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9/1)日為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開議日,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於今日宣布新會期的期許,宣示新會期時代力量將持續在國會努力,除關注疫情趨緩後的紓困議題外,也提出對於新會期預算審查及優先法案的主張。
#疫苗涵蓋及紓困振興
在先前國內疫情的衝擊下,本會期即將審查的紓困5.0的預算,將會是時代力量關注的重點之一。本黨將持續把關疫苗採購進度、監督防疫政策,以及落實精準紓困,以協助受衝擊產業及在疫情期間被減薪、無薪假甚至失業的基層勞工,度過這次疫情難關。
在疫苗施打部分,目前國際疫情持續變化,許多國家紛紛加購各種類疫苗,作為施打第三劑的準備,以加強疫苗保護力。而台灣截至8/30止,第一劑涵蓋率為42.73%。面對國際疫情新的變化以及各國對於疫苗的需求量增加,台灣有必要進行三劑接種的規劃與採購準備,以避免重蹈今年疫苗採購延遲的覆轍。
在紓困方案的部分,政府有必要針對紓困4.0計畫所引發的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先前時代力量針對業者及勞工在紓困面臨的問題多次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各單位處理。
在產業界方面,部分業者面臨門檻太嚴苛或不符合實務而無法申請紓困的窘境。至於勞工朋友,則面臨雇主不申請紓困、轉發時抵扣、公司登記行業不符資格或投保單位等種種因素而無法獲得紓困金。
#因應大量預算審查 #請立院儘早開議
除了要處理紓困5.0預算之外,本會期也是預算會期,將審查2022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及各個附屬單位的預算。特別是今年已經過了一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含各類政府基金和國營事業)的預算都已經在執行了,預算案卻還沒審查通過。近幾年來,甚至經常發生年底最後一刻才通過的現象。
因此,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儘早開議,以處理本會期大量的預算審查,避免預算花完才在審,甚至發生相關單位拜託立法院刪預算以提高執行率等荒謬現象。
#時代力量第四會期優先法案
本會期時代力量除了將持續推動本黨長期關注的國家安全、居住正義、集會自由、 環境保育、勞動權益等政策面向的法案,在東京奧運期間引發討論的體育改革,也是時代力量接下來要推動的目標。
針對 #國家安全,時代力量先前已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安法》、《營業秘密法》修法,以防堵中國持續透過中資企業企圖竊取台灣高科技產業技術或挖角台灣人才。
在 #居住正義 方面,時代力量將持續推動囤房稅修法,遏止囤房風氣所造成的高房價現象。
在 #集會自由 部分,時代力量先前針對延宕多年的《集會遊行法》提出修法,希望將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還給人民。
針對 #環境正義,時代力量先前針對第九屆國會未能完成的《礦業法》再度提案。此外,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台灣不能坐以待斃。時代力量將在本會期提出相應法案,確保台灣在永續發展的道路上持續推進。
而時代力量多年來支持的 #警消組工會,也已經在先前提出《工會法》修法。
除了以上重要法案的推動外,#修憲 也是國人關心的重點。時代力量呼籲立法院在這會期持續召開修憲委員會,儘快處理修憲案,讓修憲公投時程能趕得上2022年的大選,以期具高度共識的修憲案能順利通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超級歪 Super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刻加入頻道會員,實際行動支持超級歪: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AM7yIYvZGYLJR6z6RqLlNw/join 超級歪電影院第九集【社會議題系列】 / 勞基錄音帶B卷【勞基法中原來隱藏著這樣的秘密...】/ 馬克思與皮凱提: 資本VS勞動 - 超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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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警方對於南鐵擋拆及美麗華工會抗爭粗暴執法、不當盤查移工與一般人民,然而,面對趙介佑或松山分局之亂等黑道時卻態度寬容。國家公權力儼然成為一國兩制,面對弱勢就成打手,碰到黑道暴力就卑躬屈膝。
時代力量立院黨團邱顯智 、王婉諭、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25)日舉行「面對弱勢國家暴力!面對黑道國家沒力?」記者會,邀集南鐵擋拆抗爭者,嚴正抗立國家公權力執法問題。
近期,美麗華工會赴總統府前抗爭、喬友大火案家屬於彰化縣府前的記者會及台南鐵路東移地下化的黃春香家拆除案,都出現警察粗暴執法的狀況,包含動用優勢警力強制驅離、對抗爭者上束帶限制人身自由、對抗爭者勒脖,甚至阻擋媒體報導等行為。
先前,三重一名擔任家庭看護的外籍移工,只站在路邊講電話,就被懷疑為非法逃逸勞工,遭上銬載至警局。而今年4月,一名中壢教師前往上課途中,也遭警察攔下盤查,並以現行犯上銬逮捕。
不論是在集會遊行的執法,或是日常的盤查,上述這些行為除了凸顯警察執法不當的問題,更凸顯《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法制存在漏洞,才讓警察有恣意執法的空間。
更令人傻眼的是,國家公權力面對人民動輒粗暴執法,在面對違法亂紀的黑道,卻是溫良恭儉讓,特別是這些黑道份子背後有民代等其他力量撐腰時,警察對其待遇非常寬容。
時代力量認為,警察在面對手無寸鐵的人民或移工時虎虎生風,但面對真正的黑道時卻相當禮遇,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權力行使該有的樣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一條就規定,警察行使職權的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但若警察對於一般人民不能謹守法定程序而違法盤查,甚至使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強制力,來對付弱勢;對於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黑道份子,卻又禮遇至極輕輕放下。這種態度差異,除了造成一般人民對公部門的不信任,更會傷害台灣的民主法治。
時代力量長期反對國家暴力,自2015年創黨以來,時代力量持續推動「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目的就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的調查權介入,還原事實原委,並究責施暴的相關人員。然而,三二四的國家暴力事件至今尚未釐清,我們卻又看到更多的國家暴力一再上演,實在令人痛心。
除此之外,時代力量也在立法院提出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將集會遊行現行規定應取得國家的「許可制」,改為國家應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以回歸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保障。
令人遺憾的是,《集遊法》修法也是執政黨過去在野時,多次提出並呼籲應進行修法的主張。然而,自時代力量於第九屆進入立法院後首度提案修法迄今,修法仍遭擱置。
時代力量呼籲,國家的公權力,不要在面對弱勢時,變成國家暴力;更不要在面對黑道時,變成國家沒力。一個民主自由的社會,不允許國家公權力的一國兩制,不允許國家公權力的因人設事,更不允許國家公權力變成打手,去傷害弱勢,去傷害一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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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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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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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第九條 在 超級歪 SuperY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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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歪電影院第九集【社會議題系列】 / 勞基錄音帶B卷【勞基法中原來隱藏著這樣的秘密...】/ 馬克思與皮凱提: 資本VS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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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歪:「全台灣的勞工階級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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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總結:
1.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得去管制化。
2.在當前勞資權力不對等的條件下,彈性化只是擁護資方的意識形態。
3.正視分配不平等問題,提高最低工資,而非叫勞工加班。
4.組織工會,勞工階級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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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聽 林辰 Buchi的神分析!勞基錄音帶A卷【勞基法都別吵了,重點其實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X3Z_VmDT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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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勞動部<105年度-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法規調適研究>(2016)
鄭雅文<台灣職場疲勞的政策因應與問題>(2013)
《風傳媒》:被台灣低薪嚇了一跳 皮凱提:GDP跑哪去了?
張夏準《資本主義沒告訴你的23件事》,五南,2014
林宗弘、洪敬舒、李健鴻、王兆慶 、張烽益《崩世代:財團化、貧窮化與少子女化的危機》,台灣勞工陣線,2011
Anthony S. Wohl,
Endangered Lives: Public health in Victorian Britain (1983)
Bruce Ackerman
《我們人民:憲法根基》,2015,聯經
David Harvey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2007)
《資本社會的17個矛盾》,聯經,2016
Eric Hobsbawm
《非凡小人物:反對、造反及爵士樂》,麥田,2013
《革命分子》,左岸,2017
Friedrich Engels《英國工人階級狀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
Gayle Rubin, The Traffic in Women (1975)
John D’Emilio, Capitalism and Gay Identity (1983)
Karl Marx
《共產黨宣言》,麥田,2014
《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 暖暖書屋,2016
《德意志意識型態》,聯經,2016
《資本論》,聯經,2017
Marilyn Yalom《太太的歷史》,心靈工坊,2003
Naomi Oreskes《販賣懷疑的人》,左岸,2016
Noreena Hertz《當企業購併國家》,經濟新潮社,2014
Richard Hyman 《比較工會運動》,韋伯,2004
Richard Wolff《勞工自主企業》,麥田,2014
Robert B. Reich《拯救資本主義》,聯經,2017
Thomas Piketty《二十一世紀資本論》,衛城,2014
Zygmunt Bauman《工作、消費與新貧》,巨流,2006
#勞基法懶人包 #一例一休 #意識形態 #工會 #勞資會議 #工人階級 #恩格斯 #洛克納訴紐約州案 #棉花工廠管理法 #加班費 #台灣經濟成長 #分配不公 #Piketty #marx #剩餘價值剝削 #異化勞動 #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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