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民在12月4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中,針對「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議,質詢勞動部林部長、教育部林次長、以及衛福部薛次長等,關於勞工過勞死的案例。
台灣護理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陳玉鳳在臉書透露,接獲消息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一名護理師疑因心肌梗塞發作,日前於宿舍猝死,從該名護理人員11月份的班表來看,上大小夜班班加實習,一共連上13天班。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應該要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有所規劃和預防,這名護理師的班表雖表面符合7休1規定,但休假日實際上也在實習。
陳玉鳳指出,安排護理人員休假日實習,等於持續操勞,院方排班應多加考量。此外,現在護理人力缺乏,醫院都會騙護理人員簽「讀書約」,在同意護理師去讀書的前提下,與醫院多簽兩年約,卻沒有任何的配套措施。宜民認為,在職進修生、實習生、建教生不能因不納入勞基法規範就被剝削,勞動部、衛福部、教育部應有協調機制,並建立保護機制。
而在勞資會議方面,《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最早可追溯至73年7月30日訂定的《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現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正是74年5月13日,由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
《勞動基準法》第83條被放在同法第12章「附則」中,也就是不受同法第11章「罰則」規範,宜民質疑,如果勞資會議真的這麼重要,就不應被放在「p.s.」的地方。「現行不召開就是沒有罰則,多數勞工根本沒開過勞資會議。」「這樣的流程圖就算畫100張都沒有用!」
最後在11月22日舉行的公聽會中,交通大學邱羽凡助理教授指出,各國規範雖有彈性化,但勞工在生活、健康與安全上所必要的勞動基準不得彈性化,例如基本的休息時間、基本的休假日、安全衛生上的各項條件等。宜民認為勞工參與決定工時為前提的彈性化基準符合產業民主的要求,但是工會或勞方代表必須要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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