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訓練的「訓練量」該如何設定?】
跑者的訓練量俗稱「跑量」,單位是「公里」,所以月跑量三百是指一個月總訓練距離300公里。在力量訓練圈的「訓練量」(Training Volume)常是「總反覆次數」 (Total Repetition)的同義詞;而「月總量」就是指一個月的總反覆次數,像我們會建議初跑者的月跑量最好不要超過100公里一樣,在做重訓時,有沒有一個區間可以讓大家參考呢?下面是《The System》的作者群建議:
#以下為譯文:
以剛接觸訓練的新手來說,月總量最好從750次(總反覆次數)開始;而菁英運動員的上限設在1,600次。在前蘇聯時代,我們親眼看到他們運動員以更高的月總量進行訓練。然而,我們後來也發現這跟他們使用加強運動表現的補給品有關,那使運動員能更快恢復。
總反覆次數是指在單一個週期中(這裡是指中週期)所有基本力量動作重複次數的總合。因此總反覆次數750的意思是在不同的訓練強度與動作中總共累計的次數,但這個數字不包括輔助訓練的動作。
從帳面上來看,750這個數字分配到一個月十二到十六次課表當中,看起來似乎很小,但我們這們所定的750這個數字比較像是「基本量」,而非下限,如果總反覆次數低於750下,就不會為運動員的成長帶來實質的影響。表 4.14 中的數值並不是意味著高水平或菁英運動員在四週內的總反覆次數永遠不會有低於1,000次情況發生,那只是維持成長的基本量。對運動員的恢復能力影響最大的是訓練量,因此這些範圍中比較需要注意的是上限的數值。若月總量超過上限值,恢復能力將快速到受到侵害,而且侵害的速度比任何其他因素都快。
一位菁英水準的運動員可以在一個月的時間裡完成1,000次以下的訓練,就算在恢復期也經常發生。然而,訓練新手若超過1,000次的上限,大都要承擔受傷或嚴重過度訓練的風險。
許多教練擔心他們的運動員練不夠,所以無法有效獲得力量和爆發力的進步。他們不想因為目標定得太低而有所保留,這讓他們感覺是「浪費」了一個月的訓練時間。剛開始採用這個方法來訓練時有這種感覺很自然,我們系統中的每一位教練也都曾經歷過相同的掙扎。
美國的力量教練已經把「訓練要用盡全力」當作一種信念,訓練完還有餘力好像就會覺得不夠認真。但請相信我們。我們說的方法很少失敗,也幾乎沒有過度訓練的風險,這些區間已被證明能最有效地幫助運動員進步。
在調整運動員的訓練量時,需要考慮到他們的技巧、經驗、過去的醫療史、訓練史、性別、實際年齡與訓練年齡。
我們過去的慘痛教訓可以讓你少走許多彎路。當你在訓練量的拿捏上猶豫不決時,原則是寧少勿多。寧可因量太少沒進步,也不要犯下過量訓練的錯誤。
總訓練量不包括輔助訓練或是特別針對「局部效果」的練習次數。那些動作主要是為了強化特定肌肉或是使全身力量動作能做得更好的輔助性訓練,所以我們不會把它們算在總訓練量中。
最受我們重視的力量訓練動作不只對身體的負擔很大,技術要求也很高;正因如此,我們才會嚴格限制訓練量。
雖然輔助訓練不會被計算在總訓練量裡,但你不要因此失控,開始加練很多你想練的輔助動作。永遠記住:效率第一。
#原文如下
The absolute floor of volume for a novice athlete is 750 total exercise repetitions per month, and the ceiling for the elite athlete is 1,600 total reps. During our time in the former Soviet Republics, we witnessed athletes performing even higher monthly training volumes. However, as we found later, that was often with the benefit of performance-enhancing substances that allowed for more rapid recovery.
In a single cycle, the total number of repetitions pertains to all exercises performed in the key movements. This means 750 total repetitions are spread between the different exercises among the range of training intensities we want to emphasize.
On the surface, these can seem like small numbers when we consider they may be spread out over 12 to 16 training sessions. That 750-rep total is really more like the basement rather than the floor of total volume—any less than 750 will not budge the needle on gains. That does not mean advanced or elite-level athletes will not have cycles that dip below 1,000 reps. These ranges should be more prescriptive of the ceiling of higher volumes to avoid exceeding. Pushing monthly volume beyond these ranges erodes recovery more rapidly than any other factor.
An elite-level athlete can use a month with a total volume of under 1,000 reps, as will often be the case when returning to training. However, a novice athlete can rarely exceed the 1,000-rep ceiling without risking an injury or a significant overtraining effect.
Many coaches worry their athletes will not do enough work to promote gains in strength and power. They do not want to “waste” a month by aiming too low on total volume and leaving some gains in the tank. That is a natural feeling when adopting this method, and each of us went through the same mental struggle.
Strength coaches in America are not hard-wired to accept less than maximum. However, trust us when we say that without fail, these ranges have proven to be the most effective in generating progress with almost no risk of overtraining.
Fine-tuning where your athletes fall in a volume range takes skill, experience, and consideration of their medical and training history, biological and training age, and gender.
The bloody trail of our mistakes can save you a lot of added stress: When in doubt, it is always better to err on the side of less volume than too much.
The total volume number does not include accessory work or exercises of “local effect.” Those exercises are more targeted muscle strengthening or exercises to support the main movements.
We are mainly concerned about the most physically taxing exercises that demand more of an athlete’s attention to technique—hence, the volume restrictions.
Although the accessory work is not included in the volume calculations, you still cannot go wild, adding as much as you want. Always remember this: efficiency first.
(以上摘錄自原文第1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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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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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
其實在中文上許多人常常把這三個詞彙翻譯成國家。
在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就是主權國家,會用sovereign state 來稱呼,有時會簡稱 State (大寫)
為什麼會特別說大小寫?比如像是美國、美利堅合眾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為USA,一般稱為United States(U.S.或US),或America)國名英文中的State ,是指形成美國這個主權國家的構成份子 state(小寫),這個在中文裡翻譯為州。這些州並不是主權國家,只是在美國內部的組成份子。
我們在看條約或者公約的資料時,有時會看到 Contracting State 這個詞,這邊的 State 會大寫,意即指的是主權國家。
因此我們要注意看上下文關係,如果是在看與美國有關的資料,若是小寫的 state 那就是稱呼美國內部的州。
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 sovereign state,但如果有某個主權國家的議員用 country 這個詞時,我們要注意的是這個 country 可能是指稱某個地域、地區區域,指稱某個上面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但這個地域不一定是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特別是當這個地域缺乏外交能力的時候。
舉個例子,像是英國(其實稱聯合王國比較正確),全名是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國際標準簡稱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縮寫作UK)或不列顛(英語:Britain)
英國由四個構成國組成,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而聯合王國UK國家政府就是用 country 來稱呼她內部這四個構成分子。
因此若看到英國相關資料,看到英國稱台灣為 country,那就是指台灣是不具有國家法人格的自主運作的單位。
因此,如果聽到有人,尤其是屬於大英國協體系的國家,用 country 稱台灣,不要高興得太早。
Nation 著重是人的部分,這個詞合理翻譯是民族而不是國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Nation State,也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若 nation 翻譯成國家,就會變成「國家國家」。
Nation是指由一群有共同文化、語言、歷史,對彼此有共同感、歸屬感的人所構成的民族。
Nation 這個詞其實就是指人,那為什麼會有人把它翻譯成國家?或者大多數會把Nation、Country、State通用?
原因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除非四處飄泊,否則都會長駐某處,並透過長久共同生活 形成共同的文化、語言、歷史,並會在特定範圍內落地生根繁衍後代,進而集結成一個團體。
這群人會共同抵抗外在生存威脅,無論是抵禦野獸、抵抗外敵人、躲避氣候災難、或合作取得糧食。這群人是為了生存而聚在一起,為了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共通語言、文化,因為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歷史、形成共同體的意識。這群人會慢慢建立維持自己生存的專屬區域,進而形成邊界。若有其他族群侵入邊界就會產生競爭。而這群人可能會在對抗外敵的過程中進一步凝聚起來。族群為了生存而形成的專屬區域邊界跟地質上的邊界不一定相符,但可能會有差不多相符的地方,例如以河川或是山脈稜線為邊界。
這群共同生活的人會慢慢形成Nation(民族),而這個Nation的生存邊界涵蓋的區域就會成為Country。因為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會出現領導階層,建立治理機構階來管理這群人跟生活區域,從而符合 country 的定義: 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
那Country怎麼變成sovereign state?
現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概念,是在十七世紀誕生。當時有一群代表各自 country 的領導者共同簽訂了西發利亞和約,創造出主權平等及領土完整性這些關於 sovereign state 的規則。當一個 country 接受並遵守 sovereign state 的框架與相關規則時,這個 country就會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的地位。
所以很多地方Nation、Country、State是可以互換。
基本上,當一個 country 願意遵守國際法秩序,願意遵守主權國家所形成的國際社會的規範,並得到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就會得到主權國家的地位。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是不是沒得到其他國家認可就不是主權國家?
這在早期是這樣沒錯。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歐洲出現的,在當時歐洲人會覺得自己文明開化,所以如果有個地區要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時,需要其他既有主權國家的承認。因為在當時的邏輯會認為,既然國際社會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要成為主權國家加入國際社會,就必須被既有成員承認你夠格,而且必須接受主權國家之間的規範。
所以,在當時如果現有的主權國家不願意承認某個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的地區是主權國家時,這個地區就會遇到麻煩。而不願意承認的主權國家還可能會運用影響力,透過政治操作讓其他國家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這時候就會很麻煩。
歐洲許多國家在過去都是開船到處建殖民地,「發現」新大陸。當他們到新大陸遇到當地人時,可能會發現這群人確實是個Nation,他們生活的地域也滿足Country的要求,可是他們不懂sovereign state的原則,所以歐洲人不會承認這群人有soveriegn state,從而不承認這群人能得到領土完整跟主權平等原則的保障,所以歐洲人覺得自己可以任意侵略原住民的地方、把原住民的土地當成無主地 (terra nullius),並利用無主地先占來主張自己擁有領土主權。
當時的「無主地」概念與現在有落差。
在國際法剛出來時,只要不是sovereign state的領土就會被當作無主地,所以才會出現那些殖民者到某地方完全不尊重當地的民族生活的地區,不把他們當成主權國家,認為這不是領土,因此能透過「無主地先占」來取得領土主權:因為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所以否定你控制下的地方是主權領土,又因為不是主權領土就是無主地,於是可以透過佔領來取得領土主權。
這時候就會知道Nation、Country 無法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只有sovereign state能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後來文明進步、重視人權概念以後,所謂的「無主地」概念就重新被檢視。透過尊重人權,而承認人具有決定自身未來的自決權,而由一群長久生活某處的人所構成的民族在與自決權概念結合後,就產生了可以用來建立主權國家的民族自決權。
也就是在國際法規則中,認可民族可以透過行使自決權來建立國家。
在這情況下,當某個民族要行使自決權建國時,通常就會以生存的範圍當作建國後的領土範圍。此時Nation民族生存的範圍不止是Country,也同時是此民族行使自決權建國成sovereign state之後的領土,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詞有時會被當成同義詞的原因。但我們還是必須了解在什麼時候可以通用而什麼時候並不能互換。
之前有說過,一個主權國家可能是好幾個民族共同成立的,一個民族也可能會成立好幾個國家。所以Nation跟sovereign state不是一對一,而是多對多的概念。可以數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數個國家。
所以Nation不能直接翻譯成國家,不然今天遇到數個民族成立的國家時就會很難描述了。
所以要看前後文也要看使用者所處的邏輯,如果是指有這一群人共同成立的主權國家時才可以把Nation翻成國家,只是盡量避免這樣混用。比如說 聯合王國(英國)在使用的Country就不一定是指主權國家,很有可能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史明前輩之所以「台灣民族主義」,正是因為台灣民族還未形成才需要倡議。以現在狀況來說「台灣民族」還在形成中,且邊界還很模糊,再加上一些歷史緣由造成的麻煩,因此法理建國派並不是主張民族自決,而是主張住民自決。
台灣上有原住民族的各族存在,其實可以各自主張行使民族自決權,但問題是各部落人的數量跟資源有限,加上與其他非原住民族在文化、交通、經濟各層面的重疊與結合,要明確切割出領域邊界有許多難關要克服,而在中華民國政權下更是難以克服。
因此我們主張的台澎住民自決權,是以共同經歷過日治時期這個殖民時代的歷史事實為基礎來劃定人的範圍,並不是血統論,而是用客觀史實跟客觀的法律身分,無論屬於哪個民族、哪個民族邊界,只要是曾共同經歷殖民,就是共同體的一份子,可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目前台灣的情況,有一群人但是Nation還未完整形成,共同體的認知明顯尚未整合完成,地理區域的Country則涵蓋了金馬東沙等中國領土,所以邊界很尷尬,而sovereign state則因為還沒完成建國程序所以不存在。因此,法理建國派在地理界線上,會先將國際法上的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先排除留待之後處理,並主張依據客觀史實,優先以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為範圍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
在國際法上台澎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單位,有的人會說台灣是事實獨立,有人說事實上的國家,但在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說法,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就是sovereign state 。
那些稱台灣是Country的某國議員,他們的國家都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了解台灣的狀態覺得很難過的,可以把這心情轉化成建國的動力!
(這邊補充一下,「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關於事實獨立這個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這個詞彙,這是政治詞彙。
台灣是自主運作的單位,那這個框架情況是什麼?ROC政權治理台澎的這個行為,ROC政權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同盟國分區授權佔領劃分了日本的領土,ROC政權就受這指令「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來台,以佔領執行者的角色受降跟實施軍事佔領。
《一般命令第一號》把日本在二戰時佔領的領土跟日本自己的領土,劃分成不同區塊由不同的盟軍成員佔領。
ROC政權是盟佔代管者,它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一般命令第一號》,分區佔領的區域是同盟國劃定好的。佔領者在佔領地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個國家的治理政權(政府),所以能做國家政府能做的事,但絕對不能要求佔領地人民效忠它。
基本上盟軍全體成員都會遵守分區授權佔領的規則,將當地的社會秩序、衛生、教育、醫療等維持在正常運作水準。
ROC政權對台澎南沙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同盟國分區佔領安排,而金馬東沙因為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其他國家當然會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不多加干涉「中國領土」金馬東沙,ROC政權就是以中國政權(國家政府)的身分來統治金馬東沙。
台澎人也沒有在1945投票讓ROC政權來台,所以ROC政權絕對不是台澎人叫來的。大家要看清楚ROC政權為何可以在1945年來台澎,如果沒有《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是不可以到領土主權在當時屬於日本的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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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的作用
passport英文直翻就是通行證,最主要的用途是辨識持有此證件的人從哪來。
實質功能就是如果從某地來的人不能入境,至少還可以回到出發地,不會無處可去。
國家通常會對自己的國民發護照,並告訴其他國家自己將護照持有者當成自己的國民看待,如果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發生事情,發照國家會為他出口氣。
例如美國護照持有者到加拿大被欺負,回美國跟國家政府哭哭,美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加拿大給個交代。
在護照內頁,會看到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要求其他治理單位(通常也是國家政府)給予此人合法合理的對待,如果對此人沒好好對待,則發行此本護照的單位會跳出來。簡單來說,就是發行護照的單位會罩他、保護他,所以我們稱之為「護」照。
由於發行護照的單位會保護持有人,而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因此會讓人誤以為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發行護照,所以能發行護照的就是主權國家,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不是主權國家的地方也是可以發行護照的。例如港澳不是主權國家,是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而他們的治理單位也會發行護照。港、澳原本都是其他國家為了進行貿易而建立的殖民地,此地人民會去其他地方做生意進行商業行為,所以殖民者就會發給他們一個通行證去做生意。當港、澳回歸中國主權國家治理時,因為當地人民還是要繼續跟其他地方維持貿易關係,所以他們的治理單位發行該地區專屬的護照方便當地人民維持原有的經貿關係。
現在港澳的人拿護照雖然可以方便進出他國,但如果他們到海外被欺負,港澳的人要找誰幫忙出氣?當然是找PRC政權外交部,而不是找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在我們說護照很好用,通常是說可以免簽進入許多國家,但其實如果在海外出事,並不是光靠「免簽」可以幫忙的,還是要主權國家透過外交途徑來出面處理。
目前ROC政權發的護照,到國際上那15個承認他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國家還會有點「保護」作用,如果是到其他180個國家,這本護照很難發揮什麼保護作用。
當然,有些國家例如美英,有特別針對ROC政權在台灣的狀況特別立法,把ROC政權這個台灣治理當局「當成」國家政府來看待,讓它可以替台灣人出聲。但如果遇到不把ROC政權看作中國合法政府代表,甚至把台澎人看成中國人、台灣當中國領土的國家,ROC政權發行的護照就只是單純的通行證,如果被這些國家欺負,找ROC政權就沒什麼保護作用了,搞不好找PRC政權的「中國大使館」還比較有用。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因為想跟台灣人做生意、覺得台灣人文明水準夠又有消費能力有利本國觀光發展,所以給台灣人免簽,而不是因為ROC政權有多棒。所以不用擔心建國以後,這個國家發行的護照會不好用,因為其他國家仍舊要跟台灣人做生意、歡迎台灣人去觀光。
【文末補充】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行的護照可以免簽入境的國家/地區數目,之所以會比PRC政權發行的護照還多,就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無論喜不喜歡PRC政權所代表的「中國」,他們都還是想跟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往來,所以給管理香港、澳門地區的特區政府所發行的護照免簽 。台澎建國之後也是一樣。 無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到時候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在台澎建立的國家,只要他們還想跟住在台灣的人往來,就會給治理台灣的國家政府發行的護照免簽,給台灣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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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網】南海泡沫:英國300年前一次金融危機留給後世的遺產
作為現代金融市場的鼻祖之一,英國倫敦股市見證過無數跌宕、狂熱、股災和危機,第一次重大危機發生在300年前,史稱南海泡沫。
南海公司是一家身份特殊、業務創新的英國海外貿易公司,實際以金融投資為主業,1713年開始在倫敦股市釀出泡沫,1720年春夏南海股價驟升急跌,股市泡沫破裂,觸發政壇動蕩,同時也催生了市場監管、政府行為約束、潛在風險控制等現代金融市場要素的公共討論。後人研究還發現假新聞對泡沫興起和破裂所起的作用。
南海泡沫破裂,當時輿論嘩然,各界群情激昂。政客義正詞嚴地要求展開調查挖出元兇;南海公司董事會成員被批叛國、欺詐,被傳召到議會出席問訊。文人墨客以詩歌、檄文,諷刺漫畫和舞台戲劇抨擊市場和那些被認為的始作俑者。英國財相一度被關押在倫敦塔。
風波最終平息之後,南海泡沫成了金融醜聞的同義詞,逐漸又成為經濟學一個專用名詞,指脫離常規的投資狂潮引發的股價暴漲和暴跌,以及之後的大混亂。
不過,即使到了今天,經濟歷史專家們仍找不到南海泡沫之後經濟陷入長時間衰退或持續低迷的證據。因此,有人認為它就是一樁金融醜聞,因為各種原因,被誇大成傳聞中的危機。
戰爭、股市和販奴
要了解當年究竟發生了什麼,需要先回顧一下現代金融市場的出現和早期的混沌狀態。
據史料記載,倫敦金融市場的誕生跟1688-1697年那場歐洲大陸上的戰爭有直接關係。那場戰爭被稱為九年戰爭、大同盟戰爭和其他一些名稱。起因是法王路易十四在歐洲大肆擴張版圖,遭荷蘭、瑞典、神聖羅馬帝國哈布斯堡王朝、英國和西班牙等國結盟抵抗。
為了籌集戰爭資金,英國統治當局從1690年開始在倫敦逐步建立具有現代金融市場元素的證券交易市場,1694年成立了中央銀行 — 英格蘭銀行,發行了有史以來第一批國債,並且開始發行匯票,即一種帶有「承諾付款」的代金券。
當時還開始盛行彩票、年金、股份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各式各樣的賺錢理財計劃。歐洲大陸上,荷蘭和法國金融投資業發展迅速,跟倫敦遙相呼應。倫敦金融市場就在這段時間積累了大量財富,不斷壯大。
1713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結束,根據《烏得勒支條約》,英國獲得向西班牙控制的南美洲販運奴隸的權利,每年一船黑奴,為期33年;作為回報,英國允許西班牙進入英國皇家非洲公司控制的非洲西海岸所有的英國致殖民地。
這時,南海公司已經成立兩年。公司全名:大不列顛商人與南海及其他美洲各地通商並促進漁業的公司, 主營業務是海外貿易,股份制。
泡沫興起、膨脹
泡沫背後的真正原因很複雜。
南海公司跟政府做了一筆交易,從政府手裏買斷西班牙南海貿易的合同,然後政府發行的國債都打包交給南海公司管理,每年付利息。
買了國債的人可以把票據拿去折換成南海公司的股票,從政府的債主變成南海公司股東,不再拿債務利息,改拿分紅股息。國債不能買賣,但南海公司的股票可以交易。政府則把自己的債主從無數公眾變成一個,南海公司。
南海公司的創始股東包括財政大臣羅伯特·哈利(Robert Harley)和一位曾經經營彩票的金融家約翰·布朗特(John Blunt)。布朗特因為創辦南海公司,後來還封了爵位。
南海公司與老牌奴隸貿易公司「皇家非洲公司」合作,從大西洋向南美運了數千名奴隸,還得到皇家海軍護航。這更加深了公眾對南海公司得到政府撐腰的猜測,因此對它的股票更放心、更熱切。
到1720年夏天,南海公司的股票被高估,帶動大市上漲,其他公司的股價也水漲船高。部分原因是許多新手進入股市盲目從眾,還有一個原因是當時法國股市崩潰,不少投資資金流入倫敦,助燃了倫敦股市泡沫。
但是,南海公司向股東承諾的南美貿易活動和豐厚利潤始終沒有真正兌現,而公司的行為也越來越像一家銀行,開始借錢給自家股票的潛在投資者,以維持市場需求,推高價格,鞏固泡泡。
史學家愛麗絲·馬普爾斯(Alice Marples)博士指出,當時賣給投資的股票數量是實際可以交易股票數量的一倍多,從新股東手裏得來的錢被用來支付向老股東承諾的高額股息。現在有人形容那就像18世紀的龐茲騙局。
金融泡沫一旦開始膨脹,在一段時間內會迅速吸引更多各式各樣的投資者,包括新手和投機者,股價被迅速哄抬到無法持續的高位,然後遇到最後一根稻草,或因為某個偶然契機,開始暴跌。南海公司的股票從1719年到1720年底,股價飆升10倍,於1720年8月觸頂,然後斷崖式跌落,到年底跌破初始價。
當時的人們沒見過這種驚心動魄的跌宕。
狂歡盛宴結束
據一位古物和自然哲學家威廉·斯托克利(William Stukeley)在《艾薩克·牛頓爵士的回憶錄》(1752年)所述,1720年9月,南海公司股價第一次垂直下跌後,「世界正處於極大的困擾之中,成千上萬的家庭被毀」。這次股市崩潰最令人驚駭之處是社會各個層面幾乎無一倖免,投資巨大的精英階層成員和機構受打擊尤其嚴重,包括皇家學會,曾擔任皇家鑄幣廠廠長的物理學家艾薩克·牛頓(Isaac Newton)。
但是,也有幸運、精明的投資者在這幾個月的股市跌宕中找凖時機有所斬獲,比如文具商托馬斯·蓋伊(Thomas Guy)在南海公司股價從峰值跌到一半時出售自己的持股,賺了一大筆,1721年用這筆錢在倫敦泰晤士河邊建了蓋伊醫院(Thomas Guy Hospital),載入史冊。
牽涉面如此之廣的金融災禍,議會不能不展開調查,然後發現內幕交易和貪污賄賂的證據,公司幾個董事受到懲罰,包括位居內閣的高官。他們受到彈劾,私人資產和物業被沒收用來補償投資者,剩下的股份分配給東印度公司和英格蘭銀行。負責將國債打包給南海公司管理的財相艾斯拉伯(John Aislabe) 被撤職並一度監禁在倫敦塔。
最後,新上任的第一財政大臣羅伯特·沃波勒(Robert Walpole)通過巧妙的政治手段安撫公眾,為王室和金融業止損,而南海公司繼續運營,一直到1853年。
醜聞、危機和假消息
債務證券化、政府官員假公濟私、投資公眾盲從和市場的貪婪、變化莫測,似乎在300年前這場金融泡沫中登場。
英國南安普頓大學經濟學和經濟史講師海倫·鮑爾(Helen Paul)認為,南海公司泡沫破裂,究其實質應該就是一樁醜聞,雖然社會各階層都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捲入其中,但跟1929年和2008年的股市泡沫破裂導致世界經濟危機不同,之所以被如此重墨渲染成金融史上第一次重大危機,一個重要原因是假消息橫行,引爆了公眾集體憤怒和道德恐慌,即使公眾對真正發生了什麼事並不了解。
鮑爾指出,首先,這件事發生在證券市場早期階段。這意味著監管、理論和法規都處於萌芽狀態或者根本還沒影子,財經記者這個概念還沒出現。公眾最容易獲得的相關資訊就是口口相傳的信息,包括無稽之談和陰謀論。
其次,這件事越燃越烈的另一個原因是傳聞投資者可以索賠,補回損失。所以,很多人便誇大自己的虧損。民間流傳的虧損規模跟史料能夠提供證據支持的損失相差極大。
再者,遇到這類影響範圍如此之廣又涉及錢財、股票投資的公共事件,輿情必然洶洶,必然會出現萬夫所指的公敵,而那個年代最容易淪為替罪羊的是外國人和出頭露面、參與金融投資的女性,還有不少宗教團體。
最缺乏的是客觀冷靜的報道和分析,於是醜聞二次發酵。
牛頓項目研究員馬普爾斯博士認為,南海公司的業務包含大量政治元素,這是泡沫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目中它的後台幾乎就是政府,而且大量社會頭面人物都加入了這種全新的理財投資活動。
更重要的是,這家公司似乎提供了一條從王公貴族到市井小民都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共同「快速致富」之路。當時,從國王到女僕都買了南海公司的股票,交易盛況空前。
有過這種慘痛經歷後,公眾開始意識到市場的複雜性和反覆無常。
馬普爾斯博士指出,南海公司泡沫的破裂,再加上法國和荷蘭等地陸續發生類似的市場風波,把金融投機、新金融投資工具的價值及其風險等新問題擺到公眾眼前,推動了圍繞市場監管的確立、政府行為規範及腐敗風險管控機制的建立的公共辯論。
#歷史 #經濟 #金融 #投資 #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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