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樟湖國中小附近林地遭破壞案件,我已經向國產署進行深入了解,並著手安排現場勘查。以下是目前最新處理情形,向關心此事的朋友分享:
一、
Q:樟湖國小案該地是否為原生林,若是的話為何可以出租?為何要把原生林承租給別人,是請承租人代為保管嗎?
A:為民91年出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辦理,當時附村長證明,證明申請人確有該條文所列的事實上之使用行為。
二、
Q:承租出去原生林有幾筆,現況如何?
A:目前查獲業管部分有兩筆,包含此案就是三筆,另兩筆已開始著手調查使用狀況。
三、
Q:原生林若需開發須經申請,是否有過申請紀錄?
A:98年曾有申請過。
Q:簽約期大多都簽多久?
A:一般為十年,該承租人某先生曾提出證明表示其82年時就在該地造林,租約於91年訂定完成,在92年申請承租權轉讓予某君。
四、
Q:關於續租之規定,或是有何內部辦理之依據,請提供,關於某君,請盡速執行假扣押。
A:100年11月時申請續約,續約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採以約換約之手續,該規定載明換約時免辦勘查。105年2月時某君申請承租權轉讓予某君,惟此項轉讓目前尚未審查通過。
此案現已聯絡警政單位,以毀損罪立案告發,並已委託律師著手進行假扣押所需相關手續與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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