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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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昨天有一個新聞,
臺北市勞工局針對銀行業進行勞動檢查,
發現在32家受檢的銀行業者中,
竟有高達97%未給付加班費、超時工作也達69%,
另外56%的業者並未規定召開勞資會議,
「顯見銀行業存在高度違規的現象」,
勞動局裁處金額約900多萬。
違規最多的是澳盛(台灣)銀行,違反7條勞動法令,
其次是台灣工業銀行以及遠東商業銀行,違反6條勞動法令,
而違規較多的業者以無工會的比例居多。
其實這已經是常態了,也很久了,
(你問一下身邊在銀行工作的朋友,哪一個不是這樣?)
現在很多企業都用"責任制"這個名詞要求員工,
就是使命必達的意思,
上班時間跟員工斤斤計較,遲到一分鐘都不行,不然就罰錢,
下班時間就不講話勒,反正一句話"責任制"打死~
是這樣嗎?
其實依照勞基法規定,打卡制是原則,責任制是例外,
打卡制就是:
每日最多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責任制,既然是例外,就是要從嚴認定,就是有種種要件,
不是隨便一個雇主阿狗阿貓都可以主張自己是責任制的
那責任制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第一個,要特定的工作職位,
比如:高階經理人
(可以主管下屬人事的那種,金融業那種掛高高但手下沒人的經理不算)
比如:保全這種需要隨時進行監視無法間斷的工作
比如:像會計業之類的專業工作人員
第二個,要書面約定,
雇主跟員工之間必須簽定書面協定,才算數,
不是老闆自己說得算
第三個,要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總之,不是隨便老闆講一講就是責任制勒,
下次聽到老闆或人事這樣說,
請拿上面的三個要件打對方臉!
(有書面嗎?有跟主管機關報備嗎?
都沒有?那責任制個屁!)
勞委會歷年來都會發佈一些函釋,
將特定行業拉進來責任制範圍,或把某行業剔除,
不過要提醒的是,納入範圍,還是要簽定書面,
還是要報主管機關核備才算數勒~
整理一下,大致為
1.首長駕駛
(真奇怪,這竟然是第一個函釋,
果然首長夠力,福利第一個要考慮到,
司機就是一定要責任制~)
總統府工友,立法院秘書長工友 立委駕駛(果然夠力!)
2.銀行業經理,
不過如上所說的,要是真正有人事權層級的主管,
手下沒人的光桿經理不算,
如果帶的人等於一個班(10個),大概就算勒
3.資訊 法律 會計 廣告 建築 營造 室內裝修 等行業
的擔任管理職的主管及專業人士
4.家庭幫傭看護
5.航空公司機組人員(總不能飛到一半說要下班勒)
港口拖船人員 起重船人員
6.保全,警衛,電腦控制中心人員
7.保險業的外勤人員
8.房屋仲介
9.醫療業人員
(註:目前已經有部分人員被移出這個名單不再適用責任制,
參見下面附表)
10.社工輔導員
11.電影業主管 燈光師 攝影師 軌道人員
12.廣播業基地台發射台值班人員
13.生技研發人員
14.美髮師
15.屠宰衛生檢查人員
另外要注意的是,
責任制只是工作時間不必朝九晚五那麼死板,
並不代表"不用給加班費",
每兩週工作時間超過84小時的超時工作,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勒!
不過根據k的辦案經驗,
一般勞工通常不會為工時這種事情跟老闆槓上,
畢竟要為五斗米折腰,
通常是已經要離職了,或被非法資遣時,一併請求的勒,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搞到底勒~
ps:105年1月1日開始,有14種行業不再適用責任制:
1.領有女子美髮、男子理髮、美容等乙級證照工作者
2.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
3.證券商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領有證照者
4.廣告業僱用創作人員
5.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6.電影片映演業主管人員
7.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8.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9.管理顧問業管理顧問
10.建築師事務所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11.室內設計裝修業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3.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計劃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4.莫拉克災後重建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
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
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
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
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
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
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
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
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
報請當地主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
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附表(不適用責任制的醫護人員名單):
手術室 清潔人員
急診室 清潔人員
加護病房 清潔人員
產房 清潔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清潔人員
血液透析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高壓氧艙單位 醫事及技術人員
放射線診療部門 醫事及技術人員
檢驗作業部門 醫事檢驗人員
血庫 醫事檢驗人員
呼吸治療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實驗室、研究室 研究人員、技術員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救護車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手術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急診室 醫事及技術人員
加護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產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醫事及技術人員
器官移植小組 醫事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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