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長榮大學僑生被殺害,舉國震驚。很多人感到遺憾的同時,有更多人不斷拿死者操弄政治,攻擊民進黨執政。諸如路燈不亮、警察吃案、反應太慢等各種推論。
合理批判政府沒有問題,但為何2018年發生在新北市的 #永和分屍案,棄屍在燈光明亮、有裝設監視器的永和河濱公園,為何沒有引起PTT、韓粉社團、挺柯人士、泛藍媒體的攻擊?
在中時還出現 #侯友宜 協助破案的新聞,意圖為當時的 #新北市長 選舉作新聞。
這就讓我非常好奇,同樣是兇殺案,同樣是主政者事後協助,為何變成侯友宜破案有功,#黃偉哲 只會吃肉燥飯?
更何況,事發地點一個是在台南舊縣區的荒郊,一個是在新北市的都會地帶,怎麼看都是後者犯案對居民的威脅更大!為何網路開始帶風向台南治安敗壞?難道 #新北市 區的兇殺案就不會影響治安?
最扯的是新北外國人分屍案,偵辦96小時才偵破,但 #台南擄人殺害案才6小時就偵破,如果如鄉民所說,市長可以指導警方,怎麼看都是黃偉哲比侯友宜厲害吧!
各位再想想二十多年前的台灣,兇殺案都要多久才偵破?光是劉邦友血案、彭婉如案,都不知道拖多久了,難道台南警察6小時偵破就做吃案無能嗎?
現在的風向跟2018/11/24以前很像,就是各種不滿被操弄,各種問題都是本土執政造成,真正目的都不是為台灣更好,而是讓大藍奪權、小藍得利,各位要看清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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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友血案破案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論 追凶無限期 會不會出現更多懸案? #追訴時效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發生死亡的殺人重罪等,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還舉例,修法通過後,一九九六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表面上看,這項修法可讓那些震動社會的驚世懸案有永久偵辦的機會;實質上,卻也存在著這些案件已逾追訴期的適法爭議。法律如果針對特定個案延長追訴權期限,現實上卻未用心追查,其後遺症恐怕更大。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卅年。這是二○○五年修正提高的條文,在此之前,重罪追訴權時效為廿年。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均發生於一九九六年,當時的《刑法》追訴期僅廿年。檢警一直未能偵破這兩案,其間也無「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而可延長四分之一(追訴期變成廿五年)的法定條件;因此,法界不少人認為兩案的追訴期已過,即使抓到嫌犯也不能再辧。
法律追訴期的限制,難免與民眾「殺人償命、有罪必罰」的感情相違。因此,兩年前在彭婉如命案的廿年追訴期將屆之前,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改《刑法》追訴期的規定,也才有如今法務部擬出的《刑法》修正草案作為對案。
《刑法》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無非是兼顧社會秩序與個人利益的調和;因此,重罪的刑罰追訴期較長、輕罪的追訴期較短。這也是基於「法的安定性」,以免案件永遠處在「被追訴」的不穩定狀態,可促使公權力積極行使刑罰追訴權,以免時效一過,刑罰權就喪失。
現行《刑法》在二○○五年修正時,將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延長為卅年。行政院日前通過的修正草案,則是法務部進一步參考國外規定,包括德國刑法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以及日本《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死亡且所犯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期限制」等。
然而,邱太三宣稱劉案、彭案未來適用新法,永遠都可追訴,「只要凶手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此話一出,馬上受到質疑。法界人士認為,根據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或刑法施行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等規定與司法實務,劉案和彭案追訴權其實已經消滅,不會因新法而延長。更令法界擔憂的是,一旦「追凶無限期」,可能造成執法人員因沒時間壓力,鬆懈偵辦腳步,反而出現更多懸案。
目前檢警列管未破重大案有七十多件,除了劉案、彭案,還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尹清楓命案等。國人當然希望這些「懸案」可以水落石出,但如果檢調並未積極偵辦,卻只是一再修法延長追訴期,真有助於真相大白嗎?尤其,當法界已指出延長追訴期對舊案適用的錯謬,主事者仍獨排眾議說追訴期有多長,這並非依法行政的態度。如果這樣也能「拗」過去,以目前的政治氣氛,過去的白色恐怖案件豈不都可以重啟,而且是選擇性地調查?
簡言之,若要將重罪追訴期限改為「無限期」,應該僅適用於新法上路後發生或未過追訴期的案件,如此,才符合刑法的精神與原則。再者,刑事偵查也應增加提升案件盡快塵埃落定的設計,包括利用科技盡速縝密蒐證,並掌握任何有用線索,敦促辦案人員「跟時間賽跑」。否則,隨著時間愈長,辦案難度愈高,距離破案也可能愈來愈遠。
「追凶無限期」的修法,有其形式和實質意義。但如果只是為了執政黨特別關心的案件而發,則恐淪為道義宣示,更可能折損法治精神。「無限期」看似正氣凜然,實則可能助長辦案者的鬆懈心理;畢竟,若不用心,再延廿年也破不了案。何況,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
劉邦友血案破案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刑事重罪之追訴期間
作者:王誠之律師
法務部於106年3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公告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各界及公眾徵求意見。
該次修正主要內容之一係對追訴權時效之檢討修正,就現行第80條追訴權時效之條文,修正草案於第1款條文:「犯最重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後新增一但書:「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依其立法理由,此一修正係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換言之,修正草案有意將殺人罪及傷害致死罪等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此部分修正引起媒體注意及報導,並以尚未破案之「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為例,討論故意殺人罪若適用追訴期時效,是否有違社會之公平正義。
該修正草案於徵求意見後,法務部或行政院尚未提出正式法案至立法院審議。然而,先前已有立法委員針對刑法第80條提出相同內容之刑法修正草案,以及搭配之刑法施行法修正案,若均修正通過,則修正條文將可適用於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目前該草案已通過一讀進入委員會審查。
附帶一提,近年社會上常見有人於爭議事件發生後,對外表示對某人保留法律追訴權云云,然該用法係屬有誤,因為追訴權在法律上是檢警調等機關的權利,而非受害者的權利,故無保留與否的問題。受害者個人能決定者,係是否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而非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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