其屬於善意,亦應認為具有過失,其信賴不能稱為正當,故不應使相對人得主張表見代理。
補充說明: 不過實務認為,民法第107條並非表見代理,而僅為越權代理之規定。舉例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515號判例曾表示:「民法第169條規定之表見代理,係為保護第三人而設,本人如有使第三人信以為其有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該他人交易,即應使本人負授權人責任,而此項表見代理云者,原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人信其有代理權之情形而言,與民法第107條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之情形無關。」 但筆者認為,所謂的越權代理,在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之範圍內,本質上當然也是一種無權代理,則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應也是表見代理的一種類型才是。
支票印章規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還有「本票印章準備好」的迷思嗎?未來可能需要改一改了!
金管會最近提出了票據法的修正草案,想要改善過去民間不當利用本票的問題。你知道本票是為什麼那麼好用嗎?
之所以大家都愛講「本票」,是因為票據法123條規定本票可以直接拿去法院強制執行(強迫你把錢吐出來)。
常見的「支票」或是「匯票」就沒有這麼方便了。其他的票,性質跟一般的債權沒有兩樣,必須先透過法院進行訴訟,等到判決確定了,成為可以執行的名義,才能再去聲請強制執行。
這中間需要支出裁判費、訴訟相關費用以及最重要的時間成本,兩相比較之下,你就知道為什麼大家都愛本票了吧?
一般人大多不願意簽本票來支付或擔保,而希望債權人收下你的支票,至少出事時還有一陣斡旋空間。也正因為本票太方便,最後淪為私人討債公司最愛用的手段之一,你常聽到的暴力討債,就與本票息息相關,當你名字簽下去的時候,差不多就等於把錢給出去了。
根據金管會提出的草案內容,以後不是隨便一個人都能拿著本票去要錢了。
未來可能僅限於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業金融機構、票券金融公司、券商期貨商、證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持本票強執,其他私人企業(融資公司),必須要實收資本額二億元且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
也就是說,透過公會與規範把本票的使用納管,不再讓非法討債方式包著合法執行的外衣。
何時會通過這項法案、會不會照案通過,這我不確定。但至少政府願意正視犯罪邊緣的灰色地帶,而不是一味忽視社會問題的黑數,還是要拍拍我的小手。
#不要再叫人家赴約帶本票印章
#就是在說你們那些鄉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