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寫在 降級解封日前夕 暨 宣布參選立委兩周年紀念日
上月底某日,早上收到尊敬的師長過世的訊息,當晚友人告知,我有一封過期的訴訟文書掛號信在警局待領,通知單上寫著是從雲林法院寄來的通知書。當下一愣,心想該不會又是 #韓國瑜夫妻 告我的那起案件吧!
隔日取信拆封,賓果!果然就是韓氏夫妻,去年底他們提告我妨礙名譽的案子,經雲林地檢偵查後,發出不起訴處分書,#李佳芬 不死心,遞件再議,我同時收到不起訴和再議駁回通知書,時值李的父喪期間,我沒有針對他們夫妻做出指責或回應。李佳芬卻繼續提出交付審判申請,經過四個多月審理,雲林地院三位法官做出駁回的判決。
韓國瑜參選高雄市長選舉時,#打著庶民口號,吸引大批支持者,並收到許多的政治獻金,在監察院公布支出明細後,各界開始檢視其各項花費。我發現裡面有非常多筆費用花在北部的高檔飯店和餐廳,甚至在開票的前幾天,韓國瑜忙著在車隊遊行,仍有在北部飯店用餐上萬元的消費紀錄。
韓國瑜夫妻對於自己行為不知檢討、反省,在大選期間陸續提告了許多人,包括電視台名主播 #張雅琴、#安幼琪,名嘴 #鄭佩芬 及多位地方媒體記者,或為了降低對其競選總統的阻力與化解罷免壓力,韓國瑜後來選擇撤告多家媒體,我查了 #法源法律網,遭韓夫妻一路告到交付審判程序的,目前只有三筆,分別是三立政論節目支持人 #廖筱君 和現任立委 #蘇治芬,另一個,就是我,身為高雄的小市民,不知該覺得榮幸還是感到悲哀?!
我想許多高雄藍營人士應該暗自慶幸,幸好去年6月6日,高雄人超前佈署罷免送走了韓國瑜,否則其團隊面對這波疫情,不知道又會搞出甚麼大事!
回憶起2019年7月26日,我宣布參選立委,近午新聞稿發出後,立即收到幾家媒體朋友致電邀訪,我連忙找來兩位朋友幫忙,趕赴高雄文學館受訪。還記得其中一位好友當天上午原在外地出差,她急忙拖著行李箱飛車趕回高雄,先藏身館內,打理一切,並為我加油打氣。
由於是初次受訪,我還不習慣面對鏡頭,幾位到場的記者朋友都非常友善,先在館外和我閒聊,再正式進入訪問,其中一個問題是關於選戰策略和主軸,當時我回答,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就落跑去選總統,辜負對選民的承諾,所以我會強力監督他,也因此,韓粉數次出征我的粉專,並刻意留下負評,我當時不以為意,後來想下廣告宣傳貼文時,才發現過多的負評會產生不小影響,不僅內容審查更嚴,觸及率也會被降載。對於以空戰為主的我,整個綁手綁腳。
那幾個月,我揪出韓國瑜團隊花費近千萬元搬遷與修繕辦公室,包括在 #世運主場館 花了 #幾百萬元裝修費,成立 #青年局(註:該局現搬回鳳山行政中心);市府說要辦烤鴨大賽,活動消失無影;奢侈花用政治獻金等種種弊端;藉由揭發韓國瑜的表象,讓市民了解韓是一個不適任的市長。
去年初,我這個高雄市民得北上雲林地檢署,出席高雄市長夫人李佳芬的提告庭訊,在選戰時想用司法手段製造寒蟬效應,選後竟一路告到交付審判,追殺到底的態勢,讓人不寒而慄,滿嘴愛與包容,實際上卻容不得市民監督與質疑之異議。這種姿態日後想要復出贏得台灣民心,不如早點洗洗睡吧!
本月中旬,在師長的告別式前夕,我又收到另一封訴訟文書,這次是高雄地檢署寄來 #邱于軒夫婿張簡正偉提告妨礙名譽案的不起訴處分書。而今天,726全台降級解封前夕,剛剛收到張簡正偉不服判決,申請再議的通知書。
高雄地檢的不起訴處分明白揭示了張簡正偉坦承未於投標時揭露關係人身分,邱于軒夫妻確實 #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邱于軒迄今不僅未向高雄市民致歉,還不斷濫用司法資源提告。韓國瑜夫妻和邱于軒,同樣都不是高雄在地出身,選擇在高雄參選公職,高雄人也讓你們當選了,只希望你們好好為這個城市做事,而你們一面領市民的薪水,卻不斷興訟狀告市民,呷果子還砍樹頭,最後必遭市民唾棄、反噬。
2019.7.26,我在參選聲明寫著
#愛因斯坦 說,世界之所以成為一個危險的地方,不是因為那些行惡事的人,而是那些看見惡事卻無動於衷的人。
2021.7.26
“If you don’t like something, change it. If you can’t change it, change your attitude. Don’t complain.” Maya Angelou, Poet
來吧!我會奉陪奮戰到底!並且持續監督與揭弊!
絕對不要惹火真正的高雄人
參選兩周年紀念日,最想說的是,真的很感謝各位朋友兩年來諸多鼓勵與支持。而台灣能夠在兩個月降級解封,是在既有的公衛基礎之上,大家團結自律與努力的共同成果,請給防疫、醫護人員與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李佳芬聲請交付審判
摘要
而駁回再議處分書亦指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申報其競選107年高雄市長之政治獻金運用帳目,確有支用於萬豪酒店、蓮潭會館等相關膳宿費用紀錄,其中入住台北萬豪酒店之紀錄消費金額高達4萬3,159元,因有關政治獻金之使用資訊係屬公開之資料,一般民眾上網即可查詢得到相關訊息,且當時大眾媒體亦有報導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政治獻金運用之相關新聞。而聲請人配偶韓國瑜之前曾擔任台北縣、雲林縣議員及立法委員,並於107年11月24日所舉行之我國地方首長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嗣於高雄市長任期中投入109年總統選舉(109年1月11日投票),而在競選期間(即案發時),其配偶即聲請人亦因為雲林地方政治世家之身分背景,一併受到社會關注。是聲請人在其配偶韓國瑜競選總統期間,亦為矚目之公眾人物。又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同時也是三軍統帥,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故其個人與家庭成員之舉止在社會上均動見觀瞻,而認討論其個人或家庭成員之品德操守或歷來素行,亦與公共利益有重大相關,而非僅是私德範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因涉及對當時總統候選人與其家庭成員素行之檢視,與聲請人配偶韓國瑜擔任我國總統之適格性攸關,為我國選民相當關心之議題,牽動選民投票意向,本應接受外界監督、檢視〜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的推薦目錄: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請益] 派出所領取訴訟文書時效相關問題~ - 看板LAW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如果寄給你的是支付命令的情況(可能是銀行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派出所領訴訟文書委託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派出所領訴訟文書委託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問卦] 有沒有收到訴訟文書的八卦- 看板Gossiping - PTT網頁版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今天星期一29號午時去郵局領訴訟文書公文 - Pinterest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問題] 訴訟文書可能是? - law | PTT學習區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行政訴訟文書"掛號通知單?????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問卦] 有沒有訴訟文書要到警察局的八卦 - PTT Web 的評價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當言論自由限縮在幽閉狹窄的信箱空間
因為我的戶籍地址沒有代收信件的管理員,之前常常得勞煩朋友幫忙收信,一般掛號信往往是收到第二張以上的通知單,才急忙去郵局領回。
今年二月遭逢 #邱于軒夫妻 提起民事和刑事妨礙名譽訴訟案的法律文書,卻拖到開庭前與繳交答辯書的前10天才去警局領取,為了避免慘劇發生,我只好租了一個郵政信箱備用,時不時得去查看一下。
昨天見新聞報導,花蓮縣府找了秘書長和委任律師,到地檢署提告名嘴 #李正皓。不知道是不是 #徐榛蔚縣長 認為 #花蓮地檢上下 為了 #太魯閣號事件 還不夠忙碌,請公務員在上班時間為涉己之事去提告,試問,這筆律師費是不是得 #花人民公帑支付?既然縣長認為自己的名譽受損,為何不花自己的錢提告民事?為了這種可受公評之事告人民,根本是 #浪費司法資源。
當年 #鄭南榕先生 及許多民主前輩犧牲自己換來的 #言論自由權,竟被這些政治人物肆意以 #濫訴 意圖箝制人民的監督,真的很不值得啊!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檢方查辦警察違法的難題】兼討論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7號判決,以及GG專案(斬手騙票案)經驗與彰化騙票案
稍早看到幾位朋友在討論這則關於這則選擇性報導且似乎有些勢力在帶風向的新聞,
有幾位檢方學長便提到:「依照這個判決的標準,#看來警方的警詢筆錄應該都不能用了,特別是要攻上手、績效至上的毒品和槍砲案件……」
‼️曖昧不清的「警媒關係」
只要稍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國司法記者平均素質低落,且長期以來與警方有許多檯面下的關係,我國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通常只能看一半(有時可能連一半都不能信),
因此,我花了點時間去查這則判決,很用功地把新北地院判決看完了。
109年度訴字第217號:https://bit.ly/3agkEFX
其實也不用看完,判決主文一眼望去就知道,起訴的三重厚德所員警有2位--一人有罪、一人無罪。
奇怪?怎麼有罪的都不報導呢?有罪那串那麼長,記者被鬼遮眼,所以都看不到?
⚖️本案事實:
這件案件的案情基本上就是警方為了爭取肅竊與破獲率等績效,#與慣竊合作灌績效的案件。
一、有罪的賴姓警員部分:
事先將名片交給慣竊葉某,並告知「事後如若犯案,並願自首或自白犯罪,可與之聯繫並提供犯罪情資」,
後來葉某還真的跑去派出所找賴警,說自己偷了車,這件案件是葉某自首的案件,但賴警竟然開了筆錄把案件記載成「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通知葉某到案說明」,也就是偽造成警方破獲,並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之警詢筆錄及檢附相關資料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
這部分,法院認定有罪,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所以法院還是不脫「向來當好人」的慣例,給予緩刑。
這幾年來,警方的違法事件,院方大多都是這樣的行情(所以也導致警方好像也不太怕了?)我也真心希望法院能夠以一樣的標準,不要獨厚白領犯罪、公務員,應該給予其他犯罪人一樣的寬典,大家一起緩刑,也可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獄政問題。
二、無罪的許姓警員部分:
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是:許警其為求尋獲贓車之績效,竟基於教唆竊盜之犯意,在巡邏時見葉某,即告知葉某若有竊取車輛並交付查獲,即可獲取金錢,因此挑唆起葉敏賢竊取車輛之犯意,後來葉某還真的去偷車了。
但是這部分主要的證據只有葉某以證人身分的證述,以及 #許警與葉某的通聯記錄,
許警在審判中翻供,咬檢方不正訊問。
怎麼個不正訊問?
法院判決是這樣寫的:「檢察官均係以對於該通聯紀錄為主,一再向被告許為傑表示其為何認此通聯與被告許為傑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有關,且該如何解讀,並反駁被告許為傑稱此部分聯繫與通報毒品情資有關之辯詞,嗣再舉例該通聯記錄與證人葉敏賢所述與販賣毒品之認定相同,然依卷內證據證人葉敏賢既未曾證述此通聯與教唆竊盜有關,是否得直接推認被告許為傑有教唆竊盜,亦屬有疑。
㈣ 綜上所述,被告許為傑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檢察官於108 年5 月14日偵訊時,被告許為傑初始亦否認犯罪,然於檢察官一再質疑被告許為傑之說法,並於尚未確知該次通話內容之情形下,#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認為此即足以認定其有教唆證人葉敏賢竊盜之行為,並同時 #告知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暗示倘遭法院羈押,則其警員之工作可能不保,於此環境之下,堪認被告許為傑於偵訊過程中心理、生理均受極巨大之壓力,之後才為自白之陳述,檢察官於訊問過程中主觀上縱使無存不法,客觀上亦難認正當(尤其是在尚未確知上揭通聯內容之情形下,即影射誤導被告許為傑部分),而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係就自白任意性所設,以保障被告之自由權,此一規定係為確保國家對於被告所進行之詢、訊問,均應合於正當法律程序,維持國家追訴犯罪方式之純潔,以維法治國精神,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之訊問依法應恪守程序,既有上開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經權衡其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主觀意圖、狀況、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及證據取得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程度予以審酌,為避免反覆發生,應認被告許為傑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之發動,而不具任意性,自不得採為證據。」
看到這一段,應該警界很多人都會冒冷汗了。
還記得大家最愛衝績效的毒品案嗎?還記得販毒專案嗎?警方都是怎麼讓毒品被告認罪的呢?
以下這些警詢對話,很多警職人員應該不陌生:
「槍砲是重罪,很可能會被羈押,有共犯的話趕快供出來才不會被羈押」
「配合一點,趕快說清楚,不然等等去見檢察官,搞不好會被聲押」
「另一個被告已經認了,你不認,只剩下你可能會被羈押了」
依照新北院的標準,以上這些讓警方得意地詢問技巧都不能用了喔,啾咪!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要勸認罪了(?)
所以說,在「警媒關係」下的各種帶風向時,還請警方自己想清楚,看明白新北地院的這個標準,到底會打到誰。
🔍檢方主動查辦警方違法偵查專案的難題
剛剛跟朋友稍微討論了一下,經提醒想起這件案件是在我離職前夕,新北檢比對一連串件竊案中發現不對勁的案件,動這件案件的時間大概在我那件GG專案(斬手騙票案)後幾個月,也是好幾位檢察官參與、由地檢署主動介入、沒有使用司法警察的案件。
把記憶拉回那件全部有罪的斬手騙票案,我當時資淺,在事多案雜打打殺殺被告煩的「種大專組」,就覺得我只要處理到公務登載不實,沒有要處理後續功獎的問題(有設定調查的基本盤)。
我是在後來才知道這辦警察違法類型的案件在其他地檢署大多是交給黑金(肅貪)專組承辦,因為該組檢察官資深、較有應付白領犯罪者的能力。
我在擔任學習司法官時,我的實務老師教過我一系列偵辦白領/公務員犯罪的偵查技巧。
我有好幾大本雜七雜八筆記本,以下幾段曾寫進週記裡所以有電子化:「偵辦公務員犯罪,最要小心謹慎,特別是辦警察,更是難中之難,因為他們懂法、又有警媒關係、擅長宣傳帶風向,再加上法院向來同情公務員,刑度也不會太重,又容易給緩刑」「不要辦得辛辛苦苦,人家得到緩刑,結果自己被警方反咬,#惹火燒身」。
「要辦公務人員,特別是辦法官、檢察官、警調人員,一定要有 #底牌,貪污難成立,所以至少要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法搜索等輕罪作為基本盤,否則 #不要輕易出手」
這就是所謂的 #防禦性偵查,我國貪污、瀆職罪構成要件嚴格、刑度重、加上白領與公務員犯罪大多是密室犯罪,蒐證不易,縱然是被當成基本盤的公務登載不實,因為要證明所登載的內容「不實(或不存在)」,但消極事實很難證明,所以也有難度,更不要說違法拘提逮捕(妨害自由)、違法搜索在舉證上有多難了。
再加上在現今泛政治化以及與媒體結合的文化、院方與偵查實務脫節,也形成了「防禦性偵查」的觀念,
最後使得我國監獄體系中塞滿了中下階層的人,白領階級犯罪,檢方大多謹慎不敢動——動警察也不太敢出手。
理論上檢察官確實應該出手處理警方違法,以「法律守門員」應該出手捍衛法治國家的功能。
但在實務教育上,我本身也是受到「防禦性偵查」的教育,我也深知被告不是檢察官的敵人,更不要說本來要處理警方違法的立意,一旦燒到自己,反而很可能會在警媒宣傳下,使得警方違法更加肆無忌憚。
所以我當初在2018年7月底動那件GG專案時,其實已經調查並分析整理資料約5個月、多次與主任討論與沙盤推演,在動之前也已經有基本盤(其實他字案的卷宗中,其中有幾件也已經過起訴門檻,根本不需要自白)。
6月底-7月間協辦檢察官加入,前後開了三次會,最後一次(也就是勤前兩三天)再拉檢事官加入。
幾次會議中,主任一再提醒我們:「案件本身不難,難的是後續效應。」當時有協辦的學妹表示「很緊張」,我就說:「盡力就好,相信我,我有基本盤,基本盤的分局我親自處理,其他部分,無論如何都要注意程序,做到最完整,任務就是不能被抓小辮子就好了。」
所以我們向分局調取資料時的公文多達數十頁,每人手上都有公文,甚至還拿了傳票,並且書記官攜帶手填的傳票現場填寫核發,貫徹書面傳喚。
簡單來講,在程序上做到跟教科書一樣,甚至還要顧及大量教科書裡沒說到的事情。
當然,這樣的程序與區別,對於其他非白領、非公務員的被告而言,看似不公平——沒辦法,偵查實務是真槍實彈,要顧及很多效應,不是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到偵查後期,其實我並沒有將所有分局疑似有問題的所有員警都起訴,其中有幾個協辦檢察官認為「可疑」的部分,因為該分局 #卷宗消失,導致關鍵卷宗不見,加上案發時間略早,有些證據調取上有難度,因此這些卷宗消失的部分,我忍痛簽結,簽呈寫了數千字,請求檢察長以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往上報懲處將卷宗弄不見的分局主管人員,檢察長批了個「可」,但最後石沉大海,不知後續如何。
或許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我「不敢」起訴卷宗消失的那個分局員警?這樣是不是對好好保管卷宗的其他分局反而不公平?
一方面是我很清楚那件案件當時直接衝擊(長期以來越形扭曲的)「檢警關係」、警方專案績效制度,可能還會涉及政治成分,如果出手沒有打到三寸,出現部分無罪,那麼,這個反噬的效果會把本來良善的立意給吞沒。所以只能保守,#把起訴門檻提高到有罪門檻——這就是防禦性偵查,對於其他案件類型的被告很不公平,然而,現實便是這麼多無奈。
另一方面,卷宗「被」消失,這就是人力調查證據的極限,我們都是人,不是神,人力可及的真實發現有其極限。剩下的,就交給神的 #死後審判 吧。
最近彰化地院判決的騙票案:https://bit.ly/2DTmXT9
我看判決書中附記事項的記載,記述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如何發現騙票的嫌疑,主動介入調查並發現真相的過程,包含比對日落時刻表、光線等,透過這些蛛絲馬跡來拼湊出真相,做到這種細緻度,分案由肅貪組偵查起訴。
由此可證,這類執法者違法的案件,沒有大家所想像的這麼簡單、也不是什麼推理劇集,稍有一點疏忽或沒想到的事情,證據就沒了。
回到這件「警賊合作賺績效案」:
我仔細研究了判決細節,我想這件案件的基本盤應該是賴警的部分。
至於許警的教唆竊盜部分,其實在法院的心證中,最大的問題應該是法官覺得證據不夠吧?
證據主要是:偵查中自白+證人指述+通聯
然而被告在審判中翻供了,法院要判無罪,要打掉偵查中自白,所以就開始用顯微鏡來檢視偵查中的過程。
但法院忽略了,今天面對的,是辦過刑案、懂偵查程序、懂法律後果的警察;不是社會底層、教育水準不高、沒有應付過偵查與審判程序的小可憐。
不過我已經離開檢察官的工作,我現在唸的書反而都是傾向被告人權、被害人保障等,與偵查技巧未必有關,在我現在的立場,反而希望新北地院秉此一貫,#以一樣的標準來看待警方調查那些社會底層的被告的警詢內容,一旦碰觸到這條線,就認定為不正詢/訊問。
想必,以後會有很多毒品、槍砲、詐欺、竊盜等案件的被告感謝法院對於人權的重視。
還有一點,為何本案承辦與協辦檢察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被抓小辮子的狀況。我不知道這件案件的勤前狀況如何,有沒有沙盤推演?進行訊問策略的提醒?主任檢察官是否有對加入的成員提醒被警方反咬反噬的「政治後果」?
依照前人累積辦公務員(包含辦警察)的經驗,大家都知道執法人員犯罪最可惡的地方是,在審判中會出現各類歪理答辯,而且這些懂法的人特別容易「被不正訊問」(但是這些警察自己在詢問被告時,都不會去考慮這些程序問題的,很奇怪)。
以我之前那件GG專案來說,當時有腦殘媒體誤報「檢方搜索警局」,警方還有腦殘攻擊我「違法搜索」,但實際上根本沒有搜索,而是持函依法向各分局調閱卷宗(本質上為間接強制手段的「提出命令」,不是搜索);
一審中,也出現各種搞笑的抗辯,直到判刑後發現不對,二審才全部認罪,高院也樂於「當好人」全部給緩刑。
所以在全程錄音錄影的偵查中、特別注重被告人權的時代,多數出手辦白領犯罪的檢察官應該是謹小慎微的,勸認罪時也會很小心。
最後,我拾人牙慧的以一位檢方學姊剛剛說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結論:
「成見」或「先入為主」是中立客觀的最大障礙。懷疑不是正義的敵人,成見才是。
這段話,不只適用在檢、調、警等偵查人員,也是用在法院,更適用在媒體。
最讓人遺憾的是,這件案件最嚴重的問題--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就這樣在新聞選擇性報導、為德不卒的程序議題中,失焦了!
這樣大家終於明白,為什麼偵查實務上「白領犯罪」、「公務員犯罪」難以發動,要採「防禦性偵查」了吧?單純的法律系大學生們,你們還要罵「檢察官為什麼不主動辦警察違法」嗎?
偵查實務,加入了政治與媒體的力量,比教科書以及你們想像的還複雜得多!
------
被「鬼遮眼」選擇性報導、某改會趁機刷存在感的新聞請見:
https://bit.ly/2Cldfsh
https://bit.ly/33RG5Mr
以上兩則 #都是自由時報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如果寄給你的是支付命令的情況(可能是銀行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支付命令」還是可以「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排除公示送達之反面 ... 的「粉紅色通知書」在你家信箱或門上,提醒你要去派出所或郵局,領取「訴訟文書」。 ... <看更多>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派出所領訴訟文書委託書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萌寵公園 的推薦與評價
如有用印章 ... | 訴訟文書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中文版– Cxana我本人拿戶口名簿到派出所去領, ... ... <看更多>
到警局領訴訟文書 在 [請益] 派出所領取訴訟文書時效相關問題~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請教家人收到一張107年11月12日13時要去派出所領訴訟文書的郵務通知單,可能是起訴
或
不起訴通知單
若是不起訴,17日後就不可再議~
派出所10日後開始算已送達,開始起算7日內再議時間~
請教11月12日13時起去派出所招領~(目前還沒去領)
保留10日的最後日期和再議效期是11月21日和11月28日
還是11月22日和11月29日呢?
因有兩種說法,不知何者為是?
請各位先進指教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9.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2614359.A.3BD.html
目前還沒去派出所領領,因今天家人去戶籍地(平時沒人在)發現有此訴訟文書招領單~
是否沒去派出所領,十天後開始計算七天的再議期限 ?想知道10天後人的日期和再議期
限為何?
※ 編輯: pionghouse (1.200.39.111), 11/19/2018 18:31:45
還沒去領)
感覺樓上大大們說的好像有兩種版本?
※ 編輯: pionghouse (180.217.199.41), 11/19/2018 18:55:29
?
所以第10天是11/22?若該日領取後7日內需再議,是否最後期限為11/29?(還是正確日期
都提前一天呢?)
※ 編輯: pionghouse (180.217.199.41), 11/19/2018 19:32:03
不知郵務通去派出所招領日的隔日起算第一天?還是當日就起算?不知實際是?
※ 編輯: pionghouse (180.217.199.41), 11/19/2018 21:21:23
※ 編輯: pionghouse (180.217.199.41), 11/19/2018 23:41:3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