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覺得上酒店算不算外遇呢?」
有一次,我的一位女性好朋友這麼問我。
我說:「如果你問我的是法律問題,我會說『看證據』,如果你問我的是婚姻問題,我會說:『看為什麼?』如果你問我的是感情問題,那我會說『算吧!』,哈哈~」
「這麼複雜?妳可以再說清楚一點嗎?」我這朋友瞪大了眼睛,三兩下被我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學到的『把事情搞複雜』功夫給唬住了。
「如果呢,一個老婆上法院告老公上酒店是侵害配偶權,要求損害賠償或離婚,那法官就會要她提出,她老公上酒店的證據跟在酒店幹了什麼事的證據,就算老公親口承認上酒店,法官也會問說,他在酒店有沒有跟人家牽手啊!摸臉啊!講了什麼不得體的話。那如果老公說,他雖然上酒店,但他什麼都沒做,而這個老婆也提不出證據,那應該很可能訴訟就會被駁回,老公可能還順便說老婆真的很愛疑神疑鬼。」
「嗯嗯嗯~可以理解,法院都要講證據,我們不懂法律也知道,那如果我問的是婚姻問題呢?」朋友拉了拉椅子,離我更近了,一手撐著下巴,臉差點沒靠到我嘴巴上面來,不知道,這個畫面被拍下,我會不會被告侵害侵害配偶權呢?
「如果妳問的是婚姻問題,那這時候兩性專家就出來了。他們會說,婚姻當中如果出軌,不會是一個人的問題,可能是你不夠關心對方,也可能是對方有些需求沒有被滿足,這時候你就必須要加強溝通,覺察對方的需要,或許對方原生家庭影響了他,總之,婚姻需要經營,幸褔不會從天上掉下來....等等之類的.....,反正魚與熊掌不能兼得,不然你就愛自己一點趕緊離婚...」
「對對對對.......哇~你說得好精準喔!哈哈哈~」
(內心OS:沒有~其實因為我平常就寫這些......)
「那為什麼還會有個『感情問題』的區別呢?跟婚姻問題有什麼差別~婚姻問題跟感情問題不一樣嗎?」
「因為結婚之後就不會是單純的感情問題,談戀愛的時候,對方要是上酒店,你哪管什麼法律問題、證據問題,吊起來先打一頓再說,還跟他覺察個鬼咧~結婚之後,想到小孩,就覺得他活著當乖乖當小孩的爸,就算及格了,至於其他那些山盟海誓、風中的承諾的,你就當自己年輕不懂事吧!」
「聽你這樣說,我覺得好好笑,但又覺得有點淒涼耶!」
(個人覺得妹子這句話,像極了愛情~~)
「那你問這個幹嘛?你老公.....」
「是我爸啦!那天朋友約,他就愛面子怕人家笑他怕老婆跟著去見識了,結果我媽現在跟他吵著要離婚,要我來問律師,我想說我也不認識律師,就來問你啦!」她雙手一攤,一副不要扯到我身上的無奈表情。
「喔!其實不要問我,我可能會建議妳媽也去上一下男公關店那就扯平了。」(教壞長輩的模樣)
「誒誒誒!我覺得很中肯耶!我回去就跟我媽說~」(完了~她當真了!)
其實啊!還是要勸勸男生們,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之前事務所有幾個尋歡後拋妻棄子的案例,最後老來沒有伴在身邊的,或是被新歡騙錢人財兩空的並不少見,少年夫妻老來伴,要懂得知福惜福,好好疼惜眼前人啦~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侵害配偶權 駁回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夫妻一起參加換妻俱樂部後私下續攤,配偶是否喪失通姦告訴權?可否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賠償?】
📌刑事案件:配偶是否喪失通姦告訴權?
✏️一審:有罪。
1.事前沒有縱容:告訴人於案發前並不認識小王,亦不知悉小王與妻間有通、相姦行為,已難認其有事前縱容小王與妻通、相姦行為之情。
2.事後沒有宥恕:觀諸告訴人發現小王與妻過從甚密後,旋即找人或親自跟蹤小王蒐證,而在本件小王、妻自汽車旅館房間出來後馬上報警處理等情交互以觀,可見告訴人事前絕無縱容之意。
✏️二審:不受理。
1.針對概括允許配偶與人通姦,或允許配偶與特定人通姦後配偶又與該特定人以外之人通姦,事後反悔也不能回復告訴權。(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參照)
2.是告訴人既於與其妻婚姻存續期間,多次共同參與換妻俱樂部交換伴侶活動並為性行為,顯已概括縱容其妻與他人通姦,其告訴權即已喪失,不因告訴人未容許妻與俱樂部以外之人通姦,或事後反悔而有影響。
📌民事案件:可否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請求賠償?
✏️一審:妻與小王無賠償責任。
1.告訴人與妻既然已經一同組織換妻俱樂部社團,應有概括同意。原告雖主張僅同意其妻與換妻俱樂部之成員通姦或相姦,而不及於該範圍以外之性行為,惟原告之主張不啻侵害配偶之性自主人格權,而淪為權利客體,要不足採。
2.另告訴人曾向其妻表達:「我不介意妳去追求妳要的幸福,我不是富二代,沒辦法滿足妳」、「如果妳相信那就要恭喜了,我絕對不會擋妳的財路…」等語,足使其妻相信被告不會主張權利,告訴人主張權利有違誠信原則。
✏️二審:妻與小王須賠告訴人60萬元。
1.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為止,絕非僅以通姦、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範圍,亦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2.換妻活動實係基於夫妻間具有強烈信任基礎,且在不涉及對他人發展男女情感之前提下,有限度地、在特定相識之族群中,開放性關係之對象,亦即將「性行為」視為該團體內部活動,純粹享受肉體歡愉,而抽離男女情感成分。
3.刑事告訴權之喪失不等於一同喪失侵害身分法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4.故告訴人所容任配偶發生性關係之對象僅有參與換妻活動之人,且係因信任配偶與他人僅單純發生性關係,未涉及男女情感而為,難認上訴人有何概括容任配偶在上訴人不知情之下與不特定異性發生性關係或親密行為,或開放配偶與他人交往發展男女情感,而拋棄配偶身分法益之情形。
📌本案法律評論
對配偶與他人為性行為之事前縱容與事後宥恕,須對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為之嗎?超出部分即不在縱容或宥恕之範圍,而得再為主張嗎?抑或一經縱容或宥恕即對全部通姦行為無法再主張權利?此部分係有爭議。本文認為,縱容與宥恕之效力係向後、向前發生,一經縱容或宥恕即已生效,婚姻之瑕疵即已造成,政府不應再行介入,故事後不得更為相反或限縮之主張。況且,事前即已同意配偶參加換妻俱樂部,對之後配偶或其他參與人員可能發生性與愛無法分離之糾纏狀況,應有所認識與預見,卻仍執意參加換妻活動,自應對因此發生之風險與損害自負其責。從而本案配偶所提之侵害配偶權之請求即應予以駁回。
📌新聞連結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519inv006/
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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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駁回 在 鼎謙國際民事刑事案件蒐證事務所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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