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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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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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偽刻印章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談談監察院遭到政治力主宰而濫行干預司法的問題】
號外!
法院認證:監察院彈劾的「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沒有違反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這也意味者:
民進黨提名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還是 #律師 出身呢)等人,濫行彈劾檢察官!
這不是 #干預司法,還有什麼才是干預司法?
💥就事論事,這次本粉專當然是要來批判民進黨政客這幾年來輸不起、干預司法的問題。
反正我們「逆風」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民進黨的死忠支持者盲目到連獨立思辨、捍衛司法獨立的能力都沒有,只能說,對不起當年那些流血的黨外先人的,正是這些盲目支持者!
故事要從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開始說起: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他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至於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這部分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不是無罪,而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也就是「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監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法院更判決段、魏須連帶賠償林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關於段宜康打賭吞曲棍球事件,維基百科有喔:https://bit.ly/2YKh5DF
後來呢?段宜康當然沒有吞曲棍球!沒吞也不打緊,小編本來就不鼓勵 #自殺,但是他 #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彰化地檢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
奇怪!你們玩你們的政治污水戰,為什麼要拖檢察官下水?
最扯的就是:
監察院還真的彈劾本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了!
理由是什麼?理由之一是: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
問題是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
然後檢察官就被彈劾了!
最後法院怎麼認定的呢?職務法庭認為:承辦檢察官 #沒有違法失職,也 #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以下摘自新聞〈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曝光!〉:https://bit.ly/2NGvWZt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根據證人證述,認為李淑惠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而未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難認有違法失職,也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
最後,陳隆翔雖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漏未認定李淑惠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淑惠罪責認定的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此職務法庭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認事用法上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接下來,我們想要請教一下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
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
要由誰來彈劾?
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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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公正,這個圖片擷取自(公認親綠的)自由時報,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3gfY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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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者怎麼說?
司法官由監察院調查? 王皇玉:不該針對司法個案
摘自上報報導:https://bit.ly/2YIyBbx
「王皇玉表示,對於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的確有所爭論,但檢察官對案件起訴與否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核心。她認為,如果不服檢察官辦案,在「不起訴、緩起訴」上,是再議或交付審判,不服「起訴處分」就是審判。她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外部干預有兩種,像是立委讓辦案的檢察官到立院接受質詢,破壞個案偵查,還有監委以「調查權」為名義,實際指導檢察官對犯罪與否的認定。
王皇玉表示,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利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
在彈劾陳隆翔案中,王皇玉甚至提出司法已死的質疑。她認為監察院藉由彈劾承辦個案的檢察官,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監察權介入司法個案的實質認定,將破壞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性蕩然無存。
司法官是否不能由監察院調查?王皇玉表示,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可以被調查,但不應該針對司法個案作調查,監察院搞到最後似乎跟司法人員站在對立面。」
🔥檢察官余佳恩:〈從白玫瑰的公民意識,到曲棍球的憲法危機〉:https://bit.ly/3g9sMd1
(以下內容徵得該文作者本人同意摘錄)
「第一,監察委員認定的「錯誤」是什麼?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這就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就是偵查核心、司法核心。如果只要檢察官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監察委員不同,就是「錯」,那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要由誰來監督?既然只有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的,民眾何須跑法院?監察委員何不將全部的司法案件拿去辦呢?
第二,監察委員挑的「錯」,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時應該要處理的「錯」嗎?監察委員一直告訴大家「檢察官有錯」,但他們不敢說的秘密是,他們挑的「錯」完全無法動搖這個案件的結果,檢察官就這個案件的「決定」其實沒有「錯」,且被告都已經履行條件也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檢察官給這個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有好好把握,檢察官作了一個相當妥適的最終決定,監察委員不敢說的是,他們挑的「錯」,只要上網搜尋判決,就可以找到無數個這樣的「錯」,他們沒有說的是,為什麼無數個這樣的「錯」,唯獨這一件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做了彈劾。」
「國家想要有什麼樣的法治體制,端賴人民的選擇。這次監察委員提供人民一種選擇,所有曾經涉訟的民眾只要對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翻出舊案陳情,因為誰也說不準監察委員對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心證,是不是和你手上這位法官、檢察官想法不同呢?監察院可以幫你彈劾檢察官,還可以幫你直接指示法院應判有罪或無罪。
這樣的制度聽起來是不是很有監督效果、很接地氣呢?但大家或許忘了,監察委員是29位經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任命的官職。我們是否能接受,一個案件在經過漫長偵辦、審理過程後,有罪的人在短時間內就被監察院認為應諭知無罪?我們是否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於事實、對於法律的看法,是最高最神聖,只要檢察官、法官想的和監察院不一樣,就會被彈劾?而且我幾乎能夠想像,屆時大家還是會很不滿意司法,因為,被改變結果的案件往往都不會是各位民眾想要的那一件。
這是當年30萬名關心台灣司法的人要的司法改革嗎?如果是,當然無話可說,但最令人害怕的是,大多數的人還沒有理解檢察官群體高呼的權力分立、憲政崩壞這些離生活很遠的名詞時,早已被監察委員簡單好懂的「官官相護」、「有錯不認錯」、「恐龍恐龍恐龍」等字眼掩蓋真正侵門踏戶、邁向帝制的《憲法》危機。」
🔥關於執政黨與司改:
吳忻穎:〈大選激情過後,被忽略的「務實司改」如何重新開始?〉:http://bit.ly/2syI3kq
「 此外,尚有執政黨提名、長期以來被批評為綠營打手、以政治考量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選後對於司法院院長「維護司法獨立」的呼籲,竟然僅以一句「自欺欺人」將憲法學理踩在腳下。
這一連串選後與司法有關的現象,交織出偉大的台灣奇蹟。」
「執政黨過去四年面對司法改革議題時,偏信司改弄臣、進退失據、任用欠缺風骨的政務官,執政措施受到輿論抨擊時便搬出「司改自助餐」大吃司法豆腐的舉措,或許可以讓執政黨轉移焦點、欺騙選民。然而民意如流水,亡國感不是永遠的護身符,司改自助餐吃久了總是會膩,這次韓國瑜陣營濫用民粹後引火上身的慘敗,正是殷鑑。」
「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不是作秀,而是必須務實的解決問題——包含司法之外,前端以及其他與司法交會等專業機關、媒體的問題。
希望蔡英文總統在下一個四年,能重新檢討自己身邊弄臣環伺的問題,沒有連任的壓力後,更應該廣納建言,勇於任事的從事務實的改革。否則,下一個四年,當人民對於亡國感、司改自助餐不再買單時,藍綠再次翻盤、或是由其他小黨崛起、瓜分綠營選票的局面可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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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兵入關前後,有著「嗣東林」之稱的復社,其成員也開始分化。
一部分人南下,成為江南抗清力量的骨幹。
也有一部分人,先降農民軍李自成,後投清軍多爾袞。
就拿英烈之後、東林六君子之一魏大中的後人來說,他有個兒子魏學濂,父親犧牲後,他也做出了「繼承遺志」姿態:「行乞入都」,上血疏訟父冤,稱「家難較諸臣備慘」。崇禎帝「覽之淚下」,感嘆道:「洢濂之義,生死同揆。」
就是說,魏學濂一路要飯,進京告御狀,為父洗冤。其言行感動了當朝皇帝崇禎,連連讚其為忠義之後。這位年輕的東林孤兒,給皇帝留下又勇又孝的深刻印象。待崇禎為東林平反後,一洗父輩冤屈的東林孤兒共推魏學濂為首,設祭詔獄,魏學濂讀祭文未竟,已是哽咽難言,孤兒們莫不狂哭。崇禎帝聞之歎曰:「忠臣孤子,甚惻朕懷。」崇禎皇帝看著以魏學濂為首的東林遺孤,動了很深的惻隱之心,說自己要加倍關心這些孩子們的成長。
年齡稍長後的魏學濂,很快加入復社成為骨幹,平日里,他經常慷慨發表政見,引起社會關注。崇禎十六年他高中進士,崇禎皇帝曾親自接見他並打算委以重用。然而,李自成打進北京,這位英烈之後卻幹出了有辱英烈父親名聲的事。
京城破後,魏學濂稱自己欲微服南歸,但夜觀天象後,忽然悟道「一統定矣」,所以率先投誠李自成。魏學濂認為天下已定,李自成會成為天下一統的開國之君,所以晚降不如早降,便很快改換門庭,並巴結上了李自成宰相牛金星,通過牛金星的推薦,魏學濂被李自成錄用為戶部司務,成為李自成登基的主要吹鼓手。在大順新政府,魏學濂表現非常積極,獻《平兩浙策》,向李自成勸進稱帝。
不知他的父親九泉之下,做何感嘆。
還有楊漣的兒子楊之易。《明史紀事本末》上記載死後家境:「母妻止宿譙樓,二子至乞食以養。徵贓令急,鄉人競出貲助之,下至賣菜傭亦為輸助。」說楊漣老母和兒媳婦都到城樓臨時棲身,楊漣兩個兒子,被迫乞討為生。而後來他們的命運如何呢?
楊之易,楊漣長子。楊漣死後,他靠討飯養活全家妻兒老小。錢謙益在《除夜示楊郎之易——是應山忠烈公長子》中有一句「為問敝衣淹邸舍,還如乞食上譙樓」,說的就是他這段生活。崇禎元年,父親楊漣得到平反,楊之易上疏獻父親血書,這封名為《恭謝天恩——泣稱冤苦伏乞聖鑒以明臣節疏》的血書深深打動了崇禎皇帝,賜官楊之易,為工部員外郎。
但是,甲申之變清軍入關後,這個英烈之後卻做出了不齒之舉:降清。被清順治皇帝封為松江府海防同知。接下來的舉動更令人髮指,公元1647年,晚明還未滅亡,一群反清復明的義士試圖在松江發動兵變起義,但是這次兵變卻因走露消息而失敗,告發者就是楊之易,他在關鍵的時候告了密。兵變不幸失敗,起事者均遭殺害。
《南明史》記載,楊之易出賣同胞,激起反清復明人士的憤怒,他們設計襲擊了提督府,將楊之易綁了,當場亂刀砍死。楊之易死時還振振有詞:「父忠於明、我忠於清,夫復何憾!」竟然將自己認賊作父當成了一種「氣節」。
九泉之下的「楊忠烈公」楊漣,一生都在呼喚忠君愛國,如果知道兒子叛國降敵,賣友求榮,不知又會作何慨嘆?
當然,比魏學濂、楊之易名氣大的「嗣東林」變節者不計其數。
吳梅村,崇禎四年進士,曾任翰林院編修,被當時的崇禎親自看中,成為文人翹楚。崇禎煤山自縊後清兵入關,吳被召入京,授秘書院侍講,後升為國子監祭酒。
周鍾,和魏學濂同年考中進士,但是周鐘的成績更好,高中榜眼並被授庶吉士,皇帝近侍。北京淪陷後,此人先是認賊作父,以進士榜眼拜倒在牛金星門下,接著又按照牛金星指示,寫了一篇《士見危致命論》,號召別人像他一樣改換門庭,牛金星對這篇文章表示讚賞,周鍾沾沾自喜,逢人便誇「牛老師知遇」。周鍾還勸李自成早正大位。文中鼓吹李自成「比堯舜更多武功,較湯武尤無慚德」,吹捧李自成「四海歸心」。其溜鬚拍馬,忘恩負義嘴臉躍然紙上。
龔鼎孳,崇禎七年進士,司職給事中,在做言官時,他大義凜然,彈劾了不少權臣,但是明亡後,「闖來則降闖,滿來則降滿」。大順軍和清軍,誰來降誰。他風流放蕩,尋歡的對像不分男女。老爹去世,他在葬禮上還狂歡作樂,連清廷多爾袞都看不下去了,譏笑他是「明朝罪人,流賊御史」,而龔鼎孳竟然也大方承認,振振有詞:「豈止鼎孳一人,何人不曾歸順?魏徵亦曾歸順唐太宗。」說哪個沒投降?難道變節的就我一個?昔日魏徵不是還降了唐太宗嗎?竟然把打家劫舍的李自成比作唐太宗,實在是不知羞恥為何物。
侯方域,戲劇《桃花扇》主人公,是明戶部尚書侯恂之子,祖父及父輩都是東林黨人,均因反對宦官專權而被黜。與冒襄、陳貞慧、方以智,合稱明末「四公子」。明朝滅亡後,侯方域流落江南,入清後參加科舉。積極為清朝鎮壓農民軍出謀劃策,為清兵滅掉榆園軍起義立下奇功。他的紅粉知己、青樓奇女子李香君眼巴巴望著夫君反清復明,但卻等來了剃髮易服的才子,於是悲憤自殺,青樓氣節再次汗顏了清流。
從後東林黨及復社人的舉動,可以看出當時很多誇誇其談文人,滿口仁義道德,其實心底的節操早已片瓦無存。從「水至清則無魚」,到「人至賤者則無敵」,東林黨人為什麼會發生如此大相徑庭的異變?
後人在分析後東林士大夫變節原因時,大多認為是他們本來如此,是專擅議論的偽道學,其實不然。
我的論斷是:劫後餘生。
和前輩錢謙益的演變一樣,經歷了魏忠賢浩劫和崇禎皇帝的反复折騰,他們傷到心裡了,原有的信仰破產了。現實及父輩遭到的打擊令後生們夢醒——沒有什麼仁義道德,一切都是謊言。國家是皇帝和他的奴才們的。他們的家業與我們無關。
夢醒後的士人,誰還會為了與自己不相干的國肝腦塗地、在所不辭?
於是人心渙散,各思前程是為必然。那些滿口大義的後東林黨人,在大順軍和八旗軍屠刀下,便大多是「脫下舊服換新袍」。(程萬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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