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小港人不是二等公民!陳麗娜:南區回收廠重建應市府自辦 「小港人沒有這麼倒楣吧?」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質疑南區資源回收廠重建案,市府黑箱BOT決策,讓小港人陷入忍受年燒51萬公噸垃圾的風險之中!她指出,由市府主導重建不僅可隨時減燒,更能有收益挹注,公益又賺錢。高雄市長陳其邁回應,會再做綜合考...
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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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條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陳椒華:『【爐碴追追追】後壁玉米田爐碴案偵結起訴 清理費用九億元起跳!
還記得去年台南後壁玉米田遭埋 #不鏽鋼爐碴 的案子嗎?
昨天台南地檢署宣布起訴污染行為人賴姓兄弟,以涉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 罪嫌,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感謝南檢歷經年餘抽絲剝繭認真調查,終於將違法填埋爐碴的污染行為人依廢清法起訴,由於涉及第46條第3、4款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未經許可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希望法院能明察秋毫別輕放,早日定讞將行為人 #繩之以法,彰顯環境正義。
檢方調查,賴姓兄弟將大量 #氧化碴 及 #還原碴 等事業廢棄物棄置在後壁嘉安段農牧土地,部分區域甚至挖掘4~5公尺深坑掩埋後再以土方覆蓋,掩飾犯行,總面積達5.118公頃,總數量為60872立方公尺,換算重量 #約12萬4788公噸,#不法利得約6億元。事後將土地轉手給不知情人士,並租給不知情農民耕作。
因氧化碴與還原碴滲出的 #強鹼,妨礙農作物生產,而爐碴凝結硬化,妨礙農地開墾,造成收成不良,部分地方更是寸草不生。
去年初,台南社大夥伴發現這處玉米田位於 #含鉻農地 上,玉米種不活且常枯死。但台南環保局卻稱水質無異常,台南農業局也說檢測農作物尚符合國際及我國食品要求,甚至通知農民可照常執行農作物採收作業,台南市長黃偉哲則說土地可正常利用。
四月初,我和林淑芬委員協助環團召開記者會揭露此案,台南環保局回應爐碴(石)為事業產出物,應以廢棄物檢測方式進行檢測,確認有無超過有害廢棄物相關標準,不宜以土壤檢測標準規範。並稱本案涉及98年間後壁爐碴污染農地事件,已將相關資料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後來,我請農委會林試所到後壁採樣檢驗,同時請環保署環檢所檢驗,結果 #半數樣品鉻鎳超標!因此,我又跟環團召開二次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和台南市長黃偉哲將此地 #公告為污染場址,但一年多過去,受污染的農地在環保署的 #污染場址及棄置場址共同查詢平臺(https://www.arcgis.com/apps/webappviewer/index.html)依然未見受到列管。
目前後壁爐碴案已罪證確鑿遭到起訴,這是屬於刑事部分的司法進展,但行政方面,台南市政府應儘速要求行為人依法清除並追討不當利得,而不是總以檢調偵辦為由而不作為。
台南環保局估算,現場清除處理費用依不同方案高達9.4~39億元,顯見12萬噸爐碴量體之大。我呼籲黃偉哲市長 #莫坐視後壁農地爐碴污染,應儘速 #比照學甲大灣段農地,要求賴氏兄弟的超翔公司於180天內將後壁農地裡的12萬噸爐碴清除乾淨,讓農地回復原狀。
🔎 台南地檢署新聞稿
https://www.facebook.com/401790756542619/posts/4262758387112484/
📌台南後壁農地非法掩埋爐碴 南檢起訴賴姓兄弟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9020209.aspx
📌清除費最高39億!後壁農地掩埋廢爐碴案 害部分土地寸草不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02/2070528.htm
#爐碴追追追
#後壁爐碴
#陳椒華
#時代力量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小港人不是二等公民!陳麗娜:南區回收廠重建應市府自辦
「小港人沒有這麼倒楣吧?」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17)日質疑南區資源回收廠重建案,市府黑箱BOT決策,讓小港人陷入忍受年燒51萬公噸垃圾的風險之中!她指出,由市府主導重建不僅可隨時減燒,更能有收益挹注,公益又賺錢。高雄市長陳其邁回應,會再做綜合考量。
陳麗娜指出,明明南區資源回收廠去年年底還朝整修做規劃,今年卻突然在無公開評估下改為BOT,地方民意要求召開第二次公聽會,市府卻充耳不聞,更打算在五月初偷跑召開「招商說明會」,被她現場攔阻。她指出,小港污染已經極度嚴重,若採BOT新建,還要給委外廠商年燒51萬噸的保證量,25年年年都要燒51萬噸垃圾,比現在年燒40萬噸更多,政府還要讓小港人忍耐25年?把小港人當成二等公民?
她指出,南區回收廠若採自建好處多多,不僅垃圾減量後可減燒,睦鄰設施也能更符合地方需求,營運收入更可挹注廢清基金,足以回收興建成本。反之,若採BOT,則每年須給委外廠商51萬公噸的保證量,使得高雄未來垃圾難減量,且廠商基於營利心態,多燒多賺,造成小港與周邊區域陷入空汙危機,且垃圾去化成本仍由市府負擔,25年後市府取回的不過是即將重建而殘值無幾的焚化爐,還有公務人員的轉置問題等,缺點與問題則一籮筐。
若南區回收廠市府自建,錢從哪來?陳麗娜指出,《廢棄物清理法》第26與《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都規定廢清基金應專款專用,此一基金便可用於設施的重建。然而,南區焚化爐的售電收入每年3億卻沒進廢清基金,自109年開始更有25%繳入市庫,已有違法之虞。到108年為止,廢清基金還有33億可用,若再計算過去應納入廢清基金而未納入的款項,南區焚化爐的重建綽綽有餘。因此她認為,南區廠市府自建公益又賺錢,政府應該自辦。在大林蒲遷村案中,市長展現最大的溝通誠意,而南區廠重建涉及小港14里,也應加強溝通,因此她具體要求市長應跟議會做專案報告,再到地方做溝通。
陳其邁回應稱,這個案子還進行中,在公聽會上希望能多與社區居民溝通,至於要採BOT或OT,會再請環保局在財務跟營運成本負擔上再做綜合考量,比如垃圾量到底訂多少?收費標準訂多少?招標規範怎麼訂要再來討論。但陳麗娜強調,南區焚化爐由市府主導新建,市府不僅能賺錢,還能保障人民利益,市府應該站在公益角度把關。未來高雄垃圾應會減量,若要維持51萬噸保證量,就是不合理條約,OT或公辦公營都可以,應該跟議會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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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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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二 條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中市議員建議修訂完整「動物屍體自治條例」】
市議員張耀中今天(30日)在財政經濟業務質詢時,建議市府完整修正制定「台中市動物屍體自治條例」,因該自治條例從2012年12月制定以來,條例中有許多不足之處,在寵物或暱稱毛小孩保護尊重生命意識提高觀念下,需作全面性的檢討修正。副市長張光瑤表示,自治條例有不足者,會盡快修訂。
張耀中拿出數張寵物森林園區的美輪美奐設施照片,詢問農業局長王俊雄是否知道這些照便來自何方?王俊雄表示沒看過,不細看會以為是一般民間認知的人類的生命園區。
張耀中舉「台中市動物屍體自治條例」指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殯葬業應先向農業局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目前台中市有5家經營「寵物安樂園」的業者,是否都有依法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怎麼考評查察?
農業局說,業者目前是依「廢棄物清理法」的法規來依循營業,但張耀中質疑這樣的適法性有很大的疑慮,台中市府制定的自治條例有所違背,這些動物都是生命延續的一部分,張耀中提議盡速修正該自治條例,讓經營寵物臨終生命的業者有法可依。
張耀中說,自治條例的不完備,會讓寵物生命事業面臨多重問題,例如公司法內行業別設置、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的問題,寵物臨終焚化環保污染、還有飼主民間信仰習俗尊敬等。
「納骨塔管理的方式為何?」張耀中關切如果有比照民間生命業者不法吸金情勢怎麼控管?收費標準的問題?還有寵物禮儀師資格證照認定等很多層面的問題,如不趕快修正動物屍體自治條例,恐往後消費問題只會多不會少。
張耀中建議農業局在1年內能夠修訂完整的動物屍體自治條例,讓有心替毛小孩臨終的飼主有一個可靠的依據,也讓業者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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