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國文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與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引發許多刻意曲解國文修法「用意」的文章。以下2點說明回應:
(一)有媒體下標認為修法將為涉案議員「除罪化」:
在地方民代的事務補助費分為「選民服務費」與「助理服務費」2部分。意謂只要地方民代挪用「助理費」支應「服務費」不管背後理由,就已觸犯《預算法》以及《貪污罪》,並非修法將抹去挪用事實,因此何來「除罪化」?
國文修法用意是點出:地方民代除了「議會問政」,更在乎台灣政治文化中的「選民服務」。而「這20年間,我國消費物價指數已上漲22%,選民服務費是否足夠支應所有服務開支?」長期不合時宜的制度,是不是間接造成民代挪用的因素之一。
國文也特別強調,若未來修法通過,議員還是發生違反《預算法》涉《貪污罪》挪用費用,就是議員自行要去負責。
(二)有文章將「刪除人數限制」以及「刪除8萬元月薪上限」,僅保留直轄市議員聘用助理補助費24萬與縣市議員聘用助理費8萬,給予聘用彈性。」 過分解讀為修法後「地方議員將可直接領到助理費」:
助理費都是直接進助理薪轉戶頭,不存在議員沒聘用助理還能領助理費的狀況,「沒有聘助理,就無法領助理費」。所以人數限制到底哪裡有必要?
#不能只有我看到
#但就是有人看不懂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推薦目錄: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直指問題根本,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應盡快落實競選經費上限!
這兩天,曾麗燕議長涉及詐領助理費一事、各種傳言沸沸揚揚,但案件目前仍在偵辦當中,我呼籲大家還是應靜待司法調查結果。
不過,詐領助理費的問題從2000年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將議員助理薪資條文化後,在各縣市議會時有所聞,無論所用為何,這樣的事情應該要被通盤檢討,我認為這有很大一部分要回到選舉初剛開始之時,#競選所用花費的問題!
👁過度花費競選文化,所有錢只為拚一個「名」
看板、旗幟、文宣品...在台灣選舉必須透過各種方式博取認同及知名度,這形成一種過度花費的競選文化;而這些零零總總的花費,最後可能必須要在選後"想辦法"填補、而挪用助理費,這影響了問政及服務品質,都必須要從制度面來加以改變。
我在前兩個會期,提出《#高雄市競選廣告物自治條例草案》及《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中增列選舉廣告物專章的方式,希望能夠由議會訂定選舉廣告上限,打破 #選舉就是要花錢 的規則,但很可惜,在議會審查過程裡,都遭到擱置。
👥8萬撐起一個服務處?應提高「非六都議會」助理人事費!
另一方面,目前的議會助理人事費編列,對於非直轄市的縣市議會,僅僅編列 8萬元助理費(直轄市24萬),這嚴重偏低!且,全台議會助理,都沒有編列加班費,導致助理要加班,須由議員自籌加班費...
這都有檢討空間,但最大前提還是:「民代必須自律」,把公費就用在公共事務上,正本清源,才能讓公費助理制度朝向更合理方向來修正。
今年一月,內政部有針對議會助理費用編列,邀集各議會商議,我期待能真正透過制度,讓議會助理費的使用能更照顧到議會助理;同時也應落實競選期間超出競選總經費的限制,明訂罰則來落實、鼓勵競選文化朝正面方向前進,才能夠降低挪用助理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