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筆記(蕭白雪)
疫情而起的人權問題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作出的限制令越來越多,防疫大將張上淳醫師兩個醫師兒子的出國風波,更引發相關限制令的法源依據問題爭辯。
新冠肺炎讓很多人回想起十七年前的SARS,法界更紛紛拿出大法官釋字第六九○號解釋重溫,這號解釋起因於當時台北市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召回和平醫院所有醫護人員,由於和平醫院封院等於受隔離,其中一位醫師未遵令回院而在事後遭記過、停職等處分,他不服氣打官司卻一路敗訴,最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釋字六九○號解釋雖作出合憲性解釋,但也提出決定強制隔離等相關措施的程序及相關人的救濟程序等,有通盤檢討必要。
值得關注的是幾位大法官的不同及協同意見書,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當年與多位大法官都曾在其意見書中提及「傷寒瑪莉」遭強制隔離事件的歷史殷鑑。
許宗力當初在部分不同意見書寫下,剝奪人身自由,本來就應比限制其他自由權利,適用更嚴格的程序;疫情防制雖貴在迅速,但法官保留與迅速並不必然矛盾;只要有遭行政濫權剝奪的可能或紀錄,就應未雨綢繆或記取歷史教訓,多一道制衡程序。
另一分由李震山與林子儀大法官共同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更直指該解釋審查重心在「防疫貴在迅速有效」,卻未真誠面對「人身自由剝奪」應予程序保障的憲法價值。
兩位大法官寫下,人身自由剝奪非常忌諱由行政高權單獨作主決定,若一遇急迫狀況,就棄守人權保障的防線,往往是人權紀錄不佳或不文明國家的表現。文中並提及「一切都是為人民好」的父權思維所引起的流弊,除驗證「國權是人權天敵」的良好素材,也可能助長民粹式的人權觀。
當時多位大法官便擔憂,在此號解釋後,主管機關在傳染病防治事件中,是否會制式揮舞「保障大多數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大纛而剝奪少數人之人身自由。
這次新冠肺炎來襲,國內防疫成效雖贏得國際好評,但政府的許多禁令卻也不無疑義;從一聲令下就限制醫護人員出國到限制不分地區國民回台等各種禁令,對防疫或有其必要性,但程序上能否更周延,不無討論空間。當初多位大法官的擔憂,如今正好驗證。
許多人都預期,未來因防疫措施而起的官司恐怕免不了,至於當初寫下「多數意見的曲意與怯懦已充分顯露無餘」的許宗力,未來如面對這波疫情禁令而生的釋憲聲請,會做出什麼樣的解釋,讓不少人引頸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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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擴大,衛福部除了對確診者為強制治療,以及與之接觸者為居家檢疫。至於從疫區,即武漢撤回的台籍人士,若尚未有病狀,則於潛伏十四天期間,就採取集中安置與管理的方式。不過在2003年的SARA發生期間,針對當時的強制隔離,曾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針對此號解釋所要求的法制整備,於此次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已經達到?
於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時,首當其衝的和平醫院被強制隔離,台北市政府並要求離院的醫護人員立即回院。而因某位醫師認為,和平醫院並未有完善的隔離措施,致會對院內人員產生生命、身體的危險,故不回院隔離而遭處行政罰。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並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此釋憲案最主要的爭點,即是有關強制隔離,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由行政機關為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規定。因根據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為決定,此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故於過往,有關違警罰法的拘留、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由警察為決定,甚至是檢察官有羈押決定權,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故於傳染病防治法裡,對確診有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乃是由主管機關決定,就可能面臨同樣的違憲爭議。
維護隔離未違人身自由
惟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裡,卻認為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所針對者,應是屬於處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這常出現於秩序罰與刑事處罰或處分。但於傳染病的防疫場合,並非是針對違法者,也不是在懲罰,目的在維護隔離者及他人的生命、身體之安全,故由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與急迫性來決定,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也是基於如此的現實考量,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強調,關於傳染病防治法裡,有諸多概括授權的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庸採取嚴格的審查,僅須為一般性的審查基準即可。
惟大法官於合憲解釋的同時,卻也強調,於強制隔離的處分後,仍應給予相對人得到法院即時救濟的管道。甚且,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對於決定隔離處分的組織、程序,以及隔離期間,甚至是補償等等,立法者都必須儘速通盤檢討。
強制隔離仍有法律救濟
而在此號解釋之後,關於強制隔離有受到法院即時救濟可能,即是於洪仲丘案發生後,於2014年所修正的提審法。根據提審法第2條第1項,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機關必須告知本人或其親友,有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義務。故於此次從武漢撤回者,於強制隔離前,衛福部皆有為如此的告知,可說是對人權保障的極大提升。
至於目前有關強制隔離的期間,原則以三十日為一週期,於此期間到來前,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為診斷,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而若有延長,亦必須再為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至於補償的部分,目前的法定性極為不足,也僅以感染者為對象,但問題是,會遭受強制隔離者,也包括疑似者,就此部分,顯有不足處。又未遭強制隔離,卻必須為居家檢疫者,同樣無法外出工作、就學等,但因其未被列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範疇,致無法受到任何的補償,如何解決,就有很大的問題在。
總之,於此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控制,或者是人權保障,顯然都比SARS發生時,來得完備,但不足之處,仍所在多有。故立法者再次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既有必要、更有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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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擴大,衛福部除了對確診者為強制治療,以及與之接觸者為居家檢疫。至於從疫區,即武漢撤回的台籍人士,若尚未有病狀,則於潛伏十四天期間,就採取集中安置與管理的方式。不過在2003年的SARA發生期間,針對當時的強制隔離,曾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針對此號解釋所要求的法制整備,於此次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已經達到?
於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時,首當其衝的和平醫院被強制隔離,台北市政府並要求離院的醫護人員立即回院。而因某位醫師認為,和平醫院並未有完善的隔離措施,致會對院內人員產生生命、身體的危險,故不回院隔離而遭處行政罰。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並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此釋憲案最主要的爭點,即是有關強制隔離,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由行政機關為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規定。因根據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為決定,此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故於過往,有關違警罰法的拘留、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由警察為決定,甚至是檢察官有羈押決定權,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故於傳染病防治法裡,對確診有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乃是由主管機關決定,就可能面臨同樣的違憲爭議。
維護隔離未違人身自由
惟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裡,卻認為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所針對者,應是屬於處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這常出現於秩序罰與刑事處罰或處分。但於傳染病的防疫場合,並非是針對違法者,也不是在懲罰,目的在維護隔離者及他人的生命、身體之安全,故由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與急迫性來決定,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也是基於如此的現實考量,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強調,關於傳染病防治法裡,有諸多概括授權的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庸採取嚴格的審查,僅須為一般性的審查基準即可。
惟大法官於合憲解釋的同時,卻也強調,於強制隔離的處分後,仍應給予相對人得到法院即時救濟的管道。甚且,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對於決定隔離處分的組織、程序,以及隔離期間,甚至是補償等等,立法者都必須儘速通盤檢討。
強制隔離仍有法律救濟
而在此號解釋之後,關於強制隔離有受到法院即時救濟可能,即是於洪仲丘案發生後,於2014年所修正的提審法。根據提審法第2條第1項,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機關必須告知本人或其親友,有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義務。故於此次從武漢撤回者,於強制隔離前,衛福部皆有為如此的告知,可說是對人權保障的極大提升。
至於目前有關強制隔離的期間,原則以三十日為一週期,於此期間到來前,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為診斷,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而若有延長,亦必須再為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至於補償的部分,目前的法定性極為不足,也僅以感染者為對象,但問題是,會遭受強制隔離者,也包括疑似者,就此部分,顯有不足處。又未遭強制隔離,卻必須為居家檢疫者,同樣無法外出工作、就學等,但因其未被列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範疇,致無法受到任何的補償,如何解決,就有很大的問題在。
總之,於此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控制,或者是人權保障,顯然都比SARS發生時,來得完備,但不足之處,仍所在多有。故立法者再次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既有必要、更有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