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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36:台澎金馬住民可以透過住民自決共同決定政治前途,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干涉,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
A236:
台澎人跟金馬人不一樣這個也說過了。
美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台澎建國後金馬人呢?https://wp.me/pd1HGm-6R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住民自決權,根據寫在這: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你所謂的「已可認定台澎金馬住民具備台澎金馬主權行使能力」這只是「『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例如:在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的選舉。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一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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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台澎上的狀況。
中華民國政權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僅具有治理權,沒有佔領地台澎領土主權。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金馬東沙沒問題。
盟佔代管身份在台澎進行的治理也沒有問題。就「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項工作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的憲法、法律,乃至於整個政府機關體制、軍警公人員,全都只是為了完成這項工作所使用到的「工具」。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如果你思考邏輯沒辦法跳出中華民國政權框架,總想著(按你邏輯來說)改(中華民國)門牌,這是無法產生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別再執迷不悟了(・_・;
貼心❤️的把這位提問者之前問題分享上來:
Q&A229:台澎金馬,在民主政治學理上,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只侷限於台澎。妳們會侷限於台澎,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1435231105031/?d=n
Q&A230:還是希望妳能好好讀讀盧梭的社約論,融會貫通。這樣溝通起來就不會雞同鴨講了。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057151042839/?d=n
Q&A23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2677707647450/?d=n
Q&A232: 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台灣,都只是一個門牌而已。國際上用台灣來稱呼我們的也不少,這都沒問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299834251904/?d=n
Q&A233:知不知道你們主張台澎主權未定,是在否定台澎住民行使自決權的權力嗎?不懂政治基本理論,才會題出這種犯了嚴重邏輯誤謬荒謬的主張。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3942514187636/?d=n
Q&A234:從神權到君權到民權的演進過程,都是政治理念的改變而促成的,不是因為法律。相關法律則是在這些政治演進完成後才因應而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4551034126784/?d=n
Q&A235:妳的理解能力似乎很有問題,政治形態的轉變,從來不是由法律帶動的。所以,要正確解讀法律,就必需理解背後的政治學理。政治學理才是最終的法理。依我的政治理,不存在國家的法理地位。講完了。補充,政府可以法人化,但政府只是國家的一部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7522325739289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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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29:台澎金馬,在民主政治學理上,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不只侷限於台澎。妳們會侷限於台澎,才是受限於五五憲草的結果。
A229:
不是~
第一,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回到剛剛問你的問題,你不認同《舊金山和約》嗎?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認為二戰還沒結束呢?
如果有國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那它敢承認二戰還沒結束嗎?
這是既成事實不需要多說,而且這個紀錄還有在聯合國中存底。(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可沒有在聯合國中存底喔)
更別說戰後整個東亞及西太平洋的國際局勢,和許多新成立的國家都是在以《舊金山和約》所建構的國際法狀態的基礎之上發展出來的。
《舊金山和約》對48個國家以及簽訂其子約的國家來說就是戰爭結束。這個和平條約是國際法效力之文件。當初二戰剛結束國際上大概60多個國家,《舊金山和約》根本就佔大多數大國了。至今新興的國家也根本不可能質疑《舊金山和約》的。
Q&A153:舊金山和約是廢紙?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4281995820355/?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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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金馬東沙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
與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理地位不同,你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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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你認為的民主政治學理與是否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無關。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
民主體制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國家法人格(statehood)是完成建國程序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就像自然人(natural person)是非死產出生後就會出現的法律地位。
法人具有的東西就是「法『人格』」,因為具有「法『人格』」,所以能像人一樣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基本上只要是依照法律規範所建構,能以本身名義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運作結構就是一個法人。所以公司是法人,國際組織也是法人。
「國家法人格」是「國家」之所以具有國際法上意義的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必須有適用的對象才會有意義,而「國家法人格」就是使國家成為國際法規範適用對象的根據。
在法律上我們會問說做某件事情的「行為主體」是什麼,而「行為主體」就必須是能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國家法人格」這個概念的意義,就是讓國家成為國際法上的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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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我在跟你談台澎法理地位,你卻扯五五憲章?!看起來是你執著在五五憲章裡,麻煩跳脫出中華民國政權給你的洗腦教育吧!
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也不是成為主權國家必要條件。
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政權,中華民國政權不是因為有那部憲法才代表中國。
中華民國政權誰建立的?怎麼建立的?為什麼建立的?中華民國政權建立之後多久,這部憲法才出現?
中華民國政權主張的台灣光復是甚麼時候? 1945.10.25
中華民國政權現在這部憲法什麼時候制定的? 1946.12.25
從頭到尾是你對我誤會好深喔!台澎法理地位不專屬於我呀,這是客觀事實不難懂,你加油啦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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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憲草領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西台灣是中華民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嗎
昨天我們提到,「中華民國應該在台灣嗎?」的台灣主權未定論。
就像我們一直講的,中華民國之於台灣,是一個難以忍受的曖昧關係。而這個問題如果放大,就是「中華民國到底要在哪裡」。
憲哥去年曾經開示「中華民國憲法明明白白寫出,中國大陸是台灣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在憲哥的宇宙觀裡,中國可以簡稱內地(X)西台灣(O)。
真的是這樣嗎?憲哥名字有個憲,所以真的有比我們懂憲法嗎?就像前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當過憲兵所以是憲法專家一樣。
可愛😘
既然都提到憲法,那我們就來看一下,憲哥是不是真的比我們懂憲法。
——
■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本文裡面,關於領土的規定,只有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你覺得有明明白白的感覺嗎?恐怕是沒有。
憲法這樣寫,其實有寫跟沒寫一樣。中華民國到底有多大、中國大陸是不是台灣的一部分?
沒人知道。
——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沒寫,我們來看看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完全沒有提到領土範圍有多大,最接近的描述只有前言寫道:「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然而「憲法前言」效力,比較像是一種政治宣示,也就是說國家統一只是喊喊而已。
也因此,憲哥所說的:「中華民國憲法明明白白寫著中國大陸是台灣的一部份」,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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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有多大
這個爭議,有一種說法是 1912 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裡面有提到:「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但臨時約法也沒有明文規定範圍。
1914 年《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 這邊的帝國,其實有許多人認為是承接大清帝國的概念。
1923 年《曹錕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得變更之。」但這其實有些跟沒寫一樣,畢竟被中華民國推翻的清朝,和鄰國 的領土也沒有很明確的界線。
還有一個問題,上面提到的三個憲法性的規定,制定時台灣和澎湖仍然是日本的領土,這樣也能算在「固有疆域」內嗎?必須打上一個問號。
——
1936 年公布的「五五憲草」規定:「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决不得變更。」
而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是在 1946 年通過、1947 年實施。
但是,1945 年 10 月,外蒙古脫離中華民國獨立成「蒙古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在 1946 年承認蒙古。
1945 年,中華民國開始統治台灣和澎湖。
這兩個「領土變更」,完全沒有經過國民大會決議。
不過說決議也是有爭議啦,畢竟「五五憲草」還不是正式實施的憲法,效力也有問題。
如果《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疆域」來自「五五憲草」,那麼蒙古獨立出去的
「領土變更」並沒有經過國民大會同意,這樣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還包含蒙古嗎?
如果《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疆域」和「五五憲草」不一樣,1945 年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中華民國接去統治時,也沒有經過國民大會同意,這樣還算是「固有疆域」嗎?
不過這些問題,礙於政治現實的影響,並沒有答案。
——
■ 1949 後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的領土也發生很多的變動,像是長白山天池有一部分歸朝鮮領土,「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並沒有同意這樣的變動。
這代表著,所謂的「中華民國疆域」,不只模糊,還有非常大的爭議。就像幽靈一樣,你覺得他好像存在,卻只有特殊體質的人能感受到他存在。中華民國的疆域,恐怕也只有特殊體質的人能感受到。
回歸現實世界,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中華民國的「疆域」,紛紛「淪陷」,因此在政治現實上,現在只佔據「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管不到。
有沒有發現,這似乎是一個嚴重的憲法問題。
那麼,遇到憲法問題要找誰?
絕對不是憲哥或呂學樟。
曾經有人拿這個去聲請釋憲,要大法官交代一下中華民國的疆域。大法官怎麼說呢?
改天再跟你說。
——
#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