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安這個案子其實挺有趣的。
不知道大家是怎麼想的?
首先,就如黃安所說的 : 他都要按時繳保費,所以沒理由針對他,而不讓他保。
這話言之成理,但為什麼這件事還能引起討論?
在我看來,其實可以分為幾個面向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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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討論一下這件事的爭議點在哪裡? 不公平又在哪裡?
這件事情主要是針對那些 : 長期旅居國外的人,平時是退保狀態;等到要回國就醫時再辦理復保(但要補繳中斷的保費)。等到要出國時,就再度辦理停保的......人。
這樣看起來,中間的保費還是要跑不掉,有甚麼不平的?
但如果回國一次可以省下極大量的金錢,那保費也不算甚麼了。
例如說,在美國補一顆蛀牙可能折成台幣要十萬;而在歐洲某些國家的社福制度下,你可能看個蛀牙要等上好幾個月。
(只是這種痛起來要命的事情,真的沒辦法這樣等。記得幾年前,我的舊假牙根感染發炎了,連帶影響三叉神經都發炎,整個臉都腫起來不說,那真的是地獄式的疼痛。結果去牙醫診所裡,他說我排隊要等到一個半月後.........)
所以對他們來說,坐飛機回台灣的機票錢,再加上健保復保的費用,再扣掉一次看好幾顆牙齒省下的費用,可能還能省上好幾萬,甚至更多。(也聽過有人骨折處理花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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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雖然看起來很討厭,但如果按照規矩來,那不公平的地方是什麼?
首先就要先釐清健保的體質跟設立的用意是什麼。
健保的全稱是 "全民健康保險"。
如果從保險的角度來看,保險有個極重要的目的是:分擔風險。
簡單說,這有點像標會。大家出固定的錢,約定讓出事的人先拿去用;其他人繼續繳,如果下次換自己出事,就能享有同樣補助。
(例如今天如果有一百人組自救會,一人一期出100塊,但只要誰家先有人過世或失火,就可以從共同資金裡面先拿一大筆錢去救急。)
這是一種互助的概念。但其中更有分擔成本的概念。
簡單舉例就是,大家依照不同的性別、年齡、職業,來計算出受傷、生病、死亡的成本,然後再除回投保人數,就可以知道每人每期要出多少保費。
而在"收支相等"原則裡,說的是"收進來的保費要等於(預期)理賠出去的金額",這其中的意義是"收付錢的機構旨在協助眾人度難關、平損益,不可以用這件事來賺錢"。
(但允許保險公司使用其中的一小部分來轉投資跟放貸,這就是他們賺錢的來源)
從這個角度來看,黃安有繳保費,他就同屬這個制度裡的一員,那就沒有不讓他保跟使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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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問題出在哪裡? 為什麼要修法不讓他們用?
就要再從保險的結構來討論。
其中要先問的問題是 : 保費為什麼會漲?
這又要分兩方面來討論。
一是,在計算結構中,不同條件的人費用就會不同。
在大家買保險的經驗裡一定會問,為什麼成年人的保費會比小孩子高?
因為成年人生病跟意外的風險比孩子高。
男人死得比女人早又快,所以同年齡男人的壽險比女人貴
但女人長腫瘤與生各種疾病的機率比男人高,所以女人的癌症險跟醫療險比較貴。
(意外跟年齡無關,是用職業類別來計費,危險度高的職業,意外險保費就高)
第二種情況是,基於"收支相等原則",當理賠的金額越來越大時,大家所繳的保費也要一同增加。
所以說,第一代健保的保費計算依據是 "假設"是一年的支出是700億,那大家的保費就是用這個數字出來分攤。
但一年過去了,實際上支出是790億,那大家的保費也要平均提高一點點,才能繼續達成790億元的收支平衡。
這就是為什麼健保或商業保險的費用會漲的原因。
#但這也是健保危機的所在。
因為大家依照計算平均繳錢,但有人好幾年不用看醫生;有人每一兩天就要去看不同科別的醫生,然後拿很多健保補助的藥回家吃(不給藥還會生氣),其中有很多是真的慢性病患,但更多是浪費資源(拿很多藥回家當存糧,放過期又丟掉)。
這樣一來,健保支出費用增加,但一說要漲價,大家又罵聲不斷。
政府為了選票跟討好人民,又總是壓著不敢漲健保費 。
(另一個同樣也是保險制度的勞保(勞工保險)也是常常被惡搞,例如拿去救股票 (#救那些賺錢不多繳證交稅,但賠錢卻要政府拿四大護盤基金救市場的王.........化之民。)
這就讓健保、勞保虧損越來越嚴重,陷入大概會在十幾年後破產的窘境。
而這樣的情況下,上述那些(久居國外的)人的行為其實就是"類健保蟑螂"。
因為他們回來復保就是幾千塊,然後可能會用到幾十萬醫療費。
從"收支相等"原則來看,他們就是在變相的佔健保便宜(與你我的便宜)
搞懂之後,就能知道其實健保制度已經從一個保險制度,變成社會福利制度下的保險。
也就是說,大家用低廉的價錢,大量的、濫用的使用這個制度。
就像是花399去吃"吃到飽餐廳",然後吃個八九百回本的行為。
"我有付錢啊,不行嗎?"..........嗯,這就是黃安們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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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答案其實就呼之欲出了。
身為"保險制度",只要是付費者,就有權使用。
但全民健保本身已經超越保險制度,成為一個"社會福利",只是它的運作依然在使用保險計算方式來運作,所以它本身虧損不斷不說;遇到那些"類健保蟑螂來使用",又會讓人非常不快。
更何況,那些人一點也不愛台灣(這有點抽象),也不在台灣工作、納稅;在外國夾著尾巴做人,回到國內卻像暴發戶一般的糟蹋別人。
不是去服務業裡面糟蹋服務人員,或是去醫院糟蹋醫生護士(或是 拿著處方籤想拿一堆非常貴的藥.......然後只想花健保的費用);更別說黃安總是在對岸出言糟蹋台灣人,來換取他在那裏的名聲與地位。
所以,不時會傳出醫生直接把病人退掛號或是不想幫他看的事件(雖然,醫生在職業道德上是不能挑病人的),又或是服務業人員抱怨哪個"奧客大聲嗆自己從國外回來"之類的事件發生。
我們能夠理解,一樣米養百樣人,在台灣也有很多這種爛人。何況是國外?
但出去之後自認次等,然後回來後認為台灣人次等,然後言行不檢、出言不遜,這就讓人很受不了了。
說穿了,這次被推動修法的原因不是你回來有沒有出健保費與否,而是不爽讓那種對台灣無甚貢獻的人,回來繳幾千塊又花掉幾萬塊、一面拜外國人又回來踩台灣人、一面吃台灣又一面罵台灣........
再更簡單一點說就是 : 不爽讓那些不知感恩的幽靈人口,任意使用國家資源跟福利......
PS : 但最後還是要饒一句,不能說所有住外國的人都是壞人,但這種事只要牽涉到觀感、引起民怨,就會變成 地圖炮,波及所有同等身分(但不同人格高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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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既然已經不純是保險制度了
#就不想給那些不常在國內也沒甚麼貢獻的人白享這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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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tobia (★Lillian☆)》之銘言:
: 這是我同事的case
: 她上週在出外洽公銀行時不慎在路上滑倒
: 骨折住院開刀7天 且之後至少要休養3個月~6個月才會好
: 她手術費用3萬多(不知為何沒健保)
: 單人病房一天3900,共住7天 出院總金額是6萬多
: 接下來這兩個月以內若有重要事他會坐計程車+拐杖+親人攙扶 來上班
: 看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上有這麼一段
: 傷病給付係被保險人因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限「住院診療」期
: 間,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
: 。本保險給付屬於薪資補助(補償)的性質,並非醫療費用的補助
: 若他這陣子薪水不倒扣 那這樣還能領到勞保幾付醫藥費嗎?
: 他的月薪資是5萬
: 請問這樣勞保可以給付多少呢??
: 先謝謝專家的回答!!
依據內容暫可認定是職業災(傷)害
另「為何沒健保」這部分,請參考:https://ppt.cc/_GUY
聲明具有勞保身分就醫,並先自付醫療費用後,於七日內(不含
例假日)補送證件,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會退還所收取
之保險醫療費用。
補送證件:https://ppt.cc/4r,v
其中,「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
,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並
檢附駕駛人駕駛執照正背面影本。」
證明書資料:https://www.bli.gov.tw/sub.aspx?a=Nrqc1YKClkY%3d
◎判斷是否為職災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Ⅰ: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
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
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
害。(另參閱解勞委會解釋https://ppt.cc/nLDd )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
§2Ⅳ: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
、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
廢或死亡。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
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者。
◎可請領相關法令範圍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
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之:https://ppt.cc/nsY-
(二)勞工保險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過應該用不到後者)
請直接參考這裡:https://ppt.cc/U3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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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簡單說明可能的給付範圍
A:勞保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6個月)= 43900元
B:原領工資數額:50000元
PS:勞保勞基有抵充關係
另假設雇主未替員工投保商業
保險(團保)
一、薪資部分
●勞基法要件: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勞保要件: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
假設休息3個月
勞保:{[43900/30*(30-3)]+43900*2}*70% = 89111元(勞保先賠)
勞基:50000*3 = 150000
→抵充後:雇主補償給員工=150000-89111=60889元
二、醫療行為
●勞基法要件: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保要件:勞保條例39~52條(參閱:https://ppt.cc/6lDL )
原則上應該兩者可互抵(雇主不用另外支出),但勞保醫療給
付外,且屬院方認定之必要醫療行為,可請雇主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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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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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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