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他的婚姻到底存不存在?
有人結了婚卻隱瞞自己的婚姻,欺騙你說自己是單身、偽單身、也沒有男女朋友,在你面前偽裝的很好也表現的毫無破綻,這樣的人稱為「隱婚族」,而這樣的隱婚族有的是為了工作上的要求、有的是為了找婚外情、有的是尋求刺激,而隱婚族通常都會把戒指拿掉,讓很多人對這樣的隱婚族產生一種疑問…他到底是不是單身、到底有沒有婚姻呢??
就讓煙斗豐大溼來為你層層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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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法律責任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陣子因為藝人性騷擾事件,大家更重視女性性自主的權利。那法律上對於「性」這件事,什麼時候是同意、什麼時候是NO的認定,最近有一個有趣的判決。
本案經最高法院以 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有罪判決確定。
事實是:被告和成年女子A前因婚外情而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為解決雙方感情困擾,兩人約出來談。A原本有邀請朋友陪同前往洽談,但後來朋友來不及到場,所以後來是被告開車載兩人到河堤旁停車談事情,有在車上發生性行為(被告承認有性交這件事,但是說沒有強迫A女)。事後被告開車搭載A返回派出所旁,由A自行騎乘機車返家。
被告主張案發時段之現場均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動,並非人煙絕跡之處,若被害人遭其強制性交,何以不立即對外求救,且A未等原欲陪同的朋友前來,即獨自與被告離開,又未通知A的朋友行蹤,事後亦未立即報案及保全證據,顯見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係因積欠其債務未能償還始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
1.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
2.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3.判斷上不能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看完判決,我認為要有性行為當然要取得對方的同意沒錯,但照判決的舉例,即使是男女朋友在情人節出去住高級旅館,雙方脫去衣物、擁抱親吻,但主動方(不一定是男性)最後還是要明白詢問「請問你要和我做愛嗎?」(這實在蠻剎風景的…),如果沒有問,那即使雙方上床後沒有異狀,但第二天被動方還是有機會主張沒有同意性交,主動方是強迫的。
(當然本案的狀況和上面舉例不太一樣,本案中A被強制性交時,雙方已經分手,而且雙方在那陣子確實有些爭執,只是無法確定當時狀況)
(以後大家還是多使用行房紀錄器好了,使用前雙方記得找律師寫聲明書,以免構成妨害秘密罪)
婚外情法律責任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學教育~
檢察官不起訴為何還能做行政處分?
今天來和大家上一課,為何檢察官對於案件不起訴的部分, 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對當事人做行政處分?
這個案件的內容,是某個學校的校長因為和人發生婚外情,被配偶提告至地檢署,後來檢察官因為沒有查到實際的證據,所以做的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大家認為這個案件應該是被冤枉的!
但是法律,對證據的要求是比道德還要高, 沒有實質的證據,是不可能做出起訴的處分,但 相對的來說也不一定就是不起訴就沒有這些事實,有鑑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已經列出違反道德行為標準的事實, 行政機關自然可以依據不起訴處分書所列出之事實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不起訴,但是又做行政處分這兩個是沒有相違背的! 這個大家可能要知道這個 問題兩者是沒有重疊的, 用白話說那是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行政機關所做的處分,是根據事實認定,這個認定的標準,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決定, 並非檢察官不起訴的結果就是無敵金牌!
行政機關相關人對這件案子,他們有一個機制或委員會多數決,可以根據相關的事實陳列,逕予處分!並不會受到不起訴的影響!
換句話說,司法歸司法,行政歸行政,這是兩碼子事, 行政機關可以參考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內容, 也可以自行對相關的是事證認定後逕予處分, 對行政處分而言,司法並沒有可以指導或是優越的地方,當然如果被處分的人不服行政處分,還是可以經由原處分單位向他的上級提出訴願或是相關的救濟, 最後還是可以打司法行政訴訟來去救濟! 這個就是三權分立 行政司法立法不互相 干涉但是可以牽制!
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本案之道德瑕疵,就是行政處分的依據! 刑事固然沒有起訴,但是行政處分一樣是必須負相關的責任甚至後來的民事賠償部分,我想責任也逃不了!
後來耳聞有人又另創立戰場,要發動罷免提出這個案件的民意代表等等舉動,我想就與本案無關了! 也較沒有什麼正當性,大家心裡各有把尺吧!就像罷韓罷黃捷一樣,是否能成功,就靜觀其變,這個是當事人的權利 就去玩吧 這個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公民權的實踐方式之一~https://easttaiwan.news/2021/01/23/%e3%80%8c%e4%b8%80%e5%80%8b%e6%a1%83%e8%8a%b1%e5%8a%ab%e3%80%81%e4%b8%80%e5%80%8b%e8%a8%80%e8%a1%8c%e4%b8%8d%e7%95%b6%e3%80%8d%e8%87%ba%e6%9d%b1%e7%b8%a3%e6%ba%ab%e6%b3%89%e5%9c%8b%e5%b0%8f%e5%8f%8a/?fbclid=IwAR1N89-VUEEjcuw_CD59hvmHnWOarc_vOYqZQ1WPWLa_1j37WP345NF25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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