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話法律》大姊削足適履失敗,誰要負責?
這一天,城堡舉辦了舞會,邀請所有年齡在 25 歲以下的女士前往,有去就有機會掉到金龜婿。
灰姑娘雖然全身是灰,但他其實長的特別正,兩個姊姊怕她去了之後,王子就輕易地陷入愛情,因此就不給灰姑娘準備漂亮的蓬蓬裙!
身體灰灰心也灰灰的灰姑娘當晚只好繼續留在家中掃灰。沒想到,神仙教母出現了!他想送灰姑娘一夜春宵,於是送給他一套小粉紅蓬蓬裙,還有一雙高級透明高跟鞋。只是這些東西只給一個晚上,要玩要趁早!
王子果然一見鍾情,邀請了灰姑娘跳了一個晚上的舞,共度了美好的春宵,氣死了兩個姊姊。灰姑娘一個得意忘形,居然就跳到 12 點,完全把教母的話當耳邊風,直到12點鐘聲響起,灰姑娘才急匆匆的逃出城堡,卻掉了一隻鞋。
王子可能是個臉盲,靠臉認不出老婆,非得靠鞋。當來到灰姑娘家中時,後母就要大姊砍掉自己的後腳跟,削足適履,反正嫁成功的話哪還需要腳,想不到計謀卻被識破了,自己還受傷;二姊腳太小直接沒救。
在別人的傷害行為動手腳(加工)的人,會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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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幕僚與助理,千萬不要讓這些委員壯烈犧牲,以免觸犯刑法加工自傷罪。台灣的國會,絕對不能少了這些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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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
作者:袁瑋謙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人們有了表達言論及接收資訊的新管道。然而,由於網際網路連結容易,且不需與他人面對面接觸,多數人往往會心存僥倖,而輕忽網路發言或其他行為所帶給他人的影響。例如,近年來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事件頻傳,多起自殺案件即肇因於當事人無法承受網路使用者的不當言論,進而造成遺憾。
在此簡介一般人日常生活中較可能違犯之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期盼大眾在使用網際網路的同時,能提醒自己須謹言慎行。犯罪態樣及相關刑責例示如下:
1. 透過網路公開謾罵他人,例如於社群網站或部落格謾罵他人為豬,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2. 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例如散發電子郵件指稱他人為小三,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透過網路恐嚇特定人,例如寄發電子郵件告知他人:「我要殺死你」,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4. 透過網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例如在社群網站發表:「明日我要在捷運XX站效法鄭捷隨機殺人」,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5.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例如登入同學的電腦,將同學選修的課程全部退選,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6.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遭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圖片或影片,例如以通訊軟體或超連結散布、公開傳輸他人裸照,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
7. 透過網路教唆他人自傷或自殺,例如他人心情低落而在網路上發文求助,卻回應教唆對方割腕自殘或自殺,他人因而照做,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工自傷罪(刑法第282條)及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
8. 利用網路誣告,例如使用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謊稱他人犯罪或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或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9.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例如透過網路散布電腦病毒而造成他人電腦中毒,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干擾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0條)。
10.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個資,例如在網站洩露他人姓名、地址等資料,此類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